铜仁市民族中学 http://trmzzx.cn 铜仁市民族中学创建于1964年,是省级示范性高级中学,自建校以来坚持 “以人为本、彰显特色、开放包容、创新发展”的办学理念,积淀了雄厚的办学实力和鲜明的办学特色。201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下进行高中资源整合,将原铜仁市民族中学与铜仁市实验中学合并为新的铜仁市民族中学,落址于原铜仁市民族中学。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员工322人,有专职教师306人,其中,特级教师6人、正高级教师5人、高级教师127人、一级教师148人、初级教师18人;省级骨干15人、省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1人、市级名师工作室2人、省市级教学名师13人、市管专家1人、市级骨干教师39人、市级名班主任3人、校级骨干55人;研究生学历24人,教师学历本科以上达100%。学校现有学生3835人。全校师生少数民族占比超81%,有土家、苗、侗、仡佬等多个少数民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ww.s-cms.cn/?v=4.7.5 领导班子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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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龙春芬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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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党委委员、副校长:陈代羽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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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寄语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宋学超.jpg

弦歌不辍,一甲子岁月的积淀;文脉相承,几番校地名的变迁。不变的是为国培养民族复兴栋梁之材的情怀。如今,铜仁市民族中学矗落在梵天净水的锦江河畔,有“黔东门户”之称的铜仁市的中心城区。这里是花园学校,精巧别致;这里是育人圣土,人杰地灵。这里是勤于耕耘的教师们授道乐教的家园,也是勇于进取的学子们追逐梦想的乐园。我们以“博学、明理、健体、爱国”为校训,秉承“以人为本、彰显特色、开放包容、创新发展”的办学理念,学生全面发展,艺体特色鲜明。我们将紧扣时代脉搏,把个人奋斗与强国之梦紧密相连,与祖国同频共振,青春向党,心怀家国,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铜仁市领先、贵州省知名、武陵山区具有影响力和鲜明特色的省级示范性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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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创建于1964年,是省级示范性高级中学,自建校以来坚持 “以人为本、彰显特色、开放包容、创新发展”的办学理念,积淀了雄厚的办学实力和鲜明的办学特色。

201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下进行高中资源整合,将原铜仁市民族中学与铜仁市实验中学合并为新的铜仁市民族中学,落址于原铜仁市民族中学。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员工322人,有专职教师306人,其中,特级教师6人、正高级教师5人、高级教师127人、一级教师148人、初级教师18人;省级骨干15人、省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1人、市级名师工作室2人、省市级教学名师13人、市管专家1人、市级骨干教师39人、市级名班主任3人、校级骨干55人;研究生学历24人,教师学历本科以上达100%。学校现有学生3835人。全校师生少数民族占比超81%,有土家、苗、侗、仡佬等多个少数民族。

学校秉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充分发扬“苦干实干、开放创新”的新时代铜仁精神,兢兢业业,推动了学校教育教学的长足进步。2017年7月,被省教育厅授予“贵州省第二批校本研修示范校”;2018年获“省级示范性高中教学质量二等奖”;2019年获“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样本校”称号、获“第六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称号;2021年获贵州省“国培计划”教师培养培训项目实施基地学校称号。2019年、2020连续两年在教师节被市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学校坚持 “全面发展,艺体见长”的办学思路,特色发展成绩突出,学校体育代表队、男子女子篮球队多年来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成绩突出:自1987至2019年,蝉联贵州省高中生篮球比赛连续15届冠军,保持29年不败战绩;自2014至2019年,蝉联贵州青少年篮球锦标赛女子组连续5届冠军。仅在2020年就取得如下成绩:1月学校代表铜仁市参加贵州省2020年“冬季阳光体育大会”,荣获冠军;8月参加贵州省青少年篮球锦标赛获女篮冠军、男篮亚军;9月参加贵州银行篮球邀请赛获女篮冠军;11月参加铜仁市市直机关单位第一届篮球联赛获体育道德风尚奖;12月参加全国第十四届中学生运动会篮球比赛获全国第13名;12月,在参加贵州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篮球比赛暨全国篮球U系列选拔赛(贵州赛区)男篮、女篮荣获“双冠军”。同时,民族艺术之花不断绽放, 2018年全市省级示范性高中交响乐(器乐)展演获二等奖、2018年被铜仁市人民政府评为高中升学质量“艺体录取第一名”;2019年9月参加庆祝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首届梵净山合唱大赛获一等奖;2019年11月参加铜仁市第五届高中生交响乐(器乐)展演获一等奖、2019年被铜仁市人民政府评为高中升学质量 “艺体录取第二名”;2020年11月,参加贵州省第二届啦啦操比赛获得第二名。这些成绩的取得彰显学校特色发展有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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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纪律、讲规矩,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暨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为深入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纪律规矩廉洁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和师德师风建设,5月16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共70余人赴铜仁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暨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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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说员的引导下,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一封封追悔莫及的忏悔书呈现在党员教师眼前,让大家深刻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感受到违纪违法的危害,教育引导党员教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敬畏遵守党纪国法,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同时,解说员讲述的诸多为人民作出杰出贡献的正面典型人物事迹,也激励大家用榜样的力量树立正确价值观和工作态度,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参观浏览后,全体党员教师集中观看了警示教育片。纪委书记李源现场为大家上党纪学习教育暨党风廉政警示教育课。他强调,党员干部要敬畏组织不自大,敬畏群众不忘本,敬畏纪法不越轨。更要常怀律己之心,慎独慎微慎欲,方能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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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师纷纷表示,参加本次党纪学习教育暨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更加深刻认识到党的自我革命和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建设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党纪国法学习,增强抵御诱惑的政治定力,不忘初心,干净担当。



编辑:胡雪彦

一审:瞿文彪

二审:卢仁勇

三审:龙春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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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4年公开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现场资格复审公告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根据《铜仁市民族中学2024年公开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24年公开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现场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时间

2024年6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资格复审地点

铜仁市民族中学行政楼人事科办公室。

三、资格复审对象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4年公开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名单详见附件1)。

四、资格复审需提交的资料

资格复审主要审查资格复审对象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等证明材料(英语专业提交等级证书)。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铜仁市民族中学2024年公开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报名表》(一式三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四)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期一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3张。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英语专业提交等级证书)。

资格复审时还未取得毕业证的2024届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须提交《就业推荐表》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取得国外、香港、澳门学历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相关要求

(一)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务必本人参加,以便参加2024年6月12日的面试环节。

(二)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经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须书面签署《铜仁市民族中学招聘考试录用诚信报考承诺书》(附件2),2024届毕业生还须签署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的《2024届高校毕业生承诺书》(附件3)。

(四)资格审查贯穿人才引进全过程,若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一经查实,取消招录资格;若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现场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员进入2024年6月12日的现场试教环节(无生试教,详细方案另行通知),未到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同时,我校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辅导班,请广大考生不要受虚假信息的影响,以免上当受骗。

(六)人才引进全过程工作自觉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联系电话:0856-5223050/8124273  (铜仁市民族中学办公室/人事科

监督电话:0856-5201165 (铜仁市民族中学监察室)


附件:

1、2024届高校毕业生承若书.docx


2、招聘考试录用诚信报考承若书.docx


3、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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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4+2特色教育暨第十三届“教学杯”篮球赛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了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丰富我校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同时为了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加强各班的交流,充分展示我校学生的青春风采。2024年5月13日下午,教学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特色教育工作处、校团委、高二年级组和体育组联合举办的4+2特色教育暨第十三届“教学杯”篮球赛在学校运动场隆重开幕。

出席本次开幕式的领导有: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陈代羽 、特色教育工作处周明主任、教学工作处刘明发副主任、高二年级组陈亿组长,体育教研组唐必林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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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开幕式主席台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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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陈代羽致开幕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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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年级组长陈亿老师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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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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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宣誓

比赛一开始,赛事便进入了紧张的氛围中。场上运动员运球潇洒,技艺娴熟,突破重重防守;场下观众激动不已,呐喊声与掌声此起彼伏。队员们在赛场上以良好的个人素质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展现了他们青春的朝气和力量。

编辑:蔡  洁

一审:周  明                                   

二审:徐  英 

终审:冉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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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 守党纪 强党性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第四党支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主题党日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纪律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增强师生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底线思维,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纪律要求。2024年5月9日下午,第四党支部以“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为主题,开展了党纪学习教育主题党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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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支部书记刘应友组织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律教育的重要论述摘选,宣传委员段习文传达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对党纪学习教育目的、学习方式、学习要求作出了进一步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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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委书记李源应邀进行了党纪知识宣讲。李书记结合当前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大家介绍了党的纪律体系、党的纪律处分等内容,提高与会党员党纪理论知识。他强调,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方面,李书记表示“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要求党员同志要以严明的纪律强化履职尽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最后,他希望党员同志要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地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最后,全体党员观看了由市纪委监委录制的警示教育片《修师德树师风》,一个个违反师德师风的案例,无不在告诫我们:纪律是“红线”,是“底线”,是“高压线”,也是保护大家的“生命线”,别让高尚的“师德”变成“失德”。与会党员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要打好廉洁自律的底子,正视自身问题;以案为鉴,坚定信念;修好师德,树正师风。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营造出良好的清廉校园环境,为推动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编辑:段习文  

一审:刘应友  

二审:徐   英  

终审:龙春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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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五四薪火 谱青春华章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举行2024年度“五四”表彰大会暨新团员入团仪式

为激励我校广大团员青年挺膺担当、勇毅前行,树立思想进步、品德高尚的优秀青年典型,引领广大团员青年继承和发扬“五四”精神,增强共青团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在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2周年、“五四”运动胜利105周年之际,铜仁市民族中学2024年度“五四”表彰大会暨新团员入团仪式于4月26日下午18:40分在学校艺体楼三楼多功能会议厅举行。校党委书记龙春芬,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校党委委员、副校长陈代羽出席大会,校团委全体委员、600余团员青年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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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帷幕。宋学超校长宣读表彰文件,杨青龙副校长宣读新团员名单,党委领导为获表彰的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了颁奖。本次表彰大会共表彰12个“五四”红旗团支部,61名优秀团干,117名优秀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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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现场举行了新团员入团仪式,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梁甜老师为新团员代表佩戴了团徽。在团旗的见证下,在校团委梁甜老师的领誓下,所有团员面向团旗,高举右手,庄严宣誓。铮铮誓言高昂雄浑,表达了他们对共青团的无限向往和愿为组织作出贡献的豪迈激情,展现出了青年一代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彰显着民中学子的青春热血和使命担当。宣誓后全体同学齐唱团歌《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会上,校党委书记龙春芬同志向全校广大团员青年致以节日的问候,向受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祝贺,对学校共青团工作给予了肯定。还结合“五四”运动的背景和意义上了一堂以《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的思政课,并寄予同学们殷切期望:希望每一位团员青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把自己的前途和命运、跟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紧紧的联系起来,要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持之以恒的行动、用青春的智慧与汗水谱写生命的美丽篇章,创造中国梦的不朽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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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副书记李异老师代表团组织对大家提出希望:一要坚定理想信念,二要勇于担当尽责,三要踏实埋头苦干,四要矢志艰苦奋斗,做新时代肯奋斗的好青年。要聚焦“中国梦”,放飞“青春梦”,在刻苦学习中用奋斗谱写青春篇章,让“五四精神”成为新时代青年在青春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成就伟大梦想的不竭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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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创造幸福 实干成就伟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最美劳动者”表彰纪实

马克思说:“劳动创造世界”。

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4月26日,铜仁市民族中学2024年“最美劳动者”表彰大会暨师德师风专题会于艺体楼多功能会议室隆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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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田永报等4位“民中师魂”人物分享了他们的劳动故事,诠释了他们的劳动情怀,由此激发并带动全校教职员工向楷模学习的思想氛围。杨青龙副校长宣读表彰文件,决定授予田猛等6名同志2024年度“最美劳动者”提名奖,授予万显发等10名同志2024年度“最美劳动者”称号,用以肯定并彰显了他们在我校教育事业发展中所发挥的模范作用。随后,10名“最美劳动者”发表感言,表示将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履行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躬耕教坛,强国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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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宋学超校长作总结讲话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

在讲话中,宋校长肯定了获表彰者的积极贡献,再次强调了近年来,我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立德树人、校园治理、教研科研、示范复评等工作上取得较大成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劳动模范的表率和先锋作用,他们用行动引领全校教职工用吃苦耐劳的精神,追求卓越的不懈奋斗,谱写了一曲曲壮丽激昂、感人肺腑的劳动者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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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讲话中殷切希望,全体教职工要向劳动模范学习,做到强本领、敢争先,争当干事创业的排头兵。要坚持终身学习不动摇,与时俱进更新知识体系,勤学苦练锤炼技术技能,不断雕琢技艺、提高标准,当好新时代的技术能手、业务尖兵、作风楷模。要讲奉献、重示范,争当文明风尚的引领者,要继续发扬“民中发展、奋斗有我”的主人翁精神。要持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师德师风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学校教育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人才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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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际交流凝智慧 互鉴共享促发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有效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校际间的深入交流,实现德育管理经验优势互补,秉承 “互相学习、促进发展”的原则,2024年4月26 日,我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带领学校德育部门负责人20余人赴黔东南州岑巩县第一中学交流学习,岑巩县第一中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张治林,党委委员、副校长干大山,党委委员、纪检组长张晓进以及对口德育部门负责人参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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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张治林副校长代表学校致欢迎词,简单介绍了岑巩一中办学情况、教育教学机制、“三五”课模等办学成果,宋学超校长对铜仁民中办学规模、发展历程等方面进行了介绍,随后两校对口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了深入的德育工作交流。

部门交流中,两校学生工作处就学生行为习惯、“五项”管理、心理教育等方面进行了沟通,教学工作处就教师管理、课堂管理、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了沟通,团委对社团教师聘任、社团活动开展、社团课程开设等方面进行了沟通,保卫科、宿管、年级组、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就如何抓好学生的德育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张治林副校长表示:此次校际交流考察既加强了教育同行间的智慧交流,又实现了科学教育管理经验的借鉴和整合,更好地推动了学校管理和教学的调整与优化。

宋学超校长表示:没有相互借鉴,就没有成长与进步;没有相互交流,就没有学校长足的发展。开展校际交流活动,可以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希望在今后能够一如既往地加强两校之间的交流与学习,携手并肩,与时俱进,共创未来。

此次校际考察交流活动架起了两校交流的桥梁,促进了教学资源的共享和育人智慧的分享。未来,铜仁市民族中学将继续推进校际交流活动的开展,积极促进教学教研资源融合,加强学习合作与经验分享。

 编审:李异

一审:徐洋

二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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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4年公开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实施方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4年公开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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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举行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班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4年4月25日上午,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在行政楼304会议室开班。会议由党委书记龙春芬主持,党委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参加开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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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班式上,龙春芬同志组织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律教育的重要论述摘选,班子成员分别传达学习了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宣读了学校党委党纪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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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和各党支部书记集体观看了警示教育片《修师德树师风》,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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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春芬同志强调,一要深化认识,充分把握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二要系统学习,精准把握条例内涵要义以及实践要求;三要学以致用,力求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取得扎实成效。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助力民中高质量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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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李娅群

一审人:瞿文彪                                   

二审人:杨青龙

终审人:龙春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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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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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条文对照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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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总书记学纪律建设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跟着总书记学纪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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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把握这些关键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图解】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把握这些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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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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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整改促落实 建设网络安全校园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4年3月12日,我校信息中心召开了三届市委第五轮巡察市民族中学党委问题清单中涉及学校信息中心的整改会议。信息中心分管领导校党委委员、副校长陈代羽应邀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信息中心副主任孟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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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党委委员、副校长陈代羽副校长组织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文章,他强调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必须有权威性,成为国之利器、党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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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代羽副校长接着通报信息中心牵头整改问题清单,并要求:一是照单全收,二是落实整改,要落实到人,落实到事,落实到时。

接下来,杨云主任安排了相应的整改工作,针对巡查组提出的“校园网站维护不及时,多次出现被不明程序拦截导致无法浏览的情况。”做出了部署。

最后,信息中心副主任孟伟安排了网络安全及其它工作。他要求为加强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运行,结合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对相关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技术防护、应急工作、宣传教育培训、等级保护工作、密码使用等六个方面进行逐一排查。

编辑:彭晓娟

一审:孟  伟                                  

二审:杨  云

终审:陈代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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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红色足迹 厚植家国情怀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进一步发挥“党建带团建”工作机制,扎实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引导我校广大师生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传承红色基因。4月22日上午11点,我校组织本学期入团积极分子、教职工团支部团员教师、党员教师代表80余人参观了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周逸群”烈士陈列馆,感受革命先驱的铮铮铁骨和爱国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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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逸群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宣传家、活动家,贺龙同志的入党介绍人,早期中国共产党军队的缔造者之一,他曾经说过:“只要我一天活着,我就一天不停止党的工作。”“我们共产党员,要像铁一样硬,钢一样强。”
    周逸群烈士戴过的军帽、穿过的草鞋、用过的饭盒……,伴随着讲解员的深情讲述,一张张照片、一件件旧物背后的故事如电影般一帧帧的在大家的脑海中浮现,让大家全面地了解了周逸群烈士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的革命精神以及为党为人民前赴后继、奉献一切的豪情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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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党办副主任杨磊老师给同学们说到:英雄虽逝,精神犹存,革命先烈的革命精神承载着我们党的百年奋斗与辉煌、百年光荣与梦想,是一笔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激励中国人民砥砺前行、开拓进取的强大精神动力。

通过这次参观学习,老师和同学们深切感受到周逸群烈士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强的党性原则、求真务实的革命作风。

时代潮流滚滚向前,历史的接力棒必将交到青年一代。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党员和团员青年,我们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的崇高风范,做党的事业的坚定拥护者、践行者,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尽己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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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时代责任 熔铸青春不凡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一山春色藏不住,最美人间四月天。 为增强我校学生的责任意识、培养担当精神、增强文化自信、追寻青春理想,2024年4月14日,我校党委书记龙春芬同志主讲了以“责任与担当”为主题的交流课.。

龙春芬同志结合学生个人情况,针对“个人入校目标”“家长要求”“个人月开销在家庭月收入的占比”“为什么要学习”四个问题,循循善诱,帮助学生清楚个人所承载的家庭期望,教育学生不忘初心,理性看待个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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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南斗成就未来,摘星辰力眸,揽骄阳作大灯,扬青春之帆,书写生命华章.。

 

在龙春芬同志亲切的交谈中,同学们受益匪浅。龙书记言:“一代代的先锋者负重前行,才有今日国泰民安、民族兴盛。”并结合两弹一星元勋——邓稼先个人经历、中苏问题、甲午战争等事例,告诫同学们当代青年承担着国家民族复兴重任,我们既是和平年代的享受者,也是为中华之崛起奋斗的奉献者。再言:“一室一言指引前行方向,是父母的无私付出才有我们的平安健康。”教育同学们作为子女应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报答父母养育之恩,力所能及为其分担,努力学习不负所望。又言:“人如花种,不因花期晚而停止绽放,无论是迎春、是荷花、是腊梅、都同等美丽。”希望同学们明白身肩责任是什么,担当为何,努力学习汲取知识营养,只为自己的盛开,所有的盛开,都值得等待。并强调,美丽的民中校园拥有许多美丽的花,共同构成了民中校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但每一朵花的花期都有所不同,在属于自己的花期里,都能绚丽绽放。以此鼓励同学们努力承担责任,熔铸属于自己的不平凡的青春。

交流课在同学们“您的爱,是暧,是希望,是人间四月天”的呼声中结束。龙春芬书记的交流课,使同学们获益匪浅,纷纷表示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将砥砺前行,努力奋斗,勇于担当,谱写出属于自己的青春华章!

                                                

编辑:章娅

一审:陈亿

二审:吴忠德

三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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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春季学期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及超市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于2024年4月18日晚19:00在学校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本次培训由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刘应友授课,学校食堂、超市的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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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伊始,刘应友强调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并指出食品安全是学校后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规范进行操作。

随后,刘应友从个人卫生与健康、正确的保藏温度、严禁交叉污染、一清二洗三消毒、正确烹调与冷却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刘应友指出,个人卫生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帽子,勤洗手、勤消毒。同时,正确的保藏温度对于食品的保存至关重要,必须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下储存,防止食品变质。此外,刘应友还强调了餐具清洗消毒的重要性,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的步骤进行操作,确保餐具的卫生安全。在烹调与冷却环节,刘应友指出要控制烹调时间和温度,确保食品煮熟煮透,同时要注意冷却方法,防止食品在冷却过程中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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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过程中,刘应友还以案例分析、现场演示等方式将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的原则、方法等生动具体呈现,让从业人员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得到具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最后,刘应友对今后工作提出要求,学校所有餐饮从业人员要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规范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无虞。同时,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将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为师生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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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培训,学校食堂、超市的餐饮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知识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了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编辑:姚欣怡  一审:刘应友  二审:徐  洋  终审:冉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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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各班生活委员召开意见建设反馈座谈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超市生活用品及食堂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学生的日常需求,2024年4月18日晚18时,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在学校行政楼四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学生意见建议反馈座谈会。各年级各班生活委员,学校食堂和超市管理负责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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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座谈会旨在收集学生们对学校超市生活用品种类、价格、服务以及食堂饭菜质量、环境卫生、菜品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

座谈会伊始,分管后勤的冉启强副校长作了致辞,向与会的生活委员们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强调了本次座谈会的目的和意义,以及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流程。他指出,学生是学校后勤服务的主要对象,学生的需求和意见是后勤部门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希望通过此次座谈会,能够深入了解同学们的需求和意见,以便后勤部门能够有针对性地改进后勤服务工作,为同学们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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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刘应友给同学们介绍了学校后勤部门是如何通过一系列食品加工管理措施来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卫生的。刘主任强调,后勤中心通过对“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落实,对同学们每天吃的饭菜的原材料从“田间”到“舌间”进行严格把控,让同学们真实了解了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工作的职责和意义。

接着,各年级生活委员代表进行了发言,就学校超市和食堂方面收集汇总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现场反馈。在超市方面,学生们普遍反映生活用品种类较为丰富,但也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同时,学生们还建议超市能够增加一些健康食品的选择,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在食堂方面,学生们对饭菜质量提出了些许意见,特别提出了部分菜品价格偏高,希望后勤部门能够加强价格监管,确保菜品价格合理。同时,也希望能够加强食堂的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就餐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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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刘应友在认真听取了学生们的意见和建议后,表示将认真对待每一条意见建议,并且会尽快落实改进措施。刘应友主任强调,后勤部门将始终把学生的需求和意见放在首位,不断优化后勤服务,为学生创造更加舒适、便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此次座谈会的召开,不仅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表达需求和意见的平台,也为后勤部门改进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持。

 

编辑:姚欣怡  一审:刘应友  二审:冉启强  终审:宋学超

审稿: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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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关于体育馆报废处置的公示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关于体育馆报废处置的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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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分享 赋能德育 ——我校召开第三期班级管理论“谈”会议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真正做到以文化人、以德育人,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和班主任育人能力。2024年4月14日,我校召开第三期班级管理论“谈”会议。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

会议第一阶段,邀请了贵州省铜仁第一中学副校长、正高级老师陈小明为班主任集中开展德育教育讲座培训。陈小明副校长以《立德修身 潜心育人》为题,从“最小主任乐在其中”、“立德修身为师之本”、“增强本领潜心育人”三个方面讲述了他对班主任工作的思考和见解。分享了自己二十余年班主任工作中育人管理的经验,诠释了他对班主任工作的理解:最小的主任,最美的风采;最小的主任,最大的责任;最小的主任,最深的情怀。培训内容案例丰富、生动具体、班主任们深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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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二阶段,全体班主任以“学生矛盾纠纷背后的育人思考”为主题开展经验交流。11位班主任代表踊跃发言,分享了自己在德育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学生矛盾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经验,以及从这些矛盾中折射出来的问题和育人反思。班主任们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多方沟通,纠偏扶正,正确归因,端正三观”和“适时”“适宜”“适度”的育人方式。经验分享体现了班主任们的育人理念、育人举措和育人效果,为大家育人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其次,副校长杨青龙对班主任代表的经验分享给予了充分肯定,表达了对全体班主任辛勤工作的感谢。强调“每次矛盾的处理及反思都是宝贵经验的积累”。指出,教育者应该注重观察、鼓励、援助和守护学生。在进行德育工作时,理解学生被关注、被爱、被支持和被尊重的需求。教师要用自己的行为让学生感受到温暖,促进学生的转化和发展。

最后,校长宋学超对民中教师在德育工作上的努力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强调了德育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完成好这一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宋校长提醒教师们在工作中注重学生个人的幸福感,努力帮助学生让他们将幸福感积攒为一个宝贵的“幸福小金库”。他鼓励所有教育工作者勇敢地迎接挑战,相互携手,并肩同行。他还强调教师们要以“人师”的责任心、扎实的学识、持之以恒的努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以德施教,立德树人。”我校积极践行“彰显特色,人人发展”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全面发展。班级管理论“谈”是我校德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以论“谈”的方式分享班主任优秀的育人经验,为班主任搭建互帮互助、交流反思、共同进步的平台,进一步推动学校德育工作高质量发展。相信在民中德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定能帮助民中学子快乐成长、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新时代优秀青年。                             

编  辑:蒋冬梅

一  审:吴忠德

二  审:冉  闯

终  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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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保密法 你我都是护密人——2024年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活动宣传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4年保密公益宣传片《一秒钟》

2024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4年保密公益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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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保密法 你我都是护秘人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保密教育——2024年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活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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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压赋能 助梦前行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高三年级开展拔河减压活动

 

真金何惧高考时,试玉只盼六月间。为进一步活跃高三学子课余生活,释放备考压力,提高复习效率,增强集体主义精神。2024年4月12日16:30,我校高三年级在田径动场开展了拔河减压活动。副校长冉启强组织本次活动,部分中层干部、高三年级全体班主任参与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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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拔河比赛以班级为单位,分四个场地同步进行,每班派出20名学生参赛,比赛实行三局两胜制,胜者进入下一轮。比赛过程中,运动场上充盈着高三学子雷鸣般的欢呼声和加油声,洋溢着一千多张青春、自信的笑脸。经过各班激烈地比拼,最后,高三(5)班、(7)班荣获一等奖,高三(2)班、(11)班荣获二等奖,高三(1)班、(3)班、(9)班、(21)班荣获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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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河比赛在一片欢声笑语中圆满结束,高三学子通过此次活动享受到了拔河比赛带来的轻松、欢快;紧张、压抑的高考备战生活得到了很好地缓解、释放;互助复习、共同折桂的团队意识得到了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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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结束后,副校长陈代羽寄语全体高三学子:要抓好细节,坚持良好的备考方法;要坚持到底,保持良好的备考心态;要劳逸结合,拥有精神焕发的面貌;要多样化复习,避免单调枯燥的学习方法;要争做时间的主人,杜绝手机游戏,努力奋斗55天。

相信在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高三全体教师的关爱陪伴下,我校高三学子定能从容不迫备战高考,乘风破浪决胜高考,扬帆起航书写人生。


编  辑:姚  群

一  审:徐  洋

二  审:冉  闯

终  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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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周逸群烈士 传承革命者精神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观看红色电影主题活动

为大力弘扬英烈精神,发挥好红色题材电影的教育作用,4月12日下午3点,铜仁市民族中学部分党员、发展对象、积极分子在金滩星空影城集中观看了红色题材电影《一生交给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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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影片根据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黄埔军校第二期学员,贺龙同志的入党介绍人,湘鄂西红军的创建者之一,100位为新中国的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之一周逸群烈士的故事改编。主要讲述的是1927年发生“4.12政变”事件,大批共产党员被国民党特务杀害,周逸群、金桐等中共党员与国民党特务组织展开英勇的斗争,最终,周逸群协助贺龙率部参加南昌起义,为党的军队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实现了其一生交给党的宏愿。影片中的人物、情节都深深感动着现场观影的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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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展观看红色电影主题活动,同志们加深了对中国革命历史、红色文化的了解,增强了爱国主义情感。接下来,我校将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激发党员同志的爱国主义热情和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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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4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4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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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地理竞赛喜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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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两会精神 助推学校发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校党委委员、副校长陈代羽到第四党支部上专题党课

4月8日,校党委委员、副校长陈代羽赴我校第四党支部,为全体党员上了一堂《学习两会精神 助推学校发展》的专题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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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上,陈代羽副校长传达学习了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精神,重点传达了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政府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关于教育的工作部署。围绕“加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深刻认识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编制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更是谋划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难得机遇。

结合政府报告中教育的部分思考,陈代羽副校长指出:在开展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中,高中教育实则是高质量基础教育的重要的一环,在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加强县域普通高中的建设,加快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整体提升基础教育水平,对我校现今“前有标兵,后有追兵”的境况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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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程就是新机遇、新挑战,陈代羽副校长提出两点要求:一是我校要立有大德之人,树对国家、对社会的有用之才,党员教师要加强学习,提升政治素养,德高为师,率先垂范,磨砺品质,展现民中教师队伍不畏困难,勇于奋进的精气神;二是同志们要牢记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架好学生、家长、学校之间家校共育的桥梁,接人待物温和有礼,答疑解惑谦虚谨慎,后勤保障全力以赴,打造学生舒心、家长放心、学校顺心、国家安心的教育之地。

编辑:段习文                       一审:冉松平

二审:刘应友                       终审:龙春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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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党史学习 服务高三备考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到第一党支部上专题党课

2024年4月7日下午,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为我校第一党支部全体党员上了一堂题为《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的专题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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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宋学超校长带领大家回顾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历史。这段历程是中国共产党一步步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的创业史、奋进史,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斗争史。会议强调,要注重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明确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实践创造和历史经验启迪智慧、砥砺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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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程上,党员教师重任在肩、大有可为。会上,宋学超校长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将学习成效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鼓起民中人迈进新征程、奋进新时代的精气神;二是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作为高三党员教师要以目标为驱动,责任到班到人,立足学情,备好课、上好课;要时刻关注学生,重点关注临界生,做到真陪伴真落实,做到“严、爱、激”相结合,奋战60天,争创新辉煌。三是坚守三尺讲台,潜心教书育人;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提升教书育人本领;立足岗位作贡献,真抓实干办教育,推动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将在党史学习中增强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育人重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积极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当好学校建设“螺丝钉”,为师生更好地服务。

                               编辑:李娅群

                               一审:徐  洋

                               二审:冉  闯

                               终审:宋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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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花风起正清明、安全教育记心间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开展清明节假前主题安全教育活动


四月的脚步踏着暖暖的春风款款而至,在这春暖花开的日子里,我们迎来了中国传统节日 —— 清明节。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清明假期平安,4月1日,我校围绕清明节开展了安全系列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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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我校学生工作处召开班主任专题会,由学生工作处吴忠德主任主持并安排具体工作,杨青龙副校长最后作总结发言,会上杨校长强调班主任一定要做好放假收假的相关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家校及时有效沟通。

下午各班利用主题班会课开展主题安全教育,班会课上,班主任老师首先向学生介绍了清明节的由来、历史渊源和传统习俗,讲述了清明节是为了纪念逝者、祭奠祖先、缅怀先烈的节日,面对清明祭祀这一传统习俗,班主任老师特别向同学们提出了“文明祭祀”的要求,并重点强调了祭祀时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倡导“文明祭祀 安全环保”的新风尚。接着,班主任老师从祭祀森林防火、消防安全、防溺水、交通安全、饮食安全、反诈意识、禁毒安全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教育,还针春季传染病的发生情况,提高防病意识,注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饮食习惯。

此外,学校通过发放《致家长一封信》、家校微信群等方式,告知家长假期安排和注意事项,与家长一起,共同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此次主题班会增强了同学们的假期安全意识,让同学们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思想,也让同学们深入了解了清明节,引导学生尊重传统,继承传统,教育学生主动成为文明风尚的践行者、宣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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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雷锋精神 践行时代新风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初心如磐践使命,砥砺奋进启新程,为进一步继承和弘扬雷锋精神,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把学雷锋活动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学生深刻把握“雷锋精神”的新时代内涵,2024年3月31日19点,我校在多功能会议厅举行学雷锋活动月系列活动之“传承雷锋精神 践行时代新风”演讲比赛,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以及高一高二年级学生共计700余人观看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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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比赛现场)

比赛中,参赛选手以雷锋同志的英雄事迹为主题,结合生活中鲜活的事例写出了铿锵有力、起伏跌宕、内容丰富的文章。一个个选手在舞台上精神饱满、辞章有力,眼里有光,心中有信仰 ,诉说着对革命先烈的缅怀与追忆,以其“青年担当”,绘就“时代画卷”。比赛结束后,全体合唱《学习雷锋好榜样》,会场情绪高涨、气氛热烈。

欣逢盛世何所幸,热血报国当少年。此次活动将进一步激励我校全体同学不负时代、不负韶华,厚植家国情怀、涵养文明品格,他们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念和昂扬的姿态,用行动之笔书写青春华年,以奋斗之力擦亮生命本色,以实干之风争做追“锋”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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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手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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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手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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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手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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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手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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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手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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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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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宣布比赛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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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为三等奖选手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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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为二等奖选手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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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为一等奖选手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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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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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大合唱《学习雷锋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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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革命先烈 赓续红色血脉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明祭英烈,菊花托哀思,为缅怀革命先烈,弘扬爱国主义精神,2024年4月1日上午7时,我校师生代表在文笔峰烈士陵园开展“缅怀革命先烈 赓续红色血脉”祭奠活动,参加本次活动有各党支部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高一年级各班团员青年代表共计40余人。

活动中,全体人员集体默哀,表达对革命先烈的哀思。校团委组织委员梁甜老师组织全体团员青年重温入团誓词,在庄严的誓词声中,团员青年再次感受到入团时激动壮怀的心情,更加牢记要时刻发挥团员先锋模范作用,最后,全体人员绕纪念碑一圈,依次步入碑园,瞻仰烈士墓碑,深鞠躬向烈士敬献鲜花表达敬意。

“先烈事迹鼓人心,举旗定有后来人。”本次活动的开展,让大家在缅怀英烈的同时,接受了生动的革命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进一步坚定了青年团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们的理想信念,增强了爱国之情和报国之志,更加明确了自己的奋斗目标,纷纷表示会时刻铭记历史,传承红色基因,发扬先烈们的斗争精神,努力学习,争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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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4年度“最美劳动者”评选工作方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宣传默默扎根在教学一线可亲可敬、可爱的劳动者,引导全体教职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为学校的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的奉献,在劳动节来临之际,在全体教职工中举行“最美劳动者”评选活动。为使本次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一)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龙春芬  宋学超

副组长:冉启强  杨青龙  陈代羽  

成  员:瞿文彪  刘晓勇  吴忠德  王  蕾  龙再云

陈洪江  乔占成  杨  云  罗  杰  周  明

宁小明  胡亚琴  冉  闯  刘应友  徐爱明  

唐龙兵  陈  亿  许朝良

(二)评选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整个评选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

组  长:李  源

成  员:卢仁勇  石登军  徐  蕾

(三)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工作,收集整理资料。各年级组组长,负责组织各组评选推荐工作。  

组  长:宋学超

成  员:刘晓勇  冉  闯  徐  洋  唐龙兵  陈 亿  

许朝良  姚  群  徐  构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集中展示广大教师爱党爱国、仁爱奉献的精神风貌,团结广大教师更好担负起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定初心使命,通过评先选优,感召广大教师学习先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全方位宣传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的先进事迹,弘扬主旋律,讲好师德故事和劳动者故事,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崇德修身、潜心教书育人,提升教师从教动力。

三、评选推荐条件

(一)坚决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自觉爱国守法,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教师职责。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教育事业默默耕耘、无私奉献,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表现出高尚品德。

(四)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深受学生爱戴,是学生的良师益友。

(五)业务精良,业绩突出,有典型鲜活的感人事迹,具有广泛影响力,展示出爱岗敬业、奋发向上、拼搏进取的精神风貌。

(六)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在编教职工,且年度考核均合格等次以上。

四、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评选办法

“最美劳动者”提名对象共16人,评选分四个组别,每个组别分别推选4人作为“最美劳动者”提名对象。高一年级4人、高二年级4人、高三年级4人、行政后勤部门4人,经学校党委全面考核决定评选其中10人为民中2024年“最美劳动者”。

(二).评选要求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评选推荐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及优秀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2.实行“一票否决”制,评选被表扬的对象必须无违法违纪记录、无违反师德师风记录、无被上级及学校处分记录等。

五、工作要求

1.各部门根据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评选,在评选过程中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通过评选工作,在全校教职工中形成团结奉献、创新跨越的良好风气。

2.接此通知后,各年级组和行政后勤组要组织好本次评选工作,并将填好的《铜仁市民族中学“最美劳动者”推荐表》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意见并签名后于2024年4月18日前交行政办公室,逾期不交,视为放弃。学校将根据推荐情况经会议研究后确定对象。

六、联系方式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5223050

附件:

铜市民中〔2024〕11号2024年度“最美劳动者”评选工作方案(1).doc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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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联合碧江区消防救援站开展校园消防疏散演练暨消防知识宣讲培训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师生在突发火灾情况下的应急逃生能力,掌握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确保生命安全。2024年3月28日上午,我校联合碧江区消防救援站开展校园消防疏散演练暨消防知识宣讲培训活动。

有备才能无患,防灾胜于救灾。通过此次消防疏散演练暨消防知识宣讲培训活动。增强了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避险自救能力。

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不断努力做好校园安全工作,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通过消防应急演练,提升了师生在面对火灾时的应急处理能力与自救技能,强化了学校的消防应急预案工作。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联系,以实际行动守护师生的生命安全,共建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

 编辑:淳兵

 一审:宁小明

二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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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足球,放飞梦想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高一年级足球赛开幕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展示当代中学生的青春活力,丰富课余生活,在校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在同学们的热情期待下,2024年3月21日下午17:20分在铜仁市民族中学足球场举行了“4+2特色教育暨第七届校园杯足球赛”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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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比赛开幕式由体育组组长、高一年级组副组长唐必林老师主持。首先,唐必林老师介绍出席本次活动的领导: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党委委员、副校长陈代羽,特色教育工作处主任周明,教务处副主任蔡兴贤,高一年级组副组长黎廷湖,裁判员,高一年级全体班主任以及高一全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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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必林老师主持开幕式

其次,年级组副组长黎廷湖老师开幕致辞。足球运动不仅仅是一项运动,它更是一种精神、一种文化、一种信仰。它教会我们团结、拼搏、不屈不挠,更让我们在汗水和泪水中,学会坚持和成长。今天,我们在这里,不仅仅是为了比赛,更是为了传承这种精神,为了激发我们的潜能,为了展现我们的风采。并希望各班参赛队员踢出风采、踢出友谊,预祝我校第七届校园杯足球赛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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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组副组长黎廷湖老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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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代表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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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代表宣誓

最后,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强调了本次足球比赛的重要意义,并鼓励运动员们发扬“更快、更高、更强”的体育精神。在比赛中发扬风格,赛出水平,展现我们民中学子良好的精神面貌。并宣布铜仁市民族中学“4+2特色教育暨第七届校园杯足球赛”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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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宣布开幕

开幕式结束,活动进入紧张的竞赛日程。足球小将门精神抖擞地走进赛场与对方球员进行赛前相互致意,相互加油,第一场比赛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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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茵场上,足球小将们挥洒汗水、你追我赶、奋勇拼搏。冲!冲!射门!回防!他们矫健的身姿在赛场上显得格外耀眼,展现了民中学子最美的青春模样! 

本次比赛中,运动员们洋溢着青春的活力,不畏困难、不怕失败、顽强拼搏,发扬体育精神。足球让同学们快乐、健康,带给大家无尽的快乐!

编辑:胡晓玲   

一审:唐龙兵

二审:周明

三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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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季节——青春期女生心理健康教育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帮助女学生树立积极健康的心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2024年3月15日,我校高二年级在艺体楼多功能报告厅组织开展了“花开季节”青春教育讲座,讲座由我校心理健康专业教师杨洁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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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洁老师围绕青春期和早恋两方面内容,通过大量的图片、视频、真实案例向同学们讲解了青春期女生的身体变化特征和常见问题,并提了科学的应对建议,旨在帮助大家正确认识青春期,自信、从容应对青春期。

青春期中学生生理和心理变化导致早恋现象,而出现诸多因早恋带来的问题。如何预防学生早恋带来的问题,杨洁老师从学生生理、心理、社会、家庭、情感等因素分析学生早恋原因及不利影响,多方面多角度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与异性关系,做到自尊自爱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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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洁老师用真实的材料,生动的语言让学生们懂得了用自信的眼光看待青春期,让学生知道应如何与异性朋友正确相处。花开季节的女生是美丽的、是奋斗的,自尊自爱、拼搏奋斗青春才会更加绚烂美丽!


编辑:李浪   

一审:陈亿

二审:吴忠德

三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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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铭心智 懂法正言行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争做新时代合格接班人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法治教育专题讲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学校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024年3月22日下午,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了法治教育讲座活动,保卫科科长宁小明主持,高二年级600师生参加了活动。

本次讲座特邀我校法治副校长——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志刚为广大师生作题为《知法铭心智,懂法正言行——争做新时代合格接班人》的讲座。讲座内容主要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防电信网络诈骗,不做电诈“工具人”;第二部分是年龄不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免死金牌”。杨志刚副检察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震撼心灵的视频,生动鲜活的案例讲解与青少年相关的各种法律及防护知识,特别强调,杜绝校园欺凌,维护校园平安和谐人人有责。

最后,杨志刚副检察长强调“少年强则国强,法治兴则国兴”。法律就像人生的红绿灯,确保我们在安全的轨道上行稳致远。新的学年里,希望同学们将法治精神入于心、正于身、践于行,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谨记民中“博学、明理、健体、爱国”的校训,珍惜美好高中时光,不负韶华,绽放青春!讲座在热烈持久的掌声中结束。法治讲座让我校青少年学生接受了一次生动鲜活的法治教育,增强了同学们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学生们自觉尊法守法遵纪守规、遵守校规校纪,提高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

宁小明科长总结号召同学们,牢记规矩意识,树立法治意识,杜绝校园欺凌,促进和谐平安校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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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淳兵

一审:宁小明

二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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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凝智慧 学习促发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最是一年春好处,能力提升正当时。为强化管理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024年3月22日,我校一行20余人在宋学超校长的带领下到德江一中考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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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德江一中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了见面会。会上,通过观看德江一中宣传片,了解了德江一中的办学历史、办学理念、新高考背景下教育教学改革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情况;宋学超校长介绍了我校近年来办学情况并表明此行考察学习目的后,李旭光校长介绍了德江一中近年发展、学校管理及办学特色等相关情况。

在短暂的见面会之后,宋学超校长、杨青龙副校长、陈代羽副校长等校级领导考察学习师德师风建设、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相关工作;各部门、科室负责人深入对应的部门、科室考察学习科室制度建设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各年级组长考察学习年级组建设及学生管理举措;各学科教研组长考察学习教研活动开展、教学进度安排、教师课堂教学等工作。德江一中各级领导分别从不同维度为我们分享了教育教学过程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

每一次学习,都是一次且行且思的专业成长;每一次交流,都是一场心灵相契的思维碰撞。通过本次考察学习,让我们看到了德江一中人用心、用情、用力的办学风气,也让我校管理团队获得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奋进之路道阻且长,行则将至,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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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姚  群

                                    一审:冉  闯                                   

                                    二审:龙再云

                                    终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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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春乐跑·爱在民中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开展迎“三八”国际妇女节欢乐跑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关爱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丰富女教职工的业余生活,增强女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巾帼创功立业”的工作热情,3月8日,我校组织全体女教职工在梵净山智慧赛道开展迎“三八”欢乐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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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3时30分,全体女教职工统一于学校门口乘车前往梵净山智慧赛道起点站——八官溪。合影留念后,冉启强副校长为全体参赛教职工宣讲比赛规则。之后,随着宋学超校长激情嘹亮的一声令下:“预备!开始!”铜仁市民族中学“三八”国际妇女节欢乐跑活动便拉开了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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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欢乐跑活动终点站设置在红董,共6公里的赛程,分为行政、教学、语文、数学、英语、文综、理综、艺体八个工会小组,奖项设置为一等奖15名,二等奖34名,三等奖50名。

比赛中,女教职工们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一路欢歌笑语,时而跑步前进,时而缓步前行,沉浸在赛道两旁的浓浓春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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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个小时的精彩角逐,全体女教职工都陆续到达了终点站。随后裁判员宣布“三八“欢乐跑活动前十名的名次,依次为李芝仙、田兴敏、杨金玉、杨珺、欧春梅、涂小艳、唐思、向娟、胡雪彦、蔡洁十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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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三八”国际妇女节欢乐跑活动,让全体女教职工身心放松的同时感受到了活动的乐趣,大大提升了女教职工的幸福感和归宿感,增强了学校的凝聚力,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编辑:徐  英

                                          一审:徐  蕾

                                          二审:石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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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模的故事历久弥新 精神的力量超越时空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让学雷锋在我校青少年学生中蔚然成风,3月5日,在第61个“学雷锋”纪念日来临之际,我校举行“传承雷锋精神 争做时代先锋”系列活动,通过国旗下讲话、学雷锋主题班会、讲雷锋故事、看雷锋影片、唱雷锋歌曲等形式让同学们了解雷锋、学习雷锋,增强我校青少年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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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班会课中,上课教师从雷锋同志生平事迹、雷锋故事联播、我心中的雷锋等方面进行了介绍,随后就“在当代学习雷锋精神的意义、在日常中如何践行雷锋精神”等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深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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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音乐课中,音乐教师组织同学们对《学习雷锋好榜样》《雷锋日记》等歌曲进行学唱,同学们热情洋溢、声音洪亮,歌唱先辈艰苦斗争的精神,歌唱祖国新时期的伟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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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团活动中,鉴影史学社的同学们观看了《少年雷锋》主题电影,这部影片描写少年雷锋在艰苦年代所经历的折磨和苦难的经历,着力揭示了他对党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展示了雷锋在党的教育下,最终成长为一位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的历程。结束后,同学们说:“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做一辈子好事,而雷锋正是把好事做一辈子,我们要向雷锋学习。”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同学们对于“学雷锋”有着更广义的认识和理解,学雷锋活动不单单停留在做好事上,更应成为学校德育工作的载体和永恒主题,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校将组织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主题演讲等活动,继续践行雷锋精神,着力营造“人人学雷锋、天天学雷锋、时时有雷锋”的良好氛围,让雷锋精神深入每一个学生的心灵,切实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育优良的校风、班风和学风,让雷锋精神永驻民中校园。

编稿:李异

一审:李异

二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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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铜仁市“千名英才·智汇铜仁”引进人员拟考察通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根据《2023年铜仁市“千名英才·智汇铜仁”引才公告》和《铜仁市2023年“千名英才·智汇铜仁”引才市直事业单位教育类岗位总成绩排名及进入签订就业意向协议名单公示》等有关规定,现对我校7名体检合格人员拟进行考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察有关事项

按照规定,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和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查阅个人档案、实地考察、与被考察对象交流等方式进行。

二、拟考察人员名单

语文教师:邹晓娅;数学教师:周文鹏、刘   炯;

政治教师:田广丽;地理教师:张芝慧;

化学教师:姚   欢;日语教师:王    敏。

上述7位同志均通过了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现拟定为考察对象。

三、考察时间

近期,我校将按应往届毕业生分批次开展考察工作,请考察对象积极配合做好考察工作,要保持通讯畅通,若电话号码变更应主动联系我校。

人事科联系电话:     0856--8124273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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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铜仁市基础教育教学实验(德育、艺体类)专项课题开题论证会在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基础教育教学实验(德育、艺体类)专项课题立项的通知》,我校共有3项市级课题获得立项,经市教育局教科所同意,我校于2024年1月10日下午4:30在致远楼会议室举行了2023年市级基础教育教学实验课题开题论证会。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校党委委员、副校长陈代羽,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及评审专家组,课题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处负责人徐爱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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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处负责人徐爱明介绍参加开题会的领导、专家。评审专家有:铜仁市教育局教科所教研员唐晓静,市民族中学省级化学骨干教师、市级课题评审专家陈代羽,市民族中学音乐正高级教师、市级课题评审专家、市级音乐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徐蕾,市民族中学生物正高级教师、市级课题评审专家黄小琴,市民族中学政治高级教师、市级课题评审专家、市级政治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瞿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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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市教育局教科所教研员唐晓静宣读《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基础教育教学实验(德育、艺体类)专项课题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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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科所教研员唐晓静宣读立项文件

3项课题主持人从选题背景、价值,课题研究的目标、内容、思路、方法、步骤,研究成果与运用范围等方面作了开题报告。汇报重点阐述了课题研究的目标、重难点、思路方法、预期成果。汇报表述简明清晰、逻辑缜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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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负责人刘海燕作“三新背景下普通高中德育自主管理优化策略研究”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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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负责人刘美蠲作“‘三新教育'背景下的音乐教学探究——以铜仁市民族中学为例”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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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成员罗魁作“基于‘三新'课改下高中美术鉴赏课课后作业的有效性探究”开题报告

而后,与会专家分别就课题研究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和指导。专家们首先肯定了各课题组对于本次课题研究的参与意识和重视态度。其次,针对本次开题报告的细节问题专家直言不讳地指出了问题所在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修改建议:即选题的有效性不够明确,建议聚焦小而实的切入点以实施研究,避免课题的大而空;学科特点不够分明,建议以清晰的定位来明确研究方向,体现学科专业特点;“三新”课改理念在课题中的渗透不够,建议课题研究始终以当下的课程理念为指挥棒;课题成员分工不明,建议每一阶段的工作细化到个人和时间,达到合理分工,精细管理;各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要做好基础性资料、过程性资料、成果资料的收集与存档。最后,对如何明确目标、甄选资料、文献综述、格式排版、有效实施、科学推进、精准表述等方面给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参考建议。特别指出课题研究的创新性与实用性对课题的研究价值与意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希望课题成果能助教育教学,真正实现以研促教,教研并进,教研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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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陈代羽同志进行论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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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徐蕾同志进行论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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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瞿文彪同志进行论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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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唐晓静同志进行论证指导

最后,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作总结发言。他指出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为促进学校教师业务水平的快速发展,学校将加大对教科研工作的投入与支持,将全力保障各项课题顺利开展,并要求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处要加大指导,教师们要积极参与到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来,摒弃功利之心、浮躁之心,求真务实,积极奋进,真正将研究做到实处,营造浓郁的研究氛围,以全面推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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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作总结发言

编辑:侯丽华

一审:徐爱明

二审:陈代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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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喜迎元旦奋进新征程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庆元旦˙迎新春”文艺联欢晚会

欢声笑语庆元旦,载歌载舞迎新年。为丰富我校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展现教职工的精神风采,营造团结和谐的精神氛围,使全体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到新一年的教学工作中。12月29日,我校在艺术大楼多功能厅隆重举行了“庆元旦˙迎新春”文艺联欢晚会。学校全体教职工和部分学生代表参加联欢晚会。

联欢晚会在学校乐团演奏的《射雕英雄传组曲》和《瑶族舞曲》中拉开了帷幕,激情昂扬的合奏曲振奋人心。

首先,校党委书记龙春芬向全体教职工致以热情洋溢的新年贺辞。龙书记回顾了学校一年来所取得的成绩,代表学校向全校教职工致以诚挚问候和新年祝福,希望全校教师在即将到来的2024年,齐心协力,共谋学校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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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晚会进入第一篇章《回望来时路,阔步新征程》。教学工会组合唱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铿锵有力地表达了对党的深切热爱;数学组工会组诗朗诵《数学老师的温柔》,深情演绎了数学老师睿智的柔情;悦耳动听的笙独奏《阿欢细歌》如同山涧流水般缠绵悱恻,令人沉醉;理综工会组的《舞蹈串烧》更是让人啼笑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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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工会组诗朗诵 《数学老师的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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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工会组合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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笙独奏《阿欢细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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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综工会组《舞蹈串烧》

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带领着大家一起回顾了学校一年来的十件大事后,晚会进入第二篇章《蓝图已绘就,奋斗正当时》。在宋学超校长高昂雄浑的歌声中,语文工会组婀娜多姿的舞蹈与身姿轻盈的舞剑表演相得益彰,让全场观众叹为观止;手风琴表演《山楂树》的优美旋律如一首流动的诗,使观众如痴如醉;充满活力的《舞动青春》演绎着民中艺体组别样的风采;文总工会组诗朗诵与舞蹈相结合的《我爱上班》,以诙谐幽默的口吻表达着对学校浓浓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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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副书记、校长宣读2023年十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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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工会组歌伴舞《如此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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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风琴表演《山楂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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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体工会组舞蹈《舞动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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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综工会组诗朗诵、舞蹈串烧《我爱上班》

第三篇章《峥嵘六十载,筑梦新时代》,扬琴独奏《离骚》深沉悠远,歌唱《Proud of you》活泼灵动,合唱《众人划桨开大船》更是气吞山河,感心动耳……舞台下喝彩阵阵,掌声四起。整个晚会高潮迭起,气氛浓郁,全体教职工沉浸在欢乐的海洋中,现场的抽奖环节,更是点燃了所有观众们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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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琴独奏《离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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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工会组歌唱《Proud of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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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工会组合唱《众人划桨开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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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奖抽奖

最后,晚会在全场观众《我和我的祖国》的歌声中落下了帷幕。

本次元旦文艺联欢晚会,充分展现了我校教职工团结协作,健康活泼,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在新的一年,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教职工将会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齐心协力共同创建民中辉煌未来!


 

编辑:徐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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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历史 勿忘国耻 凝聚力量 奋发图强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深入开展第十个国家公祭日暨纪念“南京大屠杀”86周年系列活动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我校广大团员和青年的爱国主义精神,积极落实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2023年12月13日,在第十个国家公祭日暨“南京大屠杀”死难同胞纪念日,校团委组织全校同学开展了以“牢记历史 勿忘国耻 凝聚力量 奋发图强”为主题的公祭活动,以沉痛悼念在南京大屠杀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害的死难同胞,表明中国人民反对战争、捍卫尊严、维护和平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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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如镜,鉴往知今,昭昭前事,惕惕后人。在“南京大屠杀”历史照片展架前,同学们纷纷驻足观看,虽然由于年代和技术原因导致图片中的信息比较模糊,但同学们仍能清晰的穿越时光看见在那段悲惨的岁月里,中国同胞被迫接受了怎样的痛苦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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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9时,部分深受触动的同学自发的在明理楼和崇德楼中间的空地上点燃蜡烛,摆出了12·13的形状,与在教室内的同学一起进行了集体默哀仪式,希望能以这样的方式为死难者同胞送去哀思。

通过本次活动,我校广大团员和青年回顾了那段灾难深重的历史岁月,懂得了只有铭记历史,才能更加珍惜和维护和平,从而建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学们纷纷表示:国耻在心,重任在肩,我们将以更加饱满和坚定的态度热爱学习、奋发图强,用知识的力量,用责任的担当,用实际的行动,在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道路中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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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联合北门派出所开展校园安全隐患大排查暨周边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校园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校园安全管理的工作提示》和铜仁市教育局《铜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今冬明春学校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的要求。2023年12月13日下午,铜仁市民族中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和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带领校保卫科等部门及科室,联合北门派出所谭警官和李警官对我校开展校园安全隐患大排查暨周边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本次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对校园内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及校园周边的围墙、占道摆摊、交通安全等进行了整顿与宣传。 

通过此次安全隐患综合排查整治,有效排查了校内各类安全隐患,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广大师生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了学校各项工作的平稳顺利。


编辑:淳兵

 一审:宁小明

二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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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文明寝室"评比及表彰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了加强学生寝室管理,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行为习惯,创建一个安全、文明、舒适、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11月20日上午,学校宿管科科长胡亚琴组织全体科室成员及考评小组成员进行评比培训,并对学校482间寝室进行了“文明寝室”的全面检查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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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共评选,一等奖“模范寝室”20个,二等奖“十佳寝室”30个,三等奖“星级寝室”40间,优秀奖 “文明寝室”80间。对获奖寝室颁发了奖状和奖品,对优秀寝室长颁发了奖状。

通过文明寝室评比创建活动,培养了学生团结协作意识,进一步促进了学生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学生生活环境更加温馨舒适,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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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老师现场培训

评委们检查寝室

部分获奖寝室照片

此次活动得到了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同学们积极响应,表现了铜仁市民族中学良好的精神风貌,增强了寝室凝聚力,学校及时对本次获得“文明寝室”的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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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管科科长胡亚琴首先介绍本次举办文明寝室比赛的目的和意义,说明本次文明寝室检查评委组成,以及评比标准和规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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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宿管科科长胡亚琴宣读了铜仁市民族中学“文明寝室”的表彰决定,本次一等奖“模范寝室”20个;二等奖“十佳寝室”30个;三等奖“星级寝室”40间;优秀奖 “文明寝室”80间,对获奖寝室进行颁发奖状和奖品,给优秀寝室长颁发奖状。


通过此次活动,改善了我校学生寝室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于创建整洁文明的寝室环境,提升我校寝室管理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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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知识进校园,共创无烟校园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吸烟有害健康众所周知,吸烟的严重危害性更是有目共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营造一个无烟、清洁、健康、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我校自办学伊始便全面实施禁烟控烟工作。

吸烟对自身的危害

1.吸烟缩短寿命

一支香烟中包含7000种物质,当香烟不完全燃烧时,含有刺激性和细胞毒性的物质可达数百种,其中致癌物质有43种。

2.吸烟增加患冠心病的机会

尼古丁会使血液黏性增加,令胆固醇积聚在血管内,增加血管闭塞的机会。一氧化碳会减慢血液循环,令脂肪积聚、血管堵塞,增加患冠心病的几率。

 3.吸烟导致衰老

长期吸入一氧化碳,血液中的氧分会下降,人容易得气喘,从而减低运动,加速了衰老的进程。长期吸烟还会导致心脏、脑部器官出现缺氧。

4.肺部容易感染

香烟中的焦油不仅会让牙齿、手指变成屎黄色,还会导致器官失去排出废物的功能,从而增加肺部感染的机会。长期吸烟的人更容易患肺炎,精神面貌也很差劲。

 5.吸烟致癌

吸烟可以导致多种癌症,如口腔和鼻咽部恶性肿瘤、喉癌、食管癌、胃癌、肝癌、胰腺癌、肾癌、膀胱癌和宫颈癌等。戒烟将大大减低患癌的风险。

6.吸烟导致慢阻肺

据统计,我国由单纯吸烟导致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发生率高达40.7%。烟雾刺激呼吸道黏膜,呼吸道会分泌过多的黏液,堵塞气道的同时使得呼吸道黏膜增厚,呼吸道变狭窄,呼气受阻。

 7.女性吸烟危害婴儿

女性吸烟可导致不孕、婴儿体重过低、早产、流产等,实在是百害而无一利。

被动吸烟对儿童的危害

被动吸烟指生活和工作在吸烟者周围的人们,不自觉地吸进烟雾尘粒和各种有毒物质。据国际性的抽样调查证实,吸烟致癌患者中的50%是被动吸烟者。吸烟家庭儿童患呼吸道疾病的比不吸烟家庭儿童患呼吸道疾病的要多。

相对于一手烟,二手烟对于儿童的伤害是更大的。第一是会增加婴儿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死亡的概率;第二是导致刚出生的婴幼儿体重低于标准值;第三是导致儿童的耳朵频繁感染炎症,中耳炎较为多见;第四是导致儿童的肺部、支气管感染炎症,患支气管炎、肺炎、哮喘、咳嗽等疾病;第五是对于儿童时期处于二手烟环境下的儿童,他们成年后的身体健康也会受到影响。如果儿童与一些吸烟人士同住的话,他们的呼吸系统会较容易受到感染。即使室内通风环境非常好,也不能完全避免二手烟对儿童的伤害,空气净化器也不能完全将二手烟中的有害成分清除。从全世界范围的调查显示,每10个儿童,就有5个儿童处于二手烟环境中。而烟草燃烧后的烟雾有上千种有害物质,已经确定的是60多种有害成分可以致癌,其中尼古丁,一氧化碳,砷,氰化物等有害物质最为严重,可以直接进入儿童身体中。

控制少年儿童吸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

2.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限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4.2001年国家烟草局规定:所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都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柜台醒目处摆上一块内容为"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

5.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戒烟的好处

研究发现,戒烟1年后冠心病患者死亡的危险大约可减少一半,而且随着戒烟时间的延长会继续降低,戒烟15年后,冠心病患者死亡的绝对风险将与从未吸烟者相似;戒烟和防止二手烟暴露是防治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简称慢阻肺)的最重要手段;戒烟还可以减少脑卒中、外周血管性疾病、肺炎及胃、十二指肠溃疡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因此,戒烟是治疗各种吸烟相关疾病的重要组成部分,戒烟还可减少周围人群尤其是家人和同事二手烟暴露的危害,与继续吸烟者相比,戒烟者更少有疾病和残疾。

戒烟的办法

1、随身备零食:在戒烟的初期,可以在身上随身准备一些小零食小糖果之类的,当自己犯了烟瘾时,可以使用这些小零食去替代。

2、睡眠要充分:在戒烟的前一个礼拜当中,一定要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的睡眠,而且生活要有规律。

3、多增强锻炼:人在锻炼的时候精神注意力集中,很难想到香烟,而且这种方法还可以提高身体的免疫能力,保护身体健康。

4、忌刺激饮料:尽量不要喝一些刺激性的饮料,这些刺激性的饮料都会刺激到味蕾和神经,会让烟民想要抽烟,可以喝一些牛奶或者是新鲜的果汁。

5、多补充VB:维生素B可以很有效的舒缓神经,舒缓神经的同时就可以有效抑制对于尼古丁的渴望,而维生素B群,在日常生活当中也非常容易获取,各类新鲜的瓜果蔬菜以及动物类食物当中都可以有效获得。

6、喝水吃粗粮:在戒烟的时候会产生口渴的症状,这个时候可以大量喝水,大量饮水有助于身体毒素的清除,而且可以帮助身体的快速戒烟,同时可以多吃一些粗粮或者是含有纤维素的蔬菜,因为许多人在戒烟的期间容易产生便秘的问题,每天可以多吃一些含有纤维素比较丰富的食物,能有效克服便秘的问题。

无烟校园倡议书

尊敬的各位家长:您好!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我校自办学伊始便积极创建无烟学校:制定了无烟学校创建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通过多种方式在老师和学生中广泛宣传吸烟的危害,对老师和学生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您的孩子健康成长,为了您自己的身体健康,也为了进一步落实无烟校园创建的成果,我们在此发出倡议,请家长配合学校要求,把香烟挡在校园外:       

1、在家里监督好您的孩子,不要让孩子因为好奇而吸烟,承担起在家庭的教育责任。

2、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您的一举一动直影响着您的孩子,为了您的身体更健康,希望您戒烟,成为孩子的表率。如果您烟瘾比较大,立即戒烟有困难,希望您尽量少吸,不要在孩子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客厅、房间吸烟,更不要当着孩子的面吸烟。

3、为了保障大家的身体健康,请您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禁烟规定,不在公共场所及人群聚集的地方吸烟,不要让您的孩子或其他未成年人为您购买烟。

4、如果您有事进入学校,早晚到校接送孩子,请您自觉遵守我校控烟规定,不给教师发烟,不在学校大门口及校园内吸烟,主动接受学校禁烟监督员的监督和提醒;同时也请您监督我校教师遵守控烟的相关规定,时刻监督,及时提醒。再一次感谢各位家长一直以来对学校工作给予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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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暨班级管理论“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班级管理经验,促进班主任专业化成长,切实提升班主任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使学校德育工作更能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2023年12月3日,学校组织召开了了班主任经验交流会暨班级管理论“谈”,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杨青龙、陈代羽及全体班主任参加经验交流会,学生工作处主任吴忠德主持会议。

环节一:学生工作处副主任李易总结2023年班主任结对帮扶工作情况,并颁发结对帮扶(师父)聘书。

环节二:各年级班主任代表分享班主任工作经验。分别是:高一年级班主任代表李异作的《从“心”入手,用“行”规范》,高二年级班主任代表李浪交作的《人人参与管理》,高三年级班主任代表邹福英作的《他们变了,还是我变了!》。班主任代表以班级管理的真实案例为素材,与大家共同分享了班级管理中的成功经验,赢得在场领导和班主任的阵阵掌声。

环节三:三个年级分会场开展班级管理论“谈”。三位副校长分别参与一个年级交流座谈。高一年级主题:《如何提高班级课堂积极性》,高二年级主题:《后进生如何转化》,高三年级论谈主题:《感恩教育》。经过两个多小时交流讨论,班主任们深入交流了班级管理中的有益经验和存在问题,大家互学互鉴、取长补短,思想得到了统一,精神倍受振奋,信心更加坚定。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全体班主任始终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实际行动为学校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们坚信,在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民中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一审:李易

二审:吴忠德

三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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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爱国之举 立爱国之志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贯彻落实团市委《关于面向全市团员和青年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实施方案》精神,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我校广大团员和青年牢记历史,树立爱国之心,2023年12月4日,我校利用班会课时间在各年级各班以纪念“一二•九”运动88周年为背景开展了一堂主题思政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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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2月9日,北平(北京)大中学生数千人举行了抗日救国示威游行,反抗日本帝国主义,要求保全中国领土的完整,掀起全国抗日救国新高潮,得到了全国学生的回应和全国人民的支持,推动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党员教师在思政课上,从运动背景、事件过程、事件成果、运动意义等四个方面让我校广大团员和青年对“一二•九”运动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本次活动由学校党委办联合校团委和各党支部共同开展,每班派选一名党员教师到指定班级开展思政课堂,积极落实党建带团建制度机制,有效的推进了我校共青团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传承了爱国忧患意识,弘扬了民族自强精神,同学们纷纷表示将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肩负使命,同心聚力共筑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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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来我校开展特殊教育安置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推进情况交叉调研督导工作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11月30日,以思南县教育局招生考试院院长李旭为组长的市第六督导组到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特殊教育安置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推进情况交叉调研督导工作。铜仁学院教授陆艳、思南特殊学校教务处副主任秦旭、碧江区教育局教育股干部雷明等陪同调研。

汇报会前,督导组一行到特殊学生所在班级听了一节融合特殊教育的英语课,查看了上课教师的教学设计,课后对上课教师给予了肯定。陆艳教授对我校特殊教育的教学设计给予了高度评价,她指出:教学设计很具特色,能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层、个别化教学,能注重对特殊学生的引导,挖掘特殊学生的潜力,使特殊学生建立自信,帮助特殊学生学习。

汇报会上,铜仁市民族中学学生工作处副主任蒋冬梅从学校简介、学校残疾学生现状、我校融合教育具体推进措施和成效、存在的困难、2024年工作打算等五个方面汇报了学校特殊教育融合发展工作情况。

李旭一行查看了学校特殊学生档案,他们表示档案材料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特别是对我校特殊教育融合的具体工作实施和教学设计撰写方面进行了指导。陆艳教授对我校融合教育给予了肯定,同时对出现的部分工作上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秦旭老师对本校存在“一生一档”印证资料较少的特殊情况,分享了思南特校的做法;李旭就高考招生方面的措施肯定了我校进校就对特殊学生的选科进行指导的做法。督导组一行提出的工作指导意见对我校后期发展提供了思路和实际性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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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宪法于心 守法律于行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动员引领我校广大团员和青年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并激发学生成人时的神圣使命感和成人后的社会责任感,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2023年12月1日,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铜仁市2023年“砥砺家国情怀 书写责任担当”成人仪式礼敬宪法活动在我校举行,市委教委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孙启洪,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宋学超,万山区人民政府正科级督学姚琴以及高二年级100名学生代表参加活动,活动由校团委副书记李异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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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孙启洪副书记、宋学超校长、姚琴督学首先为8名学生代表赠送《宪法》读本,随后在高二(8)罗雯兮同学的带领下,与会的所有人员进行了《宪法》部分章节的齐声朗读,在李异副书记的带领下,进行了《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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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启洪副书记在为同学们的勉励寄语中讲到,希望所有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要苦练本领,报效祖国,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助推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让宪法法律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活动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将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并推动普法宣传教育热潮,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青春力量。我校也将继续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以扎实成效体现团员和青年主题教育进展,在全校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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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嘱托 感恩奋进 推动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校党委书记龙春芬上主题教育专题党课

紧扣主题教育总体要求,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2023年11月20日下午,我校党委书记龙春芬为全体党员上了一堂题为《牢记嘱托 感恩奋进 推动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的专题党课。市委主题教育办协调九组组长张连奎到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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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龙春芬同志结合自身学习,从“两个方面”“十个维度”阐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人民的关心厚爱,多次到贵州视察指导工作,多次对贵州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贵州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循序、指明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劲动力。她强调,作为贵州的教育工作者,我们要始终牢记嘱托,感恩奋进,推动贵州教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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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春芬同志联系学校工作实际,谈存在问题并提出“四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学校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六个方面的要求,坚持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和水平。二是教育和引导广大教师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清醒,善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学会正确的思维方法。三是教师当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用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用真理的力量感召学生,以深厚的理论功底赢得学生。四是奋进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贵州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作出我们教育工作者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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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党课语言生动、深入浅出,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指导性,让大家受益匪浅。与会人员一致表示,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高标准严要求,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自觉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六个方面要求对标,要持续推动思想解放、能力提升、作风转变、工作落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和过硬成果,真正将主题教育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的成效。


                                      编辑人:李娅群

                                      一审人:瞿文彪

                                      二审人:杨青龙 

                                      终审人:龙春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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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委员、副校长陈代羽为我支部全体党员上主题教育专题党课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3年11月24日下午,校党委委员、副校长陈代羽为我支部全体党员上一堂题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推动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的专题党课。会议由支部书记冉闯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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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陈代羽同志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到贵州视察指导工作,多次对贵州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贵州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劲动力。他强调,党员同志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要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根本遵循、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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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市民中的高质量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陈代羽同志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进一步抓好教学常规管理。认真完成学校教学资源整合,确保学校教学工作有效运行;认真执行劳动纪律,加强教学常规工作的检查;加强考试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辅工作管理,提高教学辅助管理质量;完善课堂管理制度,实施精准管理。二是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年轻教师的培养,是学校教师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的水平,是学校教师发展的基石;开展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实施教师业务“教学相长”努力提供高端交流平台;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价机制。

与会人员一致表示,将继续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专业成长,认真备课,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助力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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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动员引领我校广大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争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11月17日,我校党委书记龙春芬同志以《让青春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贵州实践中绽放绚丽之花》为题,在艺体楼多功能会议厅面向全校团员青年做了一堂主题教育思政课,校团委全体干部、教职工团支部、各班团支部共计500余人参加,课堂由校团委副书记李异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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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春芬书记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中心,从“现代化的含义、什么是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发展的优势、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贵州实践中青年人该怎样做”等四个层面深入浅出的解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她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青年、热情关怀青年、充分信任青年,为我们做好新时代青年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希望我校广大团员青年要坚定不移地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牢记嘱托,感恩思进、感恩奋进。她还以平凡出身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神州十六号乘组航天员、中国空间站首位载荷专家桂海潮同志的事迹勉励在场在所有同学,要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贵州青年的深情嘱托,把小我融入祖国的大我、人民的大我之中,刻苦学习、自信自立、努力奋斗,在担当中历练,在尽责中成长,让青春在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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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思政课,我校广大团员青年深刻感受到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青年一代的亲切关怀和殷殷厚望,充分感悟到党的初心使命,为一生走正道、闯大道,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奠定了基石。

我校团委也将继续发扬“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光荣传统,扎实推进政治建团、改革强团、从严治团,切实增强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和战斗力,以深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强化对团员青年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价值引领,让紧跟党艰苦奋斗、永久奋斗成为广大团员和青年的坚定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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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批校级骨干教师评选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批校级骨干教师评选

 

为了做好新时代教育教学工作,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促进我校人才梯度成长,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根据《铜仁市民族中学关于开展第四批校级骨干教师选拔工作的通知》和《铜仁市民族中学校级骨干评选方案》精神,结合目前学校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在全校启动“第四批校级骨干教师”评选工作。

采用教师自愿申报、教研组推荐和初步审核、专家组评审的方式进行。

经过初步审查,此次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共有25人,教师发展研究中心于2023年10月17日召集符合条件的教师开会,在会上强调了评选的重要性,要求评选资料规范有序、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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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教师发展研究中心龙再云召集参评教师安排评选工作

2023年11月1日晚7:40,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第四批校级骨干”的25位教师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量化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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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第四批校级骨干资料进行量化打分

根据评选成绩,报学校研究决定,教师发展研究中心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学校下发了“铜仁市民族中学关于公布第四批校级骨干教师的通知”,决定授予黎廷湖等25位老师“第四批校级骨干教师”称号,校长宋学超向“第四批校级骨干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讲话,他说:“作为校级骨干教师,希望你们做好以下两点:一是提高认识,做好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服从学校的安排,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的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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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宋学超校长向第四批校级骨干颁发荣誉证书

至此,我校校级骨干人数达到100余人,占教师总数的35%左右。校级骨干教师的评选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既促进了青年教师的专业发展,也对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编辑人:代恒士

一审人:龙再云

二审人:宋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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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合作共谋划,携手同行赢未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促进新高考背景下全面育人的实现,加强家校之间的交流,充分发挥家校教育合力。2023年11月12日上午我校在艺术楼三楼多功能厅举行2023级高一年级“家校合作暨家庭教育指导”家长会,会议由学生工作处主任吴忠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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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杨青龙副校长对来参加家长会的所有家长表示感谢,对我校师资情况、办学理念、学校管理及校园环境进行了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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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学校针对高一的实际情况安排了两场讲座。第一场由本校心理老师陈江菊进行了主题为“同心、同行、同成长—做智慧父母,与孩子一起成长”的讲座。陈老师的讲座指出: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遇到的学习问题与人际交往问题,作为家长要多陪伴多理解孩子,与孩子多沟通少说教,与孩子一同面对压力“做智慧父母,与孩子一起成长”。

接着教学科研工作处副主任徐爱明开展了高考选课走班指导讲座。他对高考改革政策进行解读,让家长对新高考及选科走班有了基本的认识。通过老师的讲解,让参会的家长们对为什么选课、如何选、选什么有了基本的了解,为接下来决定孩子选科方向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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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结束后,家长走进教室开展半期班级家长会,对学校管理、班级管理、班级团队的构成及学生入校以来具体表现进行了解;同时班主任及科任教师共同分析了学生半期以来在班级的表现和出现的问题以及后期工作的重点。通过家长会,鼓励更多的家长参与到学校管理中,从而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目标。

  

  

 家校同心,方能在教育路上同行;师生共融,方能在成长路上共同提高。此次家长会,为学校和家长之间搭建了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为以后家长更好的教育孩子和配合学校的工作奠定了基础。学校将持续推进家校合作,鼓励全体老师和家长协同教育,共同谱写属于铜仁市民族中学学子的美好未来!

编辑:胡晓玲   

一审:唐龙兵

报:校领导、党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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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 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铜仁篇章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共青团铜仁市民族中学委员会团员青年主题教育工作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动员引领我校广大团员和青年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2023年11月10日,我校团委组织教职工团支部、高一年级各班团支部团员代表等30余人在梵净书院参加了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的习近平文化思想大讲堂。大讲堂由市委党校党委委员、梵净山生态文明培训中心主任杨敏教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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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教授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 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铜仁篇章》为题,从“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自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铜仁篇章”等三个方面深入浅出的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纵深和文化底蕴。杨敏教授希望大家一是要以讲好铜仁故事为载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二是要以我为本、面向世界,聚焦民族文化,拓展国际视野做好文艺创作。三是要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的传播使者,加强文化交流和多层次文明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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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在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指引下,学校广大团员和青年必将以高度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民族复兴力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青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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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消防演习暨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消防演习

暨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为了提高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学习掌握应急疏散安全知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11月8日上午,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了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及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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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警报声响起,全校师生严格按照疏散演练方案有序进行,在保卫人员和班主任的引导下,学生沿着安全疏散路线,迅速撤离,演练过程秩序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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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演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全体学生紧张有序地到达疏散指定位置,达到了遇事不慌、积极应对、自我保护的目的,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变能力,树立应急救援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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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演练活动结束后,杨青龙副校长要求全体师生树牢安全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倡议全体同学爱护消防设施等公共财产,携手共创平安校园,共享平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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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校园文化交流座谈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海峡两岸校园文化交流座谈会

——暨铜台青少年文化体育交流

 为增进海峡两岸中学生彼此了解和友谊,促进海峡两岸中学生相互学习与联动,以篮球为载体,搭起同胞情谊桥梁,深化海峡两岸青年交流。11月3日15:00,“海峡两岸校园文化交流座谈会”在我校崇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台湾台南市永仁中学教务处黄善招处长、球队教练徐千惠及其女子篮球队员,重庆巴蜀中学球队教练姚慧霞及其女子篮球队员,我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我校原副校长、现球队教练张进华及其女子篮球队员,我校部分中层干部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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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超校长对远道而来的台湾同胞再次表达了欢迎。他还介绍了我校办学历史,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希望通过这次活动搭建桥梁,增进彼此友谊;以篮球为载体,增进彼此交流、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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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南永仁中学黄善招主任对铜仁,特别是我校的热情接待、周到安排、精心组织表示感谢。他谈到永仁中学曾多次到大陆开展篮球交流,并将持续下去,借此增进同胞友谊,探讨篮球文化,促进彼此竞技水平。他还真诚邀请大家到台湾台南做客。

重庆巴蜀中学姚慧霞教练夸赞道“铜仁市民族中学球员球风飘逸 、打法灵动,永仁中学球员配合娴熟、勇于拼搏,四川、山东、湖南等球队也非常有亮点,不枉此行,收获良多,希望有机会再次切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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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队篮球运动员就学习、训练作了交流发言。我校原副校长、现球队教练张进华对台湾朋友接下来的生活、研学作了安排。他还谈到“这次海峡两岸篮球交流赛文明和谐、团结奋进、健康快乐,有力促进了海峡两岸球队间的互相学习与联动,增强了两岸青少年之间的沟通、交流,两岸篮球文化擦出了友谊的火花。”

 

编审:姚华莎

二审:冉  闯

三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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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洒运动汗水 谱写青春华章——铜仁市民族中学第54届运动会顺利闭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逞飒爽英姿,青春激扬。2023年11月4日铜仁市民族中学第54届运动会在田径场顺利闭幕。学校党委书记龙春芬,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全体中层干部、班主任以及全体同学共计3200余人参加闭幕式闭幕式由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主持。

闭幕式首先公布运动项目的比赛成绩,随后杨青龙副校长宣布手语操、摆手舞比赛成绩,宋学超校长宣布精神文明奖获奖班级名单,总裁判长唐必林宣布团体总成绩以及破纪录名单接着分多轮进行颁奖仪式。

校党委书记龙春芬闭幕辞中首先感谢了在本次比赛中无私奉献、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学生志愿者,向奋勇拼搏、取得优异成绩所有运动健儿们表示衷心的祝贺,并说到:在过去的三天半里,我校全体师生发扬了“更高、更快、更强”的运动精神和“健康、文明、进步”的时代主题,展示了铜仁市民族中学良好的精神风貌,贯彻落实了“博学、明理、健体、爱国的”校训,实现了体育成绩和精神文明的双丰收,希望广大师生在今后的工作与学习中,要继续追求卓越、再创新高。随后宣布运动会闭幕。

运动会虽已结束,但我校顽强拼搏、奋发图强的精神永不谢幕。希望全体师生继续发扬自信从容、永不放弃的精神,走出运动小赛场,走入人生大赛场,向更远大的人生目标不懈追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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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第54届运动会隆重开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在和煦的晨光下,凉爽的秋风中,2023年11月1日,铜仁市民族中学迎来了54届秋季运动会。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宋学超,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全体中层干部、班主任以及全体学生共计3300余人参加了开幕式,开幕式由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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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进行的是运动会入场式,班级方阵列着整齐划一的队伍,迈着强劲有力的步伐,喊出响彻云霄的口号,精神抖擞地依次从主席台前经过入场式在舞蹈社的舞蹈表演中达到高潮获得现场阵阵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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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在庄严肃穆国歌中拉开序幕宋学超校长开幕式致辞对参与本次运动会的各位裁判员、老师和运动员们表达衷心的感谢与问候,勉励远动健儿们在运动会体会锻炼的愉悦、竞争的刺激、合作的欢乐,要赛出水平,赛出风采,在赛场上彰显青春风采和留下美好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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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代表和裁判员代表进行了宣誓,他们表示将公平竞争、公正裁决,在公平和尊重中奉献一届精彩的运动会。

随后进行了“感恩的心”手语操和我校特色教育“摆手舞操”展演,整齐优美的动作传达出中学子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在精彩而简洁的开幕式后,持续三天的运动会正式拉开帷幕,众多运动健儿们将在运动场上挥洒汗水,留下美好的青春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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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农网改造升级 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加速农网改造升级  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根据铜仁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部署,铜仁市民族中学与铜仁市供电局共同对口帮扶枫香岭村。10月18日,学校第一驻村书记张金和同志陪同市供电局纪委书记王明科一行到村实地调研,进一步了解了沿河县板场镇枫香岭村电压不足、饮用水无法完全保障、王家坳100立方蓄水池建设暂无供电设施设备和产业发展薄弱等实际情况。为做好结对帮扶工作,切实帮助解决枫香岭村发展的实际困难,学校积极对接铜仁市供电局协同合作、共商对策、共找措施。王明科书记指示,一是淇滩供电所务必在一周内完成王家坳蓄水池的线路设施设备安装工作;二是加快对枫香岭的农网改造工程,保障村民的用电需求,力争在2023年底完成好农网改造工程;三是要全方位帮助该村产业发展,早日实现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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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电局纪委书记王明科与我校驻村第一书记张金和在枫香岭村召开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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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驻村第一书记张金和陪同市供电局纪委书记王明科实地考察王家坳100立方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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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迎复评 奋发图强逐光行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迎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

2023年10月24至26日,铜仁市民族中学迎来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复查评估工作。从筹备到迎检,铜仁市民族中学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校师生凝心聚力,以昂扬的姿态迎“复评”检阅,以饱满的精神书“示范”答卷。

省级复查评估组组长由六盘水市第三中学党委书记、贵州省人民政府督学朱家彦担任,副组长由毕节市第一中学原校长屈小锋担任,成员有兴义市第六中学书记、校长、贵州省人民政府督学朱宗文,习水县第六中学校长刘勇,六盘水市第三中学党政办主任孔贵坤。

10月25日上午9时,铜仁市民族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汇报会在铜仁市国宾馆召开。复查评估组组长朱家彦主持会议,铜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进出席会议并致辞。评估专家组成员,铜仁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代军,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铜仁市民族中学领导班子、中层干部、教研组长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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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汇报会会议现场

会上,播放铜仁市民族中学汇报专题片,向与会领导、专家呈上一张生动的校园名片。

会上,铜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进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复查评估组专家作了致辞,并表达了诚挚的欢迎之情;他介绍了铜仁市教育发展,特别是高中教育所取得的成绩;肯定了铜仁市民族中学办学水平;指出本次评估既是对铜仁市民族中学办学水平问诊把脉,也是对铜仁市高中办学水平传经送宝。希望各位专家多提宝贵意见,全市将以本次复评工作为契机,加快推进高中教育改革,力争实现新突破。

然后,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作题为《奋发图强  为党育人 砥砺前行  为国育才》的铜仁市民族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自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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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组长、六盘水市第三中学党委书记、贵州省人民政府督学朱家彦部署复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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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进出席会议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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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作自评汇报

 复查评估组组长朱家彦作工作部署。他对评估专家组成员分工作了介绍,对为期两天的评估内容作了具体安排。

    汇报会后,25日上午10时,专家组一行莅临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始全面复评。专家们在入校前审阅报告、章程、规划,审看教师课堂实录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考查、查阅资料、人员访谈、课堂观察等方式,逐项逐类对学校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细致、深入的核查评估。察看了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动基地等场地。在校园访谈中,师生们如实向专家组反馈情况。在课堂教学中,老师们精心准备、精彩呈现。在气势恢宏的大课间操、丰富有趣的校本课程、精彩纷呈的社团活动中,学生们充分展示才华,绽放风采。

 

专家组课堂听课

 

专家组考察校园环境

专家组检阅社团、校本课程成果展示

   2023年10月26日上午9时,铜仁市民族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情况反馈及指导会在铜仁市国宾馆举行。复查评估组副组长屈小锋主持会议,评估组成员、铜仁市民族中学领导班子、中层干部、教研组长参加会议。会上,评估组专家逐一反馈各维度评估情况并进行指导。专家们核查细致,评价客观,指导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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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副组长、毕节市第一中学原校长屈小锋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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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组长、六盘水市第三中学党委书记、贵州省人民政府督学朱家彦家反馈情况、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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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专家、习水县第六中学校长刘勇反馈情况、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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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专家、六盘水市第三中学党政办主任孔贵坤反馈情况、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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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专家、兴义市第六中学书记、校长,贵州省人民政府督学朱宗文反馈情况、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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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书记龙春芬发言

   2023年10月26日下午15时,铜仁市民族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反馈会在铜仁市国宾馆举行。评估组组长、六盘水市第三中学党委书记、贵州省人民政府督学朱家彦,铜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云,铜仁市教育局局长冉俊华出席会议。评估组副组长、毕节市第一中学原校长屈小锋主持会议。评估组成员、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铜仁市民族中学领导班子、中层干部、教研组长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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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反馈会现场

会上,评估组组长朱家彦代表评估组反馈评估情况,他既充分肯定了铜仁市民族中学在师资水平、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师生风貌等方面的成绩,也对党建工作创新力度、学校理念文化、学校特色的凝炼等方面指出了不足,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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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组长朱家彦代表评估组反馈评估情况

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书记龙春芬代表学校向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和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表示诚挚的感谢,并代表学校作表态:将对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照单全收,并对标评估标准,落实整改意见,统筹推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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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书记龙春芬表态发言

铜仁市教育局局长冉俊华代表铜仁市教育局对各位专家的精心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并作表态:一是加大支持力度;二是强化督促指导;三是严格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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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教育局局长冉俊华表态发言

最后,铜仁市政府副市长杨云作表态讲话。她指出,专家们指出的问题客观、中肯,意见建设具有很强指导性、可操作性。她代表市委、市政府表态:对于指出的问题照单全收,将制定整改方案,以问题为导向,抓好整改。并对与会的市直各部门及铜仁市民族中学提出要求:一要提高站位抓整改;二要强化联动抓整改;三要强化督办抓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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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政府副市长杨云作表态发言

2023年10月26日下午四时,随着反馈会的结束,铜仁市民族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工作圆满落下帷幕。“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均再奋蹄”,铜仁市民族中学将继续凝心聚力抓整改,奋发图强逐光行。

 

编辑:陈  

                                    一审:徐  

二审:冉  

三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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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视导指方向 凝心聚力提质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市教育局到我校开展教学视导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1018日,铜仁市教育局教科所所长唐文建带领教科所各学科教研员莅临我校开展了为期三天的教育教学视导活动。

视导检查组通过校园巡视、随堂听课、评课议课、参与集体备课、查阅相关资料等途径,全面了解了我校教学常规工作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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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门听课,助力成长。视导组专家在我校领导和各学科教研组长的陪同下,依据课表随机抽取并深入深入课堂把脉问诊,对我校不同年级,不同学科的课堂教学进行观察评价。在听课过程中,重点了解教师的教学理念、课堂组织、学生合作探究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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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评课,精准指导。各学科专家还针对授课教师们的课堂教学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在交流环节,专家们对我校教师的课堂教学既肯定了优点,也直言了不足。同时也结合课堂教学实际和新课程标准,在概念建构、思维引导、情景设置等方面提出了宝贵的指导意见,让老师们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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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精准把脉。视导组专家还对学校的集体教研活动,备课组集体备课,教师教学常规(教学设计、教学计划、听课记录、作业批改记录、学生的作业、试卷、练习册)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与诊断。此外,还以问卷形式了解了我校课程建设、课程实施、教学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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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导反馈,指明方向。1020日下午,在我校艺术楼多功能厅会议室召开了教学视导反馈会,会议由教科所副所长聂璐同志主持,教学视导专家团队以及我校全体教职员工与会。会上,唐文建所长作反馈发言,他对我校在教育教学水平、学校课程体系建设、教科研成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现阶段教学常规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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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代表学校感谢市教育局各位专家的指导,并作表态发言:“我们将以此次视导为契机,发扬优点,认真落实领导和专家提出的问题及建议,继续强化学校管理,优化课堂教学,全面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力争取得更好的成绩。”

此次视导活动拨云见日,更好地促进了我校教师的成长,为全面提高学校课堂教学质量提供了良好的助力。

 

供稿:姚  群

一审:王  蕾

二审:冉  闯

三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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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视导指方向 凝心聚力提质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市教育局到我校开展教学视导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10月18日,铜仁市教育局教科所所长唐文建带领教科所各学科教研员莅临我校开展了为期三天的教育教学视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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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导检查组通过校园巡视、随堂听课、评课议课、参与集体备课、查阅相关资料等途径,全面了解了我校教学常规工作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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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门听课,助力成长。视导组专家在我校领导和各学科教研组长的陪同下,依据课表随机抽取并深入深入课堂把脉问诊,对我校不同年级,不同学科的课堂教学进行观察评价。在听课过程中,重点了解教师的教学理念、课堂组织、学生合作探究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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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评课,精准指导。各学科专家还针对授课教师们的课堂教学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在交流环节,专家们对我校教师的课堂教学既肯定了优点,也直言了不足。同时也结合课堂教学实际和新课程标准,在概念建构、思维引导、情景设置等方面提出了宝贵的指导意见,让老师们受益匪浅。

实地检查,精准把脉。视导组专家还对学校的集体教研活动,备课组集体备课,教师教学常规(教学设计、教学计划、听课记录、作业批改记录、学生的作业、试卷、练习册)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与诊断。此外,还以问卷形式了解了我校课程建设、课程实施、教学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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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导反馈,指明方向。10月20日下午,在我校艺术楼多功能厅会议室召开了教学视导反馈会,会议由教科所副所长聂璐同志主持,教学视导专家团队以及我校全体教职员工与会。会上,唐文建所长作反馈发言,他对我校在教育教学水平、学校课程体系建设、教科研成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现阶段教学常规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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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代表学校感谢市教育局各位专家的指导,并作表态发言:“我们将以此次视导为契机,发扬优点,认真落实领导和专家提出的问题及建议,继续强化学校管理,优化课堂教学,全面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力争取得更好的成绩。”

此次视导活动拨云见日,更好地促进了我校教师的成长,为全面提高学校课堂教学质量提供了良好的助力。


供稿:姚  群

一审:王  蕾

二审:冉  闯

三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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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运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党课开讲啦】第五期

《五四运动》

主讲人:铜仁市民族中学第三党支部书记 杨磊

内容简介:

五四运动,孕育了以爱国、进步、民主、科学为主要内容的伟大五四精神,促进了马列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在思想上、行动上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做了充分准备。新时代中国青年要继续发扬五四精神,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不辜负党的期望、人民期待、民族重托,不辜负我们这个伟大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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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为师 身正为范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德高为师 身正为范

----市纪委监委二级调研员、三级高级监督官于红

到我校讲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党课


为进一步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持续营造风清气正勇于担当的政治生态。2023年10月13日下午,我校特邀市纪委监委二级调研员、三级高级监督官于红,为全校300余名教职工上了一堂题为《德高为师 身正为范》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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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红同志通报了近几年查处的教育领域腐败典型案例、违规违法反面案例,令人警醒,发人深思。强调教职员工既要向高线看齐,又要把底线守住,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系统学习法律法规、党纪党规、职业规范;时刻抓好自身建设,以史为鉴,以案为鉴,明晰违纪违法成本,强化底线意识,心怀敬畏,自觉净化自身不良嗜好,自觉做基层工作的实践者、群众身边的暖心人、清廉作为的奋斗者。同时,要严格家风家教,用良好家风严守家庭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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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红同志介绍了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问题,直击灵魂,敲响警钟。她强调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典型案件的沉痛教训,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修好共产党员“心学”,并切实做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她指出“为政不勤也是腐败”,要紧扣主题教育总要求,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弘扬伟大建党精神,重温入党誓词,加强党性修养,提升法纪观念,涵养精神家园,坚守政治红线、纪律高压线、廉洁底线,时刻自警自省、防微杜渐,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主动作为,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争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通过此次廉政党课,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将不断强化党纪国法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立足岗位,担当作为,助推学校高质量发展。


                                      编辑人:李娅群

                                      一审人:瞿文彪                                  

                                      二审人:杨青龙 

                                      终审人:龙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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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铜仁市民族中学部门决算公开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1年决算.xls



2021年铜仁市民族中学部门决算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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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单位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单位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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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体育精神 展教师风采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第十届教职工气排球比赛

秋风送爽,丹桂飘香。为丰富我校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倡导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到全民健身运动中来,展示我校教职工健康、青春、活泼的精神风貌,促进教职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营造安定、团结、拼搏、奋进的良好校园氛围。我校于10月10日举办了铜仁市民族中学第十届教职工气排球比赛。

本次比赛共有我校八个工会小组参与,分别是数学工会组、理综工会组、英语工会组、教学工会组、艺体工会组、文综工会组、语文工会组、行政工会组。比赛分为AB组进行循环赛,共18场比赛,采取五局三胜制,结果按分数进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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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7时15分,随着裁判员哨声和观众的欢呼声,气排球比赛在学校体育馆正式拉开了序幕。第一天的比赛分为两场,分别是行政工会组对艺体工会组,数学工会组对教学工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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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场上,队员们龙争虎斗,争先接球、拦球、传球、扣球......每一位队员都尽力发挥,每个环节都凝聚这大家的智慧与团结,激烈精彩的竞赛场面比比皆是。凌空而活的气排球,场外各工会组的助威声,传递着力量,也传递着友谊,更展现着我校教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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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场秋点兵,赛场现风采。经过激烈的角逐,本次比赛艺体工会组以3:0的成绩胜出了行政工会组,数学工会组以3:0的成绩胜出了教学工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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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气排球比赛点燃了教师们的运动激情,展现了教师们别样的风采。同时也促进了教师之间的情感交流与团结协作。


撰稿人:徐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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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心连心,教育手牵手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高一年级组开展集体家访活动

为了进一步提升“家校共育”实效,形成全方位育人格局,拓宽育人途径,深入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2023年9月4日开始,铜仁市民族中学高一年级组开展了全体班主任家访活动。本次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年级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活动保障措施,组织和指导全体班主任以高度的热情和饱满的精神投入到本次家访活动中。

 

  

在此次家访的过程中,老师先对学生的中考成绩及学生最近在学校的表现进行了分析,并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和家长对学校的要求和建议。同时,老师也受到了家长的热情欢迎,在轻松交谈的氛围中,家长也讲述了学生平时在家的表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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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访不仅能够让学生感受到老师对学生的关心,更让家长感受到学校对每一个学生成长的关注,对家长更是一种触动。通过此次家访不仅能够让老师与家长面对面的交流,更能深入了解学生的原生家庭情况,更能了解家长对学生的期望及对学校的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家校联系,了解学生及家长的想法,加深师生及与家长之间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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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也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及家庭对孩子的影响远比学校对孩子的影响更为深远,老师与家长共同探讨孩子的教育成长问题,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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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家访中,部分家长谈论到学生放学回家后对手机比较依赖,老师也再次阐明手机在高中阶段对学生的成长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务必控制学生上网时间及杜绝网络上的“毒鸡汤”,多学习正能量以及对浏览内容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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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者对学生的关注和爱,将在学生心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此次家访取得了意料之外的效果,形成了“家校共育”的理念,也促进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提升与改进。


编辑:胡晓玲   

一审:唐龙兵

二审:吴忠德

三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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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中秋、国庆前校园安全隐患大排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开展中秋、国庆前校园安全隐患大排查


为了进一步扎实做好校园安全工作,织牢织密校园安全网,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了2023年中秋、国庆“双节”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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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下午,由宋学超校长、冉启强副校长带队,保卫科、总务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与对校园电子围栏、沿河步道、学生食堂、超市、学生宿舍、地下车库等重点区域进行了一次全覆盖、无死角的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求迅速整改并建立隐患台账,无法现场整改到位的,要求限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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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紧紧围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燃气设备安全、用电安全、交通安全和信访维稳等工作,通过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有利于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健康安全,推进了我校平安校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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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人生航向,争做知法守法小公民——我校开展法治教育讲座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把好人生航向,争做知法守法小公民

                ——我校开展法治教育讲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学校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9月25日下午,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了法治教育讲座活动,副校长杨青龙主持,高一年级600余名师生参加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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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特邀我校法治副校长——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志刚为广大师生作题为《把好人生航向,争做知法守法小公民》的讲座。杨副检察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震撼心灵的视频,生动鲜活的案例讲解与青少年相关的各种法律及防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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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杨副检察长要求青年学生要做自觉学法,心中有法的“明白人”;要树风险意识,规范行为边界的“有心人”;要做培养规则意识、时刻心存敬畏的“守法人”;要做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聪明人”。讲座在热烈持久的掌声中结束,我校青少年学生接受了一次生动鲜活的法治教育,这有利于增强同学们的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杨青龙副校长在总结发言中,号召同学们要牢记规矩意识,树立法治意识,形成正确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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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保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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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砥砺前行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党课开讲啦】第四期

《不忘初心 砥砺前行》

 

主讲人:铜仁市民族中学第三党支部 徐东山

内容简介:

本次微党课以朗诵的形式,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从中汲取勇毅前行的不竭动力。中国梦让我们再次砥砺前行,这是新时代嘹亮的号角,在这历史关头的又一次历史性飞跃,携手奋进百年新征程!奋斗正青春!青春献给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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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高三备课组复习交流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

高三备课组复习交流会

为适应2024届新高考,增强高三备考复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校教学工作处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了高三备课组复习交流会,高三各学科备课组长及近期参与培训的教研组长与会,会议由王蕾主任主持。

会上,高三各学科备课组长就16、17号外派参与的贵州省新高考备考培训收获进行发言,从观摩的示范课的及其他学校在备考方面的经验进行分享,纷纷表示在实际教学中应将备考工作细化,集体备课更被认为是备考细节工作的重要一环。同时,教师们联系培训讲座提出高三复习备考应加强学习,学习新高考政策,重点关注学科课程课标、高考评价体系、回归教材等,强调在教学中应尽量将时间还给学生,并从学生出现的问题中反思自己的教学出现的问题等。

    王蕾主任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希望教师们能够将培训的收获与我校校情、学情结合并尝试应用于实际教学中;强调学习新高考相关政策文件的重要性,以确保备考工作符合最新要求;此外,为督促教师研究高考真题,王主任建议教师们每周做一套高考题并以报告形式进行分析。

最后,宋学超校长对教师们的分享和建议给予了肯定,并总结到高考考查的是必备知识和关键能力,在教学中应重点关注学生能力的提升;尤其强调各备课组的备课计划应结合校情和学情。

本次备课组会议的召开,为高三年级接下来的教学工作指明了方向;相信在全体教师们的共同努力下,我校将在备考中取得不错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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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女生心理健康讲座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高一女生心理健康讲座

为了普及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促使女生们了解更多青春期生理和心理知识,掌握青春期的卫生保健以及自我保护的方法,更加有利促进青春期女生身心健康发展。我校学生发展中心为高一女生开展了《青春期女生心理健康讲座》,由杨洁老师担任本次讲座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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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主要从中学女生的生理发展和心理发展两个方面展开。介绍了女生进入青春期以后一些正常的生理变化以及如何应对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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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次讲座还重点介绍了中学女生心理发展特点,强调了早恋对中学生的不良影响,强调发生突发事件时,女生们应及时的与班主任和家长沟通,寻求他们的帮助。

本次讲座幽默生动,通俗易懂,同学们听的很认真,也相信女生们能更好的应对以后遇到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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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 洁  

一审:唐龙兵

报:校领导、党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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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副书记、市长穆嵘坤到我校调研教育工作并看望慰问教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市委副书记、市长穆嵘坤到我校调研教育工作并看望慰问教师

9.13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穆嵘坤到我校看望慰问教师代表唐龙兵,并对我校全体教职员工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铜仁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希望老师们始终保持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培育更多优秀学生,努力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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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男篮、女篮在省第五届学生运动会高中组比赛中荣获“双冠军”,女篮在第十四届全运会群众组比赛中获得亚军。穆嵘坤对学校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实地察看篮球训练基地,并召开座谈会,现场办公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强调要巩固好特色优势,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上下功夫,加强与知名院校对接,争取建立合作关系并成为优质生源地,培养更多少数民族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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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中,穆嵘坤指出,教育是最大的民生,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教育发展大会精神,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加大教育事业支持力度,完善教育基础设施,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努力办好让学生成长、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教育。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发挥比较优势,找准发展方向,突出办学特色,坚持改革创新、因材施教,培养更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业务能力,着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担负好“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职责使命。加强校园安全和德育管理,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做好学生心理健康疏导,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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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市长杨云,市政府秘书长胡志勇,市教育局、碧江区有关负责同志,我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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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第二十四届“迎新杯”篮球赛开幕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开展第二十四届“迎新杯”篮球赛开幕式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课外体育活动,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2023年9月11日下午17:20分在铜仁市民族中学足球场举行了“4+2特色教育暨第二十四届迎新杯篮球赛”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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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幕式上,首先介绍出席开幕式的各位领导和老师: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特色办周明主任,教学工作处蔡兴贤副主任,学生工作处蒋冬梅副主任及高一年级组成员。接下来由高一年级组长唐龙兵老师开幕致辞,愿学生们在篮球场上如姚明般坚持不懈,如欧文般华丽飘逸,如科比般勤奋,如詹姆斯般无所畏惧,如保罗乔治般潇洒,如韦德般果断,如威少般热情,如哈登般自信,去燃烧青春热血!赛出成绩,赛出团结,赛出友谊,预祝民中第二十四届迎新杯篮球赛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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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学生工作处副主任蒋冬梅老师发言,并强调赛场纪律问题,体育精神重在参与与公平,积极参加体育活动锻炼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才能放飞我们的梦想。接着裁判代表宣誓“严守纪律,秉公执裁”!来自高一(18)班的严浩然同学作为运动员代表宣誓“服从裁判,尊重对手,努力拼搏,赛出水平”!最后由宋校长宣布第二十四届“迎新杯”篮球赛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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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举行了“迎新杯”篮球赛第一场小组赛,虽然天气炎热,但同学们的状态良好,他们奔跑着,跳跃着,尽情挥洒汗水,诉说着青春的样子,他们漂亮的转身、精彩的跳投、严密的防守、默契的配合,成为了球场上最美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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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篮球,不青春!球场上的每一幕都充满了青春的印记。在最好的青春里,同学们坚守着每一份热爱,发扬着努力拼搏、团队协作的体育精神,充分展现了我们铜仁市民族中学的活力与风采。

编辑:胡晓玲   

一审:唐龙兵

报:校领导、党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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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高一住校生培训会议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开展高一住校生培训会议

为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进一步加强高一住校生的日常内务、卫生和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2023年9月7日晚上18:20—19:00分,高一年级组邀请了宿管科科长胡亚琴老师,在我校艺术大楼三楼多功能报告厅开展高一住校生培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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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琴老师首先对男女生寝室各楼的管理老师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向在座的全体高一住校同学指出了在开学一个月适应期以来存在的一些不良行为习惯,并要求同学们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接着介绍了我校对住校生的管理制度和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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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琴老师介绍了寝室管理条例中的五个统一:被子和枕头摆放统一、床下摆放物品的统一、卫生工具摆放的统一、洗漱用品的摆放统一;五个不准:不准乱串寝室、不准使用插座、不准乱拉电线床围、不准乱张贴名人字画;并对优秀寝室进行了展示,让高一住校生对物品的归置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培训会议中,胡亚琴老师讲述了寝室卫生管理制度及检查要求,并说明了检查不合格的惩罚制度。及寝室作息时间要求和熄灯后的禁止行为,并要求学生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若有特殊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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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介绍了寝室文化评比,并向同学们展示了评比优秀寝室的照片,让同学们明白寝室爱护靠大家。并强调三防安全和一日四查及离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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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会议胡亚琴科长讲得细心周到,通俗易懂,使同学们对寝室的规章管理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让同学们明白了寝室卫生靠大家,要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营造一个和谐、友爱、文明的寝室,做一名合格的高中生。


编辑:胡晓玲   

一审:唐龙兵

报:校领导、党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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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隆重庆祝第39个教师节表彰大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召开隆重庆祝第39个教师节表彰大会

    2023年9月8日下午3点30分,在全国第39个教师节来临前夕,为激励教师积极投身教育强国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我校全体教师齐聚学校艺术楼多功能报告厅,共同庆祝第39个教师节,大会由杨青龙副校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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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在全体教职工奏唱的国歌声中拉开了帷幕,接着由学生代表向全体教职工致辞,表达对老师们的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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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龙副校长介绍2023年度退休教师并请青年教师代表献花;宋学超校长宣读获全国“五好家庭”称号和获2023年教师节市级表扬人员名单;冉启强副校长宣读铜仁市民族中学“第39个教师节”表彰文件。

党委书记龙春芬,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分别为获“全国‘五好家庭’称号、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教研组、先进年级组、师德师风最美教师”荣誉称号的老师和集体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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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奖仪式后,党委副书记、校长宋学超为隆重庆祝第39个教师节表彰大会致辞,他对辛勤付出的老师们给予了高度肯定和赞扬,总结了我校过去的一年中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我校目前面临的问题。希望老师们继续努力、坚守教育初心、传承教育力量,用智慧和责任共同铸就铜仁市民族中学更加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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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表彰大会振奋了全体教师的工作热情,进一步激励了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编辑人:姚   群

一审人:乔占成

二审人:冉闯

三审人: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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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第54届运动会通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各班、工会组:

为喜迎党的二十大的胜利召开和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党的十三次党代会的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及《贵州省2019年“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活动方案》(黔教办体﹝2019﹞19号精神)精神,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了丰富广大师生的业余生活,增进师生身心健康,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发展,使“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经学校研究决定于2023 10 月中下旬召开我校第 54届运动会。

本届运动会是以育人和提高师生身体素质为宗旨,要充分体现我校教育、教学的特色,在比赛过程中要讲团结、顾大局、尊重裁判、互相学习、共同提高、赛出水平,切实把运动会开得生动、活泼、富有教育意义。

各班、各工会组接此通知后,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做好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组队报名的准备工作,届时参加运动会。

    

                                  铜仁市民族中学

                                 二0二三年九月七日

运动会报名表.xlsx



第54届运动会通知、竞赛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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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有我 逐梦青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3年我校师生观看《开学第一课》

今年的《开学第一课》由中宣部、教育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制作,主题为“强国复兴有我”,在9月1日(星期五)20:00准时播出。我校学生工作处准点组织各班在教室利用多媒体观看《开学第一课》。

2023年《开学第一课》主题为“强国复兴有我”采取多地、多主题、实景课堂的全新模式带领学生走入田间地头、国家公园、文化地标纵览祖国大好河山在“行走的课堂”中读懂中国历史,感知中华文明。

今年的《开学第一课》从文化传承工程,中华文明探源的考古新发现等角度溯源历史,寻脉中华呈现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的盛景。《儒藏》工程首席专家王博教授,为同学们讲述世代流传的典籍背后的守护故事,并回顾《儒藏》编纂人汤一介先生皓首穷经汇聚《儒藏》的过程,让同学们更能感受到薪火相传的历史自觉与文化自信。

 节目邀请了“八一勋章”获得者二十大代表、时代楷模航天员、科学家文化学者、一线劳动者代表用富有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人生经历和奋斗足迹传播知识,传授美德培育学生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广大青少年立体感受广阔的社会现实和伟大的时代进程传递出清晰的价值导向“强国复兴有我”。

观看完节目后,我校同学纷纷表示作为一名中国人,为祖国感到骄傲和自豪。在未来的日子里,同学们将不断学习、努力奋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强国复兴有我,这是每一个中国人的使命和责任,更是新时代青少年的使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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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教育初心 正师德师风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师德师风警示教育大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提高教师的法纪意识和廉政风险意识。2023818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师德师风警示教育大会。学校党委委员、纪委书纪龙树腾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三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并开展严禁教师违规操办、参加“谢师宴”“升学宴”警示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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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要求,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加强自我修养。遵纪守法、严守底线,以案为戒、以学促改,切实加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守好师德红线底线,严防师德失范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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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学习,教师们纷纷表示,在今后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严格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职责和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自觉做一个廉洁自律、品德高尚的“四有”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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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进教师师德师风培训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了让2023年新入职教师尽快转变角色,了解教育教学工作,快速的投入到课堂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中来,学校于2023825日下午14:30在致远楼一楼高三年级组会议室召开2023年新进教师师德师风培训会,会议由教师发展中心龙再云主任主持,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校纪委书记龙树腾,副校长杨青龙,教师发展中心工作人员代恒士,监察室工作人员任俐及2022年、2023年新进教师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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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首先由教师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龙再云组织学习《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他从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加强安全防范,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规范从教行为十个方面组织新进教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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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2022年入职教师进行经验交流发言。他们结合自己工作将一年来的的做法、体会、感想和对自己未来的发展等进行交流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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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入职化学杨于瑶作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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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入职党办工作人员胡雪彦作交流发言

然后2023年新入职教师作入职规划发言。他们从如何转变角色,如何备课、书写教学设计、上课、批改作业,如何进行学生管理和近三年自己的规划进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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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向新入职教师发放廉政书,签订廉洁从教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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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龙春芬向2023年新入职教师发廉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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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与2023年新入职教师合影

然后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勉励大家要不忘教育初心,勇担育人使命,在学校今后教育教学工作中出彩。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作廉政教育讲话。他说我们作为教师要常怀着感恩之心,敬畏之心、仁爱之心,趁自己年轻,树立进取之心,努力尽早让自己成为一方名师,要与同事好好相处,取其精华,要看到别人的优点,凡事讲规矩、守底线,廉洁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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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师德师风方面也作了讲话他说我们作为当代的人民教师必须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有高尚的情操、有扎实的学识、有仁爱之心。按四有三者好教师的标准要求自己,作一个有廉洁之心、敬畏之心、宽恕之心的好教师,要在师傅的带领下,快速了解和掌握教育教学方法,努力学习,快速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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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作总结讲话她说作为教师我们要讲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要多读书,多学习,要活成发光体,充满正能量,要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大家庭,相互包容、相互理解,要做一个让学生尊敬、让家长满意、让同事认同、让学校放心、让社会认可的好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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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培训会让近两年新进的年轻教师在思想上得到了一次升华,感情上得到了一次增进,专业发展上得到了一次提升,今后的方向更加明确,信念更加坚定,相信这批新老师会快速成熟,不久就会成为学校发展的中坚力量!            

 

编辑人:代恒士

一审人:龙再云

二审人:宋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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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 扬帆起航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秋季学期开学工作会议暨全校教职工大会

 

为确保新学期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2023年8月18日下午,铜仁市民族中学在艺术楼多功能办公厅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安排部署新学期的工作,全体教职员工与会,宋学超副校长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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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龙春芬校长组织全体教职员工摘要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内容——《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总书记指出了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最根本的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阐述了新时代应如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调了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关键在教师,关键在发挥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此外,他还要求所有教师应做到“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

宋学超副校长宣读了调整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的通知,反馈了市级督导评估情况,并对教学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全体教职员工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共同做好学校的各项工作。

龙树腾书记进行师德师风警示教育,通报了教育部公开曝光的7起违反师德师风的案例,组织学习了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并要求所有教师不参与升学宴、谢师宴、有偿补课等违规活动,做到廉洁从教。

杨青龙副校长宣布了年级组人员和班主任变动情况,通报了2023年招生工作情况,并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让全体教职工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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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超副校长带领新进的五位教师进行《宪法宣誓》,一声声铿锵有力的誓词,既是新教师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庄严承诺,也承载着他们依法从教、爱岗敬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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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春芬校长作总结讲话,要求我们全体教师应珍惜我们这两年来取得的成绩,用“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的道理警示在座的所有教师,希望大家都做到认真地对待课堂、敬畏学生,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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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会的召开使全体教职工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振奋了精神,激励着全体民中教师坚定信心、担当作为,在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相信民中必将迎来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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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党课开讲啦】第三期

《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主讲人:铜仁市民族中学第二党支部 李敏

内容简介:

本次微党课重点学习了党的二十大报告有关教育的部分内容,深刻领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这一战略部署的深义,思考如何实现个人价值和国家发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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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决算公开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贵州省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pdf


绩效目标自评表.pdf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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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社区矫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该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的体现,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社区矫正法共9章63条,包含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全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 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第三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七条 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对被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第四十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第五十条 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其监护人、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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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铜仁市“千名英才·智汇铜仁” 铜仁市民族中学引才拟聘用人员公示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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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2年铜仁市“千名英才·智汇铜仁”引才市民中拟聘用人员名单(4人).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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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取榜样力量 争做优秀青年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党课开讲啦】第二期

汲取榜样力量 争做优秀青年

主讲人:铜仁市民族中学第一党支部书记 冉闯

内容简介:

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始终拥护党的领导;坚守育人岗位,用心用情用力教学;学习身边榜样,不负光阴、不负韶华,相信青春的力量,相信奋斗的力量,在新时代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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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一家亲 黔粤校际共发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佛山市南海区艺术高级中学与我校开展校际交流活动

 

 


2023年7月9日下午15:30分,在我校崇德楼一楼会议室与佛山市南海区艺术高级中学开展交流活动。参加本次会议的有:佛山市南海区艺术高级中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张兴亭一行22人,市民族中学党委班子成员宋学超、冉启强、杨青龙和部分中层干部及艺术组老师。本次会议由宋学超副校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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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会现场)

会上观看了我校宣传片《乘风破浪今有时》,从环境、管理、成果、未来规划等几个方面介绍了学校的基本情况。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又从学校的民族体育、学生社团、学校艺体生的升学情况、学校篮球队伍的建设等等作了进一步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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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市民族中学宣传视频)

张兴亭副校长介绍本校的基本情况,据了解南海区艺术高级中学与我校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两所学校的前身都是师范院校、都在艺术生培养方面有专长。南海区艺术高级中学是在2003年的时候才转型成普通高中,当时政府在定位学校的办学方向的时候也进行一系列的尝试,最终学校以艺术作为学校的发展方向,目前学校已成为南海区第二、华南地区艺术类办学方向的领头羊,每年向清华美院、中央美院、中国美院、中央音乐学院、星海艺术学院、北京体育大学等输送大量人才。

会上,南海区艺术高级中学向我校学校赠送了锦旗和纪念品。

最后,分学科专业老师进行了点对点的交流,并进行了一次精彩的篮球友谊赛。

通过本次校际交流让我们了解了不同的地域环境、不同的民族文化和学校管理方式方法,这有助于眼界,拓宽思路,结合新高考新课程的改革实践,我校将继续围绕“彰显特色、人人发展”学校办学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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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赠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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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校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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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友谊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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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身边榜样讲党课”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主讲人:工会副主席、艺术教研组组长 徐蕾

 

内容简介:本次微党课主要解读 为推进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学校落地生根,在新课程改革的指导下,作为一名高中艺术教育工作者,如何充分挖掘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创新教育教学形式和方法,推动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建设民族特色校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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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中考招生简章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铜仁市202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及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铜教发〔2023〕14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铜仁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的通知》(铜教发〔2023〕17号)文件精神,结合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一、招生计划:1000人

招生类别

招生区域

合计

碧江

万山

江口

玉屏

石阡

松桃

思南

印江

德江

沿河

1000

统招生

100

——

——

——

——

——

——

——

——

——

配额生

550

——

——

——

——

——

——

——

——

——

少数民族学生

——

                                                         300

自主招生

                                                                          50

、考生志愿填报及录取时间

填报类别

招生人数

招生区域

填报批次

填报节点

填报时间

录取时间

少数

民族生

300

碧江区以外各区县学生

第一批次

第一节点

7月15日

8:00-12:00

每天中午12:00-14:00

 

 

每天下午

18:—20:00

少数民族生剩余指标(若第一批次已完成录取,第二批次则无本招生类别

第二批次

第一节点

7月15日

14:00-18:00

第二节点

7月16日

8:00-12:00

第三节点

7月16日

14:00-18:00

统招生

100

碧江区

第三批次

第一节点

7月17日

8:00-12:00

配额生

550

第二节点

7月17日

14:00-18:00

配转统

——

第三节点

7月18日

8:00-12:00

配转统指配额生指标有缺额,则将配额生所缺指标转为统招生继续填报和录取,若配额生计划已录取完成,则无本招生类别。

自主招生

50

面向全市

生不需要网上填报志愿,预录取名单(专业考试合格名单)已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铜仁市民族中学官网公示(https://trmzzx.cn )。正式录取以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通知和现场报名录取为准。

、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7月19日至21日(上午9:00——下午15:30);

2.自主招生考生报名时间:以学校电话录取通知时间为准。

3.地点:铜仁市民族中学苏州楼一楼阶梯教室。

、各县招生老师联系方式    

碧江区:卢老师13638565166     李老师13985856613

万山区:胡老师18085600099     姚老师15186009158

玉屏组:吴老师13308561717     杨老师13765659657

江口组:胡老师18685659169     刘老师13765610181

松桃组:吴老师13668568746     陈老师13985341317

石阡组:徐老师13885633064     蔡老师15185996778                   

沿河组:杨老师18286658797     田老师13638130731        

冉老师15185875621     老师18285170742 

印江组:罗老师13984469488     张老师15286788557    

思南德江组:杨老师13885688266    石老师1388561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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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扫赛场 勇夺双冠——李炳军省长亲自为铜仁市民族中学男、女篮球队颁奖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3年7月4日,省委副书记、省长李炳军参加全省千万师生阳光体育运动有关活动,并到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馆观看了2023年贵州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三大球”比赛,暨贵州省高中“三大球”运动会篮球比赛男子组决赛,赛后亲自为夺得冠军的铜仁市民族中学男、女篮球队颁奖,在与冠军队员合影留念时,夸赞道“铜仁市民族中学真厉害,铜仁篮球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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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军省长、张敬平副省长、邹联克厅长与铜仁市民族中学男、女篮球队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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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军省长与铜仁市民族中学代表队合影,并夸赞“铜仁市民族中学真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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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军省长为铜仁市民族中学男、女篮球队颁奖)

他还指出“健康的体质是学生成长成才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深化体教融合,让学生跑起来、动起来、乐起来,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健康成长”。

据悉,2023年贵州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三大球”比赛,暨贵州省高中“三大球”运动会篮球比赛有来自全省各市州共32支代表队430名运动员参加,比赛设五人制男子组和女子组。自6月26日开赛以来,经过9天的激烈角逐,代表铜仁市出战的铜仁市民族中学男、女篮球队双双闯入决赛。    决赛前,铜仁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冉俊华为运动员做了战前动员;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为运动员加油、鼓劲。最终,铜仁市民族中学女子篮球队以90:51战胜贵阳市第一中学,获得女子组冠军;男子篮球队以91:46战胜遵义市第一中学,获得男子组冠军。这也是铜仁市民族中学男、女篮球队在全省各类比赛中获得的第十二次双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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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教育局冉俊华局长勤勉队员)


铜仁市民族中学,锦江河畔一颗璀璨的明珠。1964年建校至今,已近一甲子办学史。近60年风雨兼程中,几代民中人始终如一,艰苦奋斗,勤俭办学,严谨治校,诲人不倦,人才辈出,办学成绩优异,办学特色突出。学校始终坚持“彰显特色、人人发展”的办学理念,秉承“特色办学、全面育人”的总体思路,积极践行“4+2”特色教育工程,形成了艺体教育多元化的课程体系,注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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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女子篮球队与贵阳市第一中学女子篮球队进行决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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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男子篮球队与遵义市第一中学男子篮球队进行决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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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我校学生男女篮球队在贵州省2023年体传特校篮球比赛中获得双冠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在刚刚结束的2023年贵州省“体育传通特色学校”高中篮球比赛中,铜仁市民族中学用绝对的实力拿下了男、女双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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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篮冠、亚军赛最后比分                                                男篮冠、亚军赛最后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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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红色基因 凝聚奋进力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党委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遵义会议会址及遵义烈士陵园开展“七一”主题党日活动

 

71日,我校党委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遵义会议会址及遵义烈士陵园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凝聚奋进力量”主题党日活动,旨在缅怀烈士功绩,弘扬遵义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凝聚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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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义会议会址,讲解员结合史实,声情并茂地讲述了遵义的红色文化;讲述了遵义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讲述了红军从江西瑞金到甘肃会宁的长征壮举。讲解员还带领全体党员实地参观了遵义会议会址大楼及遵义会议陈列馆,把大家带到了那段烽火硝烟的岁月里,让大家深切地感受到了“坚定信念,坚持真理,独立自主,团结统一”的遵义会议精神。感受到了革命先辈的为民情怀、奉献精神、战斗精神、牺牲精神。使全体党员接受了红色教育、红色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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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义红军烈士陵园,全体党员向革命烈士纪念碑行三鞠躬礼,并敬献花篮。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带领全体党员重温了入党誓词。全体党员聆听了红军烈士可歌可泣的英勇事迹。学校领导为“两优一先”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奖牌。6月、7月入党同志现场领取了政治生日纪念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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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义红军烈士陵园,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给全体党员上了题为“深学遵义会议精神,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党课。她勉励全体党员干部发扬好遵义会议精神,在遵义会议精神上突出“学”字,在责任担当上突出“干”字,在务实工作中突出“真”字,在严于律己上突实出“廉”字。用“想干事”诠释担当意识,用“会干事”诠释担当本领,用“干成事”诠释担当追求,形成“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肩上有担当”的共同奋斗的格局。以吃苦耐劳的精神务实肯干;以一往无前的勇气务实担当,以久久为功的韧劲务实进取,自觉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行动上,做“遵义会议精神”的传播者,做“兴校强校”的务实者,做“立德树人”的实践者。用生命践行好“忠诚、干净、担当”,持之以恒,不忘初心,不谋私利,让党员这个名字再次叫响,真正成为清正廉洁的“集体 代名词”,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助推学校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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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冉  闯

一审人:李娅群        

二审人:张艾霞

终审人: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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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自主招生考试合格名单公示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3科创生合格名单.xls


2023年自主招生美术合格名单.xls


2023年自主招生体育(男)合格名单.xls


2023年自主招生体育(女)合格名单.xls


2023年自主招生舞蹈合格名单.xls


2023自主招生音乐合格名单.xls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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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自主招生考试合格名单公示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3科创生合格名单.xls


2023年自主招生美术合格名单.xls


2023年自主招生体育(男)合格名单.xls


2023年自主招生体育(女)合格名单.xls


2023年自主招生舞蹈合格名单.xls


2023自主招生音乐合格名单.xls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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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梦想而战——高二升高三转段动员大会简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带着家长的殷殷嘱托和对同学们未来的深深憧憬,2023年6月19日下午16:30分,新一届毕业班师生共聚学校足球场,一同参与主题为“为梦想而战”的准高三转段动员大会,本次大会由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主持。出席本次大会人员为学校领导班子、2024届挂班领导、年级组长及班主任和2024届全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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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会一共有七项议程。

第一项议程:全体师生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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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议程: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与学生代表吕佳林一起为2024届高考倒计时揭牌。冉启强副校长揭牌完毕后,对全体学生发表了激情的演讲,今天的聚会意味着我们正式进入高三,高考的战场正离我们越来越近,每一天努力的积累都意味着我们离成功更进一步、离实现梦想更进一步。今天距离我们2024年高考还有354天,让我们珍惜时间、不负韶华,为了我们的梦想一起战斗明年的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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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议程:学生代表吕佳林作转段发言。吕佳林同学发言中说道,我们每个人都是命运的主宰者,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通往成功的道路并非坦途,总是充满艰辛,但是只要我们意志坚定、顽强拼搏,相信明年的我们定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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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议程:教师代表赖俊敏老师发言。赖老师对同学说,高三复习备考的路途是艰辛的,但是艰辛的征程中我们并不孤独,因为老师们定会以自己的责任和担当为同学们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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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议程: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讲话。同学们,高三的路途无论有多么的艰辛,学校都将全力以赴提供最大保障,助力同学们决胜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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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项议程: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向高三年级组授旗;挂班领导向各班授班牌。龙校发言中说到,同学们,今天开始我们正式步入高三,我们已经是高三的年级、高三的班级,我们就要拿出高三学子不怕苦、不怕累、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作风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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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项议程:纪委书记龙树腾带领全体学生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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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结束后,纪委书记龙树腾对同学们说,寒窗能解苦读意,署夏当奏凯歌声。让我们以实际的行动践行我们许下的铮铮诺言,奋战354天,明年的高考我们一定能够蟾宫折桂,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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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段仪式对全体学生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不但促进了同学们意志上的成长,同时激励了同学们精神上的动力,激情燃烧的青春永远值得回味留念,拼搏奋斗的高三更能彰显精彩人生。梦会很远,梦也会很近,年轻睿智的准高三的勇士们,勇敢去扬帆吧!勇敢去追梦吧!勇敢去创造属于自己的辉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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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校服邀标采购方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3年校服邀标采购方案

 

一、基本概况

根据我校工作需要,现就我校2023校服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校内项目编号为:TRSMZCG202306007)进行邀标。本着科学管理、合理服务的宗旨,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开邀标、公平竞争、平等自愿的原则,特拟定2023学校校服采购邀标工作方案:

二、领导机构

 组  长:龙春芬(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宋学超(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冉启强(校党委委员、副校长)  

     杨青龙(校党委委员、副校长) 

     龙树腾(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家长委员会代表2

 成  员:吴忠德(政教处主任)   陈洪江(总务处主任)

        胡天明(总务处副主任)  李易(政教处副主任)

胡亚琴(政教处副主任) 刘应友(后管中心负责人)

唐龙兵(高一年级组长)   陈亿(高二年级组长)

许朝良(高三年级组长)   学生家长代表2人 

学生代表2

三、监督委员会

 组 长:龙树腾(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 员:卢仁勇(监察室主任)  石登军(工会主席)

四、校服采购内容

1、迷彩军训服套装(含军用鞋子、腰带),只能选用87式及之前的已退出现役的服装,每人1套、夏季校服套装(衣服、裤子)每人2套、秋季校服套装(衣服、裤子)每人2套、冬季校服上衣每人1件,以上为每名学生校服的一整套。

2、本项目投标按校方提供的报价表对一整套进行综合报价,综合报价应包括每样单品的单独报价,综合报价作为2023年每名新生的校服价格,单品报价为以后学生单独购买的结算单价。

3、校服款式、颜色以校方提供的样品为准(见附件1)。

4、校服配置参数、面料及质量要求见附件: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校服采购配置参数表(见附件2)。

五、整套校服综合价

人民币:肆佰叁拾元整(¥430.00元)

六、中标方式

控制线内报价最低的中标。

七、投标基本条件及要求: 

1、投标人条件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本方案中规定的条件:

1、领导机构与监督委员会邀请参与或自愿报名参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本次邀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2、投标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投标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或其它符合本项目投标要求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邀标程序

1、现场报价

2、中标单位签定采购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交付产品。

九、其他要求

1、投标人必须有电子卖场的资质。

2、在20238月10号前,按时供货。

3、投标人须提供样品一套。

3、中标人提供的服装达不到要求、不能按时供货,其合同视为无效。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3年6月26

 

  附件1: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校服颜色及款式

  附件2: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校服采购配置参数表。

 

附件1: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校服颜色及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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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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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校服采购配置参数表


序号

校 服 名 称

配 置 参 数

数 量

1

迷彩军训服(含军用鞋子、腰带、帽子)

平纹面料,90% 新型聚酯纤维10%

 

 

 

每人1套

2

夏季校服(男生)

上衣T恤:60%棉、40%聚旨纤维针织布

长裤:复合布100%聚旨纤维

每人2套

3

夏季校服(女生)

上衣衬衫:60%棉、40%聚旨纤维针织布

裤裙(有内衬):梭针布35%棉、65%聚旨纤维

上衣T恤:60%棉、40%聚旨纤维针织布

长裤:复合布100%聚旨纤维

每人各1套

4

秋季校服

 

健康安伦面料,75%聚旨纤维、25%安伦

 

 

每人2套

5

冬季校服

复合面料(防水冲锋衣面料),100%聚旨纤维

 

 

 

每人1件

7

校服款式、颜色以校方提供的样品为准

8

备 注 说 明

9

1. 以上参数必须符合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GB/T 31888-2015。

2. 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PH值、异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 18401的B类要求。

3. 燃烧性能、附件锐利性、绳带、残留金属针必须按国家标准GB31701执行。

4. 纤维含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 29862要求。

5. 未尽内容以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为准。

6. 校服交付应提供同批次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7. 为确保校服供应的连续性,中标厂家须多准备200套校服备用,以满足学生临时购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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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德修身树榜样 廉洁从教铸师魂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党课开讲啦】第一期

《立德修身树榜样 廉洁从教铸师魂》



主讲人:铜仁市民族中学第二党支部纪检委员 涂小艳

内容简介:

本次微党课主要解读“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违反师德师风的具体表现;学习违反师德师风的典型案例。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让我们以此为鉴,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当育人大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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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二〔2021〕8号)、《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发〔2021〕10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促进国家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对象铜仁市2023年初中毕业生。

二、招生类别:1.体育特长类;2.艺术特长类3.科技创新类。

三、招生计划:共50

招生项目

招生人数

招生范围

体育类

13人)

男篮

13

面向全市招生

女篮

田径

艺术类

36人)

音乐(含器乐)

20

舞蹈

8

美术

8

科创类

1

科创生

1

四、考生报名条件

(一)共性条件

铜仁市2023年初中毕业生,且必须参加2023年铜仁市初中升学考试。

(二)报考类别基本条件

1.体育特长类:(1)田径类:不限身高、性别。

2)球类:男、女篮球队员需经教练提前面试。

2.特长类:要求在舞蹈、音乐(含器乐)、美术方面具有较好基础的中考考生。舞蹈专业要求身高:女160cm,男170cm以上。

3.科技创新类:有参加市级相关比赛经历(证书佐证)。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6月28日为自主招生补报名时间,6月13、14日已报名的考生不用再报名)

2023628日(周)。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2.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考生持二代身份证(或户口薄),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中考准考证。

3.报名地点:

铜仁市民族中学学生工作处。学校地址: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北段1号(公园道1号对面)

六、测试时间、内容及公示上报

(一)自主招生专业测试时间

6月29日上午8:00,请考生携带中考准考证及我校术科考试准考证8:00前在学校体育馆集中,按专业测试内容做好备考准备。

(二)自主招生专业测试内容

1.体育专业测试内容

1)身体素质:100M、800M、立定跳远。

2)篮球专业:专业测试(1分钟投篮,半场往返运球,对抗比赛,助跑摸高

2.舞蹈专业测试内容

1)基本功演示(软开度、跳、转、翻技巧等)(40分);2)3分钟以内成品剧目(40分);3)现场抽题即兴表演(20分)。

3.音乐专业测试内容

1)技能(声乐、器乐)任选其一140分)。演唱(或演奏)歌曲(或乐曲)一首。通俗歌曲演唱采用清唱,艺术歌曲演唱采用钢琴伴奏(伴奏老师由本校老师担任,不能自带伴奏老师)。歌曲演唱考生自备歌谱2份。

2)音组、节奏模仿80分)

3)视唱一条(五线谱、简谱均可)80分)

4.美术专业测试内容

素描200分,速写100分,工具(画架,座椅、考试用纸由学校提供,其他工具由考生自备)。

5.科创生测试内容

图形编程测试(100分),测试时长45分钟。

(三)公示及上报

考生面试测试成绩在铜仁市民族中学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上报市教育局。

七、录取办法及编班

凡参加自主招生艺体特长类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特长生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由市招生考试院统一录取,按照考生中考成绩和面试(测试)成绩“双上线”原则,其中:中考成绩须达到当年统招录取控制线的70%及以上,面试(专业测试)成绩达到合格等次,依据考生中考成绩和面试(专业测试)成绩各占50%的分值之和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被我校录取的特长生需签订《铜仁市民族中学艺体特长生协议书》,按照特长生专业类别统一编班。

八、招生联系方式

老师13668568746    老师13765610014

老师13985856613    胡老师1868565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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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改革探索实践 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宋学超副校长一行赴铜仁二中考察交流

      202256日上午,由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处牵头,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带队,教学科研工作处、教学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教师发展中心、信息中心、高一年级组等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十余人赴铜仁二中考察交流,主要考察二中新高考选科分班情况,为我校2022年秋季开展2021级选科分班,分层教学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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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铜仁二中行政会议室,两校领导人与相关科室负责人开展热烈的讨论与交流。

   首先,铜仁二中高一支部书记毛延成作了《2021级新高考选科工作汇报》,主要从前期准备、实际行动、选科之后的现象、建议四个方面作了简要的介绍。汇报用祥实的数据、丰富的图片,呈现了二中所作的充足的准备、扎实有效的工作,呈现了选科后出现的“一个班级的组合学生成绩严重两级分化”“组合与组合之间均分差距较大”等情况。相较老高考文理分科教学,这些新情况,对于贵州首批面临新高考的每所高中的2021级师生而言是全新的课题及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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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二中教学工作处陈主任,分管教学的马副校长对新高考选科工作作补充,学生工作处费主任,分管德育的何副校长,介绍了德育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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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与会人员进行自由交流,就新高考选科分班、学生综合评价、教师评价体系、排课系统等问题进探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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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铜仁二中党委书记、校长蔡永勇总结讲话,总体介绍学校近60年的悠久历史,实验设备硬件设施不足的困境,“大健康、大阅读、大科技、大艺术、大社团”的校园特色,去年高考不斐的成绩,教学、德育工作管理的做法与经验,重点强调了新高考选科的经验。表示二中能在2022年春季开学顺利推进选科分班得益于帮扶二中的广东东莞一中的引导。强调主动学习,积极探索的重要性,要对教师做好培训,对学生开展好讲座与指导;对家长做好宣传与教育;调动好社会资源,开好劳动教育、职业生涯规划课程。

   最后我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致感谢辞,衷心感谢二中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所传授宝贵的经验与建议为我校提供很好的借鉴。表示“远亲不如近邻”,面对新教材、新高考改革,在共同摸着石头过河中,希望城区高中加强校际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少走弯路,寻求共同进步,为推进黔东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黔东优秀学子携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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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背景下,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20219月下发的《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铜仁市民族中学致力于解读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扎实推进新高考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接下来,我校将在继续充分调研、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新高考改革。充分依据学生学业水平、学科能力、职业兴趣和人格特质,与大学学习专业之间做适度关联,为学生选课定向提供科学的指导,寻求设置课程和分层、分类教学提供探索有效路径,让学校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编辑:陈朵

一审:杨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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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选派教师参加2022年全市高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优质课评选观摩交流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市教育局于5月组织的2022年全市高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四门学科的优质课评选观摩交流活动落下帷幕。本次活动旨在充分发挥市级优质课评选观摩交流活动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我校选派的参赛教师李小花、代恒士、陈均勇、黄健琴来自今年4月份学校优质课比赛的学科冠军,均是经过教研组层层选拔、精心磨课,最后选派的优秀青年教师。

   物理优质课评选活动于518-520日在印江中学举行。来自各区县及市直中学的11名教师参赛我校青年教师李小花的《匀速圆周运动》,用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新颖的教学手段,打造了一堂高效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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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花老师《匀速圆周运动》课堂教学

   化学优质课评选活动于523日至527日在铜仁市第八中学举行。来自各区县及市直中学共22名教师参赛, 我青年教师代恒士老师的《基本营养物质》课堂,主题鲜明,素养目标定位精准,教学重难点把握准确,运用了探究式、情景式、体验式等多样教学方法,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展示了教师扎实的教学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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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恒士老师《基本营养物质》课堂教学

   生物优质课评选活动于523日至527日在铜仁一中举行。全市共21位优秀教师参加本次竞赛。我校陈均勇老师《染色体变异》课堂,很好地落实高中生物新课程理念,在优化课堂教学、落实课堂教学有效性方面,都有不俗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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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均勇老师《染色体变异》课堂教学


   历史优质课评选活动于5月23--27日在沿河民族中学举行。我校黄健琴老师执教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与战后国际秩序》,以精导妙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活跃课堂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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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琴老师《第一次世界大战与战后国际秩序》教学课堂

   优质课评选,是高水平的较量。近二年来我校选派的教师在省市优质课评选活动中,面对高中如云,强手如林,表现优异,共荣获一等奖20人,二等奖12人好成绩,期待今年能再创佳绩,助推学校高质量发展。

 

编辑:陈朵

一审:杨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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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在2023年贵州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中再创佳绩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3年6月9日至11日,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精神文明办、共青团省委、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省科技厅、安顺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贵州省第八届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在安顺市奥体中心隆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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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竞赛以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养为目的,是一项将知识积累、技能培养、探究性学习融为一体的科学普及性活动。大赛分为小学组、初中和高中组三个组别,我校两支参赛队伍经过两轮激烈的角逐,在全316余支参赛队伍中脱颖而出,分别获得无人机综合应用接力挑战赛一等奖机器人投篮对抗赛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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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一个让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的氛围,近年来,铜仁市民族中学在科技创新领域加大投入,在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添置设备,创造平台,组建团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近半年来,我校在科普创新及机器人大赛中"太空车”、编程无人机、投篮机器人等项目中分别斩获铜仁市的冠军、市级一等奖,省级一等奖、省级三等奖。科技创新的种子在铜仁市民族中学的沃土上已经萌芽,相信未来定然会绽放出科技之花,让它越开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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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组织防电信诈骗主题教育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增强师生、家长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校开展“预防电信诈骗”主题教育活动,6月15日,我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各班开展“预防电信诈骗”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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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会上,班主任向学生们详细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起源、种类、形式、手段和特点,并通过电信网络诈骗的真实案例和视频,向同学们介绍了电信诈骗的相关内容和危害,为同学们普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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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活动,使师生了解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形式、手段和特点,掌握了识别诈骗的技巧,进一步提升了安全意识。



       供     稿:学生工作处

                                                                                                      编     排:李   易

二    审:吴忠德

终     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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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第一分编  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

第十五章  地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第五分编  占

第二十章  占


第三编  合

    第一分编  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第五章  收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八章  共    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第七百五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七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附    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第一分编  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

第十五章  地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第五分编  占

第二十章  占


第三编  合

    第一分编  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第五章  收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八章  共    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第七百五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七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附    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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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首届“廉洁文化”进校园书画作品比赛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进一步强化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营造廉洁从教的育人环境,培育学生敬廉崇洁的价值观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023年5月4日至5月26日,铜仁市民族中学举办了首届主题为“廉洁从教  诚信做人 遵纪守法”书画作品比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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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开展好本次活动,我校通过手抄报、绘画、剪纸、设计、书法等形式,以“廉洁”为主题,以反腐倡廉名言警句、廉洁人物故事等为素材。学生作品内容丰富、立意新颖,使全体师生在享受书画艺术的同时,接受了一次深刻的廉政文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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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活动得到了全校师生的大力支持和高度肯定,营造了浓郁的校园廉洁文化氛围。学校将以廉洁文化进校园工作为新的平台,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廉洁从教的意识,持续增强广大学生干净做人、规范做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断创造人民满意的教育、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附件:获奖学生名单

一等奖(13人):

一(1 王玉娟 一(5)黄子怡   一(15)宋云轩  

二(24)卢斌林 二(24)胡子寒二(24)何诗雅  

二(22)黄  蕊  二(21)蒋君欣二(24 冯天业  

三(2)赵莎莎  姚丽霞 王林娜  安丽竹  

二等奖(23人):

一(6)田梦垚一(1)彭晓丹一(13)宋知润一(1)杨茜一(7)张玉竹一(15)杨  扬一(4)杜晓雪

二(18)付雪芹 杨婧媛二(7)杨卓玺 二(21)杨诺楠

二(14)李婷婷二(18)卢凤林 唐锌榕

二(24)田  叶 杨奕琛 李治黔 张佳圆  杨雨婷  陈 芬   雷韵熙  沈  豪  

三(2)陶家琪  刘晓洁 杨玉玲 解闽秀三(14)赵芷妍  三等奖(34):

一(1)瞿思  一(5 余佳欣  秦诗画 一(12 毛嘉怡

一(7)符路途 一(2)罗 妮 一(1)黄胜仪一(1)徐佳丽

二(19)张婷婷 吴青容 二(12)田牧易 何佳佳

二(21)杨瑜二(15 张燕

二(24)莫欣怡  曾杨广 邹敏慧 黄鑫 田海燕  龙超 

张凯为 谢欢 龙诗奇 魏婧雯

三(2)沈婷婷 唐文娟余佳萱 毛泰黎杨春凤 黄炜凌赵博雅陈金燕 严杰 唐小然 刘采云

三(14)张子博三(15)杨涵琦     

优秀奖:(17人)

二(12)杨琪文二(21)黄金明 二(18)张婷

二(24)陆怡然 刘湘玉 卢锦峰 黄湛 秦宇佳 董紫依 黄依

张丽娟 李诗晗二(14)姚安迪 二(10)曹化鑫

二(23)金梦恬 二(3)罗丽莎  二(4 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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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 务 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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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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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革命先烈 赓续红色血脉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纪检监察干部赴周逸群烈士红色教育基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

    为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进一步坚定纪检监察干部理想信念,5月17日,铜仁市民族中学纪委组织纪检监察干部一行3人赴周逸群烈士故居、周逸群烈士陈列馆接受革命传统教育。

   周逸群烈士陈列馆庄严肃穆,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怀着崇敬的心情瞻仰了周逸群烈士生平事迹和学习、工作、战斗的光辉历程。一幅幅图片、一件件实物等丰富的历史展品让纪检监察干部对中国共产党波澜壮阔的百年征程有了更加深切的认识和体会,对中国共产党人百年初心使命历久弥坚有了更深的感怀。

   陈列馆内,纪委书纪龙树腾、监察室主任卢仁勇在展厅里驻足凝视,默立沉思。一张张照片、一件件旧物背后是一幕幕催人奋进、感人至深的故事,让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深刻体会到了周逸群烈士“一生交给党”的伟大,为党和人民事业勇于斗争、奉献一切的牺牲精神和一心为民的赤诚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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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此次革命传统教育,使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上受到了 一次直达灵魂深处的红色洗礼。大家纷纷表示。要以此次红色活动为契机,不断鞭策自己,铭记光辉历史,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坚守初心,以“铁一样硬、钢一样强”的工作作风,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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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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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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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师德师风调研座谈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510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师德师风调研座谈会。校党委委员、纪委书纪龙树腾,及高一、高二年级各班共41 名班长参会。会议由监察室主任卢仁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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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卢仁勇对《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了全面解读,既强调了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言行修养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性,又划定了师德底线。

   会议认真听取与会同学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同学们发言踊跃,结合自身或身边同学的所见所闻,从教师的思想政治素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表现以及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和看法,并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出了工作建议。

   龙树腾充分肯定了同学们的看法和建议,认为同学们的建言对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具有建设性的作用。

   最后,龙树腾表示,教师要深刻认识到承担的职责使命,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下一步,学校将认真运用调研会议成果,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全体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新时代“四有”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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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清廉学校建设启动大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廉洁文化的教育、激励、凝聚、导向和约束作用,培养师生的正确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2023414日,学校纪委组织全校教职工召开清廉学校建设启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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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指出,学校围绕《铜仁市清廉学校创建实施方案》,以清廉学校建设为载体,充分发挥廉洁文化的示范作用,让广大师生在形式多样的廉洁文化活动中接受廉洁、崇尚廉洁、习惯廉洁,让廉洁意识真正入脑入心,不断加强校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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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要求,一是各部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不断加强政治建设、制度建设、纪律建设及廉洁文化建设,按照“示范带动、深入推进、全面提升”的工作思路,打造独具特色的清廉学校;二是细化清廉学校建设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强化清廉校园文化建设,为全面推进清廉学校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铜仁市民族中学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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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在第九届全国青科赛(贵州赛区)复赛中再创佳绩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3年5月28日,第九届全国青年科普创新实验暨作品大赛(贵州赛区)复赛在贵州科技馆举行。我校高二(3)班龙昊、罗丽莎同学在比赛中发挥出色,在全省36支代表队中脱颖而出,荣获贵州赛区一等奖。此次参加未来太空项目比赛,学校领导高度重视,信息技术教研组精心组织,在校内选拔了八组优秀的学生参加市级初赛,并在市级比赛中以一等奖第一名代表铜仁市参加了省赛,并最终在省赛中荣获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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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年科普创新实验暨作品大赛是教育部批准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之一,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中国科学技术馆、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承办。本届大赛围绕“智慧、安全、环保”三大主题,设“智慧社区”“未来太空车”命题,旨在关注前沿科学技术等领域的科研应用与普及,考查青年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动手实践”能力。“未来太空车”按照竞赛规则自行设计、制作太空车模型,以规定时间内完成赛道任务和攀爬高度数值最大者为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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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本次获奖展现了我校科技育人的成果,我校将加大力度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及探索精神,为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搭建更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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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纪意识 涵养清廉作风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进一步教育引导全体教职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把衷心拥护“两个确立”转化为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行动自觉,确保教师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廉洁、绝对可靠。414日,校党委委员、纪委书纪龙树腾为全校教职工上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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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树腾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告诫我们,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和遵循。全体教职工要强化党纪国法学习,在自觉涵养高尚品德中增强法纪意识。我们每个人都要把党的纪律规矩、国家的法律法规刻印在心里,把遵守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自觉的言行准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全体教职工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要严守廉洁底线,育人初心。

   龙树腾强调,全体教职工要常怀感恩之心,正确对待组织,对待他人,正确认识自己,要感恩组织的培养,感恩同事和朋友的关心帮助,感恩不懈努力的自己;常怀敬畏之心,对待工作机会,对待学生,要敬畏法纪,要敬畏单位,敬畏学生;常怀平常之心,正确对待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正确对待工作当中的去留进退,正确对待个人利益,不患得患失;常怀自律之心,始终以乐观的态度、豁达的心态去对待工作,对待生活,与学校发展同心同向、同心同德、同力同行,推动学校教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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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寝室表彰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4月10日星期一16:30,我校“文明寝室”表彰活动在苏州楼阶梯教室举行。出席本次活动的有宿管科科长胡亚琴、何啊松老师、曾江老师、易白林老师、乐家物业部门负责人刘文超及全体宿管老师、各寝室长。本此活动由宿管科科长胡亚琴主持。

   宿管科科长胡亚琴根据宿舍管理规定对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做出了全面要求和部署,提升宿舍精神文化建设,构建安全文明的宿舍环境,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增强学生自我管理意识,为民族中学学子创造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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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宿管科科长胡亚琴宣读了铜仁市民族中学“文明寝室”的表彰决定,并授予其模范寝室和文明寝室奖状和奖品,给优秀寝室长颁发奖状。为创建整洁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提升宿舍文化品味,营造积极向上、舒适优雅、安全和谐的寝室文化氛围,提高我校住校生的审美情趣和生活品味,开展了 “寝室文化设计”评比活动。最终评出“模范寝室”20间,“文明寝室”65间,优秀寝室60间,并及时颁发了奖状和奖品。



           通过此次活动,改善了我校学生寝室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于创建整洁文明的寝室环境,提升我寝室管理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宿管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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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对宿管人员的消防培训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普及消防知识,加强消防全安教育,是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的个重要课题。直以来,铜仁市民族中学学生宿舍管理科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重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为了加强宿管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对学生的教育服务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救助能力,加强生命教育和安全防范意识,202335下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科组织乐家物业保安人员和全体宿管员在学生寝室5栋、6栋、7栋、9开展了一次全体宿管员消防安全培训。活动由学生宿舍管理科科长胡亚琴组织并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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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的消防安全培训,由学生宿舍管理科科长胡亚琴负责主讲以及现场指挥,通过讲解让大家对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学校消防设施布局和消防设备的使用以及对于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都有更深入的了解。在消防培训的实操演练环节,具体讲解各种消防器材的种类、性能、适应火种及操作要领,并配合现场操作示范,安排宿管员实际操作。通过理论知识讲解使用的要领,进一步增强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及应急避险能力,为确保学校消防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达到了预期培训目的。

 


   今后,我将一如既往地在努力落实好各项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学生宿舍管理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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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为了加强学生寝室管理,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生行为和生活习惯,创建一个安全、文明、舒适、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331日下午17:00,由学校宿管科胡亚琴科长组织科室全体成员、全体宿管人员、实习老师组成的考评小组,对学校488间寝室进行了“文明寝室”的全面检查。评比标准为:平时(周五大扫除+每天日常检查)60%,文明寝室检查占40%;现场检查采用百分制,卫生、内务占50分,文化布置占50分。评奖男、女寝室和年级各楼栋分开评,由学生工作处和宿舍管理科给定的名额由高分评起,考评小组的严格评比:145间寝室获奖,设一等奖20间,颁发“模范寝室”荣誉证,并发奖品,加班级量化分1/;二等奖65间,颁发“文明寝室”荣誉证,并发奖品,加班级量化分0.8/;优秀奖60间,并发奖品。此次活动得到了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同学们积极响应,表现了铜仁市民族中学良好的精神风貌,增强了寝室凝聚力,学校将对本次的文明寝室进行奖励,以激励他们继续保持发扬,希望其他宿舍向其看齐,取其精华,修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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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检查寝室 

   这次评比活动中,绝大部分班级寝室卫生、内务物品摆放等方面做得不错;只有极少数班级在寝室卫生、内务、物品摆放等方面做得较差。希望获奖的寝室再接再励,持之以恒,使自己的寝室更加美丽,同时也希望没有获奖的寝室,能向好的寝室学习,以提高我们寝室卫生、内务、物品摆放的整体水平,从而美化我们的寝室,同时也希望全体宿管人员加强对寝室的管理,希望各班主任经常进寝室看看本班的住校生。

 

 

 

                         学生宿舍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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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住校生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了提高全校住校生的消防意识,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切实防止重特大灾害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针对学校宿舍楼发生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下,全体住校生能熟悉逃生路线,在老师的引导下紧张有序、及时有效地撤离事故现场,达到遇事不慌、积极应对、自我保护的目的,提高抗击突发性事件的应变能力,对全体住校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活动,以此提升全体住校生在面对各种突发火灾应急处理的能力。

 


   本次活动重在于普及安全常识,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组织方式和运作程序,锻炼住校生安全求生的本领。

20230531日早上10:00,在演练活动前期准备工作就绪的情况下,准时开展了演练活动,在发出指令的同时,各工作小组和师生立即按操作程序有条不紊地投入活动演练,整个活动历时533秒圆满完成各项设计规程,取得预期演练设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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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活动结束总结会上,学校保卫科长宁晓明向同学们演示了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作了发言。总结开展本次活动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给住校生普及安全常识,牢固树立“安全重在防范”的意识,培养住校生安全常识和安全防范,应对突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生和财产安全的能力,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强调在校园安全方面要随时绷紧这根弦,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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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科科长宁晓明在会上讲话

(学生宿舍管理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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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课题课堂教学研讨活动在铜仁市民族中学顺利举行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5月31日,省级课题《一体化背景下高中思政课培育核心素养的教学案例研究》课堂教学研讨活动在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本次活动由铜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铜仁市民族中学、铜仁市高中政治瞿文彪名师工作室承办。活动由铜仁市教科所政治教研员匡晶主持,铜仁市高中政治瞿文彪名师工作室成员和铜仁市民族中学政治学科全体老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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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第一节课由省级课题组成员、名师工作室学员、市第十五中学魏文翠老师以《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为题,通过“铜仁举办两场大赛”创设情境,引导学生“悟联系的特征”“探持续发展之策”“学以致用,立科学联系观”,结合时政热点,贴近生活实际,较好地落实了学科核心素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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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第二节课由省级课题组成员、名师工作室学员、市民中龙海丽老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题,通过“聆听1933年的梦”“立足2023”“应征2050”三个环节的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积极性,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引导学生理解必须继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认识“四个伟大”的关系,落实“两步走”战略,正确处理“我的梦·中国梦”,较好地落实了学科核心素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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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两位上课老师分别对自己的教学设计思路进行说课,观摩老师纷纷对两节课堂展示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和交流,对于两位老师的教态、新课程理念和学科核心素养的落实、教学资源的应用、活动型课堂的构建等都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需要改进完善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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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瞿文彪以《依托名师工作室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为题,分别从工作室的成立、管理要求、组成人员、工作室的定位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提出通过交流学习助推教师专业成长,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教学高质发展,为工作室建设明确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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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匡晶老师对课例研讨进行了总结,并对课题研究进行中期汇报,并要求课题组成员紧紧围绕课题内容,按照既定研究计划,稳步推进,确保按时高质完成课题研究,让课题成果充分发挥促进教育教学的作用。


(供稿:政治教研组)

编辑:瞿文彪

一审:杨再胜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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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智慧大平台资源,赋能学校高质量发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应用能力培训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提升中小学教师数字思维和数字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教与学方式变革,实现数字化助推优质教育共享、促进教育公平发展、推动课堂教学融合创新,使数字化赋能教育高质量发展目标。2023526-28日,铜仁市教育局在德江一中举行“推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在教育教学中深度应用市级培训”。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处主任杨再胜、信息中心主任杨云、信息技术教师熊欣参加本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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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开幕式会议由白洪刚主持。首先由德江县教育局副局长谭军同志致欢迎词。其次是德江县第一中学李旭刚校长介绍德江县第一中学推进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应用和取得的成绩情况。最后是铜仁市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所朱庆副所长讲话并强调培训纪律要求和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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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后进行四节应用平台资源的展示课。

  第一节是柳丹丹展示了一节初中生物课《出生的秘密》。出生的秘密文字与图片均不直观,提不起学生的兴趣,于是柳老师

利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通过观看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张丹莹老师上的《人的由来》复习课视屏,通过精心剪辑加工视频,转化成自己所需要的内容,把抽象的文字变成了视频,让学生对生命的发生与形成变得直观可感,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得学生积极参与问题的探讨,积极展示交流讨论成果,使得学生的主体得到了充分的突出,课堂气氛热烈而温馨。课后柳老师还分享了备课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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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课由德江县共和镇中心完小张田旭老师展示了一节六年级的音乐课,张老师是数学专业毕业,上的是语文,又要上该班的音乐,这个难度太大,小学音乐专业性很强。教师不但要教学生认识谱,还要教学生懂得曲谱的符号,这对于一个村小教师来说难以胜任。于是她利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资源,通过触碰屛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解决非专业老师上其他专业课的问题,更解决了老师五音不全的问题,让学生真实体验了专业课的特点,顺利解决了偏远山区缺师资、缺资源的双师型教学的实际困难。课后张田旭老师还进行利用资源平台的经验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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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课市授课教师是德江二小日语专业毕业的冯芳老师,冯老师在学校上英语的同时还要上该班的语文课,她借助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资源,克服了普通话不太标准和对文言文阅读课无法把握到位的弱点,展示一趟精彩的小学文言文课堂,课后冯芳老师就如何应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资源进行筛选、整理来备课和上课的做法,以及应用的感受和取得的经验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享。

  第四节课是德江玉龙中学常万山老师分享的高中数学《二项式定理》课。整节课看似没有直接运用平台,但是通过教师的讲解和运用,实则是借鉴了平台三个名师的视频可得内容,结合自己学生的实际情况加以整合,使得课题重难点突出,结构严谨,重难点突破张弛有度,学生参与度很高,课堂气氛活跃。课后常老师就自己如何利用平台资源进行备课、上课和教学反思进行了交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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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是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应用推广经验分享。

  首先由德江县教育局教育站负责人舒大荣老师从四个方面介绍德江县平台应用推广经验分享。一是对信息化和数字化两个概念进行了解读;二是对德江县根据市局、县局文件精神要求,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组织机构,组建实验学校,制定了试点方案和培训方案,并开展试点学校的教研活动,定期开展活动、定期展示应用成果、定期总结反思;三是就应用推广的措施和办法进行交流;四是就数据理论和经验进行分享,特别是课后服务应用场景,德智体美劳、教师研修、家庭教育、教改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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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是张田旭老师从平台的栏目、平台的资源、平台的应用和自己应用所取得的成绩做了分享与交流。

  最后是铜仁市教育局教科所朱庆副所长作“教学实践应用方法与技巧展示以及优秀应用案例分享”的讲座。首先他介绍了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的基本情况,平台涵盖“推荐、德育、课程教学、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课后服务、教师研修、家庭教育、教改经验、教材、地方频道”十二个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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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特别是推荐板块涵盖科普教育、心理教育、通识研修三个子版块,特别强调心理教育板块为非心理学专业教师和班主任教师如何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如何让学生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如何让学生学会人际交往和学会学习保持心理健康提供了学习借鉴的平台。其二,针对课程教学板块,教师如何利用平台备课上课提出了很多可行性的建议;其三,针对课后服务板块,如何进行研学实践、校本研修、经典阅读、科技教育等方面都进行了培训和案例分享;其四,针对教师研修板块,重点强调师德师风、学科研修、命题出题、国培示范、院士讲座、名师名校长专栏的使用和成果进行了分享,建议学校教师积极加入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团队,借助平台进行教研活动,来提高自身对新课改、新教材、新高考的理解与运用,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化成长,促进课堂效率的提高,助推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其五,针对家庭教育板块,他强调家庭教育观念、家庭教育方法、家庭教育指导三个子版块,为家庭教育和家校沟通教育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学习平台,尤其是在“双减”政策背景下,不单单是学校的事,它需要家庭、学校共同努力,协同推进。两者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才会形成合力,提供了可以学习借鉴的平台。其六,针对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方面,提出学校在五育并举背景下,如何开展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如何开拓“家校社”劳动教育新路径,对构建全面育人新格局也提供了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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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对铜仁市国家中小学智慧平台中小学校推广应用情况评价表做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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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在促进基础教育数字化转型、均衡发展、资源应用、师生数字素养提升等方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时效性。推进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应用是实施教育、科技、人才强国三大战略的需要,是推进数字中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是促进教育改革和课堂变革的需要,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优质的教育资源,既提升了教学水平,又提高了学习成绩,极大程度地助力了教师们的教育教学工作。也是教育薄弱学校实现弯道超车的机遇,为地区教育提供优质教育资源,高水平落实双减政策,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编辑人:杨再胜

一审人: 杨再胜

二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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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年级优生补弱启动仪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了做好高二优秀学生的培优工作,为下一学期的高三复习冲刺做好准备,2023525日,我校在高二年级会议室举行了高二年级优生补弱工作启动仪式,仪式活动由年级组组长许朝良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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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朝良组长主持会议)

  参加本次仪式活动的还有年级组副组长刘昆及“培优”活动的全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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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昆副组长介绍补优课程开设情况)

  刘昆副组长首先阐述了培优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明确了培优活动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模块,学校领导也高度重视学生的培优活动,希望参加培优活动的学生要珍惜机会,努力学习,争取在老师们的辅导下,成绩有大幅度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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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学生们积极发言表态,一定要积极配合老师的培优工作,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争取在学科知识、学习方法等方面得到更高的提升和完善,不负青春,不负韶华,刻苦学习,不断夯实各学科基础,力争学习成绩取得更大的进步。

以上就是本次启动仪式的全部内容,最后许朝良组长对此次会议作了总结,希望参加培优活动的同学们仍然要把平时的课堂作为自己学习的主战场,要从平时的课堂中要效率,并作为自己提升成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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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 组织召开食堂问卷调查反馈座谈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241119:30,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组织各班生活委员行政楼会议室召开食堂问卷调查座谈,食堂管理人员和全体食品从业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分管后勤的冉启强副校长,铜仁邦达公司总经理苏鹏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刘应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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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问卷围绕食堂饭菜价格、种类、菜品质量、食堂环境卫生、服务等13个项目进行了调查,按照班级每班2份,共发放调查问卷132份,收回问卷1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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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刘应友围绕3月底发放到各班的调查问卷13个项目的调查汇总情况和对应的其他意见建议进行了通报。随后,到会的同学积极发言交流,同学针各食堂在饭菜价格、种类,荤素搭配比例等菜品质量以及食堂环境卫生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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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方铜仁市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鹏总经理进行了表态发言。他要求食堂经营方要重视调查问卷中学生提出的问题,食堂经营户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接下来要对调查问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实整改,提高饭菜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做出学生认可并物有所值的饭菜。

最后,冉启强副校长作了会议总结发言,冉副校长要求食堂经营方对调查问卷中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要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提升服务水平和提高饭菜质量,做出物超所值的良心饭菜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和铜仁市邦达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学校食品制售的全过程监管,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为全校师生能安心学习和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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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应友         一审:冉启强       终审:龙春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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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 组织召开5月食品安全调度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3年5月16日15:00,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组织5月食品安全调度会,食堂、超市管理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分管后勤的冉启强副校长,铜仁邦达公司副总经理杨群芳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刘应友主持。

会上,刘应友作为学校食品安全总监,首先汇报本月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下步打算等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刘应友指出,从上月召开了学生调查问卷反馈会后,食堂管理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整改,现在师生普遍反映:食堂饭菜质量明显有了改善,现在真正吃到了物有所值的饭菜,师生对食堂的满意度大幅提升;食堂就餐秩序明显改善,水果、饮品、小吃各摊点加强了防蚊措施,卫生状况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食堂内外环境加强治理,就餐环境更加舒心了。然后,刘应友对本月食品安全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针对食堂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发现的违规总理提出了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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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分管副校长、学校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冉启强对下个月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冉副校长提出:一是下月内要完成消防知识培训及操作演练;二是后勤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管力度,对发现的食品安全不规范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三是要随时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食品安全卫生到位、食材储藏规范。四是要确保食材新鲜、售剩饭菜及时处理不得过夜。


编辑:姚欣怡         一审:刘应友       终审:冉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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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参加全市高三复习优质课比赛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随着2022年疫情的过去,迎来了春暖花开的2023年。市教育局组织的2022年全市高三复习优质课评选活动,受疫情影响延期召开的英语、历史、语文、地理、物理、政治、生物、数学8个学科的评选活动于20233月、4月在各区县高中先后举行。截止421日最后一个学科数学评选活动落下帷幕,8个学科评选活动全部圆满召开。我校参赛教师在备赛中从一轮复习调整至二轮复习,通过组上反复打磨,在最后的全市评选活动中,展示了扎实的学科素养及出色的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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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三英语优质课评选活动于328日至31日在印江中学举行。我校英语组彭若梅老师担任本次比赛的评委,尹艳老师为参赛选手,李娅群老师作为观摩教师参加了此次活动。14节课呈现了阅读、完型填空、作文、语法四个课型,我校尹艳老师的《Reading Comprehension Strategies for Exposition》用充满烟火气息的美食制作创设情境,循序渐进地引导学生掌握说明文写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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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三历史优质课评选活动于328日至31日在印江一中举行。我校历史组乔占成老师作为评委,罗小斌老师作为参赛选手参加本次活动。罗小斌老师的《明清时期的社会经济与白银货币化》,回顾近五年高考,聚焦高频考点,并通过复习唤起旧知,突破核心知识,同时以高考真题为主,不断强化练习,通过真题训练总结解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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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三语文优质课评选活动于410日——414日在思南六中举行,我校语文组姚群老师参加比赛,任晓红老师参与观摩。姚群老师《夯实根基好说话,找准病因巧下药——辨析并修改病句》从知考情、明考点;单项练,寻方法;综合练,长本领;学出题,会迁移共四个环节让学生掌握辨析病句、修改病句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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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三物理优质课评选活动于411-14在印江第一中学举行。我校物理组教师罗海燕老师参加比赛,杨金玉老师参与观摩学习。罗海燕老师的《电磁感应定律的综合应用》,全面复习知识点,进一步夯实基础,构建物理模型,建立知识体系,同时引导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物理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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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三地理复习优质课评选暨高三地理解题思维可视化教学研讨活动于411日至14日在玉屏民族中学举行。我校地理组教师杜朝刚老师作为评委,杨文英老师作为参赛选手,成少霞老师作为观摩教师,共同参加本次活动。杨文英老师《工业区位因素及其变化》,将课堂充分交给学生,让学生自己梳理知识体系,结合所做过的高考真题,以玉屏箫笛厂的发展为材料,让学生小组合作学习,自己命题、做题。让学生明白高考是怎样考的,做到心中有数,查缺补漏,从而总结做题方法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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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三生物、政治优质课评选活动于410日至414日在思南民族中学举行。我校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作为政治学科评委,生物组苟小娟老师、政治组严易文老师作为选手,参与本次活动。苟小娟老师的《光合作用与农业生产》从生产实战中解决具体问题的角度来体现环境因素是如何影响光合作用的,借助一些实例引领学生进行探究,引导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易文老师《社会历史观》从构建知识体系,命题探究、考点回顾,易混易错、误区清零,真题演练,时政热点透析五个环节,重点引导学生自主构建专题知识体系及培养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高三数学优质课评选活动于419日——421日在江口中学举行,我校数学组黎鹏飞老师参加比赛,张运安老师参加评课。黎鹏飞老师《利用圆锥曲线的定义求曲线方程》主要从基础题入手,层层递进,通过例题让学生合作探究、自主归纳解题方法步骤,老师对提炼总结形成结果进行评价再由练习题学生独立完成巩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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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几年的全市优质比赛中,我校教师以饱满的精神,深厚的学科素养,扎实的教学基本功,从众多优秀的参赛选手中脱颖而出,取得可喜的成绩。每个参赛选手从自主设计到组上竞选、打磨,最后赛场竞技,在业务上迅速成长。每个观摩教师在观摩学习中积累经验,受益匪浅。每个备课组、教研组在备战中开展研讨交流,集全体之智,彰显团队精神。我们期待我校教师在本次活动中能再创佳绩,为校争光。


 

编辑:陈朵

一审:杨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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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交流,备战高考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东片区“三新”背景下高中历史一轮复习深度研讨活动

  随着2023年高考即将到来,铜仁市高中高二部分学科已先后完成高中教材的学习,进入高三一轮复习。为提升高中历史教师新课程、新教材、新高考教育教学综合能力,推动新课程改革实施,探究“三新”背景下一轮复习策略,科学备战2024年高考,由市教育局组织,铜仁市民族中学承办的东片区“三新”背景下高中历史一轮复习深度研讨活动,于2023522日在铜仁市民族中学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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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活动由市教科所教研员陈甜老师主持,来自东片区各高中历史教研组组长和高二历史备课组组长及我校全体历史教师参加本次研讨活动。本次活动的主题是“聚焦‘三新’改革,研讨备考策略”,以示范课、观摩课、研讨交流三种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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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与老师们一起观摩学习)

        522日上午一二节课分别由铜仁一中周文老师和石阡民族中学赵启佳老师上示范课,他们以同课异构的形式讲授《中华文明的起源与早起国家》;三四节课分别由铜仁市民族中学吴金东老师和玉屏民族中学石宏博老师上观摩课,同课异构的课题是《秦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  

  铜仁一中周文老师以材料导入,提出问题:中华文化外来还是本土,明确学习内容。然后从历年考题、考查内容、考查方式、考查趋势四个方面对高考考情进行分析,按古国、方国、帝国三历程整理建构主干知识,最后让学生根据材料,按照考点,自主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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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一中周文老师上课)

  石阡民族中学赵启佳老师以何尊铭文“宅兹中国,自兹乂民”导入课题,然后分“探寻中华文明起源的特征”、“作为国家形态的‘中国’何时出现”、“实证与解释中华文化的内涵”三个任务完成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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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民族中学赵启佳老师上课)

  铜仁市民族中学吴京东老师及玉屏民族中学石宏博老师的课堂都以问题导入,启发学生思考;注重课程标准、近五年考情与命题趋势的分析;强调梳理历史主干知识,建构历史学科知识网络,并突破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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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吴金东老师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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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民族中学石宏博老师上课)

  当天下午,全体教师在致远楼一楼会议室进行研讨交流活动。一是上课教师进行说课,与会教师纷纷进行了评课议课; 二是各学校介绍本校2024届一轮复习方案、复习计划安排。三是研讨2024届一轮复习历史学科复习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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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活动,与会教师在观摩学习中反思总结,在思想碰撞中产生火花,在深度研讨中明确高三历史一轮复习方向及路径、策略,最后在活跃、热烈讨论氛围中圆满结束。


(历史教研组供稿,陈朵编辑,杨再胜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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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备考二轮复习 深耕高三高效课堂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全市高三生物、地理二轮复习备考研讨活动在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

    为提高我市高三教师备考能力,深入了解新高考改革思路和命题趋势,交流复习备考的方法和策略,市教育局教科所于2023年2月12日在铜仁市民族中学组织开展全市高三地理、生物二轮复习备考研讨活动,来自碧江区、万山区、松桃县、玉屏县、江口县的高三生物、地理教师共计13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生物、地理两个学科的研讨活动分别在市民族中学苏州楼阶梯教室及二号楼阶梯教室有序开展。上午进行高三二轮复习示范课展示,下午进行高三二轮专题备考方法与策略专题讲座、研讨交流。

    生物活动现场,市民族中学苟小娟老师、铜仁一中张玮老师、长沙市第一中学正高级教师、二级教授、中学特级教师高建军老师均以“神经冲动的传导与传递”为题,展示了三节精彩的高三二轮复习课。小娟老师的课堂注重夯实学生基础,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张玮老师的课堂注重做题技巧和方法的运用,提高了学生的解题能力;高建军教授的课堂注重落实学科素养,善于引导学生发散思维、主动思考,拓展了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下午,长沙市第一中学高建军老师针对上午的复习示范课进行评课,并以“2022年高考生物全国试题简评及2023年的变化”为主要方向,就生物学科如何科学有效开展二轮复习做了专题讲座。高建军教授从新高考背景、高三二轮复习教学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如何提高生物学习效率和规范答题、二轮复习的备考策略、课堂教学模式探讨等多方面与参会教师做了深入的剖析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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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一中学特级教师高建军老师上示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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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苟小娟老师上示范课)                   (铜仁一中张玮老师上示范课)


    地理活动现场,铜仁市民族中学杨文英老师、松桃六中杨加栋老师、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特级教师杨帆老师以《工业区位因素及变化》为题,为东部片区高三地理老师呈现了三节精彩的高三二轮复习示范课。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特级教师杨帆老师在下午组织评课议课后,作了高三二轮专题备考方法与策略专题讲座。他强调高三教师要主抓试题分析,在二轮教学中以微专题的方式巩固学生的知识基础,对学生解题的方法进行强化训练,抓住高考试题的规律,积极引导学生以主动学习的态势去面对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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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特级教师杨帆老师上示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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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杨文英老师上示范课)               (松桃六中杨加栋老师上示范课)


    市教育局教科所生物教研员聂璐、地理教研员唐晓静老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本次活动有助于我市高三生物、地理教师精准把握一轮复习与二轮复习的区别,对如何上好二轮复习课做出了良好的示范引领,希望大家及时总结、提炼升华,在以后的教学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刻苦钻研,扎实有效地推进高三二轮复习,助力学生冲刺高考。

(铜仁市民族中学生物、地理教研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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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运会亚军!铜仁女篮凯旋返铜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5月28日晚十点,在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组篮球项目女子组比赛中代表贵州省出战并斩获亚军的铜仁女篮载誉归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云携铜仁三中女篮在高铁站整齐列队,热烈祝贺亚军凯旋。

据悉,代表贵州省参加比赛的铜仁女篮以74:61获亚军。比赛期间,运动员们始终以积极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全身心投入到每场比赛中,严守赛风赛纪,秉承和做到了胜不骄、败不馁,尊敬裁判、尊重对手、文明参赛、相互交流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在冠亚军争夺赛中,在两大主力队员受伤的情况下,依旧获得亚军的好成绩,在赛场上展示了铜仁女篮巾帼风采,得到了对手的尊重和赛场观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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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新征程 谱写新篇章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奋进新征程 谱写新篇章

 

202357日,铜仁市民族中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行政楼四楼会议室胜利召开。学校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列席代表共106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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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代表合影留念)

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组织召开了预备会议,并作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表决通过了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和大会执行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及大会议程。 会议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正式开幕。

党委委员、副校长宋学超主持会议。

首先,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致开幕词。勉励代表们树立主人翁意识,为学校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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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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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同志作《铜仁市民族中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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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作《铜仁市民族中学财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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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石登军作《铜仁市民族中学工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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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讨论)               (主席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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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代表投票表决)

最后,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作了闭幕讲话。她指出本次大会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大会讨论和表决通过的各项制度,对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引领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持续推进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希望全校教职工以昂扬的斗志和饱满的热情,进一步坚定信念,积极主动地探索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抢抓机遇、勇于担当、攻坚克难,强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为加快推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同心同德,共创铜仁市民族中学的未来!

大会在雄壮的国际歌声中胜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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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代表起立高唱国际歌)

                          

  一审:石登军

  二审:乔占成

  三审:宋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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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心系学生,进课堂助力学生成长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退休教师心系学生,进课堂助力学生成长

  58,铜仁市民族中学退休教师张进华走进高二(18)班,为学生上了一节班会课。课堂中张进华老师语言风趣、讲解贴切学生的学习生活,耐心细致,和蔼可亲,立刻赢得了学生的喜爱,精彩之处更是赢得了学生的欢呼声和阵阵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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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进华老师围绕“五育并举”向学生着重介绍体育教育,让学生明白了体育教育是一个发展身体,增强体质,传授锻炼身体的知识、技能,培养道德和意志品质的教育过程,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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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进华老师向学生传递体育可以带给他们健康的身体,运动可以强化心肺活力,强化心脑血管,使免疫力和活力都能得到极大的提高的知识。结合学生的学习生活,使学生懂得了体育教育带来正能量,领会一种永不放弃体育精神,和坚持到底的向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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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进华老师向学生介绍了我校女篮良好的心理和团队积极拼搏向上、永不言败精神。鼓励学生平时加强运动,让学生知道爱运动的人,都会有健康的心理状态,更愿意和别人交流,更加的合群。张老师的鼓励获得学生的热烈回应。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张进华老师让学生感受到了他对教育的热爱、对他们的关爱。张老师鼓励学生把自己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学生,努力学习,将来为祖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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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五四”精神 奋勇担当 建功新时代 --我校举行2023年度“五四”表彰大会暨新团员入团仪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传承“五四”精神 奋勇担当 建功新时代

--我校举行2023年度“五四”表彰大会暨新团员入团仪式

 

   为继承和弘扬“五四”精神,激励我校广大青年学生认真学习、奋发进取,2023年5月4日下午18:30分 ,我校在艺体楼三楼多功能会议厅举行了五四表彰大会暨新团员入团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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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校团委书记徐洋,校团委副书记李异、杨磊出席大会,校团委全体委员、全校所有团员和新团员共650余人参加。会议由校团委书记徐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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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帷幕。宋学超同志宣读表彰文件,杨青龙同志宣读新团员名单,出席大会领导为获表彰的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了颁奖,并为新团员佩戴了团徽,龙树腾同志带领全体团员进行了入团宣誓,随后新团员代表雷心沣同学做了发言。本次表彰大会共表彰13个“五四”红旗团支部,62名优秀团干,110名优秀团员。

   

   会上,龙春芬同志向全校广大青年师生致以节日的问候,向受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祝贺,对学校共青团工作给予了肯定,结合“五四”运动的背景和意义上了一堂《五月的花海 民族的希望》主题团课,并向全校广大青年学子提了三点希望:一是要要政治坚定、志存高远,做新时代的有志青年;二是要勤学善思、苦练本领,做新时代的有识青年;三是要胸怀大我、建功有我、突破自我、拼搏忘我,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最后,全体与会人员齐声高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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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高三学生高考复习专题讲座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开展高三学生高考复习专题讲座

   2023年4月22日晚上19:30—21:30分,在我校明理楼阶梯教室、致远楼阶梯教室、苏州楼阶梯教室,分别进行地理、物理、数学学科的高考复习提分讲座。参加本次讲座的资深专家是:张运安、杜朝刚、杨云。讲座由高三年级组长唐龙兵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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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安老师分析《如何解答圆锥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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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高考分析专题讲座现场)

  张运安,数学高级教师,从事高中数学教学35年,曾撰写多篇教学经验文章、参与的省级课题研究有两个、多次参加市高中数学统考命题,曾多次作高考复习指导讲座或作示范上课。本次张老师在本次讲座中从《如何解答圆锥曲线》小题专题分析,主要对11题、12题、15题、16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讲解分析,指出了更明确的解题思路,提升了解题效率和答题的准确率。

杜朝刚,地理高级教师,铜仁市市级骨干教师。多次担任市级优质课评委,曾多次为全市作高考复习指导讲座或作示范上课。今天杜老师以《核心素养下高考地理复习建议》为主题给同学们分析了课标修订的基本思路:立德树人是根本任务,地理学科素养人地协调观、综合思维、区域认知和地理实践能力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给同学们解读了高考的考查方向及向同学们提出了高效的复习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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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朝刚讲解地理学科课标修改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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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高考分析专题讲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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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亲临高三复习讲座现场视听)

   杨云,物理高级教师,从教27年来、一直耕耘在教学第一线,曾任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贵州省面试官、市级微课评审专家、市基础教育专家库成员、校级学术委员会、“三名”工程考核组成员等。今天杨云老师从《物理核心素养在高考中的体现》结合新课改下“三新”即新课程、新教材、新高考,这几个方面给同学们分析现在物理学科在高考中的命题依据和命题的基本要素。杨老师的解读让同学们更加清晰的知道现在高考的灵活性,更多的是考查学生的综合素养能力,为同学们接下来的复习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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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高考分析专题讲座现场)

   通过分学科、分层次、用高考命题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同学们在接下来的复习备考中:题型专题训练,主客观的研读,查漏补缺、规范作答,身体、心理调节等等方面因素,影响高考复习提出宝贵的指导性建议。希望同学们根据讲座专家的建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高效的复习备考计划,在高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编辑:张金和   

一审:唐龙兵

报:校领导、党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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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片区教育联盟“三新”改革教育研讨活动 在铜仁市民族中学成功举办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东片区教育联盟三新改革教育研讨活动

在铜仁市民族中学成功举办

由市教育局组织,铜仁一中、铜仁市民族中学承办的东片区教育三新改革教育研讨活动,于2023410日至13日在铜仁一中、铜仁市民族中学成功举行。我校承办的语文、政治、地理、历史、音乐、美术、体育七个学科教学研讨活动按计划有序推进。来自东片区各兄弟学校的高中教师共三百余人,汇聚民中,就三新背景下,打造有效课堂,探寻高中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开展同课异构与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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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片区教育联盟“三新”改革教育研讨活动合影(高二语文)

在学校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经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处精心统筹,相关科室、教研组的大力协助,及与会教师的认真参与,为期三天研讨活动于413日下午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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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莅临指导,深入课堂参与听课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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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参与教学研讨观摩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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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参与教学研讨评课议课活动

语文活动现场,开展以统编教材选择性必修中册第三单元《过秦论》《五代史伶官传序》两篇文言文为内容双篇教学研讨。来自铜仁一中的陈丽娇老师、我校的任俐老师就两篇经典的史论文寻找不同的切入点,以情境为依托,以任务为引领,以问题为导向,呈现了精彩的语文课堂。

陈丽娇老师的课堂把总结经验,用课堂所学,为班级发展建言献策作为总任务驱动整个教学活动。从以史为鉴,总结秦唐经验”“以文为鉴,品鉴艺术手法”“学以致用,创造性表达三个学习任务,循序渐进地引领学生实现总任务。在品读与写作中,注重培育审美鉴赏与创造,语言建构与运用。任俐老师的课堂从厘清文章思路,展示思维导图”“比较两篇史论论证方法”“思辨性表达与交流三个任务,从论证思路、论证方法、论证观点三个方面比较其异同。在学生汇报学习成果、交流探讨中,注重培育学生语言建构与创造及思维发展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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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活动会场,铜仁一中安蒂老师从巴罗克音乐《G弦上的咏叹调》入手,通过对复调、对位法、通奏低音等知识点讲解深入浅出的带领同学们聆听、感受作品,特别是结尾部分把抽象的音乐作品和文学作品有机衔接,别出新意。我校田露老师从巴罗克音乐《四季-春》入手,通过聆听、感受、欣赏作品,让学生初步了解协奏曲、复调音乐、主调音乐等相关音乐知识,带领同学们运用手势自主发现主题音乐重复发展的强弱变化,并通过分析作品,使学生了解维瓦尔第的创作风格,培养学生对世界多元音乐文化的理解和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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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活动现场,铜仁一中的池燮老师的《体验色彩——心灵的演绎》和我校张金和老师的《抟泥幻化》让在场师生感受到美术课堂艺术之美及创造的乐趣。池燮老师通过引导学生感悟抽象艺术与音乐的联系,体会抽象艺术中艺术家所表达的不同情感,通过动手实践的环节让学生体验到了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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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创作的乐趣。张金和老师用周杰伦的《青花瓷》激趣,拉近了学生与中国陶瓷艺术之间的距离,沟通传统工艺与现代流行音乐融合的独特之美,然后从陶器时代的艺术特色、陶瓷发展历程、陶与瓷的区别三个方面开展了教学。

地理活动现场,江口中学韦文峰老师与我校李浪两位老师就湘教版必修2第三单元第一节《农业区位和农业布局》进行了精彩的课堂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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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学科在观摩课堂教学后,还进行了评课议课,研讨交流活动。来自各个学校的代表,踊跃发言,就三新教育改革背景下,提升课堂效率,提高教学质量分享了经验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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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市教育局组织东片区教育联盟开展以聚焦三新改革,提升教学质量为主题的研讨活动为兄弟学校搭建了交流学习的平台,很好地实现了铜仁市东片区教育资源的共享和教育优势的互补,达到互惠共赢、共同提高的目标。我校教师通过观摩学习,研讨交流,更新了教育教学理念,提升教研水平及教学能力,促进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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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音乐、美术、地理教研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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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3年部门预算及“三公”预算信息公开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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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学习二十大、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主题团课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学习二十大、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

主 题 团 课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青少年思想教育引领,引导青少年坚定跟党走、建功新时代,以实际行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2023年4月9日晚铜仁市团校在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学习二十大、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主题团课活动。学校团干部、团员共10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本次培训邀请铜仁市旅游学校办公室主任、大坝场镇党委副书记(挂职)刘胜平为我校青年上团课。刘书记以“深学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围绕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代青年怎么做三个方面内容进行阐述。授课过程中旁征博引、声情并茂、深入浅出的为我们带来了一节精彩而又全面的团课。

希望同学们课后按照刘书记的期望“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好学不倦,知难而进,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优秀青年,从党的二十大精神中汲取智慧力量,担起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与荣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我们的青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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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清明节假前主题安全教育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清明节假前主题安全教育活动

    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清明假期平安,4月3日,我校开展了清明节假前主题安全教育活动,本次安全教育的内容是交通、防火、防溺水,活动主要是通过主题班会课的形式进行。

    各班通过主题班会课,充分利用多媒体设备,以PPT、播放视频等多种形式教育学生清明节期间,外出扫墓祭祖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和超载车辆。倡议鲜花祭扫、无烟祭扫,扫墓时不要燃放烟花爆竹,坚决防止森林火灾。此外,学校通过发放《致家长一封信》、家校微信群等方式,告知家长假期安排和注意事项,与家长一起,共同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防分类安全事故发生。

    此次清明节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增强了学生安全防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为安全有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审 李易
二审 吴忠德
终审 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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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的使命 信仰的力量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2023年“清明节”缅怀先烈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传承的使命 信仰的力量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2023年“清明节”缅怀先烈活动

 

    “人间三月芳菲始,又是一年清明时”。在2023年清明节来临之际,为缅怀革命烈士,继承发扬革命家优良传统,2023年4月4日,我校团委组织高一年级各班团支部书记和部分社团成员代表到文笔峰烈士陵园,缅怀长眠在这里的革命烈士,祭奠哀思。

    烈士陵园里,青松挺拔,丰碑沉默。上午8时许,我校学生抵达烈士陵园,为长眠于此的革命英烈敬献上寄托着无限哀思的花篮,重温了入团誓词,并在烈士纪念碑前集体低头默哀,随后还为在陵园内长眠的烈士们献上了鲜花。

    通过开展本次活动,积极引导我校青年学生继承革命先烈光荣传统,弘扬了爱国主义精神,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了青年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提高了青年学生的思想觉悟,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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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委宣传委员张金和老师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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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委副书记李异老师组织重温入团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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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敬献花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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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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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仰烈士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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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仰烈士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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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烈士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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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在第三届铜仁市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中勇创佳绩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在第三届铜仁市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中勇创佳绩

 

 

202341日至2日,由铜仁市科学技术协会、铜仁市教育局、共青团铜仁市委共同主办的铜仁市第三届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在铜仁一中举行并圆满落幕。大赛分为小学组、中学组两个组别,铜仁市民族中学两支参赛队伍经过两天激烈的角逐,在全市80余支参赛队伍中脱颖而出,分别获得无人机综合应用接力挑战赛冠军和机器人投篮对抗赛亚军。

这是我校首次参加铜仁市青少年机器人竞赛活动。赛前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指导教师们精心准备认真指导,同学们积极参与信心满满。在比赛过程中,同学们团结协作、冷静应对,最终以优异的成绩满载而归。通过这次比赛进一步激发了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的兴趣,培养了学生科技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校科技活动的持续蓬勃开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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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赛前关心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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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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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编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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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

比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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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拼装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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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

比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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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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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奖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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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孟伟、彭晓娟与参赛队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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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应知应会手册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应知应会手册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篇


1.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要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8月19日)


2.全国道德模范体现了热爱祖国、奉献人民的家国情怀,自强不息、砥砺前行的奋斗精神,积极进取、崇德向善的高尚情操。要广泛宣传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道德模范高尚品德,引导人们向道德模范学习,争做崇高道德的践行者、文明风尚的维护者、美好生活的创造者。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着力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让社会主义道德的阳光温暖人间,让文明的雨露滋润社会,为奋进新时代、共筑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对全国道德模范表彰活动作出的指示,《人民日报》2019年9月6日)


3.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版,第40页)


4.市民文明素质决定着城市文明程度。“市民素质高一分,城市形象美十分”。要看到,目前一些城市乱搭滥建、乱扔垃圾、排队加塞、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现象较为普遍,映射出的是一些市民文明素质不够的问题。文明素质培养和提高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但也要从一些小事抓起,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做好城市工作的基本思路》2015年12月20日)


5.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好家风,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诸葛亮戒子格言、颜氏家训、朱子家训等,都是在倡导一种家风。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都高度重视家风。我看了很多革命烈士留给子女的遗言,谆谆嘱托,殷殷希望,十分感人。(《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2016年12月12日)


6.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紧迫任务,重点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和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开展移风易俗,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把乡村振兴战略这篇大文章做好》2018年9月21日)


7.要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使乡村的精神风貌、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社会风气都焕然一新,让乡亲们过上令人羡慕的田园生活。(2019年5月20日,在江西考察并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8.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精神文明教育,加强对健康理念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文明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2020年2月3日)


    9.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报告》2022年10月16日)


10.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培育时代新风新貌。(《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报告》2022年10月16日)




二、基础知识篇



11.什么是全国文明城市?


答:全国文明城市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目前国内城市综合类评比中的最高荣誉,也是最具价值的城市品牌。全国文明城市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市民文明素质、社会文明程度、城市文化品位、群众生活质量较高,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


1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什么意义?


答:《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各项指标都直接关系每个市民的切身利益,创建文明城市可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优化城市环境,规范社会秩序,拓展城市功能内涵,使群众实实在在得实惠,增强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13.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周期是多少?


答:全国文明城市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每三年命名表彰一次。参选城市首先要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再经过三年努力,最终角逐全国文明城市荣誉。


14.铜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从哪年启动的?


答:自2013年起,铜仁市全面启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15.中央文明办开展的五大文明创建内容是什么?


答: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创建。


1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17.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18.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主要包括牢固的思想道德基础,含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培育文明道德风尚;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含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长效常态的创建工作机制。


19.铜仁市是什么时候分别成功创建成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的?


答:2021年1月,全国爱卫会命名铜仁市为“国家卫生城市”;2022年11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命名铜仁市为“国家森林城市”。


20.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方式有哪些?


答: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工作依据《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采取网上申报、实地查看、问卷调查3种方式进行。


21.全国文明城市的荣誉是不是终身制的?


答:全国文明城市的荣誉不是终身制的,实行动态管理,创建成功后每年要接受中央文明办对该城市公共文明程度(包括城市的公共环境、人际交往、公益行为等)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测评和明查暗访,并且通过三年后中央文明办的文明城市复查考核才能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城市的称号。


22.铜仁市提出大力实施“四整治”行动指的是什么?


答:“四整治”行动指大力实施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交通秩序整治行动、户外广告整治行动、占道经营整治行动。


23.铜仁市提出大力实施“四提升”行动指的是什么?


答:“四提升”行动指大力实施城市绿化提升行动、污水处理提升行动、农贸市场提升行动、公共服务设施提升行动。


24.铜仁市提出全力建设“四城”指的是什么?


答:全力建设“四城”指全力建设风清气正的信仰之城、全力建设厚德铸铜的仁义之城、全力建设安居乐业的幸福之城、全力建设创新创造的活力之城。


25.“15分钟生活圈”指的是什么?


答:“15分钟生活圈”是指从家里步行15分钟可以到达的农贸市场、运动场地、社区服务中心、医疗服务机构、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


26.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指的是什么?


答: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是指以志愿服务为基本形式,整合现有基层公共服务阵地资源,建立理论宣讲、社会宣传、教育服务、文化服务、科技与科普服务、健身体育服务、乡风文明建设、结对共建等八个平台,打通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的工作机制、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引导机制。


27.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形式是什么?


答: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是在县(区)、乡镇、村(社区)分别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制定志愿服务单,形成三级服务网络,通过群众点单、中心(所、站)派单、志愿服务队伍(平台)接单、提供志愿服务、群众评单等流程实现常态化群众性志愿服务。


28.诚信建设重点领域包括哪些?


答:诚信建设重点领域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个方面。


29.文化消费指的是什么?


答:文化消费是指用文化产品或服务来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一种消费,主要包括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观光等方面。


30.“门前三包”指的是什么?


答:“门前三包”指的是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美化。


31.志愿服务活动中“三关爱”的内容是什么?


答:志愿服务活动中“三关爱”的内容是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


3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负面清单包括哪些?


答:(1)党委“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责任意识不强,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滑坡,发生重大意识形态问题:全国文明城市取消荣誉称号;提名城市取消提名资格和参评资格。


(2)党委、政府一把手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年度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评选前1年发生的,取消参评资格。


(3)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3人以上(含3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2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1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1分。


(4)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发生侵害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恶性案件,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案件或重大消费安全事件,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4)对辖区内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打击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年度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评选前1年发生的,取消参评资格。


(5)下辖县市区政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发生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事件,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存在集中性、区域性、输出性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窝点或市场,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存在集中性、区域性、普遍性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单位和人员的市场,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发生重大走私贩私案件或存在窝藏和集中销售走私物品的窝点和市场,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6)因党委政府处置不当,发生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


(7)发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文物建筑火灾事故、盗窃盗掘文物案件、文物安全责任事故、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和严重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情况,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8)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三年加权平均成绩低于85分,提名城市取消参评资格。


(9)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年度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评选前1年发生的,取消参评资格。


(10)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年度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评选前1年发生的,取消参评资格。


(11)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年度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评选前1年发生的,取消参评资格。


(12)发生影响恶劣或大面积的涉黄涉赌案件,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年度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评选前1年发生的,取消参评资格。


(13)被列入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地区,或下辖县市区被列入国家禁毒委员会挂牌整治地区,或下辖3个以上(含3个)县市区被列入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地区名单,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参加年度测评的,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评选时取消参评资格。


(14)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15)发生影响恶劣的非法传销案件,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16)发生影响恶劣的网络犯罪,或存在集中性、区域性网络犯罪窝点,或因对本地网络运营者失管漏管,致使网络产品或应用服务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产生严重后果,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17)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年度测评前1年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评选前1年发生的,取消参评资格。


(18)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击迎检或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问题,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取消提名资格和参评资格。


(19)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因工作责任落实不够、处置不当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


(20)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因工作责任落实不够、处置不当引发大范围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取消提名资格和参评资格。


(21)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问题,或将本地创建测评工作进行外包,全国文明城市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年度测评时发生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评选时发生的,取消参评资格。


(22)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中跟踪测评人员、干扰测评工作、扰乱测评秩序,全国文明城市通报批评,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年度测评时发生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评选时发生的,取消参评资格。


(23)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中市民对创建工作满意度低于80%,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区)取消提名资格和参评资格。


(24)70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成绩<80分,全国文明城市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60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成绩<70分,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成绩<60分,全国文明城市取消荣誉称号。


(25)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成绩连续两年低于60分或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三年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5分,提名城市取消提名资格,且不得推荐为下一轮创建周期提名城市。


(26)在三年创建周期内被中央文明办两次通报批评,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取消提名资格和参评资格。


(27)被中央文明办通报批评整改期满后,中央文明办组织复查暗访中发现整改成效不明显、脏乱差问题严重、群众满意度较低,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提名城市(区)取消提名资格和参评资格。


(28)全国文明城市停牌期满后,中央文明办组织复查暗访中发现整改成效不明显、脏乱差问题严重、群众满意度较低,对停牌城市不予复牌,限期整改;如整改期满后中央文明办组织复查暗访中发现创建工作无明显起色、脏乱差问题依然严重、群众意见仍然较大,取消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


(29)在停止全国文明城市资格期间被中央文明办通报批评或再次发生需停止全国文明城市资格的重大负面清单问题,全国文明城市取消荣誉称号。




三、铜仁地方党史篇



33.大革命时期贺龙曾几次率部驻军铜仁?


答:大革命时期,贺龙率部于1924年、1926年两次驻军铜仁,在现在的碧江、万山、松桃一带从事革命活动。


34.大革命时期有多少黔东子弟参加北伐战争和南昌起义?


答:大革命时期,铜仁有6000余名黔东子弟参加北伐战争,其中4000多名黔东子弟参加南昌起义。


35.1934年红三军创建了黔东革命根据地,根据地范围包括现在哪些县?


答:1934年红三军创建的黔东革命根据地,范围包括现在铜仁市的沿河、德江、印江、松桃,重庆市的酉阳、秀山。


36.铜仁市有哪些区(县)被划定为革命老区?


答:截至目前,铜仁市有沿河、德江、印江、松桃、石阡、江口、万山被划定为革命老区。


37.红六军团在铜仁什么地方发生什么壮举?


答:1934年10月16日,红六军团在铜仁市石阡县困牛山战斗中,红军宁死不伤百姓,宁死不做俘虏,用鲜血和生命书写了贵州困牛山“红军集体跳崖”壮举事迹。


38.铜仁市哪两位革命先驱、什么时候被评为“双百人物”?


答:2019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等11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评选“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和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铜仁市的周逸群、旷继勋被评为“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


39.中国工农红军曾经三次进入铜仁开展革命活动,请问是哪三次?


答:中国工农红军曾经三次进入铜仁开展革命活动,分别是:(1)1934年5月,红三军从湘鄂西革命根据地转战进入铜仁,不久创建了黔东革命根据地;(2)1934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先遣队红六军团西征进入铜仁,与红三军实现木黄会师;(3)1936年1月,红二、红六军团从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长征进入铜仁,掀起新的革命高潮。



四、市民素质篇



40.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民应遵守的公共场所道德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民应遵守的公共场所道德行为主要有:(1)公共场所不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吵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2)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3)在影剧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会场等场所不大声喧哗、污言秽语、嬉戏吵闹,保持安静、良好的秩序。


41.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市民哪些方面的支持?


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民要了解参与和支持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做到言行文明,美化城市环境和秩序,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积极为城市发展和创城工作建言献策,在群众满意度调查过程中积极为铜仁点赞。


4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市民的交通行为有什么要求?


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市民的交通行为主要有:(1)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规则;(2)车辆、行人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3)交通畅通,不人为造成严重交通阻塞;(4)排队候车,依次上、下车。


43.维护公共设施,市民应该怎样做?


答:维护公共设施,市民要爱护公用电话、邮箱、报栏、座椅、雕塑、窨井等公共设施,不能人为弄脏、损坏。


44.市民应该怎么建立良好的人际互助关系?


答:建立良好的人际互助关系,应做到:(1)在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主动让座;(2)友善对待外来人员,耐心热情地回答陌生人的询问;(3)家庭关系和睦、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社区人际关系融洽;(4)孤、老、残、弱者得到志愿服务。


45.爱护公共卫生环境,市民应避免哪些不文明行为?


答:爱护公共卫生环境,市民应做到:(1)在公共场所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张贴、不吸烟;(2)不破坏城市公共设施、不损坏花草树木;(3)不乱倒乱排污水;(4)不违章搭建、不乱拉乱挂;建筑工地、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噪音扰民;(5)不占用和侵占城市道路乱摆卖;(6)不乱设广告牌和单位铭牌;(7)不得有宠物扰民或任由宠物随地大小便现象等。


46.维护公共秩序,市民应避免哪些不文明行为?


答:维护公共秩序,市民避免以下不文明行为:(1)遵守交通秩序,车辆乱停放、闯红灯、不礼让在斑马线上通行的行人,行人乱穿马路、翻越护栏,摩托车、出租车随意调头,机动车随意进入河源文化广场、沿江步行道、绿地等;(2)不遵守市场秩序,违规违章占道经营、乱摆卖,销售一些不卫生食品、不健康书籍和玩具,一些行业存在的宰客现象等;(3)不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在公共场所吵架、斗殴,办事不自觉排队随意插队,出租车、摩托车争抢客源现象等。


47.在公共服务方面,市民应避免哪些不文明行为?


答:在公共服务方面,市民应避免以下不文明行为:(1)服务态度(包括语言、举止、穿着、行为等)不文明;(2)网吧管理不规范,如:非实名制上网、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超时经营、消防安全措施缺失等。


48.市民文明礼貌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市民文明礼貌主要表现在待人谦恭和气、谈吐文明有礼、举止端庄大方等。


49.如何做讲文明懂礼貌的合格公民?


答:做讲文明懂礼貌的合格公民,应做到以下几点:(1)语言美,心灵美;(2)谦虚礼让,虚心进取;(3)谈吐文雅,自然大方;(4)衣着得体,举止端庄;(5)作客文雅,遵纪守时;(6)讲究卫生,注重健康;(7)文明通话,提高修养;(8)公共场所,文明礼貌。


50.常用的“十字”文明用语是什么?


答:常用的“十字”文明用语包括: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


51.市民文明交往的原则有哪些?


答:平等互动,注重沟通,诚实守信,遵守时间,尊重风俗,理解宽容,遵纪守法,维护形象。


52.在公共场所,市民应避免哪些不文明行为?


答:在公共场所,市民应避免:(1)在重要的会议上接听手机;(2)用完公厕不冲水;(3)在戏院、电影院、音乐厅等场所吸烟;(4)当众挖鼻孔或掏耳朵;(5)在公共场合坐着抖腿;(6)在交际场合当众打哈欠;(7)在银行排队时跨越“一米线”;(8)餐桌前讲恶心段子,随意剔牙。


53.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哪些场所?


  答: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影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商场、医院、旅游景点、会场(会议室)、图书馆、阅览室、候车室、候机室和汽车、火车、轮船、飞机、其它公交工具等场所。


54.影响邻里和睦的不文明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影响邻里和睦的不文明行为主要有:(1)深更半夜打麻将,放大音响声唱卡拉OK,午休时间或晚上装修房间等扰乱邻居正常休息的行为;(2)装修房屋时私自更改房间设施(如楼上装修破坏防水层而造成楼下房间漏水);(3)装修时把废料摆放到门口或小区公共区域内;(4)高空抛物,随意向楼下抛垃圾、倒污水;(5)楼上晾衣的水滴脏楼下的衣裤;把生活垃圾堆到隔壁邻居门前;(6)窥探邻居的家庭隐私,在邻居间传小道消息,挑拨邻里关系。


55.商家如何维护市容环境?


答:(1)不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2)不随意设置广告招牌和门店招牌;(3)不临街安装户外水龙头;(4)不乱排油烟、餐饮废弃物;(5)不把卫生容器放置在室外;(6)不乱倒垃圾废弃物。


56.保护生态环境市民如何从具体事情做起?


答:(1)保持河道和湖泊清洁;(2)防止噪音污染;(3)保护野生动物;(4)植树造林,爱护花草树木;(5)保护土地资源。


57.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内容包括哪些?


答:(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社会公德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3)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4)家庭美德主要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58.对待残疾人,市民应该怎么做?


答:作为市民,我们应这样对待残疾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不占用盲道。


59.当别人遇到危险需要帮助时,我们应该怎么做?


答:当别人遇到危险需要帮助时,我们应见义勇为,伸出援助之手,对遇险人员进行及时救助。


60.志愿精神指的是什么?


答:志愿精神是指“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61.当外地陌生人问路时,市民应该怎么做?


答:当外地陌生人问路时,市民正确的态度是耐心热情回答,并热情指路。


62.“文明餐桌”行动,市民应该怎么做?


答:“文明餐桌”行动,应做到不剩饭、不剩菜,倡导节约,吃不完打包。


63.倡导勤俭节约、制止餐饮浪费要做到哪些方面?


答:倡导勤俭节约、制止餐饮浪费要做到:践行“光盘行动”,珍惜每一餐饭、节约每一粒粮,养成“够吃就好、剩余打包”的良好习惯,自觉抵制高档聚餐、非理性消费、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


64.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答: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多走楼梯、少乘电梯;按需点餐、光盘行动;节约用纸、双面使用;随手关灯、节约用电;出行选择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外出自带购物袋及水杯;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等。


65.咳嗽、打喷嚏时应该怎么做?


答:咳嗽、打喷嚏时应该:戴口罩,用纸巾或弯曲的手肘遮掩,随后洗手。



五、生活垃圾分类篇



66.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哪些?


答:可回收物主要包括:(1)废纸类:未被污染的报纸、传单、书本杂志、纸袋、信封、快递包装盒等;(2)废塑料:塑料箱、塑料容器(饮料瓶、洗护品空瓶等),塑料文件夹(文件盒、文件套)、泡沫塑料等;(3)废玻璃:平板玻璃、玻璃容器(玻璃杯、食品容器)、门窗玻璃、玻璃工艺品等;(4)废金属:金属容器(易拉罐、金属食品包装盒、金属饭盒等)、保温杯(壶)、金属餐具炊具(碗筷、汤勺、碟子、刀、锅、烤盘、烧烤架)、五金工具、废旧电线等金属制品;(5)废旧织物:衣物、箱包、窗帘等。


67.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哪些?


答: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和节能灯管、过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相纸、废硒鼓墨盒等。


68.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哪些?


答:厨余垃圾主要包括:(1)食材废料:谷物及其加工食品(米、米饭、面、面包、豆类),肉蛋及其加工食品(鸡肉、鸭肉、猪肉、牛肉、羊肉、蛋、动物内脏、午餐肉、蛋壳),水产及其加工食品(鱼、虾、蟹、鱿鱼),蔬菜(绿叶菜、根茎蔬菜、菌菇),废弃食用油脂等;(2)剩菜剩饭:鱼骨、虾壳,茶叶渣、中药渣、咖啡渣等;(3)废弃食品调料:糕饼、糖果、坚果等零食,各式罐头食品内容物,奶粉、面粉、面包粉、糖、香料等各式粉末状可食用品、各式调味品等;(4)瓜皮果核:水果果肉,水果果皮(桔子皮、苹果皮),水果茎枝(葡萄枝),果实果核(杨梅核、龙眼核、荔枝核)等;(5)花卉绿植:室内花卉、室内盆栽植物残枝落叶等。


69.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哪些?


答:其他垃圾主要包括:(1)受污染与不宜再生利用的纸张:卫生纸、湿纸巾和其他受污染的纸类 ;(2)其他受污染的、混杂的、难以分类的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用品:保鲜膜、保鲜袋、软胶管、塑料吸管、胶带、被污染的包装、污损塑料袋、废弃化妆品及其包装容器、一次性干电池、陶瓷餐具/杯具、隐形眼镜、烟头烟灰、印泥(油)、干燥剂、棉签、试纸、保暖贴、隔热垫、旧毛巾、毛发、少量尘土、猪羊牛等动物大块骨头、碎骨、蟹壳、榴莲壳、椰子壳等。








六、创建标准篇




70.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70%。


71.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建成区交通事故的控制有什么要求?


答:建成区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连续3年同比下降,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7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有什么要求?


答:市民对志愿服务活动认同和支持率≥90%,有志愿服务时间记录的志愿者人数占注册志愿者总人数的比例≥50%。


7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志愿服务品牌项目有什么要求?


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时间3年以上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数量≥3个。


7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行政村垃圾治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什么要求?


答:市辖区内90%以上行政村垃圾得到治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88%。


75.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文明户、文明村、文明镇(乡)的创建有什么要求?


答:深化文明户、文明村、文明镇(乡)创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占比≥60%。


76.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有什么要求?


答: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延伸,新推选的区级文明单位中非公组织占比≥10%。


77.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有什么要求?


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率≥90%。


78.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帮扶有什么要求?


答: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帮扶制度,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85%。


79.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群众对诚信建设的满意度有什么要求?


答:群众对本市诚信建设的满意度≥90%。


80.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什么要求?


答: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占比≥37.2%,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1小时,《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90%。


81.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人均室内外体育用地面积的标准是什么?


答: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人均室外体育用地面积≥0.3平方米、人均室内体育用地建筑面积≥0.1平方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3平方米。


8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建成区公共卫生间设置、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分类等有什么要求?


答:建成区公共卫生间设置密度≥4座/平方公里,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与清运量的比例≥1.2,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70%且逐年提高,道路清扫覆盖率≥90%,道路机械化清扫率≥80%,渣土全流程监管达标率≥90%。


8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建成区的绿化标准什么?


答: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80%,建成区绿地率≥36%或逐年提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平方米或逐年提升,道路照明亮灯率≥95%。


8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建成区道路的长度、面积、公交站点布局、停车位等的标准是什么?


答:建成区内道路长度与建成区面积的比值≥8公里/平方公里,建成区道路面积率≥15%,建成区公交站点覆盖率≥90%,停车位与小汽车保有量的比例≥1.1。


85.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市辖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市辖区建成至少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28%,辖区人均预期寿命≥77.7岁。


86.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的标准是什么?


答: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逐年提升不低于1个百分点。


87.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城市生命线系统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加强城市生命线系统建设,推进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用户龙头水合格率达到100%,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75%,建成区人均避难场所面积≥1.5平方米,窨井盖完好率≥98%,年度“生命线”事故数逐年下降。


88.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农贸(集贸、批发)市场有什么要求?


答:农贸(集贸、批发)市场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98%。


89.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空气质量的标准是什么?


答: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87.5%,或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过100的天数达到国务院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目标,或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或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三年改善。


90.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标准是什么?


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综合评估达到优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质达到Ⅱ类、地下水水质达到Ⅲ类,近三年未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


91.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市辖区水质的标准是什么?


答:城市市辖区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连续三年上升或达到85%,城市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连续三年达到90%以 上,城市地下水未超标或超采区地下水水位连续三年上升。


9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消除黑臭水体有什么要求?


答:市辖区全部消除黑臭水体或黑臭水体连续三年减少。


9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治理环境噪声有什么要求?


答: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监测总点次达标率≥75%,或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9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土地管理秩序有什么要求?


答:土地管理秩序良好,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5%。


95.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群众的参与率有什么要求?


答: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创建活动的群众参与率>98%。


96.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无障碍设施应达到什么标准?


答:(1)城市主要道路设有无障碍设施;(2)各类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设有无障碍设施;(3)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97.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道路名称与主干道设施应达到什么标准?


答:(1)道路名称规范、公共图形标志规范,设置合理,用字规范,符合国家标准;(2)机动车道无被侵占、毁坏现象,路面无明显坑洼积水;(3)自行车道连续、平整、畅通,无损坏、被占用现象;(4)人行道平整畅通,道板、护栏等设施完好,无损坏占用现象;(5)主干道上行人过街、机非分离、人车分离等安全设施完善。


98.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街巷基础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1)街巷道路路面硬化,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2)路灯无破损,功能完好;(3)各项基础设施功能完好,确保人身安全。


99.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公交站点布局有什么要求?


答:(1)斑马线、隔离护栏设置科学,方便乘客上下车、过马路;(2)公交站点分布合理,方便乘客换乘;(3)市民对公交站点布局与交通便捷的满意度≥60%。


100.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主要大街和重点地区面貌有什么要求?


答:(1)无违章搭建现象,门前责任制落实到位;(2)无违规违章占道经营现象,卫生状况良好;(3)无盯人拉客、盯人散发小广告现象;(4)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和单位铭牌现象。


101.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的“窗口”行业包括哪些行业?


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的“窗口”行业主要包括:包括医疗、商业零售、公交、出租汽车、铁路车站、银行、邮政、电信、宾馆、旅行社、环卫、供电、燃气、风景园林、物业服务、自来水、工商、税务、“110”、 派出所、交警等21个行业,其中“医疗”“商业零售”“出租车”为必查行业。


10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车站码头秩序有什么要求?


答:(1)乘客自觉遵守秩序,排队候车,依次上下车,对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人主动礼让,无拥挤、无争抢座位;(2)无非法营运车辆,无争抢客源;(3)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设有禁烟标识,无人吸烟;(4)有相应的公共文明引导志愿服务人员。


10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市场环境(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有什么要求?


答:(1)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无乱扔杂物、无随地吐痰、无损坏花草树木;(2)柜台、摊位摆放整齐有序,无占道经营;(3)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乱设广告牌;(3)亮证经营,证照齐全,无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无强买强卖;(4)公共消防设施功能完好,消防通道无被占用、无堵塞,消防安全制度健全。


10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小区环境有什么要求?


答:(1)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无乱扔杂物、无随地吐痰、无损坏花草树木;(2)路面硬化、平整,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沟渠;(3)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定时清运,垃圾箱房(桶)完好、整洁;(4)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无堵塞,墙面、玻璃干净无破损,照明灯完好、无缺失;(5)住宅楼有符合标准的防盗、消防设施;(6)有相应的公共文明引导志愿服务人员。


105.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餐饮店环境有什么要求?


答:(1)环境整洁,门前责任制落实,无乱扔杂物、无随地吐痰;(2)店内干净整洁,达到卫生标准;(3)亮证经营;(4)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有“五病”调离的相关制度和记录;(5)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落实,有消毒设备、消毒措施和记录;(6)无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




七、创建小常识




106.中国传统节日包括哪些?


答:中国传统节日包括: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农历正月十五)、清明节(公历四月初五)、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七夕节(农历七月初七)、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


107.“学雷锋日”“国际志愿者日”是什么时候?


答:“学雷锋日”指的是每年的3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指的是每年的12月5日。


108.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活动的纪念日包括哪些?


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活动的纪念日:世界环境日(6月5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5月22日),全国低碳日(6月17日)。


109.开展诚信教育活动的重要节点是什么时候?


答:开展诚信教育活动的重要节点:消费者权益日(3月15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6月某周)、全国质量月(9月)。


110.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相关时间节点包括哪些?


答: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相关时间节点:全国科技活动周(5月第3周),全国科普日(9月第3个公休日),全国消防日(11月9日),全国交通安全日(12月2日),全国爱眼日(6月6日),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3月22日至28日,7月1日至7日),世界急救日(9 月第三个周六),世界献血日(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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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纪委组织开展现场旁听庭审廉政警示 教育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纪委组织开展现场旁听庭审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建设清廉学校、助推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2023年3月21日,我纪委组织26名干部职工参加旁听庭审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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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活动在松桃县人民法院举行,在2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庭审节奏紧凑、张弛有度、规范高效,让在场的旁听人员亲历了一次真实的司法审判和“零距离”的廉政警示教育,真正达到以案释法、以法析案、以审促廉的效果,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警示教育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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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干部职工纷纷表示,旁听庭审是一场生动直观的“廉政警示教育课”,给人启迪和警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坚守做人的“底线”,不碰纪律的“界线”,不踩法律的“高压线”,廉洁用权廉洁奉公,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以身作则,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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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研学实践活动廉政约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研学实践活动廉政约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增强全体班主任的治纪律意识317日下午,铜仁市民族中学纪委召开会议,对外出参加校外研学实践活动人员开展廉政约谈。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学生工作处主任吴忠德及高一、二年级全体班主任参会。会议由杨青龙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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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指出,我校组织开展感悟和平 强国有我红色文化主题研学实践活动,旨在让学生走出校园,走进课外大课堂,提升学生的爱国情怀和团队协作意识。学校责任部门做好研学的安全教育工作,明确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全体师生安全出行。

    会议要求,活动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接受礼品、礼金、纪念品、土特产等,严格遵守《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不违规接受吃请,杜绝公款旅游变相公款旅游,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行程借机旅游,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

    会后,组织全体班主任签订了《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校外研学实践活动纪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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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本法赴铜仁市民族中学调研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姚本法赴铜仁市民族中学调研

3月16日下午,铜仁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姚本法一行赴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实地调研工作。我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陪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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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本法在学校实地走访结束后召开了调度会。会上,龙春芬汇报了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龙树腾就师德师风建设、廉政文化建设、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及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作了汇报。

姚本法对我校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取得的新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党的二十大精神学深悟透、融会贯通、落实落地。通过学习全面增强履职尽责所必需的各方面本领,弥补办理案件短板、经验弱项,做到既政治过硬也本领高强。

姚本法强调,要充分理解开展“调查研究年”的重大意义,认真分析各项工作指标。要找准找实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短板不足,把新情况新问题找出来,把新经验总结好,在监督执纪上下功夫,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不断提高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水平,以新担当新作为展现履职新气象,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铜仁市民族中学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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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仁市民族中学第四支部委员会 召开2022年度组织生活会 暨民主评议党员会议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中共铜仁市民族中学第四支部委员会召开2022年度组织生活会

暨民主评议党员会议



    3月14日,中共铜仁市民族中学第四支部委员会在苏州楼支部党员活动室成功召开2022年度组织生活会暨民主评议党员会议。支部有正式党员27人,预备党员1人,此次会议应到、实到人数28人。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联系指导支部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出席会议,会议由支部宣传委员段习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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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围绕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来进行。大会共有九项议程:会议准备情况通报、2021年组织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情况通报、支部工作报告、支委会对照检查、支部工作评议、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联系支部校领导点评、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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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吴刚华同志通报会议准备情况。严格落实《关于召开2022年度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铜市民中党字〔20232号)要求,抓好集中学习,33日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专题学习研讨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全方位开展谈心谈话。支部委员会对照党章党规,联系工作实际,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认真查摆问题,展开剖析和检视,形成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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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江同志针对2021年组织生活会查摆的学习贯彻不到位、政治站位不高,政治理论学习不深入、贯彻党的组织省会制度不够严格和工作作风有待改进四个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通报。一是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强化执行力,打造高效的支委班子,创新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二是以食堂为“高地”强化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三是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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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松平同志代表支部作工作报告。一是深入学习理论知识,不断提高班子政治理论素养和支部整体水平;二是加强支部组织建设,筑牢基层组织发展基础;三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构筑支部党建特色品牌,打牢后勤保障基础;四是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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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应友同志代表支部班子作对照检查。从对照党章规定的党支部职责任务,对照巡视巡察问题整改方面,2021年组织生活会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三大方面挖掘问题,在思想上查根源,深刻剖析问题原因,总结为“三个不够”即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担当意识不够强烈、纪律之星不够严格,并针对性逐条提出下一步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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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批评和自我批评环节,由支委班子带头,其他同志逐一认真、严肃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志们勇于剖析自己存在的问题,其他同志逐一开门见山、敢于直言从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帮助其找短板、找差距、找不足,严格遵循了“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达到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提升境界、凝心聚力的效果。随即结合党员平时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最终评定为优秀党员9人,合格党员18人,合格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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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联系指导支部的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点评。他表示,此次组织生活会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扎实,会前的充分准备为会议的顺利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会上流程完整,规范动作到位,尤其是批评与自我批评非常严肃认真,取得了预期效果。他要求,一是支部班子会后要严格按照规范做好后期资料收集、整理合补充,并进行完整性检查,确保上交资料规范、完整、一次性达标;二是支部班子要严格落实问题整改工作,要整改到位,深刻彻底,要落实到人、落实到事,不可浮于工作表面,出现纸上整改现象;三是支部建设要围绕学校高质量发展而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无论在哪个工作岗位上都要站好岗、守好责、树立好党员先锋模范的光辉形象。

 

编辑:段习文  

一审:刘应友

二审:瞿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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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杨芳权一行到 我校进行食品安全工作检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杨芳权一行到我校进行食品安全工作检查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全校师生的食品安全与健康,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发生。316日上午,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杨芳权局长带一行,来我校检查食品安全工作。市、区市场监管理相关人员参加,我校校长龙春芬、副校长冉启强陪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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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人员首先检查了学校食品经营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针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试”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指导;在一食堂进行了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备,”措施是否到位,“明厨亮灶”设备运行是否正常,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是否齐全,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情况是否落实等。

    此次检查,杨芳权局长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表示肯定,他指出一要注重细节学校在对食堂的管理中要注意细节、不留死角,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二要增强意识。学校的供餐群体特殊,餐人数众多,学校一定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三要加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我食品安全监管不放松,规范管理流程,创新监管方式,确保校食品安全。杨局长还强调: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管和落实,规范巡查管理台账的建立,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控食品安全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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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此次检查,进一步落实了我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保障了学校师生的食品安全与健康

 

编辑:刘应友          

一审:冉启强         

终审:龙春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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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确保“一案一整改”取得实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确保“一案一整改”取得实效

-------铜仁市民族中学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活动简报

    为持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确保“一案一整改”工作取得实效。2023310日,我校组织校领导、中层干部、支部书记、年级组长、关键岗位及新进人员赴铜仁市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接受党风廉政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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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警示教育活动,讲解员精彩的解说评论,给大家带来了震撼的参展学习体验,详细地为大家介绍铜仁光荣的红色文化历史、铜仁市贯彻“一区五地”战略布局及铜仁市纪检监察工作的丰硕成果。一个个落马的“大老虎”以及铜仁市近年查处的“苍蝇式”腐败案例,令人备受教育。徐才厚、王富玉、王晓光及袁仁国等腐败典型案例,让大家心灵受到震撼,思想受到洗礼,同时周逸群、旷继勋、严寅亮等铜仁历史上的英杰贤才及新时代杜富国、黄大发、杨荣等英雄楷模事迹,使大家思想得到了升华,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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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警示教育活动在重温入党誓词、庄严的宣誓声中结束,通过此次实地廉政教育,参加此次活动的党员干部及管理人员接受了一次深刻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增强了防腐反腐、廉洁自律意识。

                                   (铜仁市民族中学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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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劳动教育 促进全面发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落实劳动教育 促进全面发展



    为严格落实劳动教育的相关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2023年3月13日下午,我校高一年级开展了劳动技能大赛。

    春日暖阳下,校园荷花池内活动现场热闹非凡,参与劳动的同学争先恐后的采集荷花杆,即使挥汗成雨也依然披荆斩棘的向前推进生怕落后,岸边的同学也铆足了劲的为他们加油唯恐声音被其他班级盖过。劳动过后他们虽然满身淤泥,但是内心却无比的充实与满足,自信洋溢的笑容感染着在场的观众。

    通过本次劳动技能大赛,让学生感受到了干活中的伟大,劳动中的成果,辛勤的汗水可以换取丰收的喜悦,有利于学生今后一生旅途中迎难而上、刻苦耐劳精神的发挥;劳动实践活动,让学生懂得劳动虽然辛苦,但是劳动的过程却是愉悦的,更加珍惜劳动成果,更觉生活快乐。

整装待发

比赛开始

上称

战利品


运输

我很快乐

有发现

浑水摸鱼

小小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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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三八”节登山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三八”节登山活动

    阳春三月,东风送暖,春暖花开,万物复苏,我们迎来了又一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为进一步增强团队意识和战斗力,丰富教职工的精神生活和业余生活,我校工会组织全体女教职工开展了徒步登架梁山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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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1430分,在各工会组长的带领下,全校180余名女教职工齐聚架梁山脚,同来的还有部分热爱登山的男教职工,随后便开始了热闹而激烈的登山活动。

    阳光温热,岁月静好。登山途中,虽然路陡弯急,但大家依然乐此不疲,一路欢声笑语,热闹非凡,在聊工作、拉家常的同时也不忘停下步伐用手机记录下沿途的美景。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攀爬,所有的教职工都到达了山顶,学校工会为各位女教职工送上了一份温暖的“三八”节礼品。最后,大家进行合影留恋,本次登山活动在照相机的“咔嚓”声中完美的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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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登山活动在让女教职工们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增进同事之间的友谊和感情的同时也充分展现了我校女教职工积极向上、团结协作、不怕困难、勇于争先的精神风貌。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老师们定会以更饱满的精神和健康的体魄投入到学校的教育事业当中,奋力谱写铜仁市民族中学教育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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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代表队参加2023年铜仁城区纪念 “三八”“巾帼心向党 建功新时代”欢乐跑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代表队参加2023年铜仁城区纪念 “三八”

“巾帼心向党 建功新时代”欢乐跑活动

    人间最美三月天,春花灿烂展新颜。3月5日上午8时,为积极响应铜仁市城区纪念 “三八”“巾帼心向党 建功新时代”欢乐跑活动,我校10人代表团服装整齐,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准时到达锦江广场乘车点,前往八官溪赛道起点站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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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达起点后,市领导向所有参赛人员致以节日问候,并希望大家以本次活动为契机,树立“健康生活,快乐工作”的理念,努力奋进,建功新时代。随后裁判员一声令下,各代表队开始了别开生面的欢乐跑活动。

    迎着和煦的春风,沐浴着温暖的阳光,踏着欢快的步伐。大家在勇争第一的同时,不忘欢乐的初衷,在踏向终点的每一个步伐中,都寄寓了对生活的无限希望与热爱。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努力,铜仁市民族中学代表团全部到达终点,并在欢乐声中合影,留下了最值得纪念的欢乐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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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欢乐跑活动,大大提高了我校教职员工的团队意识,增强了凝聚力。参加此次活动的教职工都表示自己获益匪浅,今后将以更饱满的斗志、更加昂扬的激情投入的工作中,为学校高质量发展再现团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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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 开展校园安全应急演练工作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开展校园安全应急演练工作

 

根据铜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两会期间学校安全工作安排及我校安全工作要求,2023年3月9日上午,我校开展校园安全应急演练,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副校长杨青龙参与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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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演习主要针对学校校门,外来人员出入校门发生突发安全事件学校的应急处理,并对新入职保安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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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龙春芬校长强调校门是学校安全保障的第一道关卡,事关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应高度重视,用实际行动落实好学校及上级的安全工作要求,尽职履责,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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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宁小明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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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技能、促发展 ——班主任经验交流暨班主任技能大赛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展技能、促发展

——班主任经验交流暨班主任技能大赛

为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的建设,提高班主任的专业技能水平,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班主任队伍。2023年3月5日,铜仁市高中名班主任刘明发工作室在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了“班主任管理经验交流暨班主任技能大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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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赛以主题班会主计说课和模拟案例情景答辩方式进行。参赛选们结合班级管理实际,聚焦德育教育热点问题,从不同角度寻找主题,以精彩的课堂设计、环环相扣的情节设置,巧妙地处理课堂落实育人目标,展现出参赛班主任优秀品质和扎实功底。模拟案例情景答辩选手们逻辑清晰、观点正确、表达流畅,展现出了优秀教师的育人智慧和育人艺术,体现了教师正确的教育观、教师观、学生观和解决问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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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工作室总顾问杨青龙对本次比赛进行点评。他从感谢、感悟、亮点、不足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精彩的点评。指出主题班会设计有梯度、有深度、有高度、有温度,既贴近学生生活,又承载优秀文化,既有具体教育,又体现家国情怀,内容生动、形式丰富,让大家深受启发。对存在的问题从理念、逻辑、思维等方面全方位给选手们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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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委员、校长龙春芬做了总结讲话,在对各位选手所做的努力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提出了殷切的期望,希望全体班主任对照中小学教师工作职责,结合学生特点,认真梳理,全面总结,形成各具特色有效的带班育人工作方法。从本次大赛中找到灵感,多角度多方位思考解决德育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供更多帮助,增强班主任的带班育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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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赛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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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2023学年度 第二学期高三复习备考研讨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2023学年度

第二学期高三复习备考研讨会

为做好高三年级后期总复习教学工作,我校教学工作处于2023年3月7日下午16时在高三年级组会议室召开了本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三复习备考研讨会。会议由教学工作处王蕾主任主持,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及高三年级年级组长、高三各备课组长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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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首先由王蕾主任对本次会议讨论事项提出要求,征求各备课组意见和建议;其次由各备课组长对高三本阶段复习提出适合本阶段的一些建议和要求;最后宋学超副校长对会议作总结讲话,要求各备课组长要组织好现阶段的教育教学,同时各个学科要相互协调,一起为高三学生的成绩提高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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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教学工作处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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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努力,便有希望”—— 高三临界生励志讲座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你若努力,便有希望”

——  高三临界生励志讲座

     2023年2月26日晚上19:30,高三年级组邀请了铜仁市名班主任、学生工作处副主任蒋冬梅老师在本校多功能报告大厅为高三一本、二本临界生作《你若努力,便有希望》的励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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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听到是蒋冬梅老师的讲座,原来只安排320人的会场,最后来了近600人,人员爆满,看着同学们期待的目光,蒋冬梅老师分别从近几年的考情,同学们的学习现状,特别是同学们现阶段的心态作了深入的分析,使得同学们懂得了高考百日冲刺的重要性,更激发了同学们学习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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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冬梅老师在讲座中,最令人激动的是,她把自身经历尽情地分享给了大家,她讲述了自己孩提时代到高中以来的种种遭遇,经历的各种磨难,使她的学习情况特别糟糕,甚至不及在座的各位同学,但她有一颗不服输的心,经过了种种思考,她不甘于就这样结束自己的高中生活,所以她告诉自己,“我要逆袭,我要成功!”她开始反思自己,研究自己,研究学习,探索学习方法,开始夜以继日,卧薪尝胆,悬梁刺股,闻鸡起舞!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高三下的几次考试中成绩不断提升,高考最后一百天居然实现了从350分,到450分,最后高考实现了622分!这是奇迹!这是逆袭!这更是一份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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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个讲座过程中,同学们的掌声不断,从同学们的渴望的眼神中可以看出,听了蒋冬梅老师的讲座,很多同学流露出悔恨当初的心情,更从他们的眼神中看出了对高考的渴望!渴望马上进入教室进行复习备考,渴望马上把自己全身的力气都投入到高考备考中,渴望自己马上进入到逆袭的战斗中!

蒋老师的讲座是成功的,激发了同学们的斗志!希望同学们在接下来的复习备考中,越战越勇,成功实现逆袭,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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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举行2023届成人礼暨高考百日誓师大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举行2023届成人礼暨高考百日誓师大会

QQ图片20230228085606.jpg2023年2月26日下午15:00,在学校运动场举行“追逐梦想·扬帆起航”为主题的2023届高三成人礼暨百日誓师大会活动,参加本次活动的有: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学生工作处主任吴忠德、高三全体班主任、部分教师、部分家长及全体高三同学,本次活动由校团委副书记李异主持。大会依序进行,活动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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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副校说,“今天我们相聚于此,以十八成人为契机,致敬了青年梦想的执着与期待,更坚定了青年对国家繁荣发展贡献力量的使命与传承,所以让我们共同祝愿在场的所有同学们:前路遇知己,繁花似锦多坦途。欢迎各位家长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接着,邀请当天生日的5名同学上台、校领导送贺卡,家长送孩子礼物;家长代表发言,家长的发言中充满了对自己孩子的无限期待与祝福,学生代表的发言中充满了对父母以及老师的感恩与感谢。进行礼拜仪式:拜--感谢父母生养之恩、辛苦之劳;拜--感谢老师教育之恩、培育之情;校领导向各班送《宪法》,希望大家务必牢记新时代中国青年的使命,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做一个优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庄严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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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副校说,“今天我们相聚于此,以十八成人为契机,致敬了青年梦想的执着与期待,更坚定了青年对国家繁荣发展贡献力量的使命与传承,所以让我们共同祝愿在场的所有同学们:前路遇知己,繁花似锦多坦途。欢迎各位家长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接着,邀请当天生日的5名同学上台、校领导送贺卡,家长送孩子礼物;家长代表发言,家长的发言中充满了对自己孩子的无限期待与祝福,学生代表的发言中充满了对父母以及老师的感恩与感谢。进行礼拜仪式:拜--感谢父母生养之恩、辛苦之劳;拜--感谢老师教育之恩、培育之情;校领导向各班送《宪法》,希望大家务必牢记新时代中国青年的使命,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做一个优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庄严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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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剑争分夺秒,百日竞渡你追我赶。同学们,今天你们成年了,再有百日,你们将踏上追求人生梦想的新旅程,再有百日,你们将赶赴决战高考的最前线。狭路相逢勇者胜,破釜沉舟事竟成。自古,将士出征前要立战旗、擂战鼓,这是一种神圣的仪式,也代表了必胜的信念和必赢的决心。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揭牌2023年距高考100天,并授予高三年级战旗。年级组长唐龙兵接过战旗,意味着我们即将吹响冲锋的号角,让我们鼓起昂扬的斗志,迈着坚定的步伐,喊出必胜的决心,出征!全体同学起立,一起大声的喊出出征的誓言。教师代表高三年级任晓红老师在发言中对同学们说,只要我们做好“三心”—— 决心、安心、全心,必将金榜题名,前程似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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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进行了一场以“怎么样做一名好学生,怎么样上一所好大学” 的激情演讲,“同学们,愿你们以勤奋为桨,顺利达到知识的彼岸,愿你们,自此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我谨代表学校对各位家长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即将走过成人门和成功门的高三学子及家长送上最美好的祝福,祝福各位同学从今天开始,在青春崭新的起点,书写壮美的人生篇章,祝福各位家长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民中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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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互联,协同育人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提升课堂水平,提高课堂质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提升课堂水平,提高课堂质量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校本培训

为了有序推进我校省级示范性高中复评工作,2023年2月24日下午3点半,我校全体教师在学校学术报告厅参加了由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带来的“省级市范性高中复评录课要求——提高课堂水平,提高课堂质量”专题培训。他从理论提升、录课流程、优质课标准、说课要求四个方面进行详尽的讲解,要求全体教师认真专研新课标、新教材,按照优质课标准精心设计、认真打磨,按时保质完成好录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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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理论提升:首先对《普通高中学科课程标准》(2017版)及2020年修订版,进行了对比解读。一是学科的保留与调整;二是课程类别的调整;三是明确课程的功能定位,与高考综合改革相衔接;四是合理确定课程学分比例。《新课标》既注重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和升学考试需要,又保证兼顾其基础性、选择性。同时以语文学科为例分别从“课程性质与基本理念、学科核心素养与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学业质量、实施建议”六个维度进行深入细致地对课程标准进行了解读。还强调每一位教师都必须认真对《普通高中学科课程标准》(2017版2020年修订)进行学习解读,务必读懂、弄通、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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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录课流程:要求录课之前先磨课,磨课先磨“教学设计”,要聚焦课程标准,用好新教材,体现新课标。进一步强调:写好教学设计手写稿--根据教学设计录好课--根据上课情况进行说课高三教师可以上复习课,可以上高一高二新教材课,但如果选择高一高二的新教材课就必须体现新课程理念。

三是优质课标准优质课堂将落实立德树人目标强化学科素养明确教学目标教学设计清晰教学方法有效、体现教师主导性、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教学效果良好八个维度进行考量。并对每个维度的具体要求,例举实例进行生动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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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如何落实立德树人目标,他以《念奴娇·赤壁怀古》为例,解读了如何以课程为载体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通过对词的分析品读达到体会词人丰富思想感情和旷达豪放的意境,让学生在词的艺术境界中提升自己的人格,净化自己的情怀,树立爱国、报国的宏大志向,这就落实了立德树人目标;针对强化学科素养,他又以语文的“语言建构与运用、思维发展与提升、审美鉴赏与创造、文化传承与理解”四个方面为例进行解读。强调学科核心素养是学科育人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学生通过学科学习而逐步形成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因此需要各学科教师认真去挖掘;针对教学设计,他从“教材分析、课程标准解读、学情分析、知识目标、教学过程流畅等五个方面进行解读。强调教材分析要理清单元整体要求本课知识点与章节之间的逻辑激发学生主动参与意识唤起学生学习动机,创设愉快的学习情景,实现课堂有效、课堂高效。特别就如何实现教学过程中条例清楚、流程清晰、主干明晰、作业布置与落实国家“双减”政策以及作业的实效性作了详细的解读。

四是说课要求:首先解读了说教材、说教法、说过程、说反思四个维度的具体要求。其次强调录课的时间节点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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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强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复评工作,对推动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校教师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统一步调,凝心聚力,以坚定的信心、攻坚的姿态,完成复评工作;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差距补短板,认真对标对表,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工作;要续加强课堂督导力度,推动教师更新教学观念、变革教学方式,确保“三新”课改取得实效,确保我校教育教学质量获得全面提升确保我校复评工作顺利通过


铜仁市民族中学教学科研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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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齐放显特色 校本课程启远航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百花齐放显特色 校本课程启远航

——铜仁市民族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校本课程选课培训会


为进一步落实新一轮课程改革方案,持续推进国家“双减”政策,既提升我校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型、研究型、创新型教师队伍;又能提升同学们核心素养,拓宽视野,发展兴趣爱好,营造和谐校园文化,满足学生的个性发展需求,全面助推我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学校于2023223日晚组织高一、高二年级各班班长、学习委员在2号楼阶梯教室开展本学期校本课程选课培训会。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莅临指导,教科处主任杨再胜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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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校本课程的开设坚持以尊重人的个性为根本出发点,在课程选择上“以人为本”,重视学生的学习需求。学校设置专职授课老师,由老师积极申报,精心设计、优化课程内容,制定完备的授课计划。开设丰富的校本课程科目,在挖掘高中学科育人特点的同时,结合地方性、教师与学生兴趣特长,开发了《<红楼梦>整本书阅读与研讨》《现代文学鉴赏》《趣味英语》《高中日语翻译》《3D One创意设计》《生活中的化学超有趣》《傩戏面具剪纸》《黔东北地区民族传统文化与民族风情简介》《铜仁地区历史人物评述》《民族体育进堂》《法治课程进校园》等26个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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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处杨再胜主任向学生介绍了本学期校本课程开设的总体情况,说明了本次培训目的,旨在让学生了解各课程特点,掌握线上选课的方法。接着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强调了校本课程学习的重要意义及学习要求。他指出学校结合办学特色、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和教师的特点积极研发融合,开发校本课程,实现学校课程“多样化”。学校将保障安排有效的教学内容,希望同学们认真选课、快乐学习,实现全面、自主、协调的发展。最后信息组教研组组长尹艳老师就线上选课方法、注意事项作了详细的培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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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工作处杨再胜主任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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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组教研组组长尹艳老师作培训)


 铜仁市民族中学教学科研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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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课堂水平,提高课堂质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提升课堂水平,提高课堂质量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校本培训

为了有序推进我校省级示范性高中复评工作,2023年2月24日下午3点半,我校全体教师在学校学术报告厅参加了由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带来的“省级市范性高中复评录课要求——提高课堂水平,提高课堂质量”专题培训。他从理论提升、录课流程、优质课标准、说课要求四个方面进行详尽的讲解,要求全体教师认真专研新课标、新教材,按照优质课标准精心设计、认真打磨,按时保质完成好录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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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理论提升:首先对《普通高中学科课程标准》(2017版)及2020年修订版,进行了对比解读。一是学科的保留与调整;二是课程类别的调整;三是明确课程的功能定位,与高考综合改革相衔接;四是合理确定课程学分比例。《新课标》既注重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和升学考试需要,又保证兼顾其基础性、选择性。同时以语文学科为例分别从“课程性质与基本理念、学科核心素养与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学业质量、实施建议”六个维度进行深入细致地对课程标准进行了解读。还强调每一位教师都必须认真对《普通高中学科课程标准》(2017版2020年修订)进行学习解读,务必读懂、弄通、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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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录课流程:要求录课之前先磨课,磨课先磨“教学设计”,要聚焦课程标准,用好新教材,体现新课标。进一步强调:写好教学设计手写稿--根据教学设计录好课--根据上课情况进行说课。高三教师可以上复习课,可以上高一高二新教材课,但如果选择高一高二的新教材课就必须体现新课程理念。

三是优质课标准:优质课堂将从落实立德树人目标、强化学科素养、明确教学目标、教学设计清晰、教学方法有效、体现教师主导性、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教学效果良好八个维度进行考量。并对每个维度的具体要求,例举实例进行生动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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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何落实立德树人目标,他以《念奴娇·赤壁怀古》为例,解读了如何以课程为载体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通过对词的分析品读达到体会词人丰富思想感情和旷达豪放的意境,让学生在词的艺术境界中提升自己的人格,净化自己的情怀,树立爱国、报国的宏大志向,这就落实了立德树人目标;针对强化学科素养,他又以语文的“语言建构与运用、思维发展与提升、审美鉴赏与创造、文化传承与理解”四个方面为例进行解读。强调学科核心素养是学科育人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学生通过学科学习而逐步形成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因此需要各学科教师认真去挖掘;针对教学设计,他从“教材分析、课程标准解读、学情分析、知识目标、教学过程流畅等五个方面进行解读。强调教材分析要理清单元整体要求与本课知识点与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激发学生主动参与意识与唤起学生学习动机,创设愉快的学习情景,实现课堂有效、课堂高效。特别就如何实现教学过程中条例清楚、流程清晰、主干明晰、作业布置与落实国家“双减”政策以及作业的实效性作了详细的解读。

四是说课要求:首先解读了说教材、说教法、说过程、说反思四个维度的具体要求。其次强调录课的时间节点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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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强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复评工作,对推动我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校教师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统一步调,凝心聚力,以坚定的信心、攻坚的姿态,完成复评工作;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差距补短板,认真对标对表,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工作;要持续加强课堂督导力度,推动教师更新教学观念、变革教学方式,确保“三新”课改取得实效,确保我校教育教学质量获得全面提升,确保我校复评工作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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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齐放显特色 校本课程启远航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百花齐放显特色 校本课程启远航

——铜仁市民族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校本课程选课培训会

为进一步落实新一轮课程改革方案,持续推进国家“双减”政策,既提升我校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型、研究型、创新型教师队伍;又能提升同学们核心素养,拓宽视野,发展兴趣爱好,营造和谐校园文化,满足学生的个性发展需求,全面助推我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学校于2023223日晚组织高一、高二年级各班班长、学习委员在2号楼阶梯教室开展本学期校本课程选课培训会。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莅临指导,教科处主任杨再胜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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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校本课程的开设坚持以尊重人的个性为根本出发点,在课程选择上“以人为本”,重视学生的学习需求。学校设置专职授课老师,由老师积极申报,精心设计、优化课程内容,制定完备的授课计划。开设丰富的校本课程科目,在挖掘高中学科育人特点的同时,结合地方性、教师与学生兴趣特长,开发了《<红楼梦>整本书阅读与研讨》《现代文学鉴赏》《趣味英语》《高中日语翻译》《3D One创意设计》《生活中的化学超有趣》《傩戏面具剪纸》《黔东北地区民族传统文化与民族风情简介》《铜仁地区历史人物评述》《民族体育进堂》《法治课程进校园》等26个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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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处杨再胜主任向学生介绍了本学期校本课程开设的总体情况,说明了本次培训目的,旨在让学生了解各课程特点,掌握线上选课的方法。接着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强调了校本课程学习的重要意义及学习要求。他指出学校结合办学特色、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和教师的特点积极研发融合,开发校本课程,实现学校课程“多样化”。学校将保障安排有效的教学内容,希望同学们认真选课、快乐学习,实现全面、自主、协调的发展。最后信息组教研组组长尹艳老师就线上选课方法、注意事项作了详细的培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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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科研工作处杨再胜主任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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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组教研组组长尹艳老师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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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召开2023届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术科交流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召开2023届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术科交流会

       2023年2月12日晚上19:30时在我校2号教学楼阶梯教室,召开2023届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术科交流会。参加本次会议的有:高三年级组组长唐龙兵、艺术组谭端银、张金和老师,本次交流会由张金和老师主持并做专题讲座分析。1676942029898724.jpg

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术科交流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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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金和老师进行数据分析)

首先,通报今年全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共有33219名考生报名、43977人次参加考试。其中,今年美术类专业突破历史新高,2023年美术过线人数为18593人,比2022年增加1878人等等相关数据通报。

   其次,针对同学们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比如211大学与985大学的区别、独立院校属于什么类型的大学、各专业最好的艺术院校、国家公费师范生报考的条件及待遇等等。重点介绍了联考与校考的区别,并向同学们提出是否参加校考的指导性建议;向同学们宣传艺术类常见的录取几种方式: 1.综合录取(约占15%),如:文化x60%+专业x40%或文化x70%+专业x30%或文化总分+专业总分等等;2.按专业排名录取(约占80%) ;3.按文化排名录取(约占2%) ;4.按文化进档,专业择优录取(约占3%)等等。告知梯度志愿与平行志愿的区别,以及录取顺序为:先录取本科梯度志愿学校,然后为本科平行志愿学校,最后为专科平行志愿学校。

最后,张金和老师对同学们取得优异的术科成绩表示祝贺。同时,希望同学们全力以赴突破文化,因为只有文化、专业双上线才能够上本科大学,在高考成绩出来以后全省将会进行双上线排名。并向同学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去学习文化知识:1.充分激发自己对文化课的学习兴趣,做好课前课后的准备工作,提高自己的听课效率,增强课堂的有效性,加强习题、专题等训练,提高做题效率;2.夯实基础知识,要合理分配各科的学习时间,不能顾此失彼,力求强科更强,弱科变强;3.加强对自我审题能力的培养,防止答非所问的现象;4.积极参加好学校定期进行小测试,调整考试心理状态,做好每一次考试的质量分析及反思。5. 制定好自己高效的复习计划,认真完成各科学习任务,充分利用好错题本,将每一科作业中的错题进行整理、修改,以强化记忆,避免再错,提高学习效率;6.加强锻炼身体、尤其是心理健康的自我调整;7.请务必远离高压线:谈恋爱、沉迷于网络游戏等等严重影响学习的事宜,不管你是怎么样计划的,必须做好当下。总之,希望我们2023届的同学与老师们、家长们齐心协力,加强合作沟通再创民中辉煌!祝愿各位同学考取自己满意的大学!金榜题名!前程似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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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师德师风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召开师德师风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增强法制纪律意识和廉政风险意识铜仁市民族中学26日在学校艺术楼学术报告厅召开师德师风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校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全体教职工参加本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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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龙树腾组织学习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并对全体教职工开展师德师风警示教育,通报了《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一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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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要求一是各部门负责人及时利用近期召开的工作会议加强法制教育,持续增强法纪意识,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二是学校各部门、年级组、教研组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在师德师风建设与管理中始终体现严管与厚爱,对师德违规问题坚决做到“零容忍”,持续巩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我校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会后,组织全体教职工签定《2023年廉洁自律承诺书》。

 

                         (铜仁市民族中学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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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严”开局,开好新学期第一课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十三届省纪委二次全会部署要求。近日,铜仁市民族中学纪委在新学年的第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坚持“严”字当头,以“严”开局,开好开学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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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该校纪委负责人组织学习贯彻了三届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与会人员集中观看电视专题片《一严到底--贵州正风肃纪反腐》第一集《严明政治纪律》,并对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开展党风廉政集体约谈。

会议强调,始终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始终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全体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时刻牢记初心使命,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党员干部先进性和纯洁性。

会议指出,廉洁从政是对每一位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学校健康高效运行的基本保障,但酒驾醉驾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全体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和法纪意识主动履职尽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为政上的干净人、执行上的带头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我校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铜仁市民族中学监察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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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深入学习贯彻

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

 

2023年1月29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召开学习会,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十三届省纪委二次全会和三届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部分科室负责人参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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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重点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了李希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围绕徐麟同志的讲话精神及刘元平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学习贯彻了十三届省纪委二次全会精神。

 

在学习贯彻三届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时,龙树腾介绍了会议概况,学习贯彻了李作勋同志的讲话和指示精神,围绕2022年工作回顾、部署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安排2023年工作等三个方面全面学习罗雁冰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就三届市纪委三次全会对2023年的作出工作安排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确保会议精神在我校落地见效,为有效提升教育教学工作质量提供保障。

 

                     (铜仁市民族中学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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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备考二轮复习 深耕高三高效课堂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扎实备考二轮复习 深耕高三高效课堂

——全市高三生物、地理二轮复习备考研讨活动在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

为提高我市高三教师备考能力,深入了解新高考改革思路和命题趋势,交流复习备考的方法和策略,市教育局教科所于2023年2月12日在铜仁市民族中学组织开展全市高三地理、生物二轮复习备考研讨活动,来自碧江区、万山区、松桃县、玉屏县、江口县的高三生物、地理教师共计13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生物、地理两个学科的研讨活动分别在市民族中学苏州楼阶梯教室及二号楼阶梯教室有序开展。上午进行高三二轮复习示范课展示,下午进行高三二轮专题备考方法与策略专题讲座、研讨交流。

生物活动现场,市民族中学苟小娟老师、铜仁一中张玮老师、长沙市第一中学正高级教师、二级教授、中学特级教师高建军老师均以“神经冲动的传导与传递”为题,展示了三节精彩的高三二轮复习课。苟小娟老师的课堂注重夯实学生基础,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张玮老师的课堂注重做题技巧和方法的运用,提高了学生的解题能力;高建军教授的课堂注重落实学科素养,善于引导学生发散思维、主动思考,拓展了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下午,长沙市第一中学高建军老师针对上午的复习示范课进行评课,并以2022年高考生物全国试题简评及2023年的变化”为主要方向,就生物学科如何科学有效开展二轮复习做了专题讲座。高建军教授从新高考背景、高三二轮复习教学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如何提高生物学习效率和规范答题、二轮复习的备考策略、课堂教学模式探讨等多方面与参会教师做了深入的剖析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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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一中学特级教师高建军老师上示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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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苟小娟老师上示范课)                              (铜仁一中张玮老师上示范课)


    地理活动现场,铜仁市民族中学杨文英老师、松桃六中杨加栋老师、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特级教师杨帆老师以《工业区位因素及变化》为题,为东部片区高三地理老师呈现了三节精彩的高三二轮复习示范课。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特级教师杨帆老师在下午组织评课议课后,作了高三二轮专题备考方法与策略专题讲座。他强调高三教师要主抓试题分析,在二轮教学中以微专题的方式巩固学生的知识基础,对学生解题的方法进行强化训练,抓住高考试题的规律,积极引导学生以主动学习的态势去面对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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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特级教师杨帆老师上示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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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杨文英老师上示范课)                                (松桃六中杨加栋老师上示范课)


    最后市教育局教科所生物教研员聂璐、地理教研员唐晓静老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本次活动有助于我市高三生物、地理教师精准把握一轮复习与二轮复习的区别,对如何上好二轮复习课做出了良好的示范引领,希望大家及时总结、提炼升华,在以后的教学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刻苦钻研,扎实有效地推进高三二轮复习,助力学生冲刺高考。

示范课堂让参加活动的老师们获得了二轮复习方法的直接体验和成功经验,也让老师们对生物、地理二轮专题的复习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体会。专题讲座使得老师们对二轮复习有了明确的方向与清晰的思路,也使老师们清楚地意识到存在的问题与差距,更能够有针对性的复习,提高备考的效率。此次研讨活动让每一位参加的老师均受益匪浅,更加明白高考备考的路上必须上下一心,步调一致,团结拼搏,精益求精;也相信付出也将在风雨兼程之后结出丰硕的果实。

 

  

 

 

编辑人:陈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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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开学安全工作调度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开展开学安全工作调度会

2023年2月10日,我校学生工作处于高一阶梯教室召开开学安全工作调度会,学生工作处、宿管科、保卫科干部及全体班主任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由学生工作处吴忠德主任主持,调度会具体工作由分管副校长杨青龙传达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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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龙副校长传达了省教育厅腾讯视频调度会议精神和市教育局开学工作要求,并作工作安排,具体如下:

一是按照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精准到人要求,压实全体教师包片联系学生及家长的方式进行家访,全面掌握学生寒假期间的学习、生活、情绪等方面表现情况,建立家访台账,对存在异常情况学生进行重点关注、深入沟通,及时掌握学生异常的深度原因,以对症下药做好学生入校管理;

二是班主任要结合平时对班级学生掌握情况,有针对性、选择性的点对点交流,掌握学生异常情况及时反馈至家长,与学生和家长一道共同查找诱因,引导学生尽快适应,回归日常,做到摸排精准、因人施策;

三是对已经开学的高三学生再摸排再核准,了解学生返校后适应情况、情绪变化情况、身体健康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四是坚决落实好“三不、一全、一再”:即开学后至3月初不检查学生寒假作业、不开展开学考试、不开展剧烈运动。全面开展学生家访工作。再次开展心理异常问题学生和学生矛盾纠纷排查。五是做好三个管理:做好学生入校适应期、过渡期、收心期的管理;做好开学后的“五项管理”;做好教育教学常规管理。

最后,杨校长再次强调班主任一定要对学生考勤做到心中有数,开学期间要多下班、多下寝,关心关爱学生,做到安全稳定开学,平稳有序过渡,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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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安全检查 筑牢安全防线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扎实安全检查 筑牢安全防线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学安全检查工作

 

2023年2月10日上午,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带队,分管副校长杨青龙、保卫科长宁晓明、科员杨峰、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刘应友主任参与,再次开展校园开学安全隐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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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对照1月30日开学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并对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围墙、校舍等进行了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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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校长强调,要提高安全意识,扎实安全检查,筑牢安全防线,切实践行安全主体责任,不能心存侥幸,麻痹松懈,要用实际行动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编辑:吴金东

一审:宁小明

二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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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安全检查 筑牢安全防线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扎实安全检查 筑牢安全防线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学安全检查工作

 

2023年2月10日上午,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带队,分管副校长杨青龙、保卫科长宁晓明、科员杨峰、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刘应友主任参与,再次开展校园开学安全隐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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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对照1月30日开学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并对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围墙、校舍等进行了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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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校长强调,要提高安全意识,扎实安全检查,筑牢安全防线,切实践行安全主体责任,不能心存侥幸,麻痹松懈,要用实际行动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编辑:吴金东

一审:宁小明

二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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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期末全校教职工大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期末全校教职工大会

2023年1月14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在艺术楼多功能办公厅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安排部署寒假工作,全体教职员工与会。冉启强副校长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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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校务公开和财务监督,充分发挥学校财物的使用效益,防止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总务处陈洪江主任对学校2022年全年的收入和支出作了详细的通报,并指出我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宋学超副校长安排寒假期间有关工作,指出今年是我校教学质量年,希望老师们严格遵守纪律,放假期间认真备好录像课和现场课,完善手写教案,各年级组、各示范性高中复评专班认真对照复评指标做好准备工作,假期要保持通讯畅通,方便工作联系。

龙树腾书记组织节前警示教育,学习贯彻市纪委《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四风”问题明察暗访工作方案》《关于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和校纪委《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的通知》。希望大家从严从紧要求和约束自己,严格规范言行举止,履行好立德树人的神圣使命。

杨青龙副校长组织岁末年初全员安全生产动员与培训大会暨2023年1月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全体与会人员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学习,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同时也要教育好我们的家人,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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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春芬校长作《党的教育方针》专题讲座。学习内容紧紧围绕“新时期教育方针的核心要义、新时期教育方针的科学内涵、实行教育方针的关键环节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四个方面来进行。让与会人员明白了:“党的领导是新时期教育发展的根本保证,马克思主义是新时期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新时期的教育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理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教师是实施党的教育方针的依靠力量和主力军;要坚持五育并举,落实立德树人,深化综合改革,扩大国际合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等内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是一句空洞口号,也不是高不可攀遥不可及的彩虹,而是与我们的日常工作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真实存在。我们可通过扎实的工作,使党的教育方针成为教育活动的真实灵魂和有机组成部分。

龙校长指出2022年是艰难的一年,我们已经顺利的走过来了,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希望大家再接下来的2023里继续团结努力,攻坚克难。

本次大会的召开使全体教职工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振奋了精神,激励着全体民中教师坚定信心、担当作为,同时也为度过一个祥和充实的春节、假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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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沿河篇《陈寿华:降低工资保勘探》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沿河篇《陈寿华:降低工资保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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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仁市民族中学第四支部委员会开展2023年1月党员活动日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中共铜仁市民族中学第四支部委员会

开展2023年1月党员活动日活动

1月6日上午,我支部在苏州楼第四党支部党员活动室开展2023年首次党员活动日活动,本次活动以“服务学校教育发展 助推党建复评通关”为主题,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活动并对学校复评相关工作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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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支部书记刘应友领学《国家主席习近平二〇二三年新年贺词》并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总书记在贺词中带我们领略了今天的中国,是梦想接连实现的中国;今天的中国,是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国;今天的中国,是赓续民族精神的中国;今天的中国,是紧密联系世界的中国。寄语了明天的中国,奋斗创造奇迹;明天的中国,奋斗创造奇迹;明天的中国,希望寄予青年。

接下来,支部书记刘应友传达2023年学校复评晋级工作精神,要求支部完善近三年落实结对帮扶工作,一名支委挂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一名党员帮助一名学生,一名党员带动一个班级,工作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落实到人,务必如期完成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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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仁市民族中学第四支部委员会召开2023年1月党员大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中共铜仁市民族中学第四支部委员会

召开2023年1月党员大会

1月6日,中共铜仁市民族中学第四党支部在苏州楼党员活动室召开党员大会。大会以理论学习为主,支部全体党员参会。

会上,支部书记刘应友领学《求是》杂志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革命传统和作风 弘扬延安精神》2022年第24期、《为实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团结奋斗》2023年第1期,组织安排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纲要》(三)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通的民生福祉——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宗旨要求,继续学习《缩影 样板 新路——贵州欣欣向荣的这五年(2017—2022)》第七章,要求全体党员自主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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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委成员对各分管部分展开领学,并作自主学习安排,主要内容有:继续坚持原原本本自主学习《中国共产党简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改革开放简史》《社会主义发展简史》,运用好“学习强国”等平台开展线上自学。

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总纲(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内容。

最后,纪检委员曾江传达校纪委《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的通知》(铜民中纪发[2022]13号),时值新春佳节,全体党员要洁身自好,以身示范,过一个健康向上,平安喜乐的祥和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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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春节慰问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新春慰问进基层  春意浓浓暖人心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春节慰问活动

2023年春节即将来临, 1月13日上午在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的带领下,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等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开展“迎新春进基层慰问”活动,向学校退休干部、80岁以上退休教师、党员代表、生病教职工、困难教职工等51人送上新春的关怀和祝福,营造了一个春意浓浓暖人心的新年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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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问老干部)

每到一个慰问对象家中,各位领导都要全面了他们的生活、身体情况,并与他们亲切交谈,征求他们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希望他们保重身体,继续保持好心情,并一如既往地关注学校各项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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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问退休教师)

对生病、困难教职工,领导关怀备至,详细了解他们现阶段身体情况,家庭情况,鼓励他们与疾病作战,保持愉快心情,坚定生活信心。在慰问党员对象时,校领导对退休党员在2022年通过捐款、捐物、到学校讲座等形式对学校学生的关心表示感谢,希望他们保重身体,继续发挥光和热,一如既往关心支持学校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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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问党员、生病教师)

下午3:00,学校召开“临聘人员春节慰问座谈会”,集中慰问了在我校工作的27名临聘人员。会上龙春芬校长代表学校对他们在过去一年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地工作给予肯定,为学校的学生宿舍管理、保洁、保卫等方面工作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在座被慰问的人员深受感动,纷纷发言感谢学校的关心,让他们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为自己是铜仁市民族中学一员而感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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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慰问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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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漫画说纪:夫妻“假离婚”敛财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漫画说纪:夫妻“假离婚”敛财]]> 清廉铜仁系列宣传 |《承廉洁之风 修为政之德》——铜仁市年轻干部廉洁教育微课程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系列宣传 |《承廉洁之风 修为政之德》——铜仁市年轻干部廉洁教育微课程]]>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传承红色基因 讲好廉洁故事》——铜仁市廉洁文化教育基地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传承红色基因 讲好廉洁故事》——铜仁市廉洁文化教育基地]]> 海报|清廉铜仁邀请你换电脑屏保了!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海报|清廉铜仁邀请你换电脑屏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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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印江篇《陈友儒:捐家资修大堰》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印江篇《陈友儒:捐家资修大堰》]]>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思南篇《郑其忠:郑公堤 万民斗》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思南篇《郑其忠:郑公堤 万民斗》]]>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德江篇《喻国祯:德江县现当代乡贤》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德江篇《喻国祯:德江县现当代乡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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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玉屏篇《功德并立 忠孝两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玉屏篇《功德并立 忠孝两全》]]>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万山篇《张麟书:赤诚为善 一心为民》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万山篇《张麟书:赤诚为善 一心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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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松桃篇《世代传承的后硐村戴氏家风》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松桃篇《世代传承的后硐村戴氏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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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碧江篇《周逸群:一身正气 公而忘私》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碧江篇《周逸群:一身正气 公而忘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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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江口篇《陈辉林:开创男女同校平等受教育的“陈先生”》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江口篇《陈辉林:开创男女同校平等受教育的“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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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玉屏篇《功德并立 忠孝两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玉屏篇《功德并立 忠孝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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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石阡篇《刚正不阿的徐培琛》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建设系列宣传丨铜仁清廉故事——石阡篇《刚正不阿的徐培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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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清廉铜仁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海报|清廉铜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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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铜仁丨“清廉铜仁”国风手机壁纸来了,快来挑选吧!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清廉铜仁丨“清廉铜仁”国风手机壁纸来了,快来挑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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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教育局寒假致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尊敬的家长朋友、亲爱的同学们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让我们重拾心情,怀揣梦想勇毅出发。寒假时值冬季又逢春节,美好节日接踵而至,我们在享受节日喜庆的同时要牢牢撑起安全“保护伞”。同学们,请你们牢记我们安全温馨提示;家长们,请们接过孩子监管的“接力棒”,齐心协力为孩子度过一个安全健康、丰富多彩、愉快充实的假期继续护航前行

尊敬的家长们,要把握好寒假与孩子亲密接触的大好时光,用陪伴这位最好的老师搭建起友谊的桥梁,我们真诚希望们做好“六个不”。一是疫情防控不大意:疫情很严重,千万不大意,提前备好药,经常消好毒,出门戴口罩,回家勤洗手,不去人多地,保持一米距。高烧不退久咳嗽,及时送医不拖延。二是交通安全不疏忽。家长做示范,带头守交规,出行人行道,过街斑马线,不坐三无车”,不搭超员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超速、不超员,不闯红灯不逆行,大雨浓雾雪凝天,谨慎驾驶不冒险。三是消防安全不粗心。家长要切记,火灾不留情。易燃易爆品,不让火靠近。野外游玩时,明要严禁。放烟花燃炮竹,限时定点大人陪;不烧香纸献鲜花,文明祭祖新风尚。四是食品卫生不马虎。孩子正在长身体,膳食营养要合理;科学安排好时间,劳逸结合睡眠适度运动锻炼,保持愉悦好心情五是陪伴沟通不忽视。寒假又春节,亲子好时机。孩子有情绪,多陪伴、多交流孩子犯错误,找原因、早纠正;孩子进步,多欣赏、多鼓励安全感、信任感孩子的情绪要会管六是网络安全不放松:家长要教育孩子科学合理使用电脑、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和网络,自觉远离各类不健康的游戏和网络资讯等,警惕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各类诈骗,自觉远离网络赌博、不良网络贷款等,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警,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开开心心回家,我们更期盼着你们平平安安返校,殷切希望你们做到“六个会”。一是会安全、用安全。我的安全我负责,公众安全我关心,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应急避险能力。二是会沟通、多理解。要多站在父母的角度理解父母的良苦用心,学会包容、学会控制,学会与家长、邻居、朋友的友好和睦相处,构建良好的家庭和邻里关系。三是会交友、知感恩。学会多与正直开朗、积极乐观的朋友交往,开展积极向上的有益活动。学会感恩,管理好情绪,开心过好每一天。四是会安排、重修养。要学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多帮助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学会遇到挫折不气馁,锤炼自己胜不骄败不馁的个性品质;树立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精神,保持乐观向上心态。五是会辨别、明事理。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贷款,不要点击短信、邮件、网站中的不明链接。文明上网,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拒绝不健康的游戏和网络资讯等,自觉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各类诈骗,自觉远离黄赌毒。六是会管理、懂防范。要时刻警醒自己,注意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防一氧化碳中毒、防侵害、防邪反邪等方面安全防范,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风险防范技能,切实提高应急避险和自我救护的能力。

尊敬的家长朋友、亲爱的同学们!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千重要万重要,生命安全最重要,您们的平安,是我们最大的心愿。让我们携起手连起心,共同为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您的孩子、我们的学生筑起坚实的安全防线,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安全祥和愉快充实的假期,健康快乐成长成才!

 

 

                                                                                   铜仁市教育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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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工作处有序推进高中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学生工作处有序推进高中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为扎实推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落实《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稿)》,为科学有效有序推进高中学生素质评价工作,我校学生工作处从开学初就进行了规划和培训,在系统开放前,利用班主任会进行工作部署和全体班主任培训,学生工作处副主任李易向全体班主任解读《铜仁市民族中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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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本学期开放后,我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于11月初让高二学生到微机室修改密码并上传相应资料。

学生工作处要求高一年级各班主任利用班会课时间对全体学生就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要求和具体办法进行培训。组织学生在期末对本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进行搜集和整理,待省综合素质评价平台高一学生数据同步以后,及时组织学生进行整理遴选,按要求进行公示审核,进而形成成长档案,确保我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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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优良家风 筑牢廉洁防线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纪委:传承优良家风 筑牢廉洁防线

  国无德不兴,家无德不立以严持家,以德养家。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以家为基,家以廉为贵……近日,铜仁市民族中学纪委为引导党员干部以良好家风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推动清廉学校建设走深走实,开展了以“传承优良家风”为主题的座谈会活动,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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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组织集中观看警示片《廉政家访之后》之履职一线,警示片深刻阐述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筑牢“八小时”外廉洁防线,催人警醒,大家感触颇多,反响热烈。 

    会议以观看警示片为切入点开展讨论,在座谈中,大家纷纷表示,作为一名干部,对党要忠诚干净担当,管好家,教育好子女。时刻紧绷廉洁之弦,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坚决抵制不良之气和不正之风,增强政治定力、道德定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筑起不想腐的思想堤坝。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树立良好家风,为同事、家人、孩子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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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风正则风正,风正则风清。该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把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抓紧抓实,为“三不”一体推进提供强大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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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寝室表彰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文明寝室表彰活动

124星期日18:20,我“文明寝室”表彰活动在苏州楼阶梯教室举行。出席本次活动的有宿管科科长胡亚琴、何啊松老师、曾江老师、乐家物业部门负责人刘文超全体宿管老师、各寝室长。本此活动由宿管科科长胡亚琴主持。

宿管科科长胡亚琴首先针对疫情期间,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做出了全面要求和部署,提升宿舍精神文化建设,构建安全文明的宿舍环境,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增强学生自我管理意识,为民族中学学子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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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宿管科科长胡亚琴宣读了铜仁市民族中学“文明寝室”的表彰决定,并授予其模范寝室和文明寝室奖状和奖品,给优秀寝室长颁发奖状为创建整洁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提升宿舍文化品味,营造积极向上、舒适优雅、安全和谐的寝室文化氛围,提高我校住校生的审美情趣和生活品味,开展了 “寝室文化设计”评比活动。最终评出一等奖“模范寝室”15;二等奖十佳寝室30个;三等奖“星级寝室”40间;优秀奖 “文明寝室”50间并及时颁发了奖状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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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活动,改善了我校学生寝室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于创建整洁文明的寝室环境,提升我寝室管理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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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为了加强学生寝室管理,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和生活习惯,创建一个安全、文明、舒适、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11月25日早上9:00,由学校宿管科胡亚琴科长组织全体宿管人员、实习老师及乐家物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评小组,对学校550间寝室进行了“文明寝室”的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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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比标准为:平时(周五大扫除+每天日常检查)占60%,文明寝室检查占40%;现场检查采用百分制,卫生、内务占50分,文化布置占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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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奖男、女寝室和年级各楼栋分开评,由学生工作处和宿管科给定的名额由高分评起,考评小组的严格评比:有135间寝室获奖,设一等奖15间,颁发“模范寝室”荣誉证,并发奖品,加班级量化分0.5/间;二等奖30间,颁发“十佳寝室”荣誉证,并发奖品,加班级量化分0.4/间;设三等奖40间,颁发“星级寝室”荣誉证,并发奖品,加班级量化分0.3/间;优秀奖50间,颁发“文明寝室” 荣誉证, 并发奖品,加班级量化分0.2/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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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得到了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同学们积极响应,表现了铜仁市民族中学良好的精神风貌,增强了寝室凝聚力,学校将对本次的文明寝室进行奖励,以激励他们继续保持发扬,希望其他宿舍向其看齐,取其精华,修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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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寝室表彰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文明寝室表彰活动

126星期一下午16:25,我“优秀文明寝室”表彰活动在1号教学楼阶梯教室举行。出席本次活动的有学生工作处副主任胡亚琴、天翔物业部门负责人刘文超全体宿管老师、各寝室长。本此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副主任胡亚琴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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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学生工作处副主任胡亚琴宣读了铜仁市民族中学“文明寝室”的表彰决定,并授予其模范寝室和文明寝室奖状和奖品,给优秀寝室长颁发奖状最终评出“模范寝室”15“文明寝室”65个,并及时颁发了奖状和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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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活动,增强同学们卫生、文明、安全意识,增强同学们的凝聚力,以优秀寝室带动我校全体寝室积极、健康、向上发展,将我校安全、卫生工作,学生文明礼仪落到实处,提升我寝室管理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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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为了加强学生寝室管理,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和生活习惯,创建一个安全、文明、舒适、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11月25日早上9:00,由学校宿管科胡亚琴科长组织全体宿管人员、实习老师及乐家物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评小组,对学校550间寝室进行了“文明寝室”的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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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比标准为:平时(周五大扫除+每天日常检查)占60%,文明寝室检查占40%;现场检查采用百分制,卫生、内务占50分,文化布置占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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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奖男、女寝室和年级各楼栋分开评,由学生工作处和宿管科给定的名额由高分评起,考评小组的严格评比:有135间寝室获奖,设一等奖15间,颁发“模范寝室”荣誉证,并发奖品,加班级量化分0.5/间;二等奖30间,颁发“十佳寝室”荣誉证,并发奖品,加班级量化分0.4/间;设三等奖40间,颁发“星级寝室”荣誉证,并发奖品,加班级量化分0.3/间;优秀奖50间,颁发“文明寝室” 荣誉证, 并发奖品,加班级量化分0.2/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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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得到了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同学们积极响应,表现了铜仁市民族中学良好的精神风貌,增强了寝室凝聚力,学校将对本次的文明寝室进行奖励,以激励他们继续保持发扬,希望其他宿舍向其看齐,取其精华,修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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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2022年退休教师欢送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2022年退休教师欢送会

 

倾尽丹心育桃李,奉献韶华铸师魂。12曰2日下午,铜仁市民族中学在行政楼三楼会议为2022年退休教师举行了朴素而热烈的欢送会。参会人员为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校工会、离退休工作科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退休教师为梁鹏、刘平辉、杨一中、滕树禹、张晖、杨婉玉六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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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送会上,龙春芬校长首先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对六位老师做出的无私奉献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对他们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希望各位退休老师退休后能够一如既往地对学校的工作给予支持,常回家看看,积极为学校的发展筹谋划策,贡献余热;同时也祝愿他们拥有一个健康快乐、充实幸福的退休生活。接着,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都分别给予他们充分的肯定及感谢,并给予深切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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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六位退休老师分别回忆了在学校工作的点点滴滴,抚今追昔,言谈中包含对学校教育事业的忠诚与热爱,对同事的深情留恋,对学校发展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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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校领导班子为各位退休老师献上“光荣退休”匾额,并赠送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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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参会人员与六位退休老师一起合影,温暖感人的画面瞬间定格在充满浓浓惜别之情的照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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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暨领导思政课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暨领导思政课活动

 

2022年11月29日晚,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以“听党话 跟党走 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中谱写无悔青春”为题,为学校青年学生上思政课,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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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树腾书记分别从党的二十大召开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发生的历史巨变、生动践行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决策部署三个方面对青年学生进行了宣讲。宣讲中龙树腾书记深入浅出、条理清晰、立意深远、语言亲和、案例贴近生活,并对同学们提出了殷切希望:希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中勇于担当作为不负青春韶华,勇于砥砺奋进树立远大理想,勇于锤炼修为涵养高尚品格,勇于苦练本领立志成长成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听党话跟党走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中谱写无悔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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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复评升类工作会议简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复评升类工作会议简报

20221127日晚上740,铜仁市民族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复评升类工作会议在学校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校领导有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副校长宋学超、冉启强,杨青龙,各科室负责人、年级组组长、支部书记及相关工作人员36人参加会议。学校复评升类办主任田永报、副校长宋学超、校长龙春芬在会上就我校复评升类工作先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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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田主任为布置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就复评升类工作中“评估依据”、“全省时间安排”、“复评升类的目标”、“复查分类任务的分解”、“复查升类工作推进计划”等五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解读。他强调各科室均是责任主体,要求各科室协调完成好相关工作,佐证资料贵在精简、有力度,建议建立“复评升类工作群”以保证基础数据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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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宋学超副校长作了补充发言。发言重点强调了三点:要充分认识评估的意义(促进办学规范、促进政府保障、促进学校质量提升),佐证资料的准备要对标对点、力求精简典型,要了解专家入校的评估流程(看、听、查、访、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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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龙春芬校长作了总结发言。她再次强调各科室要明确责任,要充满信心,要高度重视并做好相关工作,迎接省教育厅对我校的复评,确保我校2023年复评升类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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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黑板报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主题黑板报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讴歌党的光辉历程和伟大成就,传承红色基因,进一步激发全校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2022年11月28日,我校学生工作处组织高一、高二年级开展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黑板报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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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动期间,各班级积极响应,认真组织落实,设计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运用文字和图画表达出对党的热爱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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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学生对党的二十大内容和精神的理解,丰富了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激发了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增强了学生的民族自信心和历史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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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后,大家纷纷表示,今后将努力学习,不断完善自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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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学生半期座谈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高三学生半期座谈会

 

 为了更好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优化教学服务,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做好学生各方面的保障工作,高三年级组联合学工作和学生工作处,20221119晚上19:00在一楼会议室共同组织了高三学生座谈会,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员有教学工作处蔡兴贤副主任,学生工作处蒋冬梅副主任,以及高三年级组唐龙兵组长及各班学生代表。会议在唐龙兵组长的主持下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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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龙兵组长首先对此次半期考试的总体情况作简要分析,对同学们在这一半学期以来的勤奋努力等良好表现给肯定和表扬,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对半期以后,高三学生的教学工作安排调整作出说明,鼓励同学们做好听力训练,充分利用好早读和夜读时间,弥补弱势科目,同时向同学们强调了早睡早起的好处,希望同学们在努力刻苦的学习中,也不忘加强体育锻炼,强身健体,劳逸结合,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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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就学校的管理年级组工作班主任科任教师寝室食堂等的相关问题,同学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争先恐后地发表自己宝贵意见和建议,整个氛围轻松愉快,真正发挥了主人翁的作用,这对后期学校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有利的参考。在此期间,蔡兴贤主任蒋冬梅主任唐龙兵组长对当场同学们提出的一些疑惑和问题给予了耐心解答和解释,他们平易近人和虚心听取意见的态度,一致得到了同学们好评,大家打开心扉,畅所欲言,使得此次会议的召开更为顺利。

 

最后,蒋冬梅老师作会议总结,她总结中提到,说这是她见过最成功,氛围最和谐的一次学生座谈会,大家的积极参与,踊跃发言,让她感动并让她看到了民中明天的希望。她还结合自身的经历,与同学们分享高中时期心怀希望,不放弃,奋力拼搏,最终实现梦想的那些点点滴滴,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感人的励志课,这为同学们的后期学习奠定了学习的榜样和精神的支柱。

 

此次学生座谈会在大家的共同探讨,畅所欲言中取得圆满成功。同学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后期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高三年级的管理以及学校未来的发展和改革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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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召开2023届高三年级备课组半期质量分析及备考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召开2023届高三年级备课组半期质量分析及备考会

        2022年112516在我校行政办公楼304会议室召开2023届高三年级备课组半期质量分析及备考会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教学工作处副主任蔡兴贤、年级组组长唐龙兵及各学科备课组长。会议由蔡兴贤副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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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工作蔡兴贤副主任主持会议)

首先,由教学工作处蔡兴贤副主任对半期以来教学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通报下半期的作息时间安排,同时通报了学生座谈会的相关情况。

其次,由年级组组长唐龙兵本次半期考试作质量分析从命题情况,到各班级、各学科的最高分、平均分及格率,到各班各学科高考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了分析通报,同时对下半期的高考备考进行了全面的布署,这给大家完成高考目标提振了信心!

次,各备课组老师充分总结并发表观点:化学学科秦可老师就本次考试的试卷情况进行了通报、难度系数的分析、学生得分率等等,其他老师也纷纷发表观点总结如下:部分学生审题不仔细、答题不规范,考试心里承受能力弱、部分同学们偏科较严重,作业完成率不高,对于自主学习的时间学安排不合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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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科备课组组长交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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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作总结发言)

最后,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作总结发言:对本次月考成绩表示祝贺,就目前情况600分、一本、二本完成率有望突破新高,就老师们分析的情况,强调下一步做如下改进措施:1.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主动发言,紧跟老师节奏,提高学生的听课效率,增强课堂的有效性;2.夯实基础知识,要求学生合理分配各科的学习时间,不能顾此失彼,力求强科更强,弱科变强;3.加强对学生审题能力的培养,防止答非所问的现象;4.定期进行小测试,调整考试心理状态;5.加强优等生强化训练,多关注临界生的学习状况,做好差生合理分流工作;6. 要求学生制定好自己的复习计划,认真完成各科学习任务,充分利用好错题本,将每一科作业中的错题进行整理、修改,以强化记忆,避免再错,提高学习效率;7.充分发挥好家校联谊合作,重视学生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8.继续坚持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的常规工作:课间操、眼保健操、阳光跑操等等工作。总之,希望我们2023届的全体老师齐心协力、加强合作再创民中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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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党放心 强国有我——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请党放心  强国有我——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活动

2022年11月28日上午,在升旗仪式上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同志为全校师生做了“请党放心  强国有我——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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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活动中龙树腾书记围绕着“怎么看和怎么干”展开,向广大的青年学生解读了如何理解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意义,以及青年学生如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并对全体学生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要全力作好吃苦以及斗争的思想准备;三是要把奋斗作为青春的底色;四是要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五是争做遵规守纪的新时代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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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每一个青年学子都要牢记总书记的嘱托,自觉对标“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铮铮誓言,坚定理想信念,志存高远,脚踏实地,有责任、讲担当,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中书写人生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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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党放心 强国有我——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请党放心  强国有我——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活动

2022年11月28日上午,在升旗仪式上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同志为全校师生做了“请党放心  强国有我——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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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活动中龙树腾书记围绕着“怎么看和怎么干”展开,向广大的青年学生解读了如何理解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意义,以及青年学生如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并对全体学生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要全力作好吃苦以及斗争的思想准备;三是要把奋斗作为青春的底色;四是要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五是争做遵规守纪的新时代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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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每一个青年学子都要牢记总书记的嘱托,自觉对标“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铮铮誓言,坚定理想信念,志存高远,脚踏实地,有责任、讲担当,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中书写人生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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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关于公布校园疫情防控投诉平台及工作热线电话的公告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关于公布校园疫情防控投诉平台及工作热线电话的公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要求,为推动我校科学精准做好校园疫情防控工作,解决师生急难愁盼问题,特设立校园疫情防控投诉平台和热线电话,接受广大师生反映问题线索。受理事项包括:校园管控、转运隔离、核酸检测、流调排查、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生活保障、开学返校等。

一、投诉平台及邮箱:
    电话:13595672527  18708610862

邮箱:573903170@qq.com
    二、工作热线电话
          13595672527  18708610862

三、投诉及工作热线电话时间
工作日期间:
上午:08:30 — 12: 00
下午:14:30 — 18: 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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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年级跑操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高二年级跑操活动

  全面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增强学生身体健康培养学生集体主义意识切实凝聚各班的向心力2022年11月15日早上7:10在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和高二年级组的领导和组织下,高二年级共25个班团结一心,按时按点在足球场集中整队,举行了大规模的跑操活动,出席本次活动的领导有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高二年级组组长许朝良,在他们的领导和组织下,活动正式有条不紊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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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班跑操过程中,团结一致,整齐划一,气势雄伟,充分跑出了铜仁市民族中学学生之风采,呈现出一条靓丽的风景线,这不但体现了民中学生不屈不饶的精神,也体现了高二全体同学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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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25位班主任也是作了很好的起到了带头作用和表率作用,争先感勇参与其中,各自随班参与陪伴奔跑,洋溢出青春与激情,奋发民中精神,尽显团结一心、积极向上、豪迈奔放的团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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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这样的活动,不但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身体体能,也会为艰苦的高中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锻炼同学们刻苦耐劳,永不服输的精神,从而为2024年的高考奠定坚实的基础,养成优良的行为习惯。接下来高二年级会定期开展此类活动,形成良好的意识和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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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到江口县坝盘镇锦绣小区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及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

到江口县坝盘镇锦绣小区宣讲

党的二十大精神及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

 

1118日下午,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到江口县坝盘镇锦绣小区(移民安置点)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及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办主任张艾霞,锦绣小区党员同志、群众代表参加宣讲会。

宣讲中,龙春芬围绕“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十五部分内容,结合当前国际国内时事,对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了系统、生动的宣讲。龙春芬指出,省委专门召开全会对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行系统部署,充分体现了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坚定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体现了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强烈政治担当、责任担当、使命担当,为全省上下深学笃用党的二十大精神作出了示范表率为我们下步工作明确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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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龙春芬还对与会党员同志、群众代表提了三点希望:一要争做宣传员她希望大家要继续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加强对党的二十大精神及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的学习,主动向身边群众宣传好相关精神,提升广大农民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二要勇做先锋员。她希望锦绣小区党员同志在深入贯彻落实上狠下功夫,坚持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真抓实干,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社区发展工作,守牢发展和安全底线,以更加坚定的信心决心、更加昂扬的奋斗姿态、更加有效的务实举措,为老百姓排忧解难谋幸福,为坝盘镇锦绣小区高质量发展作贡献。三要敢做主人翁。她希望乡亲们要永远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把小日子过得更加红红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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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第53届运动会顺利开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第53届运动会顺利开幕

       秋风和煦,阳光正好。11月17日上午,迎来了铜仁市民族中学第53届运动会。全体师生满怀激动喜悦的心情,以精神饱满的姿态,欢聚一堂,参加一年一度的校园体育盛会。入场式中同学们踏着整齐铿锵的步伐,喊着高昂嘹亮的口号,展现出全体学生朝气蓬勃的青春风采。                    1668823866210087.jpg

开幕式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帷幕。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致开幕词;紧接着裁判员代表、运动员代表分别宣誓;随后,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宣布开幕;最后全体学生进行了手语操、摆手舞表演。冉启强副校长主持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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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春芬校长致开幕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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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启强副校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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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代表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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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动员代表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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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队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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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洋溢的笑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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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自强  守正创新  踔厉奋发  勇毅前行

我校长期以来,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坚持艺体见长的特色思路,大力推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学习和训练,彰显学生个性特长,突出办学特色,坚持改革创新。相信在此次运动会上全体运动健儿一定会为大家奉上一场场精彩的比赛,同时预祝本次运动会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供稿:徐洋

审稿: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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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课异构”展风采,联谊交流促发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同课异构”展风采,联谊交流促发展

按照铜仁市教育局关于组织东片区高中教育联盟学科“同课异构”研讨活动的要求,铜仁一中与铜仁市民族中学两校的生物教研组2022年11月15日上午,在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了“同课异构”教学交流活动,参加本次活动的有来自两校的生物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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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分在苏州楼阶梯教室进行了活动安排。首先,由我校的宋学超副校长就两校教学交流活动作了充分的指导,也向老师们在这次学习活动中提出了希望接下来由我校生物组教研组组长黄小琴老师安排了三个年级备课组分组分专题分场所分别进行“同课异构”教学活动,三个备课组长负责组织好相应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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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在上午第二节课9:05—9:50分,第三节课10:20—11:05分,三个年级分别开展了“同课异构”课堂教学活动。高一年级由我校的刘显义老师和铜中的佘文娴老师分别献课。两位老师都以“主动运输与胞吞胞吐”为课题同课异构,设计各有特色,都体现了“授人以鱼不如授以渔”的教学思路。两位老师都有效利用导学案进行讲练结合,师生互动默契精彩,听课老师纷纷被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打动,赞叹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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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年级由我校的黎芳老师和铜中的田敏丽老师分别献课。两位老师都以“植物生长素”为课题同课异构,给听课学生和老师展现了高质量的课堂。通过课堂教学发现,两位老师都秉持着“精心、用心、耐心、爱心、信心”的教学态度。两位老师都采用探究性教学法,以任务式教学引导学生对经典实验进行了科学史重温。采用了新的教学理念去探索植物生命活动的本质,培养了学生的科学探究和科学思维,课堂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学生的学习效果,展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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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8741593594247.png 1668741598672713.png

高三年级由我校的徐东山老师和铜中的孙琰妮老师分别献课。两位老师都以通过激素的调节为课题同课异构。两位老师都能采用一轮复习课的教学理念,合理设置课堂结构,选用导学案结合多媒体辅助教学进行讲练结合同时注重引导学生回归教材,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和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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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8741737688471.png 1668741742824068.png

最后,在上午第三节课11:15—12:00,各年级备课组分别在各年级组办公室展开了评课、议课环节,该环节由我校三位生物学备课组长主持。首先,献课老师对自己的课堂教学设计思路进行了简要的说课,然后由评课老师对课堂教学进行点评,最后由其他老师进行补充。在各抒己见中,可以看出,每位老师的课堂各有亮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提升。通过探讨交流,献课老师表示受益匪浅,听课老师也表示通过观摩课堂看到了自己需要努力的方向,从而树立不断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努力提高教学水平的决心,为提高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奉献自己最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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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课异构”展风采,联谊交流促发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同课异构”展风采,联谊交流促发展

按照铜仁市教育局关于组织东片区高中教育联盟学科“同课异构”研讨活动的要求,铜仁一中与铜仁市民族中学两校的生物教研组2022年11月15日上午,在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了“同课异构”教学交流活动,参加本次活动的有来自两校的生物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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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分在苏州楼阶梯教室进行了开幕安排。首先,由我校的宋学超副校长进行了开幕讲话。我校老师用热烈的掌声欢迎铜仁一中到我校“传经送宝”,感谢为我校生物教师团队作出指导。接下来由我校生物组教研组组长黄小琴老师安排了三个年级备课组分组分专题分场所分别进行“同课异构”教学活动,三个备课组长负责组织好相应的活动。

接着,在上午第二节课9:05—9:50分,第三节课10:20—11:05分,三个年级分别开展了“同课异构”课堂教学活动。高一年级由我校的刘显义老师和铜中的佘文娴老师分别献课。两位老师都以“主动运输与胞吞胞吐”为课题同课异构,设计各有特色,都体现了“授人以鱼不如授以渔”的教学思路。两位老师都有效利用导学案进行讲练结合,师生互动默契精彩,听课老师纷纷被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打动,赞叹不已。

    1668571143744368.png1668571182621744.png

高二年级由我校的黎芳老师和铜中的田敏丽老师分别献课。两位老师都以“植物生长素”为课题同课异构,给听课学生和老师展现了高质量的课堂。通过课堂教学发现,两位老师都秉持着“精心、用心、耐心、爱心、信心”的教学态度。两位老师都采用探究性教学法,以任务式教学引导学生对经典实验进行了科学史重温。采用了新的教学理念去探索植物生命活动的本质,培养了学生的科学探究和科学思维,课堂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学生的学习效果,展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高三年级由我校的徐东山老师和铜中的孙琰妮老师分别献课。两位老师都以通过激素的调节为课题同课异构。两位老师都能采用一轮复习课的教学理念,合理设置课堂结构,选用导学案结合多媒体辅助教学进行讲练结合同时注重引导学生回归教材,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和学习效果。

 1668571215991469.png1668571232762345.png

 最后,在上午第三节课11:15—12:00,各年级备课组分别在各年级组办公室展开了评课、议课环节,该环节由我校三位生物学备课组长主持。首先,献课老师对自己的课堂教学设计思路进行了简要的说课,然后由评课老师对课堂教学进行点评,最后由其他老师进行补充。在各抒己见中,可以看出,每位老师的课堂各有亮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提升。通过探讨交流,献课老师表示受益匪浅,听课老师也表示通过观摩课堂看到了自己需要努力的方向,从而树立不断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努力提高教学水平的决心,为提高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奉献自己最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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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钟汰甬到铜仁市民族中学讲思政课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

立志做新时代好青年为伟大事业贡献青春力量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钟汰甬

到铜仁市民族中学讲思政课

202211月15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钟汰甬到铜仁市民族中学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暨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教师、学生现场聆听了思政课。

钟汰甬围绕“党的二十大具有划时代、里程碑的重大意义;过去五年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等五个方面内容系统、深入地讲解了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全省高质量发展和未来5年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任务”全面、生动地讲解了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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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汰甬希望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学生要志存高远,树立远大理想;要脚踏实地,勇于砥砺奋斗;要修身立德,锤炼品德修为。要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广大青年的勉励,坚定不移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为推进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让青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火热实践中绽放光彩。

钟汰甬希望铜仁市民族中学广大教师要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着力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成为“大先生”,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促进学生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人。要为人师表、甘为人梯、严谨治学,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真正担负起传道授业解惑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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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汰甬希望铜仁市民族中学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不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主 编:龙春芬

执行主编:杨青龙

一  审:瞿文彪

二  审:张艾霞

终 审:杨青龙

供稿:党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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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钟汰甬到铜仁市民族中学讲思政课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

立志做新时代好青年为伟大事业贡献青春力量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钟汰甬

到铜仁市民族中学讲思政课

202211月15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钟汰甬到铜仁市民族中学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暨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教师、学生现场聆听了思政课。

钟汰甬围绕“党的二十大具有划时代、里程碑的重大意义;过去五年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等五个方面内容系统、深入地讲解了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全省高质量发展和未来5年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任务”全面、生动地讲解了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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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汰甬希望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学生要志存高远,树立远大理想;要脚踏实地,勇于砥砺奋斗;要修身立德,锤炼品德修为。要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广大青年的勉励,坚定不移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为推进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让青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火热实践中绽放光彩。

钟汰甬希望铜仁市民族中学广大教师要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着力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成为“大先生”,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促进学生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人。要为人师表、甘为人梯、严谨治学,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真正担负起传道授业解惑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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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汰甬希望铜仁市民族中学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不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主 编:龙春芬

执行主编:杨青龙

一  审:瞿文彪

二  审:张艾霞

终 审:杨青龙

供稿:党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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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立志做新时代好青年为伟大事业贡献青春力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  

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

立志做新时代好青年为伟大事业贡献青春力量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钟汰甬到铜仁市民族中学讲思政课

2022年11月15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钟汰甬到铜仁市民族中学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暨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教师、学生现场聆听了思政课。

钟汰甬围绕“党的二十大具有划时代、里程碑的重大意义;过去五年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等五个方面内容系统、深入地讲解了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全省高质量发展和未来5年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任务”全面、生动地讲解了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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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汰甬希望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学生要志存高远,树立远大理想;要脚踏实地,勇于砥砺奋斗;要修身立德,锤炼品德修为。要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广大青年的勉励,坚定不移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为推进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让青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火热实践中绽放光彩。

钟汰甬希望铜仁市民族中学广大教师要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着力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成为“大先生”,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促进学生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人。要为人师表、甘为人梯、严谨治学,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真正担负起传道授业解惑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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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汰甬希望铜仁市民族中学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不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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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立志做新时代好青年为伟大事业贡献青春力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  

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

立志做新时代好青年为伟大事业贡献青春力量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钟汰甬到铜仁市民族中学讲思政课

2022年11月15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钟汰甬到铜仁市民族中学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暨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教师、学生现场聆听了思政课。

钟汰甬围绕“党的二十大具有划时代、里程碑的重大意义;过去五年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等五个方面内容系统、深入地讲解了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全省高质量发展和未来5年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任务”全面、生动地讲解了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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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汰甬希望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学生要志存高远,树立远大理想;要脚踏实地,勇于砥砺奋斗;要修身立德,锤炼品德修为。要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广大青年的勉励,坚定不移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为推进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让青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火热实践中绽放光彩。

钟汰甬希望铜仁市民族中学广大教师要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着力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成为“大先生”,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促进学生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人。要为人师表、甘为人梯、严谨治学,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真正担负起传道授业解惑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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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汰甬希望铜仁市民族中学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不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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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网址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贵州省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网址:


http://xgk-szpj-view1.ygxy.jyt.guizhou.gov.cn/d/1_1.html



(用于学生方便打开网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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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联盟地理学科“同课异构”研讨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由铜仁市教育局组织东片区高中教育联盟地理学科“同课异构”研讨活动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在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来自铜仁第一中学与铜仁市民族中学的地理教师以年级为单位,分别在苏州楼阶梯教室,一号楼阶梯教室,二号楼阶梯教室,有序进行地理“同课异构”课堂示范与观摩,课后评课议课,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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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组活动现场,铜仁一中的胡小兰老师与市民族中学李凤群老师就《喀斯特地貌》进行同课异构;二组活动现场,铜仁一中万明飞老师与市民族中学姚朋程老师就《峰面系统》进行了同课异构高三组活动现场,铜仁一中安红保老师与市民族中学杨文英老师就《工业区位因素的发展》进行同课异构。高一、高二的课堂,老师们贯彻了新课标、新课程理念尊重学生独立性与差异性,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激活课堂。高三课堂,课堂氛围活跃,两位老师抛弃了过去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死记硬背和机械训练的现状

“同课异构”课堂示范与观摩后,三个年级分别进行了评课议课,并围绕学科核心素养、立德树人的目标导向及落实进行研讨交流。大家各抒己见,踊跃发言

市民中高一杨勇老师对李凤群老师进行了点评,指出李凤群老师课堂有激情,但课堂缺乏深度,要多专研教材,吃透教材。市民中刘晓勇老师指出两位老师各有千秋,有自己的特点,课堂教学可以让大家相互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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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中高二杜朝刚老师提出姚朋程老师导入知识简单,不敢深入探讨问题。田猛老师就此也强调,教师要加强对课标理解与思考,课堂上要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学习动力。加强探究性学习、项目式学习,构建有深度的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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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一中高三备课组长刘定华老师指出,杨文英老师教学体现了新理念,教师讲授少,能让学生主导课堂,积极探究,但教师对于学生错误的环节要一抓到底,及时纠的同时尽可能将课堂引向深入;铜仁一中刘刚老师认为两位老师的优点和缺点都有,两位老师能够用课标指导教学,能体现地理核心素养,希望加强训练;市民中罗贤登老师说两个教师的课堂,在学生互动中,学生参与度不够,覆盖面不广。对学生的学习成果,教师应加强分析和评价。

通过这次活动,充分发挥铜仁一中的引领、示范作用,为两校教师提供学习交流平台增强了学科凝聚力,有力促进两校地理学科教育教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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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一中与我校开展思想政治学科“同课异构”研讨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一中与我校开展思想政治学科

“同课异构”研讨活动

 

2022年10月26日上午,铜仁一中与我校思想政治学科“同课异构”研讨活动在铜仁市民族中学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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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点半,两校三十余位思想政治学科教师齐聚苏州楼阶梯教室参加见面会。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出席指导,杨青龙副校长致欢迎词,铜仁一中思想政治教研组冉群光组长作交流发言,会议由我校思想政治教研组李叶喜组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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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高一、高二、高三备课组分别开展“同课异构”研讨活动。

    高一备课组在高一年级阶梯教室开展活动,我校杨青龙副校长与铜仁一中胡姝婷老师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课题,进行示范教学。课后,高一备课组陈欢老师和铜仁一中石招夕老师分别对两位老师的课堂教学进行点评。

             1667483625830068.png1667483652117173.png

高二备课组在苏州楼阶梯教室开展活动,我校龙海丽老师与铜仁一中刘治叶老师围绕《价值的创造与实现》课题,进行示范教学,龙春芬校长现场指导,高二备课组瞿文彪、杨浩老师与铜仁一中刘秀珍老师分别对两位老师的课堂教学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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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三备课组在高三年级阶梯教室开展活动,我校胡国江老师与铜仁一中游光润老师围绕《文化创新》课题,进行示范教学,宋学超副校长现场指导,高三备课组周文正老师和铜仁一中胡光澜老师分别对两位老师的课堂教学进行点评,铜仁一中思想政治教研组冉群光组长对活动进行了总结指导。

   1667483768972012.png1667483823770895.png

   本次活动为两校思想政治教师如何更好地立足课堂教学,落实立德树人目标、落实学科素养提供了交流和研讨的平台,为“三新”背景下,我校思想政治教学改革起到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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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宣教学深悟透 社团引学入脑入心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校园宣教学深悟透  社团引学入脑入心

——铜仁市民族中学团委创新开展“社团周”深入学习贯彻

党的二十大精神

为了充分发挥校园育人主阵地作用,充分发挥我校社团特色,充分发挥老师专业特长,切实将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教育工作具体化、大众化、常态化,我校团委组织各社团指导教师根据社团自身的特点,以“校园宣教学深悟透,社团引学入脑入心”为主题,创新开展“社团周”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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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周”的开展,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育引导我校学生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让青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火热实践中绽放绚丽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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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悦读读书社指导教师龙海丽组织社员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启青春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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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影史学社指导老师梁甜组织史学社成员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悟青春之志百川演讲社指导老师徐英组织社员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思青春之责. 1667286582471208.png 1667286601506062.png   剪子社和版画社的同学在指导老师陈欢和肖文的引导下进行创作,剪青春之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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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之火”文学社指导老师冉闯组织社员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颂青春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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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视导把向定航 助推高质量发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教学视导把向定航    助推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强化我校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提高课程实施水平,强化教学常规管理,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铜仁市教科所所长唐文建带领市教科所专家于2022年10月20日-21日莅临我校,主要就我校课堂教学实施、教学常规管理落实、“双减”政策落实,教科研工作开展进行为期2天的教学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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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听课,深入视导。各科教研员本着聚焦课堂“发掘亮点、查找问题、整改提高、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采取随机推门听课的形式听取各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政治、地理9个学科共39节课。主要了解一线教师课堂教学方式和方法,课堂教学有效性、教师个人能力;重点视导教师落实立德树人、课程改革、教材研究、教材处理、课堂驾驭等相关能力。课后,教研员精心把脉,与上课教师从教材的处理、教学目标的确立、教学重难点的突破、教学方法的运用、教学课堂效的提高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交流与评价。并提出了许多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实施建议,为老师们下一步落实“三新”指明了方向,为我校教育教学把脉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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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材料、深入交流。除了深入课堂随机听课交流外,视导专家们还仔细查阅了我校教学常规管理材料。一是检查教学常规管理制度、课程标准落实情况及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备课计划与实施情况。就集体备课细则制定、备课教案、签到记录、简报进行了深入细则地查阅登记;针对各学科教师手写教案、作业布置、作业批改,进行逐一翻阅检查并做好了登记;对我校学生的错题本、单元归纳、思维导图本特色作业也进行了翻阅检查登记。二是认真翻阅检查学校落实校级领导、中层干部随堂听课规定情况,对听课的记录一一做登记。三是针对“双减”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查阅检查,从落实“五项管理”的相关文件、通知,而完成的相关方案、记录进行细致的检查和登记。四是对教科研开展情况进行认真仔细的查阅。首先检查了我校2022年省、市、校三级课题申报与立项情况。就立项课题的开题、立项课题的研究、中期研究管理、立项课题结题,以及相关意识形态等工作进行仔细翻阅和登记。其次是针对我校参加2022年省、市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就材料的报送、评奖情况等相关资料做详细的检查和登记。其三是针对我校的省、市优质课评选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从文件的处理、学校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参赛教师校内的推荐选拔、课堂打磨、获奖情况都进行了一一的核对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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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反馈、寄予希望。在21日下午的集中反馈会上,铜仁市教科所所长唐文建就本次视导从七个方面进行反馈。一是在课堂教学情况方面,对教师扎实基本功,课堂明确的教学目标,关注学生,注重学法指导,教学内容设计合理,教学效果有效给予充分肯定;针对不足分别从对课标、高考试题研究不够,高三复习课的研究、备课、上课不足,教师缺乏激情,对学生关注度不够,资料缺乏选择与整合,多媒体辅助使用不够娴熟,实验课开设不够等七个方面的问题作了一一的反馈。二是就行政领导听课方面的情况作了反馈;三是高三复习备考计划整体落实较好,集体备课的主导作用发挥较好但分层备考落实不够,学科短板不够熟悉进行了反馈。四是就教学管理中常规管理与检查、教学质量跟踪,学校对毕业班的重视作了充分肯定的同时,对制度、计划、方案的落实落细存在差距,资料有待完善,集体备课落实不细、作业布置与批改存在差距,以及师生精神面貌欠缺等都进行了反馈。五是就学生工作给予规定评价。六是就教科研工作存在省级课题研究欠缺指导进行了反馈。七是提出整改建议,分别从加强学生管理,加强师生心理压力疏导,注重提高老师的积极性,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学效果,加强开展学科教研活动,加强课题管理与指导,加强高考题目研究,复习方式多样化,开设实验课,提高实验课教学有效性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最后用我校“以人为本、彰显特色、开放包容、创新发展”的办学理念,鼓励我校师生,同心协力,共同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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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表态、实现提升。我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对视导问题作了真诚的表态发言:首先感谢市教育局的关心和厚爱,感谢视导专家的支持和奉献。其次代表班子成员表态,尽管今年视导与去年视导相较所反馈问题大幅度减少,但我们绝不因此而不放松管理,绝不因此而满足现状,会在教育局的领导下,团结学校师生,同心协力,实现提升,争取办人民满意的学校。就存在的问题,学校将认真整改,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针对难点、痛点,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攻坚克难,锐意改革,努力促进我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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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向定航、春风化雨。最后是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兰显亮作总结性发言。要求民中师生面对困难,树立信心,把问题整改落细落实,找准问题的原因,向课堂要质量,向师生要质量。在师生精气神上下功夫,在课堂激情上做功课,在集体备课上找路子,在学风兴趣上做文章,在教风敬业上压担子,相信奇迹会出现在不懈追求与奋斗的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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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教职工集中收看 党的二十大开幕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教职工集中收看

党的二十大开幕会

10月16日上午10时,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教职工在学校艺术楼集中收看了党的二十大开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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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观看直播现场,全体教职工跟随李克强总理的指令,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并为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等已故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革命先烈默哀。接着,全体教职工认真聆听了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

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等十五个部分的内容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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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为主题,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在集中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后,教职工们纷纷表示,将进一步学习大会报告内容,深刻认识和把握大会报告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贯彻落实好大会报告提出的各项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民族复兴,为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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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教职工集中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教职工集中收看

党的二十大开幕会

10月16日上午10时,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教职工在学校艺术楼集中收看了党的二十大开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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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观看直播现场,全体教职工跟随李克强总理的指令,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并为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等已故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革命先烈默哀。接着,全体教职工认真聆听了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

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等十五个部分的内容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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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为主题,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在集中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后,教职工们纷纷表示,将进一步学习大会报告内容,深刻认识和把握大会报告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贯彻落实好大会报告提出的各项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民族复兴,为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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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2022年校级课题立项评审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召开2022年校级课题立项评审会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校级课题立项评审会于2022年10月12日晚上7:30,在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邀请学校10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作为评审专家委会主任出席会议。教学科研工作处主任杨再胜主持会议。监查室主任卢任勇进行全程纪律监督。

本次校级课题申报共23项,涉及11学科,主要就“三新”背景下,高中各学科素养的培育进行精小地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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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课题研究的选题、选题依据、核心概念、文献综述、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预期成果等方面的阐述进行认真评审。

其次是评委会就申报课题进行全面交流和意见汇总,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及建议:

一是课题选题偏大且缺乏时代性,标题阐述不明确;

二是选题依据取法政策和理论支撑,核心概念阐述不到位;

三是研究路线和方法过于简单,不能体现研究的可能性;

四是预期成果和最终成果表述不够清楚;

建议加强课题撰写、课题研究等相关技能的培训。

最后形成最终评审结果。一致同意11项课题立项,7项课题需进行整改完善后立项;不同意立项共5项。

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处将在近日组织各课题组,结合评委会意见进行整改完善,有序推进校级课题开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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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教育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开展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教育活动

2022年10月16日上午,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开幕。这次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我校学生工作处第一时间组织全体班主任和学生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盛况,聆听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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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由班主任组织在教室分班收看。观看过程中,全体师生态度端正,隔着屏幕跟随二十大代表们唱国歌、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革命先烈默哀、记笔记、聆听报告。深刻领会报告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报告丰富内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报告精神上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不渝听党话、跟党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022年10月17日下午,我校学生工作处又组织全校各班以主题班会的形式再次学习“二十大精神”,为同学们学习奋斗增添精神动力。同学们也在观看和再次学习后为祖国近十年辉煌历程感到骄傲,为中华民族而自豪。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会紧跟时事,增长知识,拓宽视野,增强关心社会、热爱祖国的责任感,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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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第33个国际减灾日”主题安全教育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开展“第33个国际减灾日”主题

安全教育活动

  今年10月13日是第33个国际减灾日,主题为"早预警、早行动"。为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增强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普及防灾减灾知识与技能,连日来,我校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日”主题宣传活动,同时还开展了防电信诈骗、“打黄扫非”进校园;绿色阅读,文明上网等主题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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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通过主题班会课,老师通过播放视频和PPT课件,围绕“防灾减灾日由来、发生火灾如何逃生、防灾减灾小知识”、“如何警惕电信诈骗”、“文明上网”等方面,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生动有趣的方式展开相关讲解,带领同学们共同学习防灾减灾知识。要求学生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远离危险,珍爱生命。

次“第33个国际减灾日”主题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增强了学生安全防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为安全有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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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教职工集中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教职工集中收看

党的二十大开幕会

 10月16日上午10时,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教职工在学校艺术楼学术报告厅集中收看了党的二十大开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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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观看直播现场,全体教职工跟随李克强总理的指令,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并为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等已故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革命先烈默哀。接着,全体教职工认真聆听了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

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不移全面从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等十五个部分的内容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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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为主题,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在集中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后,教职工们纷纷表示,将进一步学习大会报告内容,深刻认识和把握大会报告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贯彻落实好大会报告提出的各项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民族复兴,为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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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校风校纪专项整治行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校风校纪专项整治行动

为促进学校学生养成良好文明习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518日,铜仁市民族中学组织全体学生及班主任开展校风校纪专项整治行动,开幕式由学校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主持并向学生解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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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项行动的开展旨在进一步加大校园不文明行为治理力度,强化学生行为教导与文明行为养成教育,集中整治学生携带智能手机进校园、异性间举止过于亲昵等突出的校园不文明行为,进一步提升学生的文明意识,营造良好学风校风,落实好五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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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年级组专项检查——“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拒绝携带早餐进入教室”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高三年级组专项检查——“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拒绝携带早餐进入教室”              

    为深入贯彻我校文明修身活动精神,深入推进我校优良学风建设,给同学们创造一个干净、舒适的课堂学习环境,确保课堂教学有序高效地开展,我校高三年级组于2022年10月13日早上7:00点开展“拒绝早餐进教室”专项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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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常规次检查的人员共11位班主任,分别是唐龙兵、唐必林、黎庭湖、黎鹏飞、温官明、蒋东梅、廖飞跃、李异、徐东山、朱丽霞。全体检查人员收到通知后,于早上7:00准时到达,为确保本次检查有效进行,在唐龙兵组长的带领下,进行了具体分工安排,各位老师在年级教学楼楼下两个入口处蹲点检查,检查过程主要以教育为主,严格把关,耐心劝导,动之于情,晓之于理,温馨提醒同学们不要将早餐带入教室,自觉抵制“早餐进教室”的不文明行为。大部分同学在老师的劝导下都表示将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再带食物进教室。经过30分钟的突击检查,共查处32名学生带食品(早餐)进校园,食品包括包子、馒头、豆浆、饮料、卷粉、面包、泡粉、饮料、零食、牛奶等。最后,年级组唐龙兵组长和唐必林副组长对携带早餐进校园的32名学生进行了耐心的教育,得到了同学们和积极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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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检查活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有效阻止了食品(早餐)进教室的不文明现象,有利于为学生营造良好学习环境,努力在全校形成一种文明、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扎实推进我校优良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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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暨师德师风全员培训会议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秋季学期

全校教职工大会暨师德师风全员培训会议

2022年10月12日下午4点半召开了2022年——2023年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二次全校教职工大会暨全员师德师风培训会议。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纪委书记龙树腾及全体教职员工参加会议。

会上各分管领导对教学管理、升类复评、课堂视导、固定资产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稳定及意识形态等工作作了安排。宋学超副校长进行了师德师风建设全员培训。龙树腾书记通报铜仁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曝光台(第七期),并开展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同时通报教育部曝光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并开展师德师风警示教育。

会议最后龙校长作总结讲话,强调疫情防控、安全稳定及意识形态等工作,特别要求全体教师严格落实师德师风要求,做好本职工作,以精湛的教学技能、高尚的师德师风、务实的工作态度为学校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助推学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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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中师魂 —— 黄小琴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因为心里装着学生飞翔的渴望,你锐意改革、潜心探索,

只为让他们有搏击长空的力量。

因为梦中绘下民中发展的盛景,你甘为人梯、无私奉献,

只为引领青年教师去更高更美的地方。

你是星光,你是春阳,你是锦江河畔那一树的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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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中师魂 —— 徐蕾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是你,在生命的风暴中艰难前行,以百折不挠的毅力令病魔遁形;

是你,在艺术的园地里开疆拓土,以坚如磐石的信念换桃李满园。

病痛的肆虐,不能击退你坚守讲台的勇气;

课改的艰辛,不能动摇你用音乐传递美的执念。

你就是那一池的素荷,隐忍,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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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中师魂 —— 田永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你,初心不改,任岁月氧化,自从容发光;

学生成长,是你激情活化发生的有效碰撞;

你,引领示范,催化青年教师升华启航;

仁爱与智慧的化合,让你开创了化学诗意课堂:

耕耘和守望的结晶,让你冰心一片置换桃李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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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中师魂 —— 杨明梅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践行师责,你呕心沥血,当仁不让;

                         面对病魔,你坦然面对,乐观坚强;

                         命运多舛,你依然扛起使命与大爱!

                         你为孩子撑起一片绿荫;

                         温情,慈祥;

                         五彩,芬芳;

                         你是民中的骄傲,全国“五好家庭”绝不是终章,

                         因为“小桔灯书屋”正为你康庄前路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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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中师魂 —— 张进华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一份初心,冲破重男轻女的束缚,托起农村女娃的大学梦;

一种执着,铸就四十余年的辉煌,谱写贵州女篮的新传奇。

你是教练,是奋进者,更是父亲是保姆;

你是名师,是先行者,更是榜样是力量。

一生终于一事,你是黔东大地篮坛的开拓者,更是永葆巅峰的常青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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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参加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捐赠仪式简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参加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捐赠仪式简报 

2022年9月23日早上10:00在碧江区政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6楼会议室举行铜仁市2022年双拥工作座谈会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捐赠仪式”,来自市直部门、社会企业等三十多个单位参加了这次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捐赠仪式。铜仁市民族中学300多位教职员积极响应号召献出了自己的一份爱心,为我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捐款15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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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捐赠仪式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双拥办主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黄万清主持,共有四个议程,首先通报了全市双拥工作及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相关情况;审议《铜仁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仪事规则》《铜仁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座谈交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捐赠仪式;据介绍,我退役军人关爱基金资助的对象主要是重点帮扶现行政策保障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解决他们看病难、生活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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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旨在帮助困难退役军人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做好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调动退役军人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增强现役军人献身国防的使命感,切实让广大退役军人感受到全社会的关怀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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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 开展校园周边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校园周边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为净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消除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隐患,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9月14日下午,由我校保卫科牵头,联合碧江区公安分局北门派出所,在陈贤军警官的带领下对我校周边环境进行了一次集中排查和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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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是对校内用电安全、电子围栏及校园周边乱停乱放、交通安全、学生校外住宿等情况进行宣传与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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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整治,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为全体师生创造了一个治安秩序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了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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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参加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捐赠仪式简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参加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捐赠仪式简报

2022年9月23日早上10:00,在碧江区政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6楼会议室举行“铜仁市2022年双拥工作座谈会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捐赠仪式”,来自市直部门、社会企业等三十多个单位参加了这次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捐赠仪式。铜仁市民族中学300多位教职员积极响应号召献出了自己的一份爱心,为我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捐款15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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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捐赠仪式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双拥办主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黄万清主持,共有四个议程,首先通报了全市双拥工作及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相关情况;审议《铜仁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仪事规则》《铜仁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座谈交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捐赠仪式;据介绍,我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资助的对象主要是重点帮扶在现行政策保障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解决他们看病难、生活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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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旨在帮助困难退役军人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做好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调动退役军人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增强现役军人献身国防的使命感,切实让广大退役军人感受到全社会的关怀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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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优良传统 彰显时代特征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继承优良传统  彰显时代特征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劳动实践教育基地启动仪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精神,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切实加强我校劳动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弘扬吃苦耐劳的中华传统美德,我校于2022年9月16日下午16:30在图书馆门口举行了2022级新生劳动实践教育基地启动仪式。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学生工作处主任吴忠德,高一年级组全体干事、高一年级全体班主任以及各班学生代表共计200余人参加了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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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委副书记李异老师对各班就劳动基地的划分情况、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讲解。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强调:劳动教育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劳动实践教育基地的启动,是我校学生开展实践活动的有力保证,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长期稳定并有效开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效促进了对课堂知识的延伸和发展;希望同学们在劳动过程中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要用心感受劳动所带来的意义,更要深刻体会幸福安稳的日子是来之不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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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全员核酸检测专题培训会议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全员核酸检测专题

培训会议

 

为全面做好我校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省、市、区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9月8日晚上,副校长杨青龙同志在行政楼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我校全员核酸检测采样网格化人员专题培训会,校长龙春芬、校纪委书记龙树腾同志及相关人员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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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保卫科科长宁小明同志传达碧江区核酸检测工作专题培训会精神,并汇报碧江区核酸检测采集应急演练工作。

 

副校长杨青龙同志对我校疫情防控全员核酸采样网格化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详细介绍《铜仁市民族中学核酸检测采集点工作预案》工作分工,强调相关注意事项,要求各专项工作组压实责任,抓实抓细各个工作环节,做最坏的打算,做最好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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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书记龙树腾同志做纪律强调,要求各专项工作组强化思想认识,明确各自职责,熟悉工作环节和流程,严明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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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校长龙春芬同志总结发言,要求各位领导、科室和专项工作组要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对待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动员各部门力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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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校园周边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开展校园周边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为净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消除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隐患,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9月14日下午,由我校保卫科牵头,联合碧江区公安分局北门派出所,在陈贤军警官的带领下对我校周边环境进行了一次集中排查和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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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是对校内用电安全、电子围栏及校园周边乱停乱放、交通安全、学生校外住宿等情况进行宣传与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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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整治,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为全体师生创造了一个治安秩序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了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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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全员核酸检测采集 应急演练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全员核酸检测采集      应急演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检验我校实施和完成全员核酸检测目标的应急处置能力,筑牢织密全体师生生命安全屏障。9月9日上午,我校在1#和2#教学楼一楼的两个核酸检测采样台对部分师生开展核酸检测采集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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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工作组人员精心部署,定岗定人,安排专人负责测温、登记、现场引导等工作,检测现场秩序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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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年级组、班主任等负责人引导学生保持安全间距,依次登记信息,进行核酸采样后有序离开。当发现有学生体温异常时,由专人负责带至学校流观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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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最坏的打算,做最好的准备。演练结束后,我校校领导及时对每个环节进行总结,查缺补漏,坚持把全体师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扎实做好校园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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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庆祝第38个教师节表彰大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迎接党的二十大,培根铸魂育新人

——铜仁市民族中学庆祝第38个教师节表彰大会

又是一个金色的季节,又是一个收获的季节,迎着九月的和风,我们迎来了第38个教师节。为弘扬尊师感恩的传统美德,营造尊师重教的浓郁氛围,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教职工担当育人使命,2022年9月9日下午4点,铜仁市民族中学在艺术楼多功能报告厅召开了庆祝第38个教师节表彰大会,会议由冉启强副校长主持,全体教职员工参加了本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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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了序幕,在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里,学校没有忘记在教育岗位上辛勤工作了几十年的退休教师,为了表示对他们的敬意与感谢,延续他们的奉献精神,学校安排今年新招聘的4位年轻教师给4位退休教师代表献花。

学生代表向全体教职工致辞,表达了同学们对老师们的深深敬意和款款真情,情真意切的言辞也让大家看到了奋斗在一线的最美教师们。

宋学超副校长宣读已满30年教龄教师文件、关于《授予“民中师魂”、“见义勇为奖”称号》的决定,通报2022年教师节获市级表彰人员名单;杨青龙副校长宣读铜仁市民族中学“第38个教师节”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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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位校级领导分别向获得荣誉的教师和先进集体颁发了“30年教龄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教研组”、“先进处室”、“先进年级组”、“见义勇为奖”、首届“民中师魂”9个奖项。在颁奖的这一环节,掌声不断,特别是5位获首届“民中师魂”称号的教师的感人故事,感动了在场的所有教师。他们默默付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在教书育人岗位上无私奉献,为学校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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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春芬校长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她代表学校向全体教职工致以节日的慰问,赞誉了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做出积极贡献的老师们,并勉励每一位教职员工要不忘立德树人的初心,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谱写生命的精彩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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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教师节校长寄语(视频)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教师节校长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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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慰问信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致全市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慰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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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喜报

     在2022年8月29日结束的贵州省第五届学生运动会中,我校男女篮球队代表铜仁市参赛。以104:81战胜贵阳市获得男子冠军;以78:53战胜遵义市获得女子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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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五届学生运动会简介

贵州省第五届学生运动会与7月中旬至8月下旬分时分项在遵义市举办。

本届运动会主题为“青春献礼二十大 学运之美耀黔中”,由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体育局、遵义市人民政府主办,设大学生组(分设本科组、高职高专组)和中学生组(含高中及中职)。大学生组设田径、游泳、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7个项目,中学生组设田径、足球、篮球、健美操4个项目。同时将开展20182022年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本届运动会是进一步强化学校体育,深化体教融合,推动课余训练和竞赛的开展,是根据我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举办的全省学生综合性体育竞赛,是对近年来我省学校体育改革发展成果的一次全面检阅和集中展示,是强化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的重要举措。主办方努力将本届运动会办成“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体育盛会,有效推动全省学校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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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铜仁市民族中学部门决算公开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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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铜仁市民族中学部门决算公开1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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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公开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公开09表部门:贵州省铜仁市民族中学

金额单位:万元项目本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合计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栏次123合计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贵州省铜仁市民族中学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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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铜仁市民族中学部门决算公开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公开08表部门:贵州省铜仁市民族中学




金额单位:万元项目年初结转和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转和结余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小计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栏次123456合计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及结转和结余情况。说明:贵州省铜仁市民族中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公开09表
部门:贵州省铜仁市民族中学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本年支出
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合计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栏次123
合计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说明:贵州省铜仁市民族中学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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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 召开2022年秋季学期开学全校教职工大会暨全员培训会议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召开2022年秋季学期开学全校教职工大会暨全员培训会议

2022年8月20日上午8点30分,铜仁市民族中学在艺术楼多功能报告厅召开了2022年秋季学期开学全校教职工大会暨全员培训会议,会议由杨青龙副校长主持,全体教职员工出席了本次大会,本次大会分两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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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2022年秋季学期开学全校教职工大会。

副校长宋学超带领全体教职工进行了宪法宣誓,掷地有声的誓词点燃了在场所有人员的工作激情,更加坚定了大家的理想信念;随后又带领2022年新进教师进行入职宣誓,让新教师们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肩上的责任,认清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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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管领导安排相关工作:副校长宋学超组织全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并作了教学方面的工作安排,同时对全体人员开展师德师风培训,强调进一步加强教师作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

建设“德高、业精”的教师队伍;纪委书记龙树腾对全体教职员工开展了铜仁市民族中学人事考试警示教育及严禁违规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并通报了铜仁市10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副校长杨青龙通报了今年招生情况及新生开学情况,安排开学安全工作及疫情防控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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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龙春芬作了总结发言,肯定了大家在工作中所取得的优异成绩,同时也指出了一些不足之处,号召全体教职工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和领导班子一起努力,继续以勤勉实干的作风,把学校的教育教学提到高质量发展的轨道上来,让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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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全员培训会。

铜仁学院教授汪漻在会上作了主题为“抓住机会给自己一个华丽转身”的讲座,全方位、多角度地剖析了学校发展过程中应关注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让大家看到了机会,看到了希望,广大教职工在汪教授的精彩讲座中受益匪浅,更加认识到新时代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改革的今天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激励大家奋勇前行。

大会在龙春芬校长的总结讲话中结束,全体教职工将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开启新学期的教学工作,谱写民中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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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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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2022年春季学期期末全校教职工大会暨师德师风建社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召开2022年春季学期期末全校教职工大会暨师德师风建社会

2022年7月17日上午10点,铜仁市民族中学在艺术楼多功能报告厅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会议由冉启强副校长主持,全体教职员工出席了本次大会,各分管领导围绕着本学期的工作亮点、创新点、不足和展望向全校老师作了工作汇报,并安排部署暑期及下学期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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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长宋学超通报了我校参赛教师在本学期省、市级的优质课比赛中所取得的一、二等级的优异成绩,并就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设置、教学设施设备、课堂打造、高考等情况进行了小结,对暑期教职工应配合完成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同时呼吁大家应加强大局意识和奉献意识。

副校长冉启强对分管的老干科、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项目办的工作进行了工作总结,指出校园项目建设工作为学校带来了很多惊人的变化,学校在本学期完成了公租房的清理工作,以及食堂、超市经营模式的交接工作。

纪委书记龙树腾对本学期的工作内容进行了总结,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对全体教职员工开展了严禁违规酒驾醉驾警示教育,通报了铜仁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曝光情况,开展了严禁操办或参与“升学宴”“教师宴”、参与有偿补课等专项约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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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长杨青龙对分管的领域作了总结,并就今年招生情况作了汇报,要求全体人员出行的时候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加强政治安全工作,不在网上发表不实信息和敏感信息,

校长龙春芬在会上作了总结发言,肯定了大家在本学期所取得的优异成绩,同时也指出了一些不足之处。她指明了成绩属于过去、未来还得靠大家奋力拼搏的方向,号召全体教职工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和领导班子一起努力,继续以勤勉实干的作风,把学校的教育教学提到高质量发展的轨道上来,让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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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党课视频展播(第一期)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党课视频展播(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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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关于人才引进教师拟聘公示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关于人才引进教师拟聘公示

 

我校在2022年参加铜仁市直教育系统人才引进,通过人才引进3人,分别是:物理教师杨金玉(硕士研究生)、化学教师杨于瑶(免费师范生),生物教师刘显义(硕士研究生)。

上述3位同志均通过了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按照程序,我校组织专人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了政审,政审合格,同意拟聘用,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2年7月17 日至2022年7月23日。

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856--5202128   5201165

人事科联系电话:     0856--8124273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年7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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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级高一新生报名须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级高一新生报名须知

一、报名注册时间:

2022717日至21日,每天9001530

二、报名地点:铜仁市民族中学苏州楼一楼阶梯教室。

三、缴费标准:

1.普通学生:住校生2362元,非住校生2042元;

2.精准扶贫:住校生缴费1112元;非住校缴费1042元。

3.农村低保、残疾贫困、特困救助生:住校生缴费1562元,非住校生缴费1242元。

四、报名注意事项:

1.缴费是以现金的形式收取,不支持微信收款。

2.报名时考生必须带中考准考证、户口簿(或身份证)。

3.精准扶贫学生请交精准扶贫卡复印件或当地扶贫办相关证明原件1份;农村低保、残疾贫困、特困救助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各位家长及考生,来校报名及入校时一定要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

 

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教职员工热忱欢迎中考学子来我校发展!

 

铜仁市民族中学 学生工作处

                                                                                                                                                        202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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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级高一新生报名须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级高一新生报名须知

一、报名注册时间:

2022717日至21日,每天9001530

二、报名地点:铜仁市民族中学苏州楼一楼阶梯教室。

三、缴费标准:

1.普通学生:住校生2362元,非住校生2042元;

2.精准扶贫:住校生缴费1112元;非住校缴费1042元。

3.农村低保、残疾贫困、特困救助生:住校生缴费1562元,非住校生缴费1242元。

四、报名注意事项:

1.缴费是以现金的形式收取,不支持微信收款。

2.报名时考生必须带中考准考证、户口簿(或身份证)。

3.精准扶贫学生请交精准扶贫卡复印件或当地扶贫办相关证明原件1份;农村低保、残疾贫困、特困救助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各位家长及考生,来校报名及入校时一定要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

 

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教职员工热忱欢迎中考学子来我校发展!

 

铜仁市民族中学 学生工作处

                                                                                                                                                     202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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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级高一新生报名须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级高一新生报名须知

一、报名注册时间:

2022717日至21日,每天9001530

二、报名地点:铜仁市民族中学苏州楼一楼阶梯教室。

三、缴费标准:

1.普通学生:住校生2362元,非住校生2042元;

2.精准扶贫:住校生缴费1112元;非住校缴费1042元。

3.农村低保、残疾贫困、特困救助生:住校生缴费1562元,非住校生缴费1242元。

四、报名注意事项:

1.缴费是以现金的形式收取,不支持微信收款。

2.报名时考生必须带中考准考证、户口簿(或身份证)。

3.精准扶贫学生请交精准扶贫卡复印件或当地扶贫办相关证明原件1份;农村低保、残疾贫困、特困救助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各位家长及考生,来校报名及入校时一定要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

 

铜仁市民族中学全体教职员工热忱欢迎中考学子来我校发展!

 

铜仁市民族中学 学生工作处

                                                                                                                                                      202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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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艺体生管理专项约谈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艺体生管理专项约谈会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7月11日上午,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艺体生管理专项约谈会。出席会议的领导有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卢仁勇。全体音、美、舞教师参会。会议由龙春芬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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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龙树腾对全体音乐音乐、美术、舞蹈教师进行违反师德师风案例警示教育,并组织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要求全体教师一是要严谨治学,以德施教,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是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禁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质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三是要以德为本,身正为范,严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自愿谋取私利;严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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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龙春芬作总结发言,并向全体教师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认真履职,我们的职业没有法外之地,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二是假期一律不准组织学生外出参加任何机构的培训;三是一律不准与校外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四是监察室、特色办要做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会后,组织全体教师签订《铜仁市民族中学音乐、美术、舞蹈教师廉洁从教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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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高考评卷集体约谈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高考评卷集体约谈会

为做好2022年高考评卷工作,严明评卷工作纪律,铜仁市民族中学5月31日召开高考评卷集体约谈会。出席会议的校领导有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卢仁勇,教学工作处主任王蕾、总务处主任刘晓勇。高考评卷教师全员参会。会议由王蕾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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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仁勇指出,高考评卷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评卷教师一是提高政治站位,遵守评卷纪律,严守秘密,掌握好评分标准和实施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评卷工作。二是高考评卷期间严禁组织或参与游玩景点及风景名胜古迹。三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禁评卷期间违规饮酒,严禁酒驾、醉驾;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互相宴请;严禁参与赌博。维护学校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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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超强调,高考评卷事关考试公平和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评卷教师要高度重视,牢牢守住高考公平、公正的底线。一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意识形态阵地,严禁将评卷情况、考生作答情况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QQ等途径外传。二要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顺利完成评卷任务。三是注意个人形象,言行举止得体,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四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评卷结束后,按照指定路线按时返回,回校报账时提供完整真实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有效票据办理报账手续。

   会后,组织高考评卷教师签订了遵守相关纪律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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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暑假假前主题安全教育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暑假假前主题

安全教育活动

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暑假假期平安,7月15日,我校开展了暑假假前主题安全教育活动,首先,我校学生工作处组织了全体班主任专题会,强调暑假假期前主题安全工作会,由学生工作处罗杰主持并安排具体工作,胡亚琴副主任安排高一和高二住校生离校工作。最后由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最后总结发言,希望各位班主任将学生工作处安排的工作认真落实,同时强调在期末考试期间,班主任一定要密切关注学生考勤并加强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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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在假期前印发了致全体家长关于暑假假期安全教育的一封信,希望广大家长在假期期间能监护好孩子的衣食住行,保护好孩子们的身心安全,同时清楚下学期开学报道时间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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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安全教育活动主要以主题班会的形式在各班教室进行,班主任分别从疫情防控、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骗、防食物中毒等方面进行了端午节假期的安全教育。进入夏季,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班主任老师夏季的气候特点,向同学们阐述了“珍爱生命,预防溺水”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号召大家珍惜自己的生命,做到“六不”,远离溺水给我们生命带来的危险!要求学生不到井边、河边、海边、池塘边、水库边等危险水域玩耍、游泳等涉水活动,防止溺水事故发生。通过观看安全教育的视频,向同学们传授了防溺水常识以及溺水的救护方法等夏季安全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同学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同学们的避险防灾和自救能力。在疫情防控方面,强调建议学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旅游、探亲;加强个人防护意识,养成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等良好生活习惯;坚持不扎堆、不聚会、不信谣、不传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做疫情防控文明者、服务者、监督者;特殊情况需立即主动向所在村(社区)登记;积极配合学校班主任做好健康状况、行程的统计、上报。

通过此次安全教育活动,再一次增强了全校师生珍惜生命的意识,疫情防控、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骗、防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网织得更牢更密,进一步巩固了平安校园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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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三字一话”教师技能评比活动之“师德师风”演讲比赛简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三字一话”教师技能评比活动

之“师德师风”演讲比赛简报

   为提高我校教师“三笔一话”专业技能发展,倡导新时代育人理念,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我校教育工作健康发展,达到“修师德、正师风、强素质、树形象”的目的,2022年6月27 日晚19:30分,我校在苏州楼阶梯教室举行了铜仁市民族中学“三字一话”教师技能评比活动之“师德师风”演讲比赛。比赛由校团委副书记李异老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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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各学科参赛教师和部分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等100余人参加了比赛。比赛前全体教师重温了贵州省教师誓词。

演讲比赛中,13名参赛选手围绕自己或身边教师在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多角度阐述了教师职业的深刻内涵,用自己的教育实践和教学体悟,生动诠释了我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真情实感与鲜活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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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组刘琴老师比赛现场               体育组田兴敏老师比赛现场

或激情飞扬、或幽默风趣、或深情动人,他们用不同的演讲风格多维度就教师基本技能展示出来,对“师德师风”这个主题进行了充分的诠释,彰显了我校教师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的奋勇担当和时代精神,展示了新时代民中教师良好的精神面貌和与时俱进的育人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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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组徐洋老师比赛现场                 语文组徐英老师比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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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技术组彭晓娟老师比赛现场            艺术组罗魁老师比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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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组杨磊老师比赛现场               英语组张瑜老师比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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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组徐东山老师比赛现场            地理组李小花老师比赛现场

比赛采取现场打分的形式进行,第二位教师比赛结束后宣布第一位教师的成绩,比赛结束后,宋学超副校长宣布获奖情况:语文教研组徐英和体育教研组田兴敏两位老师获得一等奖;英语教研组张瑜、历史教研组杨磊、地理教研组徐洋和行政组姚群四位老师获得二等奖;数学教研组李小艳、化学教研组刘琴、物理教研组李小花、政治教研组谯娅、生物教研组徐东山、艺术教研组罗魁信息技术教研组彭晓娟7位老师获得三等奖。并对此次活动进行评价,他指出本次活动举办得非常及时,非常成功,既将民中教师基本技能展示出来,又突出我校教师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的奋勇担当和时代精神。

最后对获奖教师进行颁奖,首先由杨青龙副校长、校纪委书记龙树腾对获得三等奖的老师进行颁奖,并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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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由宋学超副校长、冉启强副校长对获得二等奖的老师进行颁奖,并合影留念。

最后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对获得一等奖的老师进行颁奖,并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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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仁市民族中学委员会赴江口县坝盘镇锦绣小区开展“七一”慰问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中共铜仁市民族中学委员会赴江口县坝盘镇锦绣小区开展“七一”慰问活动

 

6月30日上午,在“七一”到来之际,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一行到江口县坝盘镇锦绣小区开展“七一”慰问活动,给一线党员同志带去了党组织的关怀和节日的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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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分别向锦绣小区党员同志和群众代表宣讲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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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宋学超副校长一行与锦绣小区在家党员同志共话了一年来锦绣小区取得的新变化;交流了搬迁群众的归宿感及幸福感;探讨了下步如何开好“四点半课堂”,建好锦绣小区“书屋”,帮助搬迁群众子女健康成长、快乐成长。宋学超副校长一行还详细询问了锦绣小区在家党员同志存在的家庭困难及工作困难,并送上了慰问品和慰问金。

中共铜仁市民族中学委员会的慰问让锦绣小区党员同志十分感动,他们表示今后将继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创新工作,主动作为,努力为搬迁群众做好服务,增强其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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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仁市民族中学委员会开展“七一”走访慰问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中共铜仁市民族中学委员会

开展“七一”走访慰问活动

 

6月30日下午,在“七一”来临之际,铜仁市民族中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两组对老党员、困难党员进行了走访慰问,带去了党组织的关怀和节日的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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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党办主任张艾霞一组走访慰问了光荣“在党50年”的退休老党员张明友和退休后依然为学校职工楼教师服务的李正一。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一组走访慰问了退休后依然耕耘在教学一线的吴海辉和“全国五好家庭”杨明梅。同时,学校还向未在铜的“在党50年”退休老党员龙继仙,生病退休党员张洪琼带去了慰问与节日的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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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慰问过程中,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到一处都与老党员、困难党员促膝交谈,认真询问他们的身体情况及生活需求,对他们为学校所作的贡献表示诚挚的敬意和感谢,为“在党50年”老党员颁发纪念章,向他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并送上了慰问品和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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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党员、困难党员对学校党委的关心和慰问表示感谢,并表示一定要牢记党的恩情,牢记教育者的初心和使命,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继续为学校、为社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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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中自主招生术科考试(舞蹈)合格名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2年铜仁市民族中学自主招生术科考试(舞蹈)合格名单注:总分300分,合格分数线180分,咨询电话:18188061699。序号姓名准考证号总分备注1罗慧益2022001209.00合格2曾瑾怡2022003201.00合格3蒋菲2022004240.00合格4谢甜甜2022005185.00合格5杨晏月2022007185.00合格6靳虹宇2022008256.00合格7尹涵灵2022010226.00合格8谯楚烨2022011224.00合格9尹子欣2022013262.00合格10黄雯2022017201.00合格11罗晴2022019189.00合格12向嫚2022022190.00合格13田茹意2022026231.00合格14张珊齐2022030235.00合格15刘汇琳2022032185.00合格16侯艺灵2022037192.00合格17赵冉冉2022040188.00合格18龙琳琳2022041208.00合格19覃璐2022042213.00合格20陈星汝2022045223.00合格21龙茹2022048208.00合格22王琪琪2022049199.00合格23罗倩2022050199.00合格24郭州阳2022052188.00合格25黄莹2022055196.00合格26隆燕2022058189.00合格27杨璟怡2022059195.00合格28黄婧怡2022060225.00合格29张萌2022061221.00合格30曾嘉怡2022063220.00合格31姚奕2022064212.00合格32易慧琳2022065199.00合格33杜沿江2022067211.00合格34张乙婷2022068195.00合格35杨咏峰2022070203.00合格36谯娅慧2022074202.00合格37李佳颖2022078236.00合格38冉旋町2022079218.00合格]]> 铜仁市民中自主招生术科考试(美术)合格名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2年铜仁市民族中学自主招生术科考试(美术)合格名单注:总分240分,合格分数线144分,咨询电话:18188061699。序号姓名准考证号总分备注1陈子博2022001165.32合格2苏蓉2022002150.23合格3郑焙焙2022003212.66合格4刘雨青2022004150.32合格5张韵涵2022007158.23合格6王可怡2022008207.56合格7田雯静2022009193.66合格8黄胜仪2022011188.23合格9黄天益2022012151.22合格10陈欣雨2022013145.68合格11杨滨毓2022018185.32合格12黄安2022019214.88合格13瞿士钦2022020183.32合格14罗涛涛2022023151.25合格15刘若熙2022024161.32合格16熊若冰2022025146.55合格17刘雅琳2022028215.33合格18杨启杭2022029166.22合格19张梓琳2022031155.33合格20杨丽2022032192.56合格21谭介卿2022033192.32合格22雷励2022035188.98合格23刘佳美2022037182.32合格24龙雨瑶2022039154.66合格25姚腊平2022040189.32合格26田文燕2022041158.32合格27杨陆2022042145.66合格28杨欣媛2022043185.23合格29胡群2022044172.32合格30梁晨曦2022045175.32合格31杨若晨2022046158.23合格32王玉娟2022047197.23合格33田明娜2022052160.32合格34欧阳晨曦2022057148.82合格35徐文娜2022058195.23合格36张钰宏2022059169.32合格37沈颖2022060171.32合格38潘世荣2022061160.23合格39熊佳瑞2022063156.23合格40杨格格2022064164.23合格41杨艺婷2022065181.22合格42刘志洋2022066200.22合格43陆虹悦2022067192.28合格44梁思逸2022068203.32合格45梁思雨2022069194.66合格46冯倩兮2022070144.32合格47杨司琪2022071164.56合格48李金凤2022072192.32合格49田灿萱2022074167.23合格50徐佳丽2022077189.23合格51孙小珊2022078204.33合格52姚爽2022080166.23合格53黄健2022081157.66合格54晏加乐2022084157.65合格55龙鑫宇2022085193.23合格56安雯萱2022086156.66合格57王心慧2022087175.10合格58周芷伊2022088150.28合格59黄嫒懿2022090158.21合格60杨秀燕2022091163.32合格61麻小丫2022093153.32合格62杨胜英2022094151.32合格63冉丰臣2022097171.33合格64侯佳唯2022100184.89合格65申雨青2022102152.66合格66舒倩2022103160.23合格67杨茜2022104163.22合格68杨静2022105183.98合格69陈薇羽2022106163.82合格70龙川川2022111144.36合格71欧阳文洁2022112152.66合格72杜青霞2022114164.32合格73彭晓丹2022115168.33合格74张玉霞2022116205.89合格75穆星利2022117189.32合格76李思呓2022123155.66合格77陈晓萌2022125192.22合格]]> 铜仁市民中自主招生术科考试 (音乐) 合格名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2年铜仁市民族中学自主招生术科考试(音乐)合格名单注:总分300分,合格分数线180分,咨询电话:18188061699。序号姓名准考证号成绩备注1张雨娜2022001191.33合格2张子豪2022002235.33合格3张宇畅2022003182.00合格4姚博屹2022004190.33合格5陈相林2022005267.67合格6张国梁2022006208.67合格7杨博文2022008239.00合格8荆文彬2022009244.67合格9何周运2022010208.00合格10刘安然2022011224.33合格11舒慧玲2022013224.00合格12杨文涛2022014206.33合格13汤宁欣2022015274.33合格14杨滢熙2022016268.00合格15孙吴涛2022017259.33合格16田桐阳2022020213.33合格17吴泽宪2022021275.33合格18杨佩佩2022022201.00合格19蒋明宏2022023238.33合格20田雨彤2022024281.33合格21黎浩2022025234.67合格22王梓帆2022026229.00合格23梁榞2022028227.33合格24卢瑞瑞2022029214.00合格25罗珍2022032205.33合格26陈思颖2022033204.67合格27高嘉俊2022035236.33合格28熊思源2022036222.00合格29曾文静2022037228.67合格30詹亚菲2022040210.67合格31吴浩栋2022041222.33合格32杨丹2022044209.00合格33云玲2022045219.67合格34王可鑫2022046232.00合格35薛靖烨2022047257.33合格36石莉靖2022049240.33合格37张舒雅2022051203.33合格38黄海珠2022052208.67合格39陈南2022053199.00合格40薛诗云2022054209.00合格41余恒毅2022056223.33合格42龙瑞2022057204.00合格43李明慧2022058198.67合格44刘星鑫2022059190.33合格45王子童2022060276.00合格46杨程锦2022064266.67合格47周智睿2022068197.33合格48周冠辰2022069230.00合格49陈志杰2022070202.33合格50田思雨2022072187.33合格51蔡继红2022074248.33合格52李校云2022075236.33合格53袁姗姗2022076241.33合格54王姝涵2022077217.00合格55肖静2022078215.00合格56蔡沛桦2022079224.00合格57谢诗宇2022081216.00合格58黄陆依2022082187.33合格59田杨壹2022084260.00合格60罗钰茜2022085224.33合格61陈芷睿2022089223.00合格62王曼玲2022090237.00合格63吴红平2022091193.33合格]]> 铜仁市民中自主招生术科考试(体育女)合格名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2年铜仁市民族中学自主招生术科考试(体育女)合格名单注:总分300分,合格分数线180分,咨询电话:18188061699。序号姓名准考证号总分备注1赵嘉欣B2022002240.00合格2陶佳慧B2022006227.00合格3瞿思B2022016243.00合格4刘湘琳B2022017266.00合格5李晴雨B2022028213.00合格6尹天雪B2022041252.00合格7张烨杰B2022049261.00合格8张燕B2022050183.00合格9石诗语B2022052250.00合格10饶子烨B2022055275.00合格11郭雯荟B2022060257.00合格12韩伍月B2022078195.00合格13王美匀B2022085247.00合格14李冉B2022086223.00合格15杨滕飞B2022089181.00合格16陈依琳B2022090238.00合格17杨娜B2022091234.00合格18邹凤仙B2022092255.00合格19杨芷姮B2022100254.00合格20杨双B2022101256.00合格21龚彩芬B2022104223.00合格22毕荣倩B2022108251.50合格]]> 铜仁市民中自主招生术科考试(体育男)合格名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2年铜仁市民族中学自主招生术科考试(体育男)合格名单注:总分300分,合格分数线180分,咨询电话:18188061699。序号姓名准考证号总分备注1文心怡A2022001182.00合格2张健彬A2022006183.00合格3黄林辉A2022007240.00合格4张俊伟A2022008232.00合格5冉金海A2022011260.00合格6张锡涛A2022016222.00合格7朱继洋A2022024224.00合格8童昊鑫A2022026196.50合格9徐将A2022028224.00合格10吴再翔A2022033184.00合格11田小文A2022036210.00合格12田宏鑫A2022040216.00合格13瞿丽雷A2022041180.00合格14刘翔A2022044218.00合格15王民华A2022045217.50合格16夏龙帅A2022050228.00合格17张继康A2022053188.00合格18谢沅良A2022059204.00合格19陈威扬A2022060235.50合格20杨奇锟A2022064198.00合格21陈炳驹A2022071245.00合格22宋睿A2022076240.00合格23宋德伦A2022080188.00合格24王杭A2022087246.00合格25胡祚馗A2022089247.50合格26李祥A2022096198.00合格27沈博文A2022100184.00合格28林一帆A2022101198.00合格29王伟A2022103264.00合格30王鸿A2022108204.00合格31张博A2022109182.00合格32杨青松A2022110258.00合格33刘建A2022114182.00合格34黄俊伟A2022117254.00合格35陈昌立A2022118261.50合格36黄杰杨A2022119242.00合格37应海涛A2022126214.00合格38曾智南A2022136208.00合格39曾繁荣A2022138204.00合格40田沈浪A2022142244.00合格41王文学A2022143236.00合格42甘林伟A2022144180.00合格43赵永明A2022152194.00合格44余仁杰A2022159208.00合格45张庆A2022162248.00合格46麻智远A2022167222.00合格47王奇A2022171244.00合格48杨庚A2022172180.00合格49何大林A2022173222.00合格50郑瑞杰A2022175246.00合格51阳江伟A2022176244.00合格52杨颜福A2022177210.00合格53田立程A2022186250.00合格54冯伟伟A2022191246.00合格55赵海洋A2022192218.00合格56汪磊A2022208197.50合格57桂仁俊A2022209232.00合格58王鑫A2022210190.00合格59罗伟A2022215206.00合格60崔威龙A2022219200.00合格61何佳伟A2022235184.00合格62龙庆A2022236224.00合格63龙自豪A2022241180.00合格64聂子麟A2022247222.00合格65谭玉龙A2022251196.00合格66刘一瑞A2022253266.00合格67杨瑞A2022260196.00合格68卢旭A2022261260.00合格69曾森A2022268200.00合格70丁俊豪A2022272226.00合格71冉坤A2022279248.00合格72黎棒A2022288182.00合格73曾梓桐A2022290218.00合格74杨倏宇A2022299228.00合格75黎英杰A2022308182.00合格76吴子华A2022310242.00合格77廖云涛A2022313248.00合格78冉志远A2022318216.00合格79杨博A2022322190.00合格80吴嘉豪A2022324252.00合格81曾祥云A2022332238.00合格82杨鑫A2022333245.50合格83杨高洁A2022335274.00合格84王佳云A2022337212.00合格85熊旺A2022339208.00合格86向江勇A2022340264.00合格87杨昌金A2022341228.00合格88雷旺A2022342266.00合格89梁敏A2022343272.00合格90田家乐A2022347192.00合格91李苗A2022349242.00合格92肖小峰A2022352216.00合格93吴明贵A2022355226.00合格94柳顺洪A2022356240.00合格95谯佳乐A2022358214.00合格96杨玉浩A2022360214.00合格97石康林A2022365235.00合格]]> 览半亩方塘,赏云影天光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览半亩方塘,赏云影天光

——铜仁市民族中学读书节活动之教师读书经验分享

 

暮色四合,荷香浮动,正是读书好时辰。

2022年6月26日傍晚,铜仁市民族中学苏州楼阶梯教室灯火通明,学子满座。同学们在热切的期待着由语文组正高级教师张桂霞老师带来的教师读书经验分享讲座——感受阅读的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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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书分享讲座现场

19点30分,讲座正式开始。张老师首先引用知名学者朱永新的一段话阐释了阅读的意义,然后讲述了习近平总书记青年时期在陕北插队的一段人生经历。“我爱好挺多,最大的爱好是读书,读书已成为我的一种生活方式。”总书记的这句话,深深地印在了同学们的脑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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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述习近平总书记青年时期的插队经历

此次讲座,张老师重点向同学们推介了路遥的《平凡的世界》,曹雪芹的《红楼梦》,沈从文的《边城》。

“兰花是大姐,兰香是小妹。她们一样漂亮,一样勤劳,一样善良。兰花一辈子没读过书,没走出过大山,只能和游手好闲的王满银纠缠一生,受尽磨难。兰香却坚信知识能改变命运,最终考取了北方工业大学,在大城市收获了完美的爱情。为什么两姐妹的命运截然不同?说到底,是不读书和读书的区别……”张老师对《平凡的世界》的解读,引起了女同学的强烈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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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平凡的世界》、红楼梦》、《边城》

“大观园本身就是建立在会芳园肮脏的基础之上的。干净既从肮脏中来,最终又无可奈何地要回到肮脏中去……”张老师对《红楼梦》的解读,引发同学们无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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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也许永远不回来了,也许明天就回来。这个结局,未免伤感了些,但对翠翠来说,未必是件坏事。翠翠需要成长,因为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一直护她周全。等到翠翠真正成熟起来,也许所有的失去,都会以另一种形式归来……”张老师对《边城》的解读,让一百多颗少男少女的心从此对湘西这片土地魂牵梦萦。

讲座的最后,张老师用“两种世界的奋斗,两种世界的对抗,命运的两种可能”,对三部著作进行了高度概括。21点30分,讲座正式结束。阶梯教室掌声雷动,经久不息。那颗阅读的种子在同学们的心中无声地扎根,发芽……

5-铜仁市民族中学读书节活动之教师读书经验分享682.png5-铜仁市民族中学读书节活动之教师读书经验分享683.png

                                             张桂霞老师讲座会场

张桂霞老师耕耘杏坛三十余载,早已名满黔东,但她始终不改纯朴本色。此次讲座,张老师穿插回忆了自己的父亲和母亲,深情讲述了儿时点煤油灯、擀面条、赶乡场的经历。她用最亲切的生活场景和最朴素的语言,传达着自己独特的阅读体验,让同学们体会到了阅读的至乐。张桂霞老师——实乃我辈青年教师之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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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卷品书香 阅读致远方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开卷品书香  阅读致远方

  ——铜仁市民族中学读书节活动之教师读书经验分享

    2022年6月26日在2号教学楼的阶梯教室里,语文组举行 “开卷品书香  阅读致远方”主题读书讲座活动,任晓红老师担任主讲,高二部分学生到场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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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老师从 “阅读的故事”“阅读的意义”“阅读的收获和感悟”三方面和学生分享了她对读书的理解和感悟。整场讲座,任老师讲到了儿童时期和书本的渊源、讲到了家人与书籍的的故事、讲到了青年时书籍对自己的影响、讲到了由于热爱从而执着地追求梦想的青春年华、讲到了诗人在诗中的喜怒哀乐悲……一个个动人的故事、一封封沉淀亲情的书信、一首首寄寓深意的诗词,已然让学生融入其中,再加入任老师自己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深沉的人生感悟,深深的打动了在场的的每位同学,赢得了大家的阵阵掌声,澎湃着大家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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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在学生热烈的掌声中结束,参加活动的学生纷纷表示:“非常喜欢任老师分享的读书故事,听了任老师的精彩讲解,受益匪浅,明白了阅读致远的含义。自己以后也要好好读书,在阅读中走向人生的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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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此次活动有老师的引领,有学生的收获,激发了学生阅读的兴趣明确了学生读书的方向,在校园中营造浓厚的读书氛围,在学生中掀起读书的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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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先秦诸子光芒,拥抱精彩自信人生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追寻先秦诸子光芒,拥抱精彩自信人生

     ——铜仁市民族中学读书节活动之演讲比赛

 

为激发学生的读书兴趣,营造浓厚的读书氛围,开阔学生的视野,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提高审美情趣和人文修养我校高二年级2022年6月21日晚在2号楼阶梯教室举行了读书节系列活动读诸子百家散文,传华夏文明之光演讲比赛

 本次演讲比赛围绕“读诸子百家散文”的内容展开,引导学生讲述自己的读书心得和感悟,激发对个人理想信念和对美好人生的追求。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激烈角逐,比赛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演讲能手。其中,11名选手分别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好成绩。整场活动气氛热烈,收效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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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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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中,不仅演讲文稿内容丰实,文采粲然,且选手们情绪饱满、声音洪亮,其抑扬顿挫的语调、自然大方的仪表、张弛有度的表现,为整场演讲注入了十足的表现力、感染力与鼓动性。选手或畅谈自己对诸子思想流派的理解,或吟咏诸子散文中的经典文段,或结合具体书目分享读书心得与感悟,讲述阅读给自身成长带来的观念改变与信仰追求丰富的图片、灵动的音乐、深情的演绎无不打动评委和观众,赢得现场掌声频起,展现出民中学子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整场比赛在一种时而深沉,时而激越的氛围中进行。选手和众在述说和听之间,真切领着先秦诸子的文化魅力,感受着读书的快乐与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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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戏剧话人生,守良知明底线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读戏剧话人生,守良知明底线

——铜仁市民族中学读书节活动之话剧展演

2022年6月21日晚,铜仁市民族中学在苏州楼阶梯教室成功举办了以“读戏剧话人生,守良知明底线”为主题的话剧展演活动,高一年级所有班级的学生和高一语文老师参加了此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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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展演比赛属于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读书节系列活动之一,共有25个班级参与,每班一个节目。话剧底本选材本着“再现经典”的原则,主要从《雷雨》、《哈姆雷特》、《窦娥冤》以及部分历史剧本中等选取。展演比赛精彩纷呈,或剧情感人、或冲突剧烈、或角色拿捏到位、或服饰布景新颖,演员们在唱念做打、嬉笑怒骂中呈现出了人生各样的悲欢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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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赛角逐出一等奖两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评委老师们并评出了最佳角色,如“最佳繁漪”、“最佳鲁侍萍”、“最佳周朴园”等。最后,评委老师薛振霞分别从剧本选编、角色扮演、语言表现、服装道具等方面,对本次展演做了点评,并对学生们表示,但凡参与,都有成长,要把语文学习的眼光从课内拓宽到课外,积极参与各种课外读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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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展演比赛寓教于乐,使学生们立体式地走近了文学经典,激发了学生阅读经典文学的兴趣,进而提高了学生们的审美情趣和人文修养,很好地培养学生的语文学科素养,丰富了学生们的校园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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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半亩方塘,赏云影天光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览半亩方塘,赏云影天光

——铜仁市民族中学读书节活动之教师读书经验分享

 

暮色四合,荷香浮动,正是读书好时辰。

2022年6月26日傍晚,铜仁市民族中学苏州楼阶梯教室灯火通明,学子满座。同学们在热切的期待着由语文组正高级教师张桂霞老师带来的教师读书经验分享讲座——感受阅读的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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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书分享讲座现场

19点30分,讲座正式开始。张老师首先引用知名学者朱永新的一段话阐释了阅读的意义,然后讲述了习近平总书记青年时期在陕北插队的一段人生经历。“我爱好挺多,最大的爱好是读书,读书已成为我的一种生活方式。”总书记的这句话,深深地印在了同学们的脑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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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述习近平总书记青年时期的插队经历

此次讲座,张老师重点向同学们推介了路遥的《平凡的世界》,曹雪芹的《红楼梦》,沈从文的《边城》。

“兰花是大姐,兰香是小妹。她们一样漂亮,一样勤劳,一样善良。兰花一辈子没读过书,没走出过大山,只能和游手好闲的王满银纠缠一生,受尽磨难。兰香却坚信知识能改变命运,最终考取了北方工业大学,在大城市收获了完美的爱情。为什么两姐妹的命运截然不同?说到底,是不读书和读书的区别……”张老师对《平凡的世界》的解读,引起了女同学的强烈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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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平凡的世界》、红楼梦》、《边城》

“大观园本身就是建立在会芳园肮脏的基础之上的。干净既从肮脏中来,最终又无可奈何地要回到肮脏中去……”张老师对《红楼梦》的解读,引发同学们无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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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也许永远不回来了,也许明天就回来。这个结局,未免伤感了些,但对翠翠来说,未必是件坏事。翠翠需要成长,因为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一直护她周全。等到翠翠真正成熟起来,也许所有的失去,都会以另一种形式归来……”张老师对《边城》的解读,让一百多颗少男少女的心从此对湘西这片土地魂牵梦萦。

讲座的最后,张老师用“两种世界的奋斗,两种世界的对抗,命运的两种可能”,对三部著作进行了高度概括。21点30分,讲座正式结束。阶梯教室掌声雷动,经久不息。那颗阅读的种子在同学们的心中无声地扎根,发芽……

5-铜仁市民族中学读书节活动之教师读书经验分享682.png5-铜仁市民族中学读书节活动之教师读书经验分享683.png

                                             张桂霞老师讲座会场

张桂霞老师耕耘杏坛三十余载,早已名满黔东,但她始终不改纯朴本色。此次讲座,张老师穿插回忆了自己的父亲和母亲,深情讲述了儿时点煤油灯、擀面条、赶乡场的经历。她用最亲切的生活场景和最朴素的语言,传达着自己独特的阅读体验,让同学们体会到了阅读的至乐。张桂霞老师——实乃我辈青年教师之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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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观摩与学习交流 共同促进高质量发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相互观摩与学习交流   共同促进高质量发展

    ----赴思南第八中学交流学习活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切实推进新时代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管理制度2022615,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同志带领教学工件处、学生工作处、年级组等科室负责人一行思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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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中学开展学习观摩与交流活动。主要就“申示复评工作、走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发展与规划、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教师轮岗聘任”等相关内容进行深入学习交流本活动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中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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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思县南第八中学党委书记、校长张春光同志致欢迎词,并对思南第八中学历史源革、办学成果、省级二类示范性复评准备工作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思南八中从忠诚团结、勤奋刻苦、全面发展、积极进取中,提炼出“忠诚、勤奋、全面、进取”的校训和“情倾处、传道力、乐为人梯”的师训。对高一、高二、高三学生发展定位为“好学、会学、乐学”。他特别强调学校“申示复评中需要特色申报项目”,特别介绍了学校申示特色从寻找、定位方向到确立特色的过程。他说:“我校艺体发展、社会实践等方面需要成绩,但不突出,更不能具备申示复评的优势,通过请教评审专家、历届校长,通过集体智慧确定为“乡镇学校与乡镇发展、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方向,初步形成“教城融合、城教互助”申示复评特色项目目标。并进行以乡镇红色文化、乡镇民俗、乡镇饮食、乡镇特色为主题的校本教材开发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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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我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同志向思南第八中学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年级组长对本次活动的积极参加与支持表示感谢,也说明了与思南八中的渊源,对自己曾经学习、工作表达真切的感谢。接着对铜仁市民族中学的历史沿革和教学成果,教师情况

和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做了介绍。他说:铜仁市民族中学也是省级示范性高级中学,自建校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彰显特色、开放包容、创新发展”的办学理念,积淀了雄厚的办学实力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坚持“全面发展,艺体见长”的办学思路,特色发展成绩突出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师在各种竞赛中都取得优异的成绩;学校虽然区位优势明显,但办学质量提升速度不快,针对这一问题,

    新一届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开展“走出去、请进来”强化学习借鉴,加强内功修炼,促进学校在新一轮教育教学改革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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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在思南第八中学党委书记、校长张春光的引领下,宋学超副校长一行对思南八中校园环境、校园文化、校园建设、校园活动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申示复评硬件建设进行参观与交流。   

下午进行对口交流活动。两校相关科室对校级层面的教师聘任、选科分班,各处室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实施,年级组管理特别是五项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校级领导就新一轮教育教学改革、尤其是“三新”背景下学校怎样高质量发展,教师怎样转变教学观念,怎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怎样顺利提高申示复评,怎样促进学校教师专业化成长培养,怎样教学选科分班,以及学校未来前景的展望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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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级领导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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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工作对口交流

教学口就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背景下学科教师配备与聘任,学科课时的设置与安排,教师教学理念的转换,新教学手段的使用,以及教材的处理,教学评价机制的运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就学生学习态度和习惯、学生学习情况和表现,以及各学科之间的协调与融合等进行了交流;对下一轮高三复习备考:教学管理、资料来源、资料使用、考试成绩运用于评价以及如何抓好培优补弱,如何抓临界生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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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年级组对班级管理、班主任聘任与考核、班主任培训与提升;学生五项管理、行为规范、仪容仪表、社会实践、综合评价;寝室管理、校园安全、部门协调、教师值班、班主任奖惩以及作息时间等方面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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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工作处就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从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制度管理、课题申报与结题,经费使用,意识形态审核,论文发表、学术交流、优质课竞赛、语言文字工作等进行了交流。

教师发展中心就学校教师发展方面,从教师管理制度、教师培养制度、以及如何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师徒结对帮扶、教师支教,以及时省、市、县(校)名师、骨干教师的重视和培养教师等方面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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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次交流活动,不仅了解两校发展的历史沿革和未来方向,也展示两校领导对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的重视,更显示了两校积极应对新的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前瞻性。本次活动实现了两校的相互沟通、相互了解,取长补短、学习交流、共同提高的良好愿望,达到了本次观摩学习研讨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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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藏文墨怀若谷,腹有诗书气自华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胸藏文墨怀若谷,腹有诗书气自华

——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全民阅读.书香校园”读书节启动仪式

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中华经典阅读活动的通知》,激发学校学生的读书兴趣,营造浓厚的读书氛围,开阔学生的视野,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提高审美情趣和人文修养,培养正确的三观和健全的人格,我校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在运动场举行了“全民阅读.书香校园”读书节活动启动仪式。校领导、中层干部、各班班主任及全体学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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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和高一高二师生参加启动仪式

庄严的升旗仪式后,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为活动致开幕词。在开幕词中,龙校长强调:读书是探寻真理的重要路径,读书能让人生气象万千,读书能让人思接千里、心游万仞,闪耀不一样的气质。希望全校师生多用一些时间静心读书,静心思考,保持思想的活力,得到智慧的启发,滋养浩然之气,培养家国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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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春芬校长致开幕

随后,语文组侯丽华老师以读书为主题作了国旗下的讲话。讲话中提到:青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青年的视野关系着民族的视野,青年的思维关系着国家的命运。希望同学们通过阅读和思考领悟经典书籍中丰富的内涵,探讨人生价值和时代精神,成就自己春意盎然、独一无二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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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丽华老师作国旗下的发言

发言结束后,侯老师还介绍了读书节活动内容和时间:

1.6月21日下午18点,高一年级在苏州楼阶梯教室举行“读戏剧话人生,守良知明底线”的话剧比赛;

2.6月21日下午18点,高二年级在2后楼阶梯教室“读诸子百家散文,传华夏文明之光”演讲比赛;

3.6月23日晚上19点30分,张桂霞、任晓红老师分别在苏州楼阶梯教室和2号楼阶梯教室举行“览半亩方塘,赏云影天光”教师读书经验分享讲座。

启动仪式隆重而热烈,既有领导的深切希望,又有老师的热情鼓励,更有在场学生的无限向往,引起了全校师生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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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语文组:任晓红)

一审: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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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藏文墨怀若谷,腹有诗书气自华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胸藏文墨怀若谷,腹有诗书气自华

——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全民阅读.书香校园”读书节启动仪式

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中华经典阅读活动的通知》,激发学校学生的读书兴趣,营造浓厚的读书氛围,开阔学生的视野,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提高审美情趣和人文修养,培养正确的三观和健全的人格,我校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在运动场举行了“全民阅读.书香校园”读书节活动启动仪式。校领导、中层干部、各班班主任及全体学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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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和高一高二师生参加启动仪式

庄严的升旗仪式后,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为活动致开幕词。在开幕词中,龙校长强调:读书是探寻真理的重要路径,读书能让人生气象万千,读书能让人思接千里、心游万仞,闪耀不一样的气质。希望全校师生多用一些时间静心读书,静心思考,保持思想的活力,得到智慧的启发,滋养浩然之气,培养家国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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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春芬校长致开幕

随后,语文组侯丽华老师以读书为主题作了国旗下的讲话。讲话中提到:青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青年的视野关系着民族的视野,青年的思维关系着国家的命运。希望同学们通过阅读和思考领悟经典书籍中丰富的内涵,探讨人生价值和时代精神,成就自己春意盎然、独一无二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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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丽华老师作国旗下的发言

发言结束后,侯老师还介绍了读书节活动内容和时间:

1.6月21日下午18点,高一年级在苏州楼阶梯教室举行“读戏剧话人生,守良知明底线”的话剧比赛;

2.6月21日下午18点,高二年级在2后楼阶梯教室“读诸子百家散文,传华夏文明之光”演讲比赛;

3.6月23日晚上19点30分,张桂霞、任晓红老师分别在苏州楼阶梯教室和2号楼阶梯教室举行“览半亩方塘,赏云影天光”教师读书经验分享讲座。

启动仪式隆重而热烈,既有领导的深切希望,又有老师的热情鼓励,更有在场学生的无限向往,引起了全校师生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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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语文组:任晓红)

一审:徐洋

二审:杨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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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革命先烈 传承红色基因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缅怀革命先烈   传承红色基因

——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困牛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6月17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困牛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缅怀革命先烈 传承红色基因”主题党日活动。旨在缅怀烈士功绩,弘扬烈士精神,激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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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困牛山烈士纪念碑前,全体党员向革命烈士敬献花篮,默哀三分钟,重温入党誓词,环绕纪念碑一周瞻仰红军烈士。6月入党同志还领取了政治生日纪念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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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困牛山烈士纪念碑前,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给全体党员上了题为“弘扬困牛山精神,勇担教育人使命”的党课。她勉励全体党员干部以党的性质和宗旨为镜以革命先烈的崇高精神为镜,传承红色基因发扬革命精神凝聚奋进力量,更加筑牢人民教育为人民的忠诚根基,更加筑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自觉践行革命先辈绝对忠诚、信念坚定、勇于牺牲、赤诚为民的崇高精神真正做到明理、增信、崇德、力行,激发教书育人的热情和信心奋力书写民族中学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以党和人民满意的新业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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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讲解员围绕“一山、两址、三人物、四会议、五纪念碑”声情并茂地讲述了黔东红色文化;讲述了困牛山百余红军跳崖的英雄事迹,并带领全体党员实地观看了困牛山战斗遗址,把大家带到了那段烽火硝烟的岁月里,深切地感受到了革命先辈的为民情怀、奉献精神、战斗精神、牺牲精神,使全体党员接受了红色教育、红色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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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女生青春期心理健康讲座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1女生青春期心理健康讲座

青春期女孩有可能压力比较大,内心的冲突比较多,容易出现人际关系的问题,所以就有可能出现很多的心理问题,比较常见的是叛逆问题、焦虑问题、抑郁问题以及性心理问题等。如果这一些心理问题表现比较轻微,并不影响学习和生活等社会功能,一般不需要过分的关注,需要积极的转移注意力。如果这一些问题比较严重,甚至影响学习和人际交往,此时则需要积极处理。介于上述情况,我校学生工作处于2022年6月18日邀请蔡洪艳老师为2021级女生开展青春期心理健康讲座,会场上,学生情绪高涨,激情满满,现场气氛非常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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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罗杰主任介绍讲座基本情况及宣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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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师蔡洪艳作青春期女生心理健康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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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现场气氛热烈)

针对这一时期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蔡老师就以下几个方面对学生作了青春期心理健康辅导:

1、叛逆问题:青春期的女孩由于心理发育比较迅速,并且要求独立、自我意识高涨,会出现很多叛逆问题。比如有可能跟父母发生矛盾,或不喜欢某些老师,严重的时候出现与父母、老师严重对立,总是吵架,并且出现厌学、逃课,甚至离家出走等表现。这些叛逆问题需要积极解决,尤其是青春期的女孩,要理性认识自己身上出现的青春期叛逆问题,不能够因为过于敏感、行为过分极端而损害了与父母、老师之间的关系;

2、焦虑问题:青春期的女孩有可能会出现焦虑紧张的情绪问题,因为青春期面临的学业压力比较大,也有可能会出现人际关系的冲突,这个时候就很容易让人心情紧张,并且总是忧心忡忡,无法安静下来。严重的时候,这一些焦虑问题可能导致头痛、头晕、心慌、心悸、失眠、多梦等问题。这个时候需要适当放松压力并且积极的转移注意力,以缓解焦虑紧张的情绪问题;

3、抑郁问题:青春期的女孩有可能会容易出现抑郁问题,主要的原因是心理仍不成熟,看待问题比较悲观消极,对自我的评价比较低,所以容易出现自卑、自责的心理。如果长期处于心情压抑、不开心,处于悲观消极的情绪之中,有可能会损害注意力和记忆力,严重的时候甚至出现自残或自杀行为,这时很可能是患有抑郁症了。一旦出现抑郁症的问题,一定要积极的治疗,例如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适当倾诉,并通过心理咨询师获得情感的慰藉;

4、性心理问题:青春期由于性激素分泌旺盛以及第二性征的发育比较快,那就有可能会让女孩出现一些性心理的问题,例如对性有一些懵懂的认识,对异性出现好感,甚至想要谈恋爱等。如果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性欲及性心理的发育,那么有可能会出现自责、羞愧、羞耻的心理,可能会出现对异性的排斥,从而损害人际关系,并且影响学习。这个时候应进行必要的性心理知识教育和宣传,从而有效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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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讲座紧紧围绕青春期恋爱等多发事件展开,这次活动得以顺利开展,首先感谢学生工作处主任,时刻心系学生;感谢蔡洪艳老师,牺牲周末休息时间为学生开讲座;也感谢高一4,5,6,7,19班班主任的大力支持,要感谢同学们的积极配合相信同学们经过学习,一定能够正确处理青春期容易出现的问题,主动积极杜绝早恋,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学习上来,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为祖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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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革命先烈 传承红色基因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缅怀革命先烈   传承红色基因

——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困牛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6月17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党委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困牛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缅怀革命先烈 传承红色基因”主题党日活动。旨在缅怀烈士功绩,弘扬烈士精神,激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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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困牛山烈士纪念碑前,全体党员向革命烈士敬献花篮,默哀三分钟,重温入党誓词,环绕纪念碑一周瞻仰红军烈士。6月入党同志还领取了政治生日纪念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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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困牛山烈士纪念碑前,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给全体党员上了题为“弘扬困牛山精神,勇担教育人使命”的党课。她勉励全体党员干部以党的性质和宗旨为镜以革命先烈的崇高精神为镜,传承红色基因发扬革命精神凝聚奋进力量,更加筑牢人民教育为人民的忠诚根基,更加筑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自觉践行革命先辈绝对忠诚、信念坚定、勇于牺牲、赤诚为民的崇高精神真正做到明理、增信、崇德、力行,激发教书育人的热情和信心奋力书写民族中学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以党和人民满意的新业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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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讲解员围绕“一山、两址、三人物、四会议、五纪念碑”声情并茂地讲述了黔东红色文化;讲述了困牛山百余红军跳崖的英雄事迹,并带领全体党员实地观看了困牛山战斗遗址,把大家带到了那段烽火硝烟的岁月里,深切地感受到了革命先辈的为民情怀、奉献精神、战斗精神、牺牲精神,使全体党员接受了红色教育、红色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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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蚤市场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简  

 

高三年级的学生们即将毕业,为了让他们的学习用品和学习资料得以循环利用,6月1日下午,铜仁市民族中学团委在足球场举办了校园“跳蚤市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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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第二节课下课后,操场热闹起来,跑道上、篮球架旁、桂花树下……高三年级各班同学占据好位置开始摆摊,市场产品品目繁多,有来自女生专场的各种小饰品、学习小书桌、盒装满天星,有来自男生专场的运动用品、斗罗大陆专辑,当然,各类八九成新的经典名著、学习资料、学霸笔记是这个市场的经典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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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平日里埋头苦读的孩子们,做起生意来有模有样。有的讨价还价,有的主动推销……许多同学买到了心仪的物品,也觉得这次活动非常有意义。学生们每售出一件物品时,成功的喜悦溢于言表;“淘”到一件“宝贝”时,满意的笑容荡漾在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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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届毕业典礼暨毕业晚会顺利举行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届毕业典礼暨毕业晚会顺利举行

6月9日下午,铜仁市民族中学“喜迎二十大,青春谱华章”主题2022届毕业典礼暨毕业晚会如期举行。铜仁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冉俊华;铜仁市第八中学副校长冉文强;铜仁一中实验中学校长杨松;铜仁市第十五中学副校长付亮;铜仁第一中学团委书记滕洁;共青团铜仁市委学少部副部长张馨月;铜仁第二中学团委书记成彦开;铜仁市流行音乐学会副主席田菊;我校中层以上干部及特邀嘉宾二十余人出席了本次活动。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同志主持了毕业典礼。

晚会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帷幕,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致毕业词;高三学生代表分别为各位领导、嘉宾、科任教师以及班主任献花;教师代表张米米为毕业生送上祝福;学生代表张雅馨发表了毕业感言;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宣读2022年学校关于毕业生准予毕业的文件;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宣布2022年优秀毕业生表彰文件;毕业典礼的最后高三学生向学校赠送了纪念品。随后各位领导、嘉宾及全校师生共同观看了毕业晚会。

毕业晚会节目形式多样,环节紧凑彰显了学校的办学特色和育人理念。祝愿所有的2022届毕业生们金榜题名、前程似锦,愿学校高质量发展,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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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主持毕业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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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致毕业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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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为班主任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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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届班主任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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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米米教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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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雅馨同学发表毕业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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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宣读毕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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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与毕业生代表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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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宣布优秀毕业生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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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俊华局长及校领导与优秀毕业生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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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学生向学校赠送了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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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会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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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一路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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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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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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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士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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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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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教师舞蹈《23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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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超校长演唱《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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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书画《青花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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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嘉宾田菊演唱《夜空中最亮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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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毕业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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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陶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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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嘉宾与演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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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顺利举办2022届毕业典礼暨毕业晚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届毕业典礼暨毕业晚会顺利举行

6月9日下午,铜仁市民族中学“喜迎二十大,青春谱华章”主题2022届毕业典礼暨毕业晚会如期举行。铜仁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冉俊华;铜仁市第八中学副校长冉文强;铜仁一中实验中学校长杨松;铜仁市第十五中学副校长付亮;铜仁第一中学团委书记滕洁;共青团铜仁市委学少部副部长张馨月;铜仁第二中学团委书记成彦开;铜仁市流行音乐学会副主席田菊;我校中层以上干部及特邀嘉宾二十余人出席了本次活动。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同志主持了毕业典礼。

晚会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帷幕,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致毕业词;高三学生代表分别为各位领导、嘉宾、科任教师以及班主任献花;教师代表张米米为毕业生送上祝福;学生代表张雅馨发表了毕业感言;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宣读2022年学校关于毕业生准予毕业的文件;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宣布2022年优秀毕业生表彰文件;毕业典礼的最后高三学生向学校赠送了纪念品。随后各位领导、嘉宾及全校师生共同观看了毕业晚会。

毕业晚会节目形式多样,环节紧凑彰显了学校的办学特色和育人理念。祝愿所有的2022届毕业生们金榜题名、前程似锦,愿学校高质量发展,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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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主持毕业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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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致毕业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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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为班主任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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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届班主任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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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米米教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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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雅馨同学发表毕业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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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宣读毕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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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与毕业生代表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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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宣布优秀毕业生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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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俊华局长及校领导与优秀毕业生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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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学生向学校赠送了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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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会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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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一路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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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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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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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士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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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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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教师舞蹈《23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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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超校长演唱《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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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书画《青花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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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嘉宾田菊演唱《夜空中最亮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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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毕业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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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陶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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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嘉宾与演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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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选派教师参加2022年全市高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优质课评选观摩交流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选派教师参加2022年全市高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优质课评选观摩交流活动

市教育局于5月组织的2022年全市高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四门学科的优质课评选观摩交流活动落下帷幕。本次活动旨在充分发挥市级优质课评选观摩交流活动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我校选派的参赛教师李小花、代恒士、陈均勇、黄健琴来自今年4月份学校优质课比赛的学科冠军,均是经过教研组层层选拔、精心磨课,最后选派的优秀青年教师。

物理优质课评选活动于5月18日-5月20日在印江中学举行。来自各区县及市直中学的11名教师参赛。我校青年教师李小花的《匀速圆周运动》,用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新颖的教学手段,打造了一堂高效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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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花老师《匀速圆周运动》课堂教学

 化学优质课评选活动于5月23日至5月27日在铜仁市第八中学举行。来自各区县及市直中学共22名教师参赛, 我青年教师代恒士老师的《基本营养物质》课堂,主题鲜明,素养目标定位精准,教学重难点把握准确,运用了探究式、情景式、体验式等多样教学方法,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展示了教师扎实的教学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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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恒士老师《基本营养物质》课堂教学

生物优质课评选活动于5月23日至5月27日在铜仁一中举行。全市共21位优秀教师参加本次竞赛。我校陈均勇老师《染色体变异》课堂,很好地落实高中生物新课程理念,在优化课堂教学、落实课堂教学有效性方面,都有不俗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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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均勇老师《染色体变异》课堂教学

历史优质课评选活动于5月23日--27日在沿河民族中学举行。我校黄健琴老师执教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与战后国际秩序》,以精导妙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活跃课堂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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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琴老师《第一次世界大战与战后国际秩序》教学课堂

优质课评选,是高水平的较量。近二年来我校选派的教师在省市优质课评选活动中,面对高中如云,强手如林,表现优异,共荣获一等奖20人,二等奖12人好成绩,期待今年能再创佳绩,助推学校高质量发展。


编辑:陈朵

一审:杨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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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端午节前主题 安全教育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端午节前主题

安全教育活动

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端午”假期平安,6月2日,我校开展了“端午”假前主题安全教育活动,首先,我校学生工作处组织了全体班主任专题会,强调“端午”节前主题安全工作会,由学生工作处罗杰主持并安排具体工作,胡亚琴副主任安排高三住校生离校工作,李易副主任安排高一年级学生于端午假期进行社会实践工作,然后冉启强副校长再次总结强调当下疫情形式严峻,班主任一定要做好放假收假的相关工作,家校及时有效沟通。最后由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最后总结发言,希望各位班主任将学生工作处安排的工作认真落实,同时适当布置假期作业,班主任也要发动起学生对学校招生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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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在假期前印发了致全体家长关于“端午”假期安全教育的一封信,希望广大家长在假期期间能监护好孩子的衣食住行,保护好孩子们的身心安全。

各班安全教育活动主要以主题班会的形式在各班教室进行,班主任分别从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骗、防食物中毒等方面进行了端午节假期的安全教育。进入夏季,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班主任老师结合端午节的习俗和夏季的气候特点,向同学们阐述了“珍爱生命,预防溺水”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号召大家珍惜自己的生命,做到“六不”,远离溺水给我们生命带来的危险!要求学生不到井边、河边、海边、池塘边、水库边等危险水域玩耍、游泳等涉水活动,防止溺水事故发生。通过观看安全教育的视频,向同学们传授了防溺水常识以及溺水的救护方法等夏季安全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同学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同学们的避险防灾和自救能力。通过此次安全教育活动,再一次增强了全校师生珍惜生命的意识,铜仁市民族中学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骗、防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网织得更牢更密,进一步巩固了平安校园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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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端午节前主题 安全教育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端午节前主题

安全教育活动

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端午”假期平安,6月2日,我校开展了“端午”假前主题安全教育活动,首先,我校学生工作处组织了全体班主任专题会,强调“端午”节前主题安全工作会,由学生工作处罗杰主持并安排具体工作,胡亚琴副主任安排高三住校生离校工作,李易副主任安排高一年级学生于端午假期进行社会实践工作,然后冉启强副校长再次总结强调当下疫情形式严峻,班主任一定要做好放假收假的相关工作,家校及时有效沟通。最后由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最后总结发言,希望各位班主任将学生工作处安排的工作认真落实,同时适当布置假期作业,班主任也要发动起学生对学校招生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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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在假期前印发了致全体家长关于“端午”假期安全教育的一封信,希望广大家长在假期期间能监护好孩子的衣食住行,保护好孩子们的身心安全。

各班安全教育活动主要以主题班会的形式在各班教室进行,班主任分别从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骗、防食物中毒等方面进行了端午节假期的安全教育。进入夏季,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班主任老师结合端午节的习俗和夏季的气候特点,向同学们阐述了“珍爱生命,预防溺水”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号召大家珍惜自己的生命,做到“六不”,远离溺水给我们生命带来的危险!要求学生不到井边、河边、海边、池塘边、水库边等危险水域玩耍、游泳等涉水活动,防止溺水事故发生。通过观看安全教育的视频,向同学们传授了防溺水常识以及溺水的救护方法等夏季安全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同学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同学们的避险防灾和自救能力。通过此次安全教育活动,再一次增强了全校师生珍惜生命的意识,铜仁市民族中学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骗、防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网织得更牢更密,进一步巩固了平安校园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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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端午节前 党风廉政集体约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端午节前

党风廉政集体约谈

 端午节将至,为进一步提高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意识, 6月1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学生工作处在阶梯教室开展了“端午节前党风廉政集体约谈”主题活动,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罗杰主任主持,全体班主任参与了本次活动。

  罗杰主任在会上强调班主任们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纠治“四风”,净化节日风气,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营造廉洁、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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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全体班主任提出要求:严禁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违规收受名贵特产、礼品、礼金、购物卡等;严禁违规操办宴席;严禁违规发放钱物补贴;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反疫情防控政策。疫情尚未结束,全体班主任要带头遵守相关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切莫放松警惕,以强有力的担当,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最后罗杰主任希望全体班主任遵纪守法,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吃“粽”不放“纵”,过节不失“节”,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公私分明、尚俭戒奢,变节日为“洁”日,锲而不舍、持续发力,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为建设“清廉民中”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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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端午节前 党风廉政集体约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端午节前

党风廉政集体约谈

 端午节将至,为进一步提高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意识, 6月1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学生工作处在阶梯教室开展了“端午节前党风廉政集体约谈”主题活动,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罗杰主任主持,全体班主任参与了本次活动。

  罗杰主任在会上强调班主任们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纠治“四风”,净化节日风气,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营造廉洁、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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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全体班主任提出要求:严禁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违规收受名贵特产、礼品、礼金、购物卡等;严禁违规操办宴席;严禁违规发放钱物补贴;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反疫情防控政策。疫情尚未结束,全体班主任要带头遵守相关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切莫放松警惕,以强有力的担当,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最后罗杰主任希望全体班主任遵纪守法,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吃“粽”不放“纵”,过节不失“节”,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公私分明、尚俭戒奢,变节日为“洁”日,锲而不舍、持续发力,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为建设“清廉民中”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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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第九届教职工气排球比赛圆满结束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第九届教职工气排球比赛圆满结束

五月放飞花已尽,激情飞扬春再来。5月31日下午,我校第九届教职工排球比赛落下帷幕,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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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比赛以工会为单位,分为语文工会组、数学工会组、英语工会组、理综工会组、文综工会组、艺体工会组、教学工会组、行政工会组8个工会组。每个工会组采取男女混合式5人制,每个队伍必须同时有两个女队员在场竞技。本次比赛历时两周,比赛期间,各参赛队伍认真训练、文明参赛,运动员精诚团结、顽强拼搏。赛场上,运动员们各施绝技,充分发挥精湛的个人技术和熟练的战术配合。 8支队伍经过激烈角逐,最终艺体工会组荣获第一名,数学工会组荣获第二名,文综工会组荣获第三名,理综工会组荣获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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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比赛充分展现了我校职工的竞技水平、自信活力与团结拼搏精神,不仅丰富了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搭建了良好的竞技交流平台,提高了教职工的身体素质,而且较好地增强了团队凝聚力,激发了广大教职工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昂扬向上的奋斗姿态,齐心协力创造新业绩、展现新作为、建功新时代。
   学校将继续坚持以各类体育比赛为契机,激励全体教职工以强健的体魄、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为和谐文明校园、幸福民中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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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端午节前党风廉政集体约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端午节前

党风廉政集体约谈

 端午节将至,为进一步提高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意识, 6月1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学生工作处在阶梯教室开展了“端午节前党风廉政集体约谈”主题活动,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罗杰主任主持,全体班主任参与了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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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杰主任在会上强调班主任们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纠治“四风”,净化节日风气,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营造廉洁、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

同时对全体班主任提出要求:严禁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违规收受名贵特产、礼品、礼金、购物卡等;严禁违规操办宴席;严禁违规发放钱物补贴;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反疫情防控政策。疫情尚未结束,全体班主任要带头遵守相关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切莫放松警惕,以强有力的担当,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最后罗杰主任希望全体班主任遵纪守法,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吃“粽”不放“纵”,过节不失“节”,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公私分明、尚俭戒奢,变节日为“洁”日,锲而不舍、持续发力,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为建设“清廉民中”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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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到聚宝村开展“六一”送温暖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到聚宝村

开展“六一”送温暖活动

5月28日,在2022年“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铜仁市民族中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在副校长冉启强率领下,一行12人到聚宝村开展“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为该村45名儿童送去节日的问候。

冉启强副校长首先入户对两名留守儿童进行关爱慰问,并为每人分别送上500元慰问金及书包等学习用品。 image001.jpg

集体慰问活动中,儿童代表吴红敏发表感言,感谢铜仁市民族中学老师们的关怀,表示一定会加倍学习文化知识,努力学好本领,知恩感恩,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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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启强副校长对吴红敏小朋友发言给予了肯定,并对聚宝村孩子们的学习成长寄予希望:“希望孩子们好好学习、心存感恩,以乐观积极的心态迎接以后的挑战,并祝孩子们儿童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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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最后铜仁市民族中学的老师们为孩子们赠送了节日的“文具大礼包”:包含铅笔、橡皮擦、彩色笔、削笔机等用品,期望孩子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用好品格、好习惯、好行为、好成绩回报帮助过大家的人,用知识、用本领、用爱心回报社会;还为村委会书屋赠送了“文学大礼包”:包含文学著作、儿童读物等图书一千三百余册,为孩子们营造浓郁读书氛围,丰富孩子们的精神世界,让每个孩子尽情在书海中徜徉,享受阅读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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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送温暖活动,铜仁市民族中学赠送书籍、文体用具及节日礼品价值达二万二千多元。通过开展“六·一儿童节”送温暖为主题的慰问活动,希望孩子们“学习快乐,健康成长”,并鼓励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发扬拼搏精神,磨炼顽强的意志,以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面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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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高层次人才工作座谈交流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年高层次人才工作座谈交流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铜仁市人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我校于5月24日在行政楼4楼会议室召开2022年高层次人才工作座谈交流会,会议由教师发展研究中心龙再云主任主持,学校副校长宋学超、冉启强,部分中层干部,正高级教师,各级、各类骨干、名师、名班主任参加会议。               1653548020147675.jpg

会议首先由人事科贺珍主任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通报铜仁市第三批市管专家我校入选名单;然后教师发展研究中心龙再云主任通报我校现阶段人才基本情况;其次参会的各级、各类骨干、名师围绕示范引领、教学研讨、班主任管理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发言;再次副校长冉启强讲话,他强调我们要高度重视人才,各教研组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人才发展作为本组教研工作最重要的部分来抓,要注重团队建设与个人发展的有机结合;               1653548182208405.jpg

最后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讲话,他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希望学校各级、各类人才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管人才,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讲政治、顾大局,发挥名师、骨干责任和担当,二是希望大家积极的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学校发展的工作中来,三是希望大家在积极工作的同时注意身体健康,加强身体锻炼,做到好好工作,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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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名师工作室授牌仪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年名师工作室授牌仪式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结合原则,坚持人才强校基本观点,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名师工作室建设和管理,推动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我校于5月24日在行政楼4楼会议室召开2022年名师工作室授牌仪式,会议由教师发展研究中心龙再云主任主持,学校副校长宋学超、冉启强,部分中层干部,正高级教师,各级、各类骨干、名师、名班主任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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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首先由教师发展研究中心龙再云主任组织学习《铜仁市民族中学名师工作建设和管理制度》讨论稿,要求各学科教研组长征求本组教师意见将其完善。

然后由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代表彭若梅老师发言:她从工作室的人员组成、工作理念、开展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等进行发言。              1653547861388428.jpg

会上由宋学超副校长和冉启强副校长对铜仁市高中英语彭若梅名师工作室、铜仁市思想政治瞿文彪名师工作室和铜仁市高中刘明发名班主任工作室进行授牌。              1653547812142884.jpg

最后宋学超副校长对各工作室开展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各教研组、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各名师工作室开展活动;二是各工作室要按照市教育局和学校的要求开展好各项活动,为学校的老师提供平台,做好示范引领作用;三是各名师工作室以学校教育教学中的案例为课题,组织好工作室人员和本组教师进行研究,促进教师专业迅速发展、教学业务快速提升,最终使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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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生、日语生”学业水平考前模拟测试纪律整顿专题会议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体育生、日语生”学业水平考前模拟测试纪律整顿专题会议

—— 严肃考风考纪、促进考场高效作答

       结合学生工作处近期的校风校纪专项整治的要求,2022524日晚上20:00高二年级组在2号楼阶梯教室对本年级近百余位体育生、日语生近期在学业水平考试考前模拟测中出现的纪律问题召开专项整顿会议。本次考试整顿会议的主要目地是加强年级常规管理、优化学生考试环境,强化学生自我约束能力,提升学生对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视程度,端正学生的考试态度,确保学业水平考试的高过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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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年级组副组长蒋冬梅老师主持并对近期的考试情况和考试出现的问题作出通报。首先她对体育生在考试过程中的我行我素的行为习惯,毫不在乎考试的心态作出严肃批评并进行正面引导教育。然后根据近期所考科目成绩,对大家的学习情况作具体分析,帮大家找原因,与大家一起进行深度沟通。最后结合实际情况,她对所有体育考生和日语考生规划考试时间,体育生18:40必须参考,日语生18:50准时参考,针对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考的学生将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考试高质量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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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最后由年级组组长唐龙兵老师对这次纪律专项整顿教育进行总结,并向大家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希望全体同学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准时参考,认真作答,确保每次测试都能考出理想成绩。二是希望大家自觉遵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尊重每一次考试,力争做一名自律自强的优秀中学生。三是希望大家不要浪费每分每秒,珍惜时间,尽自己最大了努力去实现他们的大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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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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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二〔2021〕8号)、《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发〔2021〕10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2022年我校面向全市招收艺体特长生,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稳定有序,特制定本招生方案。

01招生计划

招生项目

招生人数

招生范围

体育类

(31人)

男篮

7

面向全市招生

女篮

7

田径

17

艺术类

(43人)

音乐(含器乐)

20

舞蹈

8

美术

15

02报名条件

(一)共性条件

铜仁市2022年初中毕业生,且必须参加2022年铜仁市初中升学考试。

(二)报考类别基本条件

1.体育特长类:

(1)田径类:不限身高、性别。

(2)球类:男、女篮球队员需经教练提前面试。

2.艺体特长类:

(1)要求在舞蹈、音乐(含器乐)、美术方面具有较好基础的中考考生。

(2)舞蹈专业要求身高:女160cm,男170cm以上。

03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2022年5月25日—26日(周三、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考生持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中考准考证。

3.报名地点:铜仁市民族中学学生工作处。

04测试时间、内容及公示上报

一、测试时间

6月18日上午8:00,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时间延迟,则另行通知。

二、测试内容

1.体育专业测试内容

(1)身体素质:100M、800M、立定跳远。

(2)篮球专业:专业测试(1分钟投篮,半场往返运球,对抗比赛)

2.舞蹈专业测试内容

(1)技能(软度测试30%,3分钟内自备舞蹈60%,即兴表演10%)。

3.音乐专业测试内容

(1)技能(声乐、器乐任选其一。演唱或演奏一首乐曲,自备伴奏带及歌单5份)。

(2)听音、节奏。

4.美术专业测试内容

(1)素描(100%)  

(2)色彩加试(20%) 

(3)工具自备(画纸除外)

三、公示及上报

考生面试测试成绩在铜仁市民族中学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上报市教育局。

05录取办法及编班

凡参加自主招生艺体特长类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特长生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由市招生考试院统一录取,按照考生中考成绩和面试(测试)成绩“双上线”原则,其中:中考成绩须达到当年统招录取控制线的70%及以上,面试(专业测试)成绩达到合格等次,依据考生中考成绩和面试(专业测试)成绩各占50%的分值之和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被我校录取的特长生需签订《铜仁市民族中学艺体特长生协议书》,按照特长生专业类别统一编班。

06报名及测试期间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入校报名和专业测试期间,必须签订《健康承诺书》,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行程码,体温正常且身体无异常症状,符合铜仁市疫情防控要求方可进入校园。

07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856-5202283

罗老师:13984469488    

陈老师:13086996667

李老师:13985856613    

胡老师:18685659169

体育特长类:唐老师15121656263  杨老师13985338166

音乐特长类:徐老师13885633064  谭老师13668569990

舞蹈特长类:姚老师15285430616 

美术特长类:麻老师13638108832  张老师18188061699

篮球特招类:张老师19885175555

 

特色教育  成绩斐然

学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办学思想,秉承“特色办学、全面育人”的总体思路,积极践行“4+2”特色教育工程,形成了艺体教育多元化的课程体系,更有利于艺体特长生的学习和发展。学校办学特色成绩显著,荣获第一批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全国中学生篮球协会副主席单位”、“全国艺术教育先进集体”、“贵州省少数民族体育先进集体”、“贵州省中小学体育艺术先进集体”、“贵州省体育特色学校”、“中小学舞蹈教育传统学校”、“篮球高水平运动员训练基地”、“贵州省少数民族体育项目基地”等荣誉。

学校女子篮球队蝉联铜仁市中学生篮球赛二十一连冠,贵州省青少年篮球锦标赛十三连冠。2019年至2021年,学校男女篮球队连续三年在贵州省青少年篮球锦标赛勇夺双冠。2021年,学校舞蹈队获全省中小学第十四届“贵青杯”舞蹈展演(高中组)一等奖,学校民乐团获全市第七届市中小学生交响乐(器乐)展演一等奖。近年来,学校培养国家一级运动员56名、二级运动员135名,与重庆大学、海南大学、三峡大学、云南大学等30多所国内知名大学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在协议框架下为高等院校源源不断的输送篮球人才。学校艺术和体育特长生有被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四川音乐学院、中央美院等国内知名院校录取。2022年学校体育专业高考术科考试最好专业成绩排名全省第2名,舞蹈专业高考术科考试最好成绩排名全省第7名,艺体专业术科考试合格率达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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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15位教师入选铜仁市基础教育专家库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15位教师入选铜仁市基础教育专家库

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推荐,市教育局评审评定,我校以下15名教师入选贵州省中学教材审核专家库成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学科领域

1

宋学超

高级教师

高中语文

2

张桂霞

正高级教师

高中语文

3

任晓红

高级教师

高中语文

4

田庆丰

高级教师

高中数学

5

彭若梅

高级教师

高中英语

6

杨  云

高级教师

高中物理

7

曾祥禄

高级教师

高中化学

8

田永报

正高级教师

高中化学

9

万显发

高级教师

高中生物学

10

黄小琴

高级教师

高中生物学

11

杨青龙

高级教师

高中思想政治

12

徐  蕾

正高级教师

高中音乐

13

冉启强

高级教师

高中体育与健康

14

彭  莎

高级教师

高中美术

15

尹  艳

高级教师

高中信息技术

    特此祝贺,希望以上教师按市教育局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学校争光。

铜仁市民族中学教师发展研究中心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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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15位教师入选铜仁市基础教育专家库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15位教师入选铜仁市基础教育专家库

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推荐,市教育局评审评定,我校以下15名教师入选贵州省中学教材审核专家库成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学科领域

1

宋学超

高级教师

高中语文

2

张桂霞

正高级教师

高中语文

3

任晓红

高级教师

高中语文

4

田庆丰

高级教师

高中数学

5

彭若梅

高级教师

高中英语

6

杨  云

高级教师

高中物理

7

曾祥禄

高级教师

高中化学

8

田永报

正高级教师

高中化学

9

万显发

高级教师

高中生物学

10

黄小琴

高级教师

高中生物学

11

杨青龙

高级教师

高中思想政治

12

徐  蕾

正高级教师

高中音乐

13

冉启强

高级教师

高中体育与健康

14

彭  莎

高级教师

高中美术

15

尹  艳

高级教师

高中信息技术

    特此祝贺,希望以上教师按市教育局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学校争光。

铜仁市民族中学教师发展研究中心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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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召开2022年春季学期半期家长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召开2022年春季学期半期家长会

为进一步加强家校沟通,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教育网络,凝聚教育合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于2022年5月14日下午六点钟召开全校家长会。本次家长会旨在加强家校沟通,形成教育合力,为实现孩子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学校党委领导高度重视本次家长会,学生工作处提前组织安排,尤其是让各班主任通知清楚家长进入校园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进入校园需要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佩戴好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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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一年级家长会在加强家校合作的同时,做好“新高考选科”的宣传服务工作,减少家长和学生的在面临新高考选科时的困惑,为接下来的学生选科做好准备。

   高二年级即将进入高三,家长会主要的内容是对半期考试质量进行分析,同时对进入高三的学习和学生发展进行交流规划,为进入高三学习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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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年级学子们即将高考,通过本次家长会加强家校沟通,家长和老师协力服务好高三学子,重点做好高考考前心理疏导,在后期冲刺过程中,能轻装上阵,高效备考。我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亲自到挂班班级和家长们交流,为高三师生家长鼓劲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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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在班主任组织下,由学生策划、主持开展了风格各异的家长会。通过班主任的讲解,使得家长了解了学生在校学习情况、班级教育理念以及各科任老师的教学风格和特点等,让各位家长更进一步的了解了孩子的学习与成长。会后,家长与等待在办公室的科任老师进行了细致深入的交流,共同讨论了孩子在前期学习过程中的优点与不足,并就孩子关于学科学习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咨询了各科老师的建议。此次家长会,加强了学校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与沟通,使家长们懂得了如何才能更好地帮助孩子成长、成才,相信通过这次家长会,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必将形成合力,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就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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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1—2022学年度第二学期集体备课心得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1—2022学年度

第二学期集体备课心得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只有搞好集体备课才能从整体上提教学质量,加强集体备课可以提高教学效益,实现资源共享。通过半学期实践,本学期集体备课的内容更为丰富,探讨形式更为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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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的集备主要是确立教学设计模板,从而使教学设计更为实用化,适合老师的上课以及课后的反思。教学设计是对教材的再度开发,是老师的创造性活动的设计,堂好课从设计开始。通过学校的总体指导以及我们的集备研究,对教学设计进行了以下总结:教学设计要确立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围绕教学目标设计教学实施过程,即教学实施策略。要结合学生的认知规律的差异,练习、巩固、评价及时跟进。设计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从学生的问题出发营造教学情境,设计出师生互动方式。除此之外,集体备课还进行了教学进度的调整,讨论了翻转课堂的使用以及研读教材、课标和自然拼读。通过讨论,众人的智慧与经验得以充分的发挥,同时通过教师间的团结协作,取长补短,加快了个人专业化成长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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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集体备课,可以让新教师很快掌握知识上的重难点,快速成长为名合格甚至是优秀的教师。其次通过集体备课,同学科几个教师群策群力,彼此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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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校风校纪专项整治行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校风校纪专项整治行动

为促进学校学生养成良好文明习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518日,铜仁市民族中学组织全体学生及班主任开展校风校纪专项整治行动,开幕式由学校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主持并向学生解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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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项行动的开展旨在进一步加大校园不文明行为治理力度,强化学生行为教导与文明行为养成教育,集中整治学生携带智能手机进校园、异性间举止过于亲昵等突出的校园不文明行为,进一步提升学生的文明意识,营造良好学风校风,落实好五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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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校风校纪专项整治行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校风校纪专项整治行动

为促进学校学生养成良好文明习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518日,铜仁市民族中学组织全体学生及班主任开展校风校纪专项整治行动,开幕式由学校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冉启强主持并向学生解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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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项行动的开展旨在进一步加大校园不文明行为治理力度,强化学生行为教导与文明行为养成教育,集中整治学生携带智能手机进校园、异性间举止过于亲昵等突出的校园不文明行为,进一步提升学生的文明意识,营造良好学风校风,落实好五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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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 规范行为 强化招投标监督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完善制度 规范行为 强化招投标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项招投标工作,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管理规范、高效有序。2022年5月20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专项监督部门负责人整改约谈会,纪委书记龙树腾主持会议,监察室、总务处、后管中心、教学工作处、项目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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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龙树腾通报了2021年对招投标工作开展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对如何规范招投标工作流程作了明确要求,会议还同步开展了相关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会议强调,一是要正视问题漏洞,严肃认真履职,真整改、实整改。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和采购业务学习,提高自身职业素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有关工作,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三是要压实主体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要快速厘清各方职责范围,做到复杂问题简单化、高效化、正向化。四是及时向全校教职工通报采购工作进度,增强采购工作透明度。五是将招标文件、招标评审结果、采购合同等及时报送学校纪委备查。六是规范招投标工作档案建设,强化档案管理。七是严守工作纪律,严禁跑风漏气,严禁优亲厚友。严守廉洁纪律,不违规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不违规接受吃请,不违规饮酒,不违规出入娱乐场所。严禁假投标、假招标、假中标“三假”现象,对服务采购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度,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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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向全校师生 宣讲2022年全国“两会”精神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向全校师生

宣讲2022年全国“两会”精神

2022年4月11日,我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通过国旗下讲话的方式,向全校师生宣讲了2022年全国“两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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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龙副校长围绕“2022年全国两会时间、议程及意义;2022年全国两会社会调查结果;从政府工作报告看2022年中国发展新走向;深刻认识‘五个必由之路’‘重大论断’”等内容,向全校师生系统宣讲了2022年全国“两会”精神。 

杨青龙副校长勉励全校师生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牢记“五个必由之路”,深刻把握“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保持志不改、道不变,拥护中国共产党走得更稳,走得更好,走得更宽,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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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防灾减灾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防灾减灾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在第14个全国防灾减灾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应对火灾及安全疏散避险自救的能力。511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了防灾减灾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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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消防疏散演练活动,在增强了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学校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创建平安校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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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取信仰力量 勇担时代使命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汲取信仰力量 勇担时代使命

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研讨会传达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

519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召开2022年第三次党委中心组专题研讨会,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主持会议,全体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会前,校党委班子成员围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指定研学内容,提前自主学习,结合个人工作实际,撰写研讨交流发言提纲,为开好专题学习会议作了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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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站位高远、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政治感召力、时代感染力、实践指引力,是推动全校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为全面抓好教育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认真传达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把贯彻党代会、喜迎二十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在现代化建设中努力干成一翻新事业、干出一片新天地。要及时把大会精神传达到每名党员、每位师生,为我校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提供动力,增强信心。要以认真传达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契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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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组织召开2022年高考后勤保障工作暨食品安全大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组织召开2022年高考后勤保障工作暨食品安全大会

517日,铜仁市民族中学后勤服务管理中心组织召开2022年高考后勤保障工作暨食品安全大会。分管学校后勤副校长冉启强作总结发言,学校各食堂、超市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参加了此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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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刘应友主持刘应友重点讲解了高考前夕学校食堂和超市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刘应友要求,高考是全国的第一大考,关注度非常高,一定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近期内各食堂管理负责人要对每餐食品从采购、加工、到售卖都要进行全程监测,每餐安排管理人员全程在岗监督,确保师生就餐安全有序,切实保障师生在高考前夕的饮食安全。

最后,冉启强强调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冉校长指出,食品安全检查要常态化,各食堂、超市要时刻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要求,食堂全体员工要提高服务意识、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希望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对饮食服务的工作贡献自己的热爱,为全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舒心、良好的就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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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雷锋精神 争做新时代文明实践的践行者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学习雷锋精神  争做新时代文明实践的践行者

每年的3月5日是“雷锋纪念日”同时也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

雷锋同志一生,言行一致,艰苦奋斗,乐于助人,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为传承雷锋精神,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在雷锋活动日来临之际,学校团委组织高一年级各班学生干部参与了校园周边卫生清扫活动。活动中学生们自觉对校园周边清水大桥及世纪公园地面垃圾进行了清扫,清洁卫生的同时还提高了自己的环保意识,用自己的行动践行了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活动结束后学生纷纷表示,希望在以后的学习中能通过更多不同形式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继承和发扬 “雷锋精神”,把“雷锋精神”牢记于心,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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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铜仁市民族中学委员会第十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共青团铜仁市民族中学委员会第十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4月17日下午,共青团铜仁市民族中学委员会第十次代表大会在行政楼四楼会议室胜利召开。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团市委社会工作中心主任、学少部负责人瞿同出席了本次会议。共青团铜仁市民族中学第九届团委书记徐洋及各委员、党员代表、团员代表等一百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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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帷幕。会上,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致开幕词,第九届团委书记徐洋向大会作《铜仁市民族中学团委第九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大会严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共青团铜仁市民族中学第十届委员会进行改选,选举产生了校团委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其中徐洋任团委书记,李异任团委副书记,杨磊、吴福菲任团委兼职副书记。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致闭幕词,她肯定了学校第九届团委的工作成果,同时也对新一届团委提出了希望,希望新一届团委紧密团结在校党委的周围,脚踏实地、富有成效的开展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紧扣共青团的根本任务、政治责任和工作主线,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目标,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团,更好的团结引领广大团员青年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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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大会的召开为学校团委注入了新的活力,充分调动了学校青年教师的工作热情,进一步促进了铜仁市民族中学团组织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助推铜仁市民族中学教育教学等各方面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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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春季学期 开学教育教学工作培训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春季学期

开学教育教学工作培训

根据贵州省高考改革方案和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于本学期开学前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培训。

本次培训分两天进行,2月23日上午全体教师参加两个专题讲座:一是由黄小琴老师主讲的《基于“三新”背景下学科命题的思考》,二是由讯飞智慧教育组织学习的《新高考背景下的科学选科与生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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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专家们的培训,老师们对于新高考的认知进一步加深,为新学期教育教学工作打好坚实的铺垫。同时为更好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我校各教研组、各年级备课组同步进行集体备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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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集体备课,大家对即将到来的新学期的准备更加充分了,大家都充满激情、充满斗志,一切只为更好的服务学生、一切只为更好的教学!       

 

铜仁市民族中学教学工作处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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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改革探索实践 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新高考改革探索实践  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宋学超副校长一行赴铜仁二中考察交流

 2022年5月6日上午,由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处牵头,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带队,教学科研工作处、教学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信息中心、高一年级组等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十余人赴铜仁二中考察交流,主要考察二中新高考选科分班情况,为我校2022年秋季开展2021级选科分班,分层教学积累经验。

在铜仁二中行政会议室,两校领导人与相关科室负责人开展热烈的讨论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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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铜仁二中高一支部书记毛延成作了《2021级新高考选科工作汇报》,主要从前期准备、实际行动、选科之后的现象、建议四个方面作了简要的介绍。汇报用祥实的数据、丰富的图片,呈现了二中所作的充足的准备、扎实有效的工作,呈现了选科后出现的“一个班级的组合学生成绩严重两级分化”“组合与组合之间均分差距较大”等情况。相较老高考文理分科教学,这些新情况,对于贵州首批面临新高考的每所高中的2021级师生而言是全新的课题及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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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二中教学工作处陈主任,分管教学的马副校长对新高考选科工作作补充,学生工作处费主任,分管德育的何副校长,介绍了德育工作情况。

然后,与会人员进行自由交流,就新高考选科分班、学生综合评价、教师评价体系、排课系统等问题进探讨与交流。

接着,铜仁二中党委书记、校长蔡永勇总结讲话,总体介绍学校近60年的悠久历史,实验设备硬件设施不足的困境,“大健康、大阅读、大科技、大艺术、大社团”的校园特色,去年高考不斐的成绩,教学、德育工作管理的做法与经验,重点强调了新高考选科的经验。表示二中能在2022年春季开学顺利推进选科分班得益于帮扶二中的广东东莞一中的引导。强调主动学习,积极探索的重要性,要对教师做好培训,对学生开展好讲座与指导;对家长做好宣传与教育;调动好社会资源,开好劳动教育、职业生涯规划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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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致感谢辞,衷心感谢二中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所传授宝贵的经验与建议为我校提供很好的借鉴。表示“远亲不如近邻”,面对新教材、新高考改革,在共同摸着石头过河中,希望城区高中加强校际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少走弯路,寻求共同进步,为推进黔东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黔东优秀学子携手同行。

在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背景下,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2021年9月下发的《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铜仁市民族中学致力于解读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扎实推进新高考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接下来,我校将在继续充分调研、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新高考改革。充分依据学生学业水平、学科能力、职业兴趣和人格特质,与大学学习专业之间做适度关联,为学生选科定向提供科学的指导,寻求设置课程和分层、分类教学提供探索有效路径,让学校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编辑:陈朵

一审:杨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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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工会开展办公室卫生环境大检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工会开展办公室卫生环境大检查

为营造一个温馨、美丽、干净的工作环境,2022年4月22日下午3:30,铜仁市民族中学工会、医务室组织对学校18个办公室卫生进行大检查。本次检查重点从地面卫生、桌面门窗、整体布置是否干净整洁等方面开展评比。经现场检查、现场评比,整体良好。其中,高一、高三理综办公室、艺术、体育三个办公室获得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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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学校各办公室环境更加干净、办公物品摆放更加整洁、公德意识更加自觉,进一步强化了全体教师规范整洁、安全有序的文明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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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引进高层人才体检通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引进高层人才体检通知

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笔试、面试工作已结束,根据《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引进高层次人才考试、面试方案》,对参加人员综合成绩进行了公示。现公示期已结束,在公示期内未接到任何举报。现将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引进高层次人才体检人员名单:

物理教师岗位: 杨金玉

化学教师岗位:杨于瑶

生物教师岗位:刘显义

二、体检时间及地点

体检时间:2022年4月25日上午8:30

体检地点另行通知。请取得体检资格的考生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体检。

三、体检注意事项

1.体检应尽量保持平和心态,不要过于紧张。

2.体检前,要注意饮食,不要吃过多油腻、不易消化的食物,不饮酒,不要吃对肝、肾功能有损害的药物,体检前24小时内不得饮酒,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3.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勿熬夜;注意个人卫生。

4.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5.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6.参加体检的考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集中,迟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7.考生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8.体检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体检时每人需交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11.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支付。

12.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做某项体检项目的,请提前向铜仁市民族中学人事科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

五、体检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考生应严格遵守体检纪律,接受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统一集中保管。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冒名顶替的考生,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六、疫情防控

1.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及有阳性感染者报告所在地级市低风险地区来(返)铜考生,须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请务必执行好我省“五天三检”政策,并在执行“五天三检”期间,除了出门做核酸检测之外,做好居家健康监测(家不在碧江区或驻地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在集中隔离点完成“五天三检”的健康监测)。

2.省外其他低风险地区来(返)铜考生须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到达居住地后24小时~48小时内到就近采样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

3.省外考生来(返)铜前应在“贵州健康码”上进行个人健康申报。省内低风险地区来(返)铜人员建议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铜后24小时~48小时再主动到就近采样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同时持续做好自我健康监测。

4.不符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考生一律不得参加体检。

咨询电话:0856—8124273(市民族中学人事科)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年4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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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教职工气排球比赛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教职工气排球比赛

为进一步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增强凝聚力,提高教职工身体素质,促进教师之间运动交流,我校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举办了教职工气排球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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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比赛以工会为单位,分为语文工会组、数学工会组、英语工会组、理综工会组、文综工会组、艺体工会组、教学工会组、行政工会组八个工会组。下午5:20,工会主席石登军宣布全校教职工气排球比赛开幕后,艺体工会组与文综工会组,行政工会组和理综工会组分别展开了激烈的球赛。比赛中,队员们精神抖擞、身姿矫健、配合默契,传球、垫球、扣球,不断组织着进攻,用心打好每一个球。迅猛的发球、巧妙的拦网、机智的轻吊、顽强的救球、精彩的对打、强力的扣杀……迎来一个又一个比赛的高潮。场外的老师也激情四溢,有的摇旗呐喊,有的鼓掌助威,有的拿着相机捕捉精彩瞬间。每一个球都牵动着他们的心,加油声、呐喊声、助威声接连不断,场面非常热烈。最后,理综工会组、艺体工会组赢得了第一场球赛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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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五四表彰大会暨 第四期业余党校开班仪式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2年五四表彰大会暨

第四期业余党校开班仪式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号召全体团员团结奋进。5月6日下午,铜仁市民族中学2022年五四表彰大会隆重召开。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四支部书记刘应友及支委成员,校团委委员以及各团支部代表共一百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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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帷幕。会上,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宣读了表彰文件,并对获奖个人和集体表示祝贺,希望广大团员、团干部要刻苦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业水平,要提高自己思想政治素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负时代、不负韶华、不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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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带领我校30名新团员进行了入团宣誓。

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组织广大团员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求青年团员牢记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听党话跟党走,不负青春韶华,扎实勤奋学习,做青年学生的榜样,为实现民族复兴激发青年智慧,凝聚青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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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大会结束以后,举行了第四期业余党校开班仪式。杨青龙副校长作了开班仪式讲话,对学员们提出了明确的学习要求,希望大家通过业余党校的培训,坚定理想信念,以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的精神,努力提高自己的才能,全面提高个人素质,为学校争光,为民族复兴和社会发展进步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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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龙春芬校长在开班仪式上为学员们上了“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主题党课。龙校长带着同学们一起回顾了党的百年历史,指出这一百年是党筚路蓝缕、奠基立业的一百年,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艰辛探索、不懈奋斗的一百年。希望学员们能真切感受到今天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能够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紧跟时代步伐,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为祖国的繁荣富强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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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校园舞蹈展演一等奖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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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校园舞蹈展演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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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第七届中小学交响乐(器乐)展演一等奖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1653276134865265.jpg

交响乐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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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1653267971251435.png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二〔2021〕8号)、《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发〔2021〕10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2022年我校面向全市招收艺体特长生,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稳定有序,特制定本招生方案。

01招生计划

招生项目

招生人数

招生范围

体育类

(31人)

男篮

7

面向全市招生

女篮

7

田径

17

艺术类

(43人)

音乐(含器乐)

20

舞蹈

8

美术

15

02报名条件

(一)共性条件

铜仁市2022年初中毕业生,且必须参加2022年铜仁市初中升学考试。

(二)报考类别基本条件

1.体育特长类:

(1)田径类:不限身高、性别。

(2)球类:男、女篮球队员需经教练提前面试。

2.艺体特长类:

(1)要求在舞蹈、音乐(含器乐)、美术方面具有较好基础的中考考生。

(2)舞蹈专业要求身高:女160cm,男170cm以上。

03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2022年5月25日—26日(周三、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考生持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中考准考证。

3.报名地点:铜仁市民族中学学生工作处。

04测试时间、内容及公示上报

一、测试时间

6月18日上午8:00,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时间延迟,则另行通知。

二、测试内容

1.体育专业测试内容

(1)身体素质:100M、800M、立定跳远。

(2)篮球专业:专业测试(1分钟投篮,半场往返运球,对抗比赛)

2.舞蹈专业测试内容

(1)技能(软度测试30%,3分钟内自备舞蹈60%,即兴表演10%)。

3.音乐专业测试内容

(1)技能(声乐、器乐任选其一。演唱或演奏一首乐曲,自备伴奏带及歌单5份)。

(2)听音、节奏。

4.美术专业测试内容

(1)素描(100%)  

(2)色彩加试(20%) 

(3)工具自备(画纸除外)

三、公示及上报

考生面试测试成绩在铜仁市民族中学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上报市教育局。

05录取办法及编班

凡参加自主招生艺体特长类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特长生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由市招生考试院统一录取,按照考生中考成绩和面试(测试)成绩“双上线”原则,其中:中考成绩须达到当年统招录取控制线的70%及以上,面试(专业测试)成绩达到合格等次,依据考生中考成绩和面试(专业测试)成绩各占50%的分值之和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被我校录取的特长生需签订《铜仁市民族中学艺体特长生协议书》,按照特长生专业类别统一编班。

06报名及测试期间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入校报名和专业测试期间,必须签订《健康承诺书》,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行程码,体温正常且身体无异常症状,符合铜仁市疫情防控要求方可进入校园。

07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856-5202283

罗老师:13984469488    

陈老师:13086996667

李老师:13985856613    

胡老师:18685659169

体育特长类:唐老师15121656263  杨老师13985338166

音乐特长类:徐老师13885633064  谭老师13668569990

舞蹈特长类:姚老师15285430616 

美术特长类:麻老师13638108832  张老师18188061699

篮球特招类:张老师19885175555

 

特色教育  成绩斐然

学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办学思想,秉承“特色办学、全面育人”的总体思路,积极践行“4+2”特色教育工程,形成了艺体教育多元化的课程体系,更有利于艺体特长生的学习和发展。学校办学特色成绩显著,荣获第一批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全国中学生篮球协会副主席单位”、“全国艺术教育先进集体”、“贵州省少数民族体育先进集体”、“贵州省中小学体育艺术先进集体”、“贵州省体育特色学校”、“中小学舞蹈教育传统学校”、“篮球高水平运动员训练基地”、“贵州省少数民族体育项目基地”等荣誉。

学校女子篮球队蝉联铜仁市中学生篮球赛二十一连冠,贵州省青少年篮球锦标赛十三连冠。2019年至2021年,学校男女篮球队连续三年在贵州省青少年篮球锦标赛勇夺双冠。2021年,学校舞蹈队获全省中小学第十四届“贵青杯”舞蹈展演(高中组)一等奖,学校民乐团获全市第七届市中小学生交响乐(器乐)展演一等奖。近年来,学校培养国家一级运动员56名、二级运动员135名,与重庆大学、海南大学、三峡大学、云南大学等30多所国内知名大学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在协议框架下为高等院校源源不断的输送篮球人才。学校艺术和体育特长生有被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四川音乐学院、中央美院等国内知名院校录取。2022年学校体育专业高考术科考试最好专业成绩排名全省第2名,舞蹈专业高考术科考试最好成绩排名全省第7名,艺体专业术科考试合格率达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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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1653267971251435.png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二〔2021〕8号)、《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发〔2021〕10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2022年我校面向全市招收艺体特长生,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稳定有序,特制定本招生方案。

01招生计划

招生项目

招生人数

招生范围

体育类

(31人)

男篮

7

面向全市招生

女篮

7

田径

17

艺术类

(43人)

音乐(含器乐)

20

舞蹈

8

美术

15

02报名条件

(一)共性条件

铜仁市2022年初中毕业生,且必须参加2022年铜仁市初中升学考试。

(二)报考类别基本条件

1.体育特长类:

(1)田径类:不限身高、性别。

(2)球类:男、女篮球队员需经教练提前面试。

2.艺体特长类:

(1)要求在舞蹈、音乐(含器乐)、美术方面具有较好基础的中考考生。

(2)舞蹈专业要求身高:女160cm,男170cm以上。

03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2022年5月25日—26日(周三、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考生持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中考准考证。

3.报名地点:铜仁市民族中学学生工作处。

04测试时间、内容及公示上报

一、测试时间

6月18日上午8:00,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时间延迟,则另行通知。

二、测试内容

1.体育专业测试内容

(1)身体素质:100M、800M、立定跳远。

(2)篮球专业:专业测试(1分钟投篮,半场往返运球,对抗比赛)

2.舞蹈专业测试内容

(1)技能(软度测试30%,3分钟内自备舞蹈60%,即兴表演10%)。

3.音乐专业测试内容

(1)技能(声乐、器乐任选其一。演唱或演奏一首乐曲,自备伴奏带及歌单5份)。

(2)听音、节奏。

4.美术专业测试内容

(1)素描(100%)  

(2)色彩加试(20%) 

(3)工具自备(画纸除外)

三、公示及上报

考生面试测试成绩在铜仁市民族中学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上报市教育局。

05录取办法及编班

凡参加自主招生艺体特长类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特长生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由市招生考试院统一录取,按照考生中考成绩和面试(测试)成绩“双上线”原则,其中:中考成绩须达到当年统招录取控制线的70%及以上,面试(专业测试)成绩达到合格等次,依据考生中考成绩和面试(专业测试)成绩各占50%的分值之和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被我校录取的特长生需签订《铜仁市民族中学艺体特长生协议书》,按照特长生专业类别统一编班。

06报名及测试期间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入校报名和专业测试期间,必须签订《健康承诺书》,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行程码,体温正常且身体无异常症状,符合铜仁市疫情防控要求方可进入校园。

07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856-5202283

罗老师:13984469488    

陈老师:13086996667

李老师:13985856613    

胡老师:18685659169

体育特长类:唐老师15121656263  杨老师13985338166

音乐特长类:徐老师13885633064  谭老师13668569990

舞蹈特长类:姚老师15285430616 

美术特长类:麻老师13638108832  张老师18188061699

篮球特招类:张老师19885175555

 

特色教育  成绩斐然

学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办学思想,秉承“特色办学、全面育人”的总体思路,积极践行“4+2”特色教育工程,形成了艺体教育多元化的课程体系,更有利于艺体特长生的学习和发展。学校办学特色成绩显著,荣获第一批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全国中学生篮球协会副主席单位”、“全国艺术教育先进集体”、“贵州省少数民族体育先进集体”、“贵州省中小学体育艺术先进集体”、“贵州省体育特色学校”、“中小学舞蹈教育传统学校”、“篮球高水平运动员训练基地”、“贵州省少数民族体育项目基地”等荣誉。

学校女子篮球队蝉联铜仁市中学生篮球赛二十一连冠,贵州省青少年篮球锦标赛十三连冠。2019年至2021年,学校男女篮球队连续三年在贵州省青少年篮球锦标赛勇夺双冠。2021年,学校舞蹈队获全省中小学第十四届“贵青杯”舞蹈展演(高中组)一等奖,学校民乐团获全市第七届市中小学生交响乐(器乐)展演一等奖。近年来,学校培养国家一级运动员56名、二级运动员135名,与重庆大学、海南大学、三峡大学、云南大学等30多所国内知名大学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在协议框架下为高等院校源源不断的输送篮球人才。学校艺术和体育特长生有被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四川音乐学院、中央美院等国内知名院校录取。2022年学校体育专业高考术科考试最好专业成绩排名全省第2名,舞蹈专业高考术科考试最好成绩排名全省第7名,艺体专业术科考试合格率达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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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

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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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二〔2021〕8号)、《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发〔2021〕10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2022年我校面向全市招收艺体特长生,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稳定有序,特制定本招生方案。

01招生计划

招生项目

招生人数

招生范围

体育类

(31人)

男篮

7

面向全市招生

女篮

7

田径

17

艺术类

(43人)

音乐(含器乐)

20

舞蹈

8

美术

15

02报名条件

(一)共性条件

铜仁市2022年初中毕业生,且必须参加2022年铜仁市初中升学考试。

(二)报考类别基本条件

1.体育特长类:

(1)田径类:不限身高、性别。

(2)球类:男、女篮球队员需经教练提前面试。

2.艺体特长类:

(1)要求在舞蹈、音乐(含器乐)、美术方面具有较好基础的中考考生。

(2)舞蹈专业要求身高:女160cm,男170cm以上。

03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2022年5月25日—26日(周三、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考生持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中考准考证。

3.报名地点:铜仁市民族中学学生工作处。

04测试时间、内容及公示上报

一、测试时间

6月18日上午8:00,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时间延迟,则另行通知。

二、测试内容

1.体育专业测试内容

(1)身体素质:100M、800M、立定跳远。

(2)篮球专业:专业测试(1分钟投篮,半场往返运球,对抗比赛)

2.舞蹈专业测试内容

(1)技能(软度测试30%,3分钟内自备舞蹈60%,即兴表演10%)。

3.音乐专业测试内容

(1)技能(声乐、器乐任选其一。演唱或演奏一首乐曲,自备伴奏带及歌单5份)。

(2)听音、节奏。

4.美术专业测试内容

(1)素描(100%)  

(2)色彩加试(20%) 

(3)工具自备(画纸除外)

三、公示及上报

考生面试测试成绩在铜仁市民族中学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上报市教育局。

05录取办法及编班

凡参加自主招生艺体特长类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特长生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由市招生考试院统一录取,按照考生中考成绩和面试(测试)成绩“双上线”原则,其中:中考成绩须达到当年统招录取控制线的70%及以上,面试(专业测试)成绩达到合格等次,依据考生中考成绩和面试(专业测试)成绩各占50%的分值之和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被我校录取的特长生需签订《铜仁市民族中学艺体特长生协议书》,按照特长生专业类别统一编班。

06报名及测试期间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入校报名和专业测试期间,必须签订《健康承诺书》,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行程码,体温正常且身体无异常症状,符合铜仁市疫情防控要求方可进入校园。

07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856-5202283

罗老师:13984469488    

陈老师:13086996667

李老师:13985856613    

胡老师:18685659169

体育特长类:唐老师15121656263  杨老师13985338166

音乐特长类:徐老师13885633064  谭老师13668569990

舞蹈特长类:姚老师15285430616 

美术特长类:麻老师13638108832  张老师18188061699

篮球特招类:张老师19885175555

 

特色教育  成绩斐然

学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办学思想,秉承“特色办学、全面育人”的总体思路,积极践行“4+2”特色教育工程,形成了艺体教育多元化的课程体系,更有利于艺体特长生的学习和发展。学校办学特色成绩显著,荣获第一批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全国中学生篮球协会副主席单位”、“全国艺术教育先进集体”、“贵州省少数民族体育先进集体”、“贵州省中小学体育艺术先进集体”、“贵州省体育特色学校”、“中小学舞蹈教育传统学校”、“篮球高水平运动员训练基地”、“贵州省少数民族体育项目基地”等荣誉。

学校女子篮球队蝉联铜仁市中学生篮球赛二十一连冠,贵州省青少年篮球锦标赛十三连冠。2019年至2021年,学校男女篮球队连续三年在贵州省青少年篮球锦标赛勇夺双冠。2021年,学校舞蹈队获全省中小学第十四届“贵青杯”舞蹈展演(高中组)一等奖,学校民乐团获全市第七届市中小学生交响乐(器乐)展演一等奖。近年来,学校培养国家一级运动员56名、二级运动员135名,与重庆大学、海南大学、三峡大学、云南大学等30多所国内知名大学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在协议框架下为高等院校源源不断的输送篮球人才。学校艺术和体育特长生有被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四川音乐学院、中央美院等国内知名院校录取。2022年学校体育专业高考术科考试最好专业成绩排名全省第2名,舞蹈专业高考术科考试最好成绩排名全省第7名,艺体专业术科考试合格率达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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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召开2022年春季学期半期家长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召开2022年春季学期半期家长会

为进一步加强家校沟通,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教育网络,凝聚教育合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于2022年5月14日下午六点钟召开全校家长会。本次家长会旨在加强家校沟通,形成教育合力,为实现孩子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学校党委领导高度重视本次家长会,学生工作处提前组织安排,尤其是让各班主任通知清楚家长进入校园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进入校园需要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佩戴好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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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一年级家长会在加强家校合作的同时,做好“新高考选科”的宣传服务工作,减少家长和学

生的在面临新高考选科时的困惑,为接下来的学生选科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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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二年级即将进入高三,家长会主要的内容是对半期考试质量进行分析,同时对进入高三的学习和学生发展进行交流规划,为进入高三学习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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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年级学子们即将高考,通过本次家长会加强家校沟通,家长和老师协力服务好高三学子,重点做好高考考前心理疏导,在后期冲刺过程中,能轻装上阵,高效备考。我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亲自到挂班班级和家长们交流,为高三师生家长鼓劲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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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在班主任组织下,由学生策划、主持开展了风格各异的家长会。通过班主任的讲解,使得家长了解了学生在校学习情况、班级教育理念以及各科任老师的教学风格和特点等,让各位家长更进一步的了解了孩子的学习与成长。会后,家长与等待在办公室的科任老师进行了细致深入的交流,共同讨论了孩子在前期学习过程中的优点与不足,并就孩子关于学科学习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咨询了各科老师的建议。此次家长会,加强了学校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与沟通,使家长们懂得了如何才能更好地帮助孩子成长、成才,相信通过这次家长会,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必将形成合力,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就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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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年级组开展学生趣味减压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高三年级组开展学生趣味减压活动

 为提高高三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引导学生积极宣泄与减压,从而调整学习状态,提高学习效率,我校于5月20日下午开展了高三年级团体系列趣味运动会。在高三年级年级组和班主任老师的认真准备和组织下,各项趣味运动有条不紊的开展着,操场上同学们欢声笑语,好不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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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场上,同学们热情高涨,斗志昂扬,尽情挥洒汗水,灿烂的笑脸感染了整个校园。本次趣味活动共有传递呼啦圈、一起向前冲、背靠背传递篮球、负重前行四个活动,学生们都积极参与,人人全力以赴,个个为集体争光,为班级荣誉不服输。在场地四周围观的师生,加油助威,呐喊声声,气氛极其热烈。最后,年级进行了激动人心的颁奖仪式,对优胜班级和同学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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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趣味活动在欢声笑语中圆满结束,既展示了同学们的青春活力,又增加了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情谊,同学们表示将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迎接高考的挑战,共创美好明天;老师们将一如既往,做好同学们备考路上的引路人,同心同力,为2022年铜仁市民族中学高考奋战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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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改革探索实践 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新高考改革探索实践  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宋学超副校长一行赴铜仁二中考察交流

2022年5月6日上午,由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处牵头,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带队,教学科研工作处、教学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信息中心、高一年级组等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十余人赴铜仁二中考察交流,主要考察二中新高考选科分班情况,为我校2022年秋季开展2021级选科分班,分层教学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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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铜仁二中行政会议室,两校领导人与相关科室负责人开展热烈的讨论与交流。

首先,铜仁二中高一支部书记毛延成作了《2021级新高考选科工作汇报》,主要从前期准备、实际行动、选科之后的现象、建议四个方面作了简要的介绍。汇报用祥实的数据、丰富的图片,呈现了二中所作的充足的准备、扎实有效的工作,呈现了选科后出现的“一个班级的组合学生成绩严重两级分化”“组合与组合之间均分差距较大”等情况。相较老高考文理分科教学,这些新情况,对于贵州首批面临新高考的每所高中的2021级师生而言是全新的课题及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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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二中教学工作处陈主任,分管教学的马副校长对新高考选科工作作补充,学生工作处费主任,分管德育的何副校长,介绍了德育工作情况。

然后,与会人员进行自由交流,就新高考选科分班、学生综合评价、教师评价体系、排课系统等问题进探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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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铜仁二中党委书记、校长蔡永勇总结讲话,总体介绍学校近60年的悠久历史,实验设备硬件设施不足的困境,“大健康、大阅读、大科技、大艺术、大社团”的校园特色,去年高考不斐的成绩,教学、德育工作管理的做法与经验,重点强调了新高考选科的经验。表示二中能在2022年春季开学顺利推进选科分班得益于帮扶二中的广东东莞一中的引导。强调主动学习,积极探索的重要性,要对教师做好培训,对学生开展好讲座与指导;对家长做好宣传与教育;调动好社会资源,开好劳动教育、职业生涯规划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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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致感谢辞,衷心感谢二中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所传授宝贵的经验与建议为我校提供很好的借鉴。表示“远亲不如近邻”,面对新教材、新高考改革,在共同摸着石头过河中,希望城区高中加强校际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少走弯路,寻求共同进步,为推进黔东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黔东优秀学子携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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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背景下,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2021年9月下发的《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铜仁市民族中学致力于解读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扎实推进新高考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接下来,我校将在继续充分调研、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新高考改革。充分依据学生学业水平、学科能力、职业兴趣和人格特质,与大学学习专业之间做适度关联,为学生选科定向提供科学的指导,寻求设置课程和分层、分类教学提供探索有效路径,让学校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编辑:陈朵

一审:杨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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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改革探索实践 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新高考改革探索实践  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宋学超副校长一行赴铜仁二中考察交流

2022年5月6日上午,由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处牵头,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杨青龙带队,教学科研工作处、教学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信息中心、高一年级组等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十余人赴铜仁二中考察交流,主要考察二中新高考选科分班情况,为我校2022年秋季开展2021级选科分班,分层教学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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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铜仁二中行政会议室,两校领导人与相关科室负责人开展热烈的讨论与交流。

首先,铜仁二中高一支部书记毛延成作了《2021级新高考选科工作汇报》,主要从前期准备、实际行动、选科之后的现象、建议四个方面作了简要的介绍。汇报用祥实的数据、丰富的图片,呈现了二中所作的充足的准备、扎实有效的工作,呈现了选科后出现的“一个班级的组合学生成绩严重两级分化”“组合与组合之间均分差距较大”等情况。相较老高考文理分科教学,这些新情况,对于贵州首批面临新高考的每所高中的2021级师生而言是全新的课题及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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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二中教学工作处陈主任,分管教学的马副校长对新高考选科工作作补充,学生工作处费主任,分管德育的何副校长,介绍了德育工作情况。

然后,与会人员进行自由交流,就新高考选科分班、学生综合评价、教师评价体系、排课系统等问题进探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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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铜仁二中党委书记、校长蔡永勇总结讲话,总体介绍学校近60年的悠久历史,实验设备硬件设施不足的困境,“大健康、大阅读、大科技、大艺术、大社团”的校园特色,去年高考不斐的成绩,教学、德育工作管理的做法与经验,重点强调了新高考选科的经验。表示二中能在2022年春季开学顺利推进选科分班得益于帮扶二中的广东东莞一中的引导。强调主动学习,积极探索的重要性,要对教师做好培训,对学生开展好讲座与指导;对家长做好宣传与教育;调动好社会资源,开好劳动教育、职业生涯规划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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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致感谢辞,衷心感谢二中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所传授宝贵的经验与建议为我校提供很好的借鉴。表示“远亲不如近邻”,面对新教材、新高考改革,在共同摸着石头过河中,希望城区高中加强校际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少走弯路,寻求共同进步,为推进黔东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黔东优秀学子携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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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背景下,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2021年9月下发的《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铜仁市民族中学致力于解读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扎实推进新高考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接下来,我校将在继续充分调研、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新高考改革。充分依据学生学业水平、学科能力、职业兴趣和人格特质,与大学学习专业之间做适度关联,为学生选科定向提供科学的指导,寻求设置课程和分层、分类教学提供探索有效路径,让学校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编辑:陈朵

一审:杨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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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召开2022年春季学期半期家长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我校召开2022年春季学期半期家长会

为进一步加强家校沟通,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教育网络,凝聚教育合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于2022年5月14日下午六点钟召开全校家长会。本次家长会旨在加强家校沟通,形成教育合力,为实现孩子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学校党委领导高度重视本次家长会,学生工作处提前组织安排,尤其是让各班主任通知清楚家长进入校园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进入校园需要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佩戴好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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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一年级家长会在加强家校合作的同时,做好“新高考选科”的宣传服务工作,减少家长和学

生的在面临新高考选科时的困惑,为接下来的学生选科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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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二年级即将进入高三,家长会主要的内容是对半期考试质量进行分析,同时对进入高三的学习和学生发展进行交流规划,为进入高三学习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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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年级学子们即将高考,通过本次家长会加强家校沟通,家长和老师协力服务好高三学子,重点做好高考考前心理疏导,在后期冲刺过程中,能轻装上阵,高效备考。我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亲自到挂班班级和家长们交流,为高三师生家长鼓劲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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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在班主任组织下,由学生策划、主持开展了风格各异的家长会。通过班主任的讲解,使得家长了解了学生在校学习情况、班级教育理念以及各科任老师的教学风格和特点等,让各位家长更进一步的了解了孩子的学习与成长。会后,家长与等待在办公室的科任老师进行了细致深入的交流,共同讨论了孩子在前期学习过程中的优点与不足,并就孩子关于学科学习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咨询了各科老师的建议。此次家长会,加强了学校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与沟通,使家长们懂得了如何才能更好地帮助孩子成长、成才,相信通过这次家长会,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必将形成合力,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就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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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劳动教育方式 科学促进学生成长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创新劳动教育方式 科学促进学生成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切实加强我校劳动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培养同学们善于观察、善于发现、善于总结的意识,我校于2022年4月22日下午16:30开展了劳动实践教育基地启动仪式。校党委书记、校长龙春芬,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宋学超,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树腾及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和高一年级全体班主任及部分学生代表共计270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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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前,校团委对劳动实践教育基地进行了区域划分,并与学校生物组教师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探讨,结合目前高考考纲中生物学的要求并结合当下季节,确定了各班的劳动播种内容。启动仪式结束后,参加活动的所有领导与各班同学一起进行了除杂物、翻土、铺路、种植作物种子或幼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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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劳动实践教育基地的建立和开启,是我校学生开展实践活动的有力保证,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长期稳定并有效开展牢记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使学生体会到了劳动的辛苦和乐趣,也促进了对课堂教学的延伸巩固和发展,扩大了学生的知识视野,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了学生的创造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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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的活动虽然短暂,但是收获却是无法形容的。我们相信,今后一定会收获更多的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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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手机管理专项治理活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开展手机管理专项治理活动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净化校园环境,让学生养生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专项整治活动。为帮助学生了解手机危害,拒绝手机诱惑,切实加强手机管理,我校制定了《铜仁市民族中学学生手机管理实施方案》,指导学生科学合理使用手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快乐成长,避免手机的负面作用影响学生的生活与学业的发展。

学校规定,原则上禁止学生携带任何手机进校园,对于携带手机进校园的学生,实行手机统一上交保管制度:

1、收手机:每周日晚7:00前,由学生上交班主任统一保管;

2、取手机:每周六下午5:10分后,由班主任发给学生,便于学生和家长亲情沟通。

3、遇特殊情况需开机联络,须向班主任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取回手机,联络完毕后立即交回。

4、节假日,班主任将手机返还给学生。

凡是不按要求,不按规定使用智能手机的,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处理,并按照相应的纪律处分执行。

2020年5月19日早读课,由学生工作处、高一年级组组织的第一次突击检查正式启动,本次检查的是高一年级五楼的所有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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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组进入班级检查学生携带手机情况)

通过开展这次的突击检查活动,很好的把学生带手机和违禁物品进入校园的势头压下去了。同时,我们对那些带手机和违禁物品进入校园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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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学生们要正确的使用手机,不能沉迷于网络,更不能将手机和违禁物品带进校园。作为一名中学生,首要任务是学习,应该把精力都集中在学习上,做学生应做的事,影响我们身心健康的不良诱惑,要敢于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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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教职工气排球比赛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铜仁市民族中学举行教职工气排球比赛

为进一步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增强凝聚力,提高教职工身体素质,促进教师之间运动交流,我校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举办了教职工气排球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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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比赛以工会为单位,分为语文工会组、数学工会组、英语工会组、理综工会组、文综工会组、艺体工会组、教学工会组、行政工会组八个工会组。下午5:20,工会主席石登军宣布全校教职工气排球比赛开幕后,艺体工会组与文综工会组,行政工会组和理综工会组分别展开了激烈的球赛。比赛中,队员们精神抖擞、身姿矫健、配合默契,传球、垫球、扣球,不断组织着进攻,用心打好每一个球。迅猛的发球、巧妙的拦网、机智的轻吊、顽强的救球、精彩的对打、强力的扣杀……迎来一个又一个比赛的高潮。场外的老师也激情四溢,有的摇旗呐喊,有的鼓掌助威,有的拿着相机捕捉精彩瞬间。每一个球都牵动着他们的心,加油声、呐喊声、助威声接连不断,场面非常热烈。最后,理综工会组、艺体工会组赢得了第一场球赛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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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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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发布实施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5月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1号部令,发布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来,专门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规范的首部部门规章。5月11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规定》内容及实施等向社会作出公布和解读。

《规定》共37条,对国土资源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应诉准备、出庭应诉和协调化解、裁判执行、监督与保障等作出了规范。

《规定》确立了一系列创制性规定。如:《规定》调整范围既包括部本级,也包括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应诉工作;重点强化行政机关应诉责任的落实,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建立了司局长出庭应诉制度,司局长作为业务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促进其更加重视对相关领域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规定》更加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对于能够通过释明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以其他途径维护合法权益,通过补充完善相关政策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要求,对于败诉案件,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对裁判结果分析和履行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现、反馈、纠错和监督功能;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要积极研究落实,提出整改措施。

“《规定》的出台,是国土资源部适应行政诉讼新形势,妥善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洪峰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要求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据悉,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受立案登记制改革、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公益诉讼试点等因素叠加影响,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呈现出量大、激增和类型相对集中的特点和态势。2016年部本级新收的行政复议申请量达1133件,办理的行政应诉案件629件,在国务院各部门中居首;2015年部本级行政应诉案件量是2014年的7.8倍,2016年收到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比2015年又翻了一番;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类型比较集中,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合计占到60%左右,行政应诉中告行政复议行为和信息公开的大约各占四成。

魏莉华介绍,2015年5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去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从实践层面总体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要求,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不重视、不适应、不理解、不善为的现象,个别部门应诉工作还存在职责划分不清、工作衔接不畅、组织保障不力等问题,迫切需要推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魏莉华表示,在国务院部委中率先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规定》,此举充分体现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群众利益诉求的高度重视,彰显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监督的鲜明态度,是国土资源部坚决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依法行政要求,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规定》的实施,将更好地落实“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国土资源工作定位。

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规定》,魏莉华表示,国土资源部将结合“责任落实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行政应诉责任的落实,重点抓好三方面举措:一是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认识,让大家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是现代行政的重要标志,是提高政府行政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国土资源现行政策的重要途径;二是切实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主体、梳理责任环节、显化责任效果;三是完善工作格局和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考评机制,不断提升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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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解读“多证合一”改革政策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1、“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改革有效减少了重复登记行为,给企业带来很大便利。在此基础上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创设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多证合一”改革从全面梳理整合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入手,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以“减证”推动“简政”,从根本上推动涉企证照事项的削减,以进一步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减少制约创业创新的不合理束缚,进一步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以说,“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2、“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改革的整合标准和范围很明确。对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来说,证照的整合标准和范围是什么?

答:“多证合一”改革是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有关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各类证、照,具体来说就是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改革没有像“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那样明确整合哪些证照,而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主要考虑是目前各地产业分布存在较大差异、涉企证照数量不一,需要整合的证照事项也存在很大差别,所以具体整合多少证照,国家层面不做统一要求,由各地依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区域内产业发展的情况来决定。二是关于特定行业和特定所有制形式的许可审批事项不宜整合问题。因这部份证照事项是对企业行为能力的审查和限制,设立的目的在于由主管部门查验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资格,与营业执照是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性质不同,而且部份许可和审批更是实现从严管理的条件,办理此类许可和审批的某些特定信息,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初期并不具备,也无法提供。

3、“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适用范围?

答:“多证合一”改革实施范围较“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改革要更广。既适用于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当然,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也包括在内。

4、目前“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在全国的进展情况?

答:早在“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改革实施的同时,有的地方就对“多证合一”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2016年10月14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后,“多证合一”改革的探索步伐加快。据初步统计,目前有辽宁省、江苏省等地的“六证合一”模式。湖北宜昌等地的“七证合一”模式。还有浙江台州市“十一证合一”、 广东省江门市“十五证合一”、 河南开封“二十二证合一”、广西防城港市实施的“三十四证合一”模式以及吉林省拟实施的“三十二证合一”。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特点、行业分布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等选择了不同的证照进行整合试点,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为在全国推行“多证合一”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5、现在多地的“多证合一”都在试点,有的搞“九证合一”,有的“十五证合一”,有的“三十四证合一”。这样的试点会不会有点乱,什么时候能有统一标准?等以后国家统一标准的时候,之前的领证企业如何过渡?

“多证合一”同“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改革很大的不同点在于没有具体明确整合哪些证照,主要原因是目前普适性的、所有企业都必须办理的证照基本都已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同时,各地产业分布存在较大差异、涉企证照数量不一,需要整合的证照事项也存在很大差别,所以具体整合多少证照,国家层面无法做统一要求,由各地依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区域内产业发展的情况来决定。不管是“九证合一”还是“三十四证合一”,改革的目的都是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成本和费用。改革实施后,我们会组织进行科学评估,针对整合后的情况,全面论证统一标准问题。

不管是“三证合一”改革、“五证合一”改革,还是“多证合一”改革,其核心都是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相关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共享相关登记信息获取企业情况、满足管理需要。减少企业往返政府部门次数的同时,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得到强化。对于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多证合一”改革后不需要再换发营业执照,也不需要再办理被整合证照事项。

6、“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多证合一”改革在“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材料齐全后,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于被整合证照相关部门来说,要升级改造各自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衔接,通过共享数据实现管理需要。对于企业来说,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改革实施前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也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其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7、“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效力如何?

答:“多证合一”改革后,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全国通用的唯一“身份证”,企业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原需要被整合证照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多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8、“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答:(1)为企业节省时间。对于被整合的证照,企业无需再办理,只需到工商部门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可,减少企业往返各部门奔波之苦,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2)为企业节约成本。原来登记要到多个部门提交多套材料,现在只需要准备一套登记资料。(3)企业办事更方便。由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的特征,企业到相关部门办事只带营业执照即可,再不需带一摞证照办事,因而企业办事更简单、便利。

9、从“三证合一”到“五证合一”再到“多证合一”,如何保证各部门做好工作衔接?

答:从“三证合一”到“五证合一”再到下一步的“多证合一”,整合的是证照数量,精简的是办事环节、流程、手续和费用,但是证、照整合的背后,政府各个部门要履行的监管职责并没有减少。那么如何在精简和整合的同时,保证各部门做好工作衔接,既减少办事环节、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又做到服务要周到,管理要到位,有几个关键环节要做好。一是做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工作。现阶段要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推进登记部门、被整合证照核发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充分交换。二是做好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需要充分利用共享平台上的企业登记信息,通过主动核对企业信息,完成企业信息更新,满足管理需要,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为公众提供更加节俭、更加便捷的服务。三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形成各部门的监管合力。真正做到将各部门的信息、服务和监督等编织成网,改变以前企业拿着一叠证照单线程奔走于各个部门的状态。

10、“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部门更多,有些证件是企业开业初期用不到的,会不会无谓拉长企业等待审核的时间?

答:不会的。无论是“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还是“多证合一”,其核心是由工商部门一家审核、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基本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使用,其他部门都不需再审核。证照整合是通过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来完成的,无论这个证照在企业开业初期是否需要被使用,企业都不再需要再单独办理被整合的证照,在申领营业执照时也不需要等待其他部门的审核,只要信息传输共享到位,企业在设立后就可以持营业执照去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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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奋发镇人民政府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一、部门基本情况:
1、奋发镇政府:行政编制人数51人,主要职能: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和镇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
2、奋发镇财政结算服务中心:在编人数2人,主要职能:接受镇经济事务办公室的管理与指导。
3、奋发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人数4人,主要职能:接受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与指导。
5、奋发镇农业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人数32人,主要职能:接受镇农业事务办公室的管理与指导。
6、奋发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人数7人,主要职能:接受社会事务办公室的管理与指导。
7、奋发镇派出所:编制人数11人,主要职能: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收入预算说明
收入预算总规模、各项收入预算如下:
2017年收入预算2498.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98.86万元。
四、支出预算说明
支出预算总规模、各类支出预算规模及各类支出预算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支出预算2498.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498.86万元。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预算2498.86万元,占100%。
五、“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9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0万元,对比上年预算无增减。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30万元,与上年持平。
3.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60万元,与上年持平。]]>
2016奋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特向社会公布2016年度奋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2016年,奋发镇认真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紧密结合乡镇工作实际,以提高机关行政效率、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服务人民群众、推动工作、促进干群和谐关系的构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我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公开、公正、便民。2016年,我镇主要采取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公开形式,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重点公开了以下政府信息:奋发镇概况、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分工、党委政府各类工作动态等内容。

(一)公开内容
1、主动公开信息数量。2016年度,我镇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共计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共72条。
2、主动公开信息分类。2016年公开信息中:工作动态信息36条,图片信息34条,应公开的其他信息2条。
3、重点公开内容。一是对工作动态,经济社会发展等重点工作情况进行了信息公开;二是对奋发镇旅游景点进行了介绍;三是公开了现任松口镇党政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情况。
(二)公开形式
我镇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梅县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梅县”及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梦回松口”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公开,部分重要的主动公开信息还通过报纸、电视、信息公告栏等公共媒体予以发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未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归口于镇府机关办理的手续、证件等,根据上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都不再需要缴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2016年,松口镇未发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2016年,松口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开内容有待拓展、公开形式的便民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对此,松口镇将继续加大公开力度,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创新工作方法和思路,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主要从以下方面加强改进: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是要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三是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力度;四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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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奋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5年度奋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2015年,奋发镇认真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紧密结合乡镇工作实际,以提高机关行政效率、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服务人民群众、推动工作、促进干群和谐关系的构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15年,松口镇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3条。其中,组织机构0条;部门文件2条;工作动态25条;部门预决算4条;政府工作报告1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1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未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归奋发镇府机关办理的手续、证件等,根据上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都不再需要缴费,故无相关信息公开。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2015年,松口镇未发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2015年,松口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开内容有待拓展、公开形式的便民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对此,奋发镇将继续加大公开力度,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创新工作方法和思路,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主要从以下方面加强改进: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是要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三是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力度;四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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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奋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5年度奋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2015年,奋发镇认真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紧密结合乡镇工作实际,以提高机关行政效率、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服务人民群众、推动工作、促进干群和谐关系的构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15年,奋发镇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3条。其中,组织机构0条;部门文件2条;工作动态25条;部门预决算4条;政府工作报告1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1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未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归奋发镇府机关办理的手续、证件等,根据上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都不再需要缴费,故无相关信息公开。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2015年,奋发镇未发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2015年,奋发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开内容有待拓展、公开形式的便民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对此,奋发镇将继续加大公开力度,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创新工作方法和思路,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主要从以下方面加强改进: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是要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三是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力度;四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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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奋发镇人民政府结算基本情况说明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一、部门基本情况:
  1、奋发镇政府:行政编制人数53人,主要职能: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和镇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
  2、奋发镇财政结算服务中心:在编人数2人,主要职能:接受镇经济事务办公室的管理与指导。
  3、奋发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人数4人,主要职能:接受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与指导。
  4、奋发镇农业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人数33人,主要职能:接受镇农业事务办公室的管理与指导。
  5、奋发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人数7人,主要职能:接受社会事务办公室的管理与指导。
  6、奋发镇派出所:编制人数11人,主要职能: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收入决算说明
  2016年收入决算4260.0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260.03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
  2016年支出决算4260.0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4260.03万元。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2859.30万元,占67.1%,其中:人员经费支出2783.77万元,公用经费支出75.53万元;项目支出1400.73万元,占32.9%。
  四、“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72.2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73万元,主要包括:(1)报废0辆、上级下拨1辆,购置支出0万元,平均每辆0万元;(2)公务车保有量2辆,全年运行维护费支出19.73万元,平均每辆9.865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52.54万元。]]>
中国式“非对称”赶超撼动世界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在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北京会场主题展上,一名工作人员在展示一款仿生机器人(9月15日摄)。新华社记者 张晨霖摄

“中国可燃冰研究开发已落后日本十余年。”4年前,当日本首次开采可燃冰时,有人这样评价。可燃冰又称天然气水合物,是一种可供人类使用1000年的高效清洁能源。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曾尝试开采,效果都不理想。日本今年4月二次试采,仍因技术不力而中止。

这一世界难题被中国破解。截至今年7月9日14时52分,我国南海天然气水合物试开采连续试气点火60天,累计产气量超过30万立方米,创造了产气时长和总量的世界纪录。

从“落后十余年”到实现领跑,5年来,这种中国式“非对称”赶超频频撼动世界。

9月12日,中国首个商用量子保密通信专网——济南市党政机关量子通信专网通过专家评审,这是继2016年世界上第一条量子保密通信干线——“京沪干线”全线贯通后,量子通信产业化的又一大步。十亿亿次超算系统“神威·太湖之光”居世界之首;C919大型客机首飞成功;天宫二号与神舟十一号载人飞行任务圆满成功;天舟一号货运飞船与天宫二号空间实验室顺利完成自动交会对接;世界上口径最大的单天线射电望远镜建成并投入使用……中国创新高度不断刷新。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所长陈宝明告诉《经济日报》记者,“非对称”赶超,就是在发挥自己优势的基础上,采取不同于传统的发展道路或技术路线,实现沿其他道路的快速赶超。

5年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加速实施强力推动我国“非对称”赶超。截至“十二五”末,国家重大专项已实现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274.5亿元,带动企业地方等投入2080亿元,累计直接带动新增产值1.7万亿元,申请专利6.19万项(含国际专利6000余项),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置1.65万个,技术标准1.12万项。

“非对称”赶超成就了中国在世界创新版图上的新坐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7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创新全球排名继续攀升,从去年的第25位升至第22位,创造了新纪录。中国也是唯一进入前25名集团的中等收入国家。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创新驱动的中国将继续抢占制高点。(记者 董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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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40.8平方米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新房马上就能入住了,我们去看过两回,房子可敞亮了。”得益于棚户区改造的实惠政策,天津居民马大爷很快将住进崭新的楼房。

住有所居,是每个家庭的梦想。党的十八大以来,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持续发力,让百姓的安居梦逐步化为现实。

住房保障工程扎实推进。2013—2016年,我国共建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2485万套,改造农村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158万户。大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使用,对稳定房价、改善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棚改货币化安置也在稳步推进,2016年,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48.5%,既有力推动了去库存工作,又减少了重复建设、提高了效率。

市场调控及时有力。2016年下半年,不少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热点城市及时果断地出台调控政策,有效遏制了投机投资性需求。今年以来,调控效果日趋明显,房价涨幅持续回落,新增房贷占新增贷款比重不断回调。

好政策让更多家庭住得越来越敞亮。一方面,居住面积在稳步增长。2013—2016年,全国累计竣工住宅面积74亿平方米,住宅建设水平创历史新高。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40.8平方米。另一方面,居住质量正不断提高。2016年,农村居民居住在钢筋混凝土或砖混材料结构住房的户比重为64.4%,比2013年提高了8.8个百分点。(记者 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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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用水总量实现零增长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记者从水利部获悉: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农业节水灌溉不断提速。5年来,全国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超过3亿亩。告别传统大水漫灌,由“浇地”转向“浇作物”,农业生产方式因水而变,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42,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实现零增长。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突破粮食生产的水资源瓶颈,根本出路在节水。各地因地制宜抓节水。东北地区推进节水增粮,发展高效节水灌溉;西北地区合理控制灌溉规模,大力推广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华北压采地下水,发展低压管灌、喷灌和水肥一体化;南方地区以渠道防渗为主,经济作物种植区因地制宜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效率。疏通田间“毛细血管”,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达到2450个县,基本覆盖主要农牧业县,并向易旱山丘区、集中连片贫困区倾斜。全面实施灌区田间终端设施配套、“五小水利”工程、山丘区集雨节灌、河塘清淤整治等工程建设,初步形成了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打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

机制创新促节水。小农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在全国100个县启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稳步推进,试点探索明晰农业水权,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各地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业水价、水权和水市场,强化用水效率的约束和监督考核,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种什么作物用多少水,超过定额用水加价。

用水少了,效益高了。通过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亩均增产粮食10%—40%,大幅度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算节本账,与传统灌溉相比,高效节水灌溉亩均可减少用工3—5个工日,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5%—20%。与此同时,通过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信息化管理,配套农机、农艺等措施,显著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技术集成和农业转型升级,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节水优先,生态好了。农业“用水大户”变身“节水大户”。据测算,在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8以上,与传统地面灌溉相比可节水20%—50%。2017年项目实施后,可新增年节水能力17亿立方米,相当于省出121个西湖的蓄水量。《2016年水资源公报》显示,去年全国生活用水量同比增加28.1亿立方米,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同比增加19.9亿立方米,农业节水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作出积极贡献。

据悉,到2020年基本完成434处大型灌区和2157处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届时,全国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将提高至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记者 赵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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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简政放权显成效、便民惠民有新招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双节期间,在大多数人沉浸在假日喜庆气氛中时,有些人却在坚守岗位,为百姓提供各种服务和保障。本报记者走访河南、内蒙古、四川、吉林等地,记录当地政府部门服务群众的点滴细节,看简政放权成效、服务惠民创新举措。

河南淮阳

“现在去公家办事更方便了”

今年“十一”长假,山西人张静办成了一件“大事”:“只是想碰碰运气,没想到办得这么顺利!”

张静两年前从山西嫁到河南淮阳,随后又和丈夫一起去温州打工。然而在温州时常需要开各种证明,夫妻二人分别去户口所在地开证明,非常麻烦。“两个人都得耗在路上。”索性,张静决定把户口从山西迁到淮阳。上个月,迁出手续已经办好,她想趁着假期和丈夫回老家探亲时,把户口迁入手续办妥。

10月4日,张静准备去县行政服务中心,邻居告诉他们,“现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不用跑到县里了,直接在镇里就能办。”这和张静以往的认知大不一样,以前好多事只能在县城办,而且要经过反复询问,往返好几趟,“现在,镇群众工作中心就在家门口,一会儿路过就办了。”

到了白楼镇群众工作中心,张静眼前一亮:户政、社保、民政、工商登记……每个窗口前都摆放着一个行政服务指南的小册子,办事流程一清二楚。

很快,户口迁移一次办完。拿到新的户口本,张静十分高兴:“原来,现在去公家办事更方便了。”

据了解,近年来,淮阳县切实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目前已列清37个县直部门职权2842项、乡镇站所权力84项;已编制办事流程图2932张,压缩办事环节3896个,时限缩短66.52%。

内蒙古包头

“互联网+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

王大妈的儿子小李从四川成都回内蒙古包头探亲,路上不小心弄丢了身份证。小李心急如焚,王大妈也跟着上火。听说包头市政务大厅早就推出“双休服务”“延时服务”,王大妈国庆当天便陪着儿子来到大厅。“嘿!政务大厅果真不休息。”仅用5分钟,小李就补办了身份证及临时身份证。

幸运的不仅是王大妈和小李,为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包头对办件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继开通了“延时服务”“双休服务”,387项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开通网上审批,群众和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决定到实体大厅还是网上大厅办事。审批效率提升30%,企业和群众也因此减少出行37万次。

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基础上,包头又推出“最多跑一次”和“零跑路”服务模式。申请人通过“包头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或“包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事先了解办理事项所需条件、材料并一次性带齐,到市政务大厅统一登记、申报办理。审批部门办结后,通过网络或快递方式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如果申请人选择在网站和公众号上扫描上传申请材料,就能实现“零跑路”。

四川武侯

“每个流程该如何操作都有标准”

中秋节这天,“创客”王丽依然带着创业团队在紧张地加班。她刚刚递交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5天后就能拿证。

目前,王丽最苦恼的就是时间不够用。“原来想到申请就很头疼,担心麻烦,结果特别顺利!一个电话,所有不明白的全都搞定。这么便捷、高效,我们创业一定能开门红!”

“这里是武侯政务服务热线,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另一端,在政务呼叫中心室,工作人员穿着制服,戴着耳机,对着电脑,礼貌地回答各类问题。武侯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投入使用后,建立了统一对外呼叫平台,办事群众只拨一个电话就可以咨询所有相关问题,成为四川省首个引入智能化工位系统和无声呼叫系统的政务服务中心。

为改变窗口人员服务理念缺乏、服务手段单一等问题,政务中心还向一些大酒店请教,对中心政务服务质量进行管理。“我们率先引入五星级酒店管理理念,制定政务服务员工手册,开展行政服务和ISO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务服务中心目前已制定出415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从服务用语开始,到办理每个流程该如何操作都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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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环境整治提升规划设计方案的公示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为贯彻落实《奋发区“百街千巷”环境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经奋发街道“百街千巷”分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将2017年环境整治提升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公示起止时间:2017年8月11日至8月14日。

公示期间街道“百街千巷”分指挥办公室接受社会的来电、来信、来访。

联系人:杜莹莹

联系电话:87108209

来信来访地址:东城区西花市南里东区14号705室百指办

奋发街道“百街千巷”分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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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世界献血者日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6月14日是第十三个“世界献血者日”,主题是“血液连接你我”。按照区《关于开展2016年‘世界献血者日’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16年世界献血者日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无偿献血工作的认识,拟在6月份开展2016年“世界献血者月”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6年6月1日—30日

二、活动主题:血液连接你我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六进活动”。以宣传无偿献血相关科普知识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重点,利用讲座、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无偿献血宣传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高校、农村、家庭等活动。高校是重要宣传阵地,要设立宣传专场,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增强学生对无偿献血的正确认识,不断提高高校师生自愿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各单位要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积极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树立无偿献血的社会新风尚。

(二)开展公共场所宣传活动。以感谢广大献血者,鼓励更多的健康适龄人群自愿、定期献血为重点,设立无偿献血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活动,营造无偿献血光荣氛围。

(三)开展医疗机构宣传活动。在医疗机构内利用滚动屏、宣传栏或横幅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发放宣传资料,感谢广大献血者,提高公众对无偿献血的认识。

四、工作要求:

各社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实际,组织策划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本单位优势宣传资源,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注意总结宣传月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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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毕业晚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2年毕业晚会教师节目选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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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毕业晚会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2022年毕业晚会照片选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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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IMG_6924_看图王.jpg

体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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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场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IMG_6928_看图王.jpg

足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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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池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IMG_6921_看图王.jpg

荷花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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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IMG_6897_看图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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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心阁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IMG_6939_看图王.jpg

沁心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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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风采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1653267057303681.jpg

铜仁市民族中学地理组教师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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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风采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城市风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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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风采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教师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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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风采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1653275901814332.jpg

学生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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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中学生交响乐展演获第一名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学生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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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风采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1653275699430817.jpg

学生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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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大门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校园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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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风采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1653275184830018.jpg

学生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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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教学楼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一号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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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风采 Sat, 18 May 2024 15:13:08 +0800 1653279586723755.jpg

教师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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